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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分层背景下农民平等权实现的路径探寻

2010-03-21董宏伟

关键词:平等权阶层分层

董宏伟

(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社会分层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结构冲突之一,必须以公平正义作为其存在的理念基础,因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当下,中国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形态已日趋明显,由于社会资源的不公正配置,直接导致社会矛盾日渐激化。而对于社会分层背景下的农民阶层,客观上的不公平对待与主观上的消极心理,致使其在社会分层中位居劣势序位,农民平等权的享有也由此陷入困境。因此,基于社会分层背景下探讨农民平等权的实现问题意义重大。

一、资源配置:社会分层影响农民平等权的主要手段

主流社会分层理论认为,个体对于社会资源的获得,是由社会资源的配置机制决定的,而社会分层可主导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机制。同时,社会个体获取资源的机会与能力只可决定该个体在不同分层中的上下流动,而不能改变社会的一般分层格局。因此,农民中的精英分子依据个人的能力与机会,虽可作为该群体的杰出代表而分流至社会强势阶层,然而并不能改变整个农民阶层位居社会底端序列的不利局面。社会分层依旧可通过其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功能,将农民权利置于不公正的对待之下,造成农民平等权的受损。

(一)资源配置:社会分层的内在机理

在现有条件下,社会分层通过确认阶层与阶层、阶层与国家之间的内在关系,主导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并集中表现为对社会资源的流向控制和与各阶层之间的组合比例上,这种分层格局主导下的资源配置模式,成为农民平等权缺失的生成基础。

首先,社会分层生成了作为社会资源配置前提条件的阶层与阶层、阶层与国家之间的内在关系。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社会群体的层际代沟持续拉大。由于社会强势群体只占整个社会的较少部分,他们为保护自身的有利地位,自觉组织起某种形式的统一体,以期实现对社会资源的优先占有。在这个前提下,基于他们的优势地位,他们将自身的意志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形式转化为一定的社会行为,排挤位居社会分层庞大基座的农民群体,以保持自己在分层中的优越地位,维持权力持续与精英循环。[2]与此相对的是,位居中国社会底层的农民群体由于人数庞大、思想多元,各种利益需求相互交错,造成他们在争取个人权利时很难形成有效的统一体,导致有限力量的分散,个人利益诉求难以达成。

其次,社会分层确定了作为社会资源配置实践状态的社会资源总体流向及其与各阶层之间的组合状态。从引领社会资源总体流向的直接推动力量来看,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认为,国家作为一个公共服务体,应基于公共理性而为社会的发展指明方向。然而,国家并非完全抽象的概念,它是由切实存在的社会群体所组成的,社会强势群体凭借其在社会结构中的主导性地位,影响着国家权力的运行方向。在这个前提下,社会资源集中流向于较高层次的社会群体,而数量居多的农民群体反倒占有较少的社会资源。由此,社会资源的缺失便作为农民群体向上流动的无形障碍衍生开来,从而相对固化了现有的社会分层格局,并在已有不平等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不平等。

(二)一个例外:农民个体的机会、能力与社会流动

随着国家政策的日渐松动,以及社会经济活动的更加频繁,农民阶层向上流动较以往获得了更大的可能。可以看出,社会流动为改善部分农民群体的生活境况提供了机遇,因为“如果社会中没人指望升迁,也没人担心落败;如果勤奋没有带来好处,而懒散也不会受到惩罚,我们就别想看到那些改善我们自己境况的生机勃勃的活动,而这些活动现在已成为社会繁荣的主要动力”[3]。然而能够获取社会垂直流动机遇的成员,仅限于农民群体中同时具备能力与机会的佼佼者。因为从获取社会资源的角度来看,能力作为主观原因,虽可通过社会主体的后天努力而获得,但仍需满足诸多条件方能实现;而作为客观原因的“机会”并非人人均可享有,但这却会对个人能否取得成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能力与机会极大地限制了能够向上流动的农民范围。故虽然社会垂直流动为农民群体中的部分精英人士改善其境遇提供了可能,但他们毕竟在整个农民群体中占据极少部分,而这对于改善整个农民阶层在分享社会资源时的不利处境仍有杯水车薪之嫌。因此,社会流动只能作为农民群体向上流动的一种例外机制而存在,社会分层依旧主导了农民对其权利的不平等享有。

