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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会在民主实现形式中的价值*

2010-03-20

关键词:工会民主利益

刘 勇

(1.陕西师范大学 政治经济学院,陕西 西安710062;2.西安财经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课部,陕西 西安710100)

论工会在民主实现形式中的价值*

刘 勇1,2

(1.陕西师范大学 政治经济学院,陕西 西安710062;2.西安财经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课部,陕西 西安710100)

以民主的实现形式为视角,对中国工会在民主实践中的价值进行了探讨,认为中国工会通过多层次以及多种形式的行动,促进了民主实现形式的丰富与发展,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了更充分的体现。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对中国工会的功能提出了挑战,工会要适应这一变化,应通过多方面的改革,积极推进工会的发展。

民主;民主实现形式;工会发展

民主作为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很早就成了人类政治生活的理想目标,甚至被推崇为人类政治发展的终极价值。由于民主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导致了关于“民主”一词的界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产生了无尽的歧义和争论。如果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可以从两个层次上把握民主的涵义。从狭义上讲,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民主主要表现为“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即“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狭义民主的含义,主要揭示的是在阶级的社会里,以国家形态所表现的民主的特殊本质,即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总是建立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同特定的政治统治相联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并且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从广义上讲,民主是一种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治理中,以尊重人们的平等权利和多数人的意志及利益为原则的制度和机制。广义民主的含义,指的是各种社会形态下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民主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它可以以国家形态的民主体现,也可以以非国家形态的民主体现。非国家形态的民主是指发生在市民社会和自治活动领域而不是在国家生活之中,不体现国家权力关系的民主形式。我们经常讲的党内民主、基层民主等,都是非国家形态的民主,属于广义民主的范畴。

虽然在理论上我们可以把社会主义民主抽象地划分为国家形态的民主与非国家形态的民主这两种形态,但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既包括国家形态的民主,也包括非国家形态的民主,而且在实际中,这两种形态的民主常常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相互作用,难以截然分开。因为从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趋势来看,最终是要实现人民的自治,即由非国家形态方面的民主,逐步代替国家形态方面的民主,这个过程必然是两种民主形态交互发展的过程。特别是就我国目前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程度来看,主要的任务是以健全和完善国家形态的民主为主,同时积极推进非国家形态民主的发展,使两种形态的民主相互结合,相互促进。而健全和完善国家形态方面的民主,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必须要以社会生活民主化为基础,经过一个长期的社会化过程,使其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显然,对民主的认识不仅应包括民主的内容和价值取向问题,还应包括民主的实现形式问题。虽然民主的价值取向一直十分明确,就是“人民的统治”或“多数人的统治”,但是人民如何实现统治,不论我们说的国家形态的民主还是非国家形态的民主,要解决的都是通过什么样的形式去实现民主的实质问题。民主的实质必定要有相应的形式加以表达,没有必要的、合适的形式,实质就无法表达和实现。如果对各种民主形式加以具体研究的话,我们可以看到,基本的形式可以分为四种类型[1-2]:一是选举民主,这是西方一些政治家和学者同我们讨论得最多的一种民主形式,其特点是通过公正的投票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多数参选人的利益要求形成决议、法律或选出治理国家的人选及其政党;二是谈判民主,这是国际政治和世界许多国家的政治生活中都常见的一种民主形式,其特点是通过谈判分配利益,以使各方都能对自己的利益要求得到相对满足;三是自治民主,其强调的是自我组织与管理,自治民主制度设计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真理,也不是为了挑选出合适的领导人,而是为了便于公民的相互交流与协作,促进公民本身的自治;四是协商民主,其特点是在全社会范围内由公民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决策,通过广泛的讨论和对话,形成共识或找到最大的共同点即共同利益,做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

中国工会由于其性质地位的特殊性、活动领域的多层次性以及活动方式的多样性,从多方面促进了民主实现形式的丰富与发展。从性质和地位来看,中国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建立,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执政阶级,工会也成为国家执政阶级、领导阶级的群众组织,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社会支柱。从组织成员的数量来看,截至2008年6月底,全国工会基层组织数达到170.24万个,覆盖单位达355.6万个[3];全国工会会员从2003年的1.23亿人发展到2008年的2.09亿人,中华全国总工会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工会组织[4]。从工会活动的渠道和领域来看,按照政治系统的设置大体可分为纵、横、纵横交错三类。不同层次的工会组织,其活动领域和政治参与的侧重点也有不同,工会组织层次越高,其立法参与和新闻参与的责任越重,而越是靠近企业层次的工会组织,其行政参与和司法参与的责任也就越重[5]。