(三)社会分层:农民平等权缺失的深层原因

我们知道,由于社会各阶层具有不同的社会地位及利益要求,又因为他们基于自身对社会资源的拥有量而对社会具有的不同影响力,导致居于社会主导位次的社会群体必然会以制度的形式将其利益要求固定下来,而位居社会底层位次的农民群体自然会被排斥于相关利益享有的机会范围之外。同时,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有关社会分工的位次区分,还会影响人们对于个人社会地位的认同感,由此形成高低不等的社会位次判断。如“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儒学经典思想,引领着人们对于那个历史阶段社会分工的高低判断,进而主导着不同人群在社会分层意识中的主次布局。从这个角度来说,现今社会对于农民的歧视态度及农民“自我物化”消极心理的产生就有了现实的理由。当今社会以经济发展为主导,故财富拥有量的多寡成为社会对于个人地位评判的主要标准。当下农民的经济力量薄弱,现有的社会资源配置体系如得不到有效改观,农民的经济地位还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更趋恶化。因此从根本上来说,现有社会分层格局是主导农民平等权利缺失的最深层次原因。

二、平等缺漏:社会分层背景下农民平等权所处的困境

我们知道,平等权作为人权体系中的基础性权利,要求所有公民根据法律规定,皆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4]它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应该平等对待。农民作为我国公民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基于其先天的弱势地位,平等对待成为他们最为迫切的权利主张。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对于他们的平等呼声却疏于应答,以致阶层矛盾激化。

(一)平等对待:农民平等权的核心主张

我们知道,正是由于社会中不平等现象的大量存在,平等才成为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古今中外,人类都无法摆脱对于平等的追问。我们并不否认,在人类历史的延伸过程中,以往的任何社会都是不平等的社会,“我们只需要看一看我们的周围,就可以发现不平等随处可见。人类的自然状况看来是不平等,而不是平等。”[5]然而我们并不能因此放弃对于平等价值的追逐。社会分层作为一种不平等现象出现已为我们所承认,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此现象的放任,我们要追求最大程度上的平等,以求实现最大意义上的社会公正。所以我们不能摆脱平等理念而在其框架外讨论农民权利的保护问题,因为保护农民的平等权利不单是实现人类所追求的作为价值形态的平等的一个步骤,也是落实为实现社会正义的作为工具手段的平等的一种方式。

平等作为农民权利的基本主张,其深层意义不仅在于为农民权利的实现程度提供一项价值标准,也在于为实践农民的各项实体权利提供了一种具体操作手段。从作为价值形态中的平等意蕴来看,“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做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6]。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平等不仅是农民各项权利是否有效达成的基础性尺度,也是农民人权价值是否终极实现的衡量基准。同时,“有行为就必然有结果,即便是有内在价值的行为也会有内在价值之外的其他结果”[7]。平等除具有内在的目的性价值之外,还具有表现于外部的工具性价值。具体说来,理念的世界是虚无的,它不可能代替现实世界,任何抽象的理念必须要以一定的实体方式表现于外部方可对社会产生实际影响。社会强势群体利用优势地位将其对农民群体的不平等对待转化为具体的社会行为,进而产生了实体的效力。在该前提的制约下,若欲保障农民的平等权利,则必须以社会强势群体的利益外化为参照系,对应的将农民各项权利保障进行具体落实,并以平等作为衡量二者差异的手段,从而使价值意义上的平等与工具意义上的平等在农民群体上做到有机的统一。

(二)平等缺漏:社会分层背景下农民平等权的现有对待

就目前中国社会的分层结构而言,有学者将之比作“下比上大、具有弧形底部的生梨形”[8]结构。尽管当前中国的社会分层结构已现现代化雏形,但不可忽略的是,依旧存在大量的不可能完全通过自身努力摆脱窘困生活状态、也没有机会平等享有社会资源的农民群体,他们构成了整个社会分层中的庞大基座。在这一前提下,社会强势群体过多地垄断了社会资源,他们通过对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影响,左右了社会资源的总体走向。该现象的存在大大限制了农民群体通过正当途径步入中层乃至上层社会的机会,由此造成中国社会中间阶层发展缓慢,并逐步形成了一个结构性断裂的两极社会,造成农民对其平等权利的享有遁入困境。而与此相对的是,社会强势群体过多的垄断了社会资源,其为维系现有的社会地位,可能会抵制和消解相关的改革措施,造成一些旨在促进社会公平的改革在实践中反而收到不公平的社会效果,并在此基础上滋生腐败。如果放任此现象肆意发展,最终的结果可能是:“跨阶层的长距离流动的机会越来越少,社会流动的代际传承性在不断提高,中间层发展不起来,大量农业劳动者不能实现彻底的非农业化,长期存在着大量的兼业者”[9]。