一、工会的行动有利于选举民主的发展与完善

选举民主是民主实现的基本形式之一。选举民主是指人民通过自由、公正、广泛、定期、平等、竞争性的选举来选择政府及其治理方式,或者说政府通过竞取人民手中的选票而获得作出决定的权力。就选举方式的不同,选举民主又可以分为直接选举民主与间接选举民主,前者指公民通过投票或抽签等方式直接选举或被选举,是公民意志的直接表达,后者往往是公民投票选举产生代表,再由代表选举国家公职人员,是公民意志的间接表达,这可能导致一些特殊性的利益诉求在间接传递过程中被过滤或忽略。所以从理论上讲,直接选举的民主程度高于间接选举。但是对于民主形式的选择不能脱离现实的条件,无视诸条件的制约,急于追求“高度的民主”,只能流于形式而于实质无益,甚至会陷于形式主义而有碍民主实质的体现。当代中国从实际出发,在选举民主发展方面采用了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并根据各方面的条件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和级别。但就现阶段来看,中国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级别的各方面条件还不成熟,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契合现代民主体制的公民文化尚未形成。因此,目前不仅要在国家层面发展和完善选举制度,而且要在非国家层面广泛开展选举实践,培养和熏陶民众的参与意识和民主精神,提高政治素质和政治才能,为国家层面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提供条件。这其中,工会的选举活动,特别是基层工会主席的直接选举实为当代中国选举民主的有益探索。

工会选举制度是工会组织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大会员“组织起来”当家作主,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和制度设计,是工会组织群众化、民主化建设的重要载体,也是我国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6]。在《中国工会章程》中也明确规定:“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7]。这说明工会的各级委员会和领导机关及其主要领导干部,都必须经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而不是其他方式产生。工会选举制度的本质是,会员和会员代表把管理和处理工会事务的权力,委托给自己所信任的领导干部和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他们组成领导机关。工会选举制度蕴含着工会会员与工会领导机关之间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被委托人对委托人负责,工会领导机关对广大会员群众负责。这种“委托关系”与“责任关系”,表明工会组织是广大会员群众利益的表达者与维护者的身份。同时,工会选举制度以会员的权利制约工会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机制,促使他们更多地对会员群众负责[8]。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要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工会实行直接民主选举和工会改革面临着种种困难。但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一两年来,在广东、浙江、福建等沿海经济发达省份的一些外资、民营、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中出现了由企业职工自主建立的工会组织,而且通过采用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了工会领导人,这是继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之后我国基层民主发展的又一个新发展动向[9]。工会主席直选制的推行,建构和疏通了工会会员的利益表达和实现的通道,使劳资之间的谈判、协商或经济领域的民主治理成为可能,也使劳工与政府之间、劳工与社会之间的沟通与协商得以实现,更为重要的是,将选择的权力重新回归职工个体,大大增强了职工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激发了参与热情与技能,推进了工会组织内部的民主治理。这不仅意味着一种维护工人利益、协调劳资关系的新型力量的出现,而且也预示着中国民主化与“市民社会”发育的一个重要源头。

二、工会的行动有利于自治民主的发展与完善

自治民主强调自我管理与服务,反对公共权力不必要的和过于频繁的干涉或控制。自治民主的优点首先表现在,它是更为实质的民主,不仅强调形式上的民主权利与程序,更强调团体与个人在民主中所获得的发展空间。同时,自治民主还是能够在小范围内广泛适用的民主[10]。所以,在当代中国的自治民主不仅表现为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自治等国家形态的民主,还表现为职工代表大会等非国家形态的民主。

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是工会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在中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基层实行自治民主的重要形式之一,它不仅是职工在企事业单位中享有的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实现的主要方式,也是推动中国民主得以不断发展的基本动力机制之一。这一制度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都得到了确认。因此,积极推行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中国工会实现自身职责的必然选择,也是推进民主制度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

职代会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发展不断得到完善,已经由原来一个单项期制度成为由许多具体制度组成的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构建了职工将企事业内部事务通过民主参与的办法予以解决的机制。纵向上包括厂、车间、班组三级民主管理制度,横向上包括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制度、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民主议事会议制度、职工董事制度和职工监事制度等,此外,还包括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如厂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领导制度、职工代表监督检查制度、职工代表培训制度、民主咨询、民主审计制度以及各项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等。

由于在企事业内部实行多层次的自治使传统的管理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了重大变革,管理的主体由单一化转变为多样化,管理权的行使由集权模式转向分权模式,管理的方式由行政强制转向群力群策。并且在自治过程中,由于职工的广泛参与,使企业决策纳入了多方利益主体公平博弈和相互制衡的过程之中,职工与管理层彼此学会了平等对话和相互谅解,相互包容,从而积淀了实行民主所必要的社会心理基础。通过职代会持续的民主参与,职工养成了制度化参与的习惯和信心,并习惯于以制度化的办法来提出自己的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扩大自己的影响。

三、工会的行动有利于谈判民主的发展与完善

“谈判民主”一词我国学术界目前尚无界定,但要理解或建构谈判民主这一范畴,可以从以下两个基本方面把握:其一,利益多元格局中的非政治公共领域的存在是谈判民主发挥作用的社会条件;其二,自愿交易、自治规则支配下的妥协、契约过程是谈判民主的固有特征[11]。谈判民主这一理论范畴表明人们对民主的真实性、实践性的关注,概括出了身处公共领域中的不同利益和观点的个人或群体,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进行的自治活动,因此谈判是通过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实现民主及自治的一种手段或策略。

中国社会结构经过30年的改革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利益格局变迁的角度来看,我国利益格局经历了合理分化到呈现出失衡的状态,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使社会广泛地产生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甚至在一定的条件下这种矛盾和冲突随时被激化,从而危及社会的稳定。在目前利益格局调整过程中,关键的问题就是形成以利益表达为重要内容的协调利益关系的社会良性运行机制,以实现利益格局的相对均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民利益表达、利益维护以及有序政治参与的有效途径不足,社会公众的自主决定、自由表达、积极参与的社会活动受到抑制,自主自治的活动缺乏法律保障,国家地位高居社会之上,尤其是政府依赖单方面的行政命令和临时措施处理社会公共事务,不注重与社会成员在平等的立场上的交流、妥协和合作,就会造成公众对政府的疏离,对法律的冷漠和对政治统治的信任危机。因此,通过谈判加强国家与社会以及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是促进和保障中国社会利益平衡机制正常、有效运行的基本条件。在实践中,我国工会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维护工人权利,已成为目前化解劳资矛盾,实现利益均衡的有效策略。以集体合同制度为例,截至2008年6月,共签订集体合同109.1万份,覆盖企事业单位183.4万家,覆盖职工1.4亿人[12]。这其中,由工会参与的集体谈判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我国不存在集体谈判制度,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劳动就业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劳动关系主体利益不明的状况正在得到彻底的改变。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依赖于市场主体力量的互相平衡和制约,依赖于建立规范的程序规则。但是在劳动力市场上,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个人难以与雇主相抗衡,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的特点又加重了这种失衡。这客观上要求劳资关系调整机制日趋完备,尤其是要求普遍实行以劳资自治方式来确定劳动条件、劳动标准的集体谈判制度,以保证广大工人通过以普遍参与权为核心的管理民主化运动,全方位地维护自身利益。而工会是工人为了保护和争取自己的权利而组建的群众组织,与作为私有概念的劳动力产权相对应,工会显然是一个集体概念,为了维护工人的权利,工会以劳动者集体的身份与企业进行谈判,使劳动者个人的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不仅减少了工人之间、企业之间的交易费用,而且还增加了企业解雇工人的交易成本。这有助于劳动者一方力量的增强,进而克服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通过集体谈判,不仅确立了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水平,确认工人参与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的权利,并形成了一系列规范劳资关系的程序性规则,体现了集体谈判的经济功能与决策功能,更为重要的是,工会通过集体谈判的民主形式维护工人的权利,有效促进市场主体互相让步,达成妥协,降低矛盾冲突所产生的副作用。在此意义上,集体谈判被认为是使劳资冲突规范化的一项伟大的“社会发明”,是现代民主社会中每一位劳动者都拥有的特定权利。

四、工会的行动有利于协商民主的发展与完善

当代中国的民主,本质上是一种协商民主而非竞争性民主[13]。虽然中西方协商民主有不同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民族特色、阶级属性和发展历程,但它作为政治文明的内容,在强调通过多元主体间的平等互动而形成共同利益等层面上,呈现出某些相似相通的现象或趋势。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加大,企业所有制形式,劳动组织形式,企业与工人群众之间的关系,呈现多元化趋势,劳动关系也更加错综复杂,劳资矛盾和冲突日益增多,这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方面。据统计显示,2007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5万件,是2002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8.4万件的1.9倍[14]。因此,迫切需要我们加快建立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从国际上来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被认为是社会成本较低、社会效益较高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并被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政府、工会和企业家组织,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规则,就有关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定,以及与劳动关系调整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的解决,相互沟通,平等交涉,共商对策,合作共事的过程。其本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多方平等协商的方式,协调与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各自不同的利益要求。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也为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1990年中国政府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对三方性原则作出了承诺。《工会法》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6]2001年8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三方在北京建立了一个国家一级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会议制度,开辟了政府、工会和企业家组织在劳动关系方面加强三方沟通协调、互相理解、互相支持的重要途径,在劳动关系领域提供了一个新的社会对话渠道和协调机制,有效地扩大了社会伙伴对国家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有利于对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决策达成广泛的社会共识。有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9月,全国共建立各级三方机制10 702个,比2005年提高了33.28%。其中,市(地)级303个,比2005年多增加了13.06%;县(市)级2182个,比2005年多增长10.76%;街道、乡镇、村、社区以及各地产业8179个,比2005年多增加了43.9%[15]。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普遍建立为强化工会利益整合与利益表达的作用创造了条件。在三方协商机制中,工会以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利益的身份直接进入协商机制,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与其他利益主体共同研究解决经济发展和劳动关系领域的重大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合作,避免了市场经济中对劳动关系的伤害,这对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具有重要作用。在协商过程中,工会不仅能够把工人群众分散的、单个的利益表达聚合起来,通过特定渠道传递给政治体系,使社会体系的制度化、组织化发挥着重要作用,避免合法性危机的积累;另一方面,也提高了社会系统的主体性,培养了公民的宽容精神并通过合法途径形成妥协的习惯,引导公民的社会活动趋向规范化、程序化、理性化,提高了与政治系统的互动能力,从而避免政治生态的混乱。