(三)阶层矛盾:社会分层背景下农民平等权缺失的直接结果

阶层矛盾主要体现为阶层内部及阶层之间因社会利益分配差异与社会资源占有不均而引发的矛盾。阶层矛盾本不足为奇,然而对此现象如不加以疏导和控制,则是社会的一个危险信号。当下处于快速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贫富差距急剧拉大,非正当的资源猎取方式层出不穷,社会资源与各阶层之间的组合状况大大超出了人们的可接受范围,造成社会矛盾的加剧和激化,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具体说来,在物质利益冲突层面,现有不完善的市场机制,导致社会各阶层在物质利益获取方面发生了某种程度的紊乱。在市场经济的发育初期,竞争规制的乏力与市场规则的缺漏,使得诸多非法牟利现象得以出现,社会利益分配出现异化,资本强势群体位居社会收入的顶层,而农民的初级生产模式使其处于社会利益分配的末端,造成他们的收入持续低下,以致面临贫困。同时,目前的新旧体制转轨又为权力因素干预市场运行提供了便利。权力因素的介入降低了农民群体加入市场运行的机会,导致农民群体就业机会的缺乏,由此二者收入差距被进一步拉大,进而诱发农民的不满情绪,造成二者关系的紧张。而在政治利益冲突层面,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各社会主体应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以使社会的经济进步与民众的政治意识同步发展,从而为社会经济提供一个平等、公正的良性发展轨迹。然而由于农民在文化程度及富裕程度上的明显劣势,导致他们缺乏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机会与能力,这种在政治层面上的“二律背反”现象,不仅阻碍了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加剧了农民对于社会政治的漠不关心。

三、促成平等:社会分层背景下农民平等权的实现路径

通过上文分析,可以发现社会分层与农民平等权之间的内在关系,由此我们可以将促成平等作为社会分层背景下实现农民平等权利的有效切入点。同时,基于价值层面考虑,人性尊严的价值理念,亦要求我们“不得借‘可疑分类’(suspect classifications)使一部分人(如农村人)低于另一部分人(如城市人)而使前者成为手段”[10]。因此我们认为,在现有的异化社会分层格局下,须以农民理性的公平正义价值观为指导,培育他们的主体意识与阶层认同感,并从制度层面对其平等权利予以保障,唯此才是促成平等价值落实,进而实现农民平等权的理性探寻。

(一)农民理性公平正义价值观的构建

不可否认,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不公正问题在农民身上表现得还相当严重。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由于资源分布的不均及个人能力的差异,收入差别的存在也是一个社会不可回避的话题,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可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因此完全消除社会差别、实现社会的整体平均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取的。在这个前提下,我们要倡导普遍的社会宽容,正视农民在个人能力上的欠缺,消除对于农民的歧视态度,提升农民对社会的满意感与幸福感。而从农民的角度而言,也应树立起理性的公平正义价值观,农民应尽可能通过辛勤努力,提升个人的能力,从而分享相对更多的社会资源。而对政府来说,通过行政与法律手段来确定社会统一、公正的资源分配标准,使农民在获取社会资源时拥有一个公平的初始环境,则是它的一项重要职责。政府还应积极培育农民对于社会分层存在的正确认识,帮助他们找准自身在社会中的角色与位置,从而创造自己的美好生活,实现社会的实质公正。