当然,工会组织对于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价值和意义是多方面的,本文仅从民主实现形式这一个侧面谈了一点看法。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国工会的发展还存在着诸如独立性差、能力不足等很多问题,尤其是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转变,中国工人阶级的结构和在利益格局中的地位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数众多的农民工群体的出现,工人阶级的分层化,社会冲突的加剧等等,都对工会的功能和传统的利益整合与利益表达方式提出了挑战。这就要求各级工会适应这一变化,尽快实现功能的转型。因此,应通过多方面的改革积极推进工会在新时期的发展:一是通过积极推进合作主义宪政体制的形成,在一定范围内加强工会组织的自主性;二是逐步健全与落实工会的有关法定权利,进一步改善工会的权利结构;三是加强工会自身组织建设,不断提高组织能力;四是提高工人群众利益表达理性化程度,强化工会组织化、制度化的利益整合与利益表达功能。

[1] 李君如.中国能够实行什么样的民主[N].北京日报,2005-09-26(17).

[2] 李 龙.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形式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7(4):21.

[3] 中华全国总工会.写在中国工会十五大开幕之际(二)挺立潮头书写崭新篇章[EB/OL].[2010-04-12]http:∥ www.acftu.org/template/10004/column.jsp.

[4] 中华全国总工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团结动员亿万职工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2010-04-12]http:∥www.acftu.org/template/10004/column.jsp?cid=318.

[5] 洪 凯.工会政治参与问题研究[J].工会理论与实践,2001(4):9-12.

[6]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EB/OL].[2010-04-12]http:∥www.acftu.org.

[7]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工会章程[EB/OL].[2010-04-12]http:∥www.acftu.org.

[8] 张志伟.对工会选举制度的若干思考[N].工人日报,2004-10-22(5).

[9] 王金红.工会改革与中国基层民主的新发展[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35-42.

[10] 占红沣.自治民主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方式[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7(4):30-33.

[11] 徐亚文.谈判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7(4):26-29.

[12] 中国网.全国签订集体合同109.1万份 覆盖职工1.4 亿 人 [EB/OL].[2010-04-15]http:∥www.china.com.cn/gonghui/2008- 10/07/content_16610100.htm.

[13] 王邦佐.进一步发挥地方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J].政治学研究,2005(l):65-67.

[14] 中国社会保障网.2007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EB/OL].(2007-05-21)[2010-04-15]http:∥ www.cnss.cn/zlzx/sjtj/ldbzbtj/200805/t20080521_190134.html.

[15] 中华全国总工会.孙春兰、张鸣起同志在全国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EB/OL].(2008-04-28)[2010-04-15]http:∥www.acftu.org/template/10004/column.jsp?cid=318.

(责任编辑 文 格)

Research on the Value of Trade Union in the Realization Forms of Democracy

LIU Yong
(1.SchoolofPoliticsandEconomics,Shaanxi NormalUniversity,Xi’an710062,Shaanxi,China;2.DepartmentofPoliticalTheoryTeaching,Xi’an 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Xi’an710100,Shaanxi,China)

Based on the reality of democracy in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orm of trade union in democracy practice,this paper probe into the value of that Chinese trade unions promote the enric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realization forms of democracy through multilevel and various forms of actions,so that the people's rights to master their own destiny have been more fully reflected.With the transition from planned economy to market economy,Chinese trade unions are posed great challenges to adapt to this change,thus it should active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rade unions through wide-range reform.

democracy;realization forms of democracy;the develop mentoftradeunions

C912.2

: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0.05.020

2010-05-10

刘 勇(1974-),男,河南省杞县人,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博士生,西安财经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部副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研究。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课题(09CZZ019);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目(09JK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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