(二)农民主体意识的培育与其阶层认同危机的消解

“自助者天助之”,一切形式的社会变革,都离不开人类对于自身命运改变的诉求,农民平等权的保护亦概莫能外。我们知道,所有保护农民平等权利的政策制定,均只能为平等实现农民权利搭建一个外在的平台,而“和平与享乐只能是前赴后继刻苦努力的产物”[11]。因此,欲求实现农民的平等权利,就必须培育农民的主体意识,消除其“自我物化”的心理障碍。具体说来,就农民主体自身而言,基于其位居社会底端序列的现状,造成其长期遭受其他群体的排挤与歧视,从而为其“低人一等”的自我意识提供了思想基础。同时,生活的窘境又助长了农民的自卑心理,进而引发他们对现有不利处境的默许与承受。为此,我们应当强化对于农民的人格教育,塑造其主体人格意识,并将他们从“自我物化”的心理状态中解放出来,使其成为自身命运的主宰。同时,“恰恰是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破坏平等,所以,法律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护平等”[12]。因此,在给予农民不平等对待已较为严重的中国,法律救济的介入就显得尤为必要。显然,任何限制农民平等权利的行为与规定,都是违背宪法基本精神的,亦是对宪政文明的公然践踏。所以,增强农民的宪法意识,提高农民的法律素养,可为他们以法律路径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一个有效的手段。另外,在要求农民实现自我认同的同时,还需其与上流阶层之间的相互认同。我们知道,阶层认同不仅反映各社会主体对于自身在社会分层中所处位置的主观评价,也会影响到他们是否认可现有的社会分层模式,而此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否。为此,农民群体应科学地理解国家实行的按劳分配政策,并正确认识自己与强势群体在个人收入上的合理差距,由此可缓解农民群体与强势群体间的紧张关系,促进二者关系的融洽,以实现社会的良性发展。

(三)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完善与城乡二元格局的解构

就目前我国的利益表达机制而言,强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范围严重扩张,导致农民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存有制度上的缺陷,并由此造成政府的某些行为偏离了农民群体的根本利益,进而引发不平等。因此,从体制上消除农民在利益表达上的不平等话语权,是完善现有利益表达机制的主流取向,也是实现农民平等权利的一个前提性条件。[注]我们欣喜地看到,2010年3月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其明确规定了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此举意味着我国选举制度迎来了重大改革和完善,备受争议的“四分之一”条款也已成为历史。在此基础上,为保证农民群体的利益表达能够有序进行,构建起一套以法治为基础的利益表达制度实为明智之举。由此可遏制强势群体利用其有利地位阻碍有关保障农民权利的法律政策的有效施行,以“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使得“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13]

新中国成立后基于国内外的特殊情势,我们建立了城乡分离的二元社会结构,使广大农民无法与城镇居民同等地享有各项权利。由于此制度本身的不合理性及其所带来的不利后果,使其成为现今遭受颇多非议的政治与社会议题。如果城乡二元体制长期得不到有效地更正,农民群体自然会对该制度及其所主导的社会资源分配模式产生抵触,甚至采取极端手段来改变现状,导致犯罪现象的产生。所以,这种制度惯性所引发的不公正对待,需要政府发挥其公共理性的优势予以破除。进一步言之,政府在消除现有二元社会结构的前提下,应真正落实“统筹城乡发展”的新理念,以指导其对社会资源进行二次分配,促进农村与城市的互动良性发展,使原有一系列侵损农民平等权利的不公正政策存在的基础得以瓦解,进而建立起一个稳定、和谐的良性社会体系。

我们知道,人之平等理论,应以人之自然性为出发点、人之理性思维为载体,并回归于人之为人这一终极人权价值,故对于农民平等权的保护就是对于人权价值的充分彰显。在认识到现有不足的前提下我们还应看到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于农民平等权的保护乃是处于历史的最好时期。农业税的免除、对农业的直接补贴、农村新型医疗合作制度的推行等一系列惠农措施让我们看到了国家对于农民问题的充分关注,尤其是温家宝总理提出的“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增加了我们缩小农民与其他阶层的分层差距、进而最终实现农民平等权的信心。从社会分层角度来探讨农民平等权的保护这一命题,还是研究的一个全新范式,故本文中的浅陋之处仍需以后做出进一步的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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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ee Y.Bian &J.Logan.Market Transition and the Persistence of Power[J].American Sociology Review,1996,61:739-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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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徐显明.公民权利义务通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140.

[5] [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M].李柏光,林 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71.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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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周罗庚,夏禹龙,谢维检.市场经济与当代中国社会结构[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211.

[9] 王春光.当代中国社会流动的总体趋势及其政策含义[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4,(8):30.

[10] 李 累.宪法上“人的尊严”[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6):135.

[11] [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M].胡宝海,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3.

[12]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70.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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