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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会计处理方法比较分析

2010-03-19赵霞艳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0年10期
关键词:所得额计税税法

赵霞艳

一、前言

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行为与企业收益的衡量方式也变得日益复杂起来。税收制度的完善与会计制度的改革,将逐步引导我国的企业会计行为,逐步趋向规范化与合理化,但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也因此而变得更加复杂。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独立执行,提高了税法的制约效果,同时也赋予双方各自遵循的制度规范行使职能的权利。然而,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也必然会增加广大纳税人遵从税法、会计制度的成本,加大广大财会人员和税务工作者理解执行具体政策规定的难度。因此,有必要在不违背税法和会计制度各自目的、遵循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协调尽量减少差异。

二、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概念上的差异

会计所得,是企业按照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所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来进行核算,从而得出的企业含税利润所得,全面、真实的反映了企业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是企业的投资者与管理者衡量企业发展,制定企业决策的重要依据。

计税所得,除了依据一般会计原则还要参照税法所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法进行核算,从而得出的是企业作为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体现了企业的纳税人角色,是企业所得税数额的计税依据。

通过对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概念上的分析我们不仅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区别,也可以从中找到二者的内在联系。会计所得是以会计准则为基础进行核算的,因此,会计所得是确定计税所得的基础,计税所得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准确地计算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可以更加准确的衡量企业的经营状况及纳税情况,从而使国家、企业与投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会计处理方法的对比分析

会计所得是企业经营成果的数字表现形式,可以用公式来描述,即:会计所得=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收入总额指的是企业所有经营性收入的总和,是依据会计核算法则计算得出的,而成本费用也是依据企业会计账面记录所产生的所有企业行为支出记录,两者之间的差额,即会计所得。

计税所得的核算也同样是建立在收入总额的基础上,采用计税所得公式:应税所得=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准予扣除项目涉及范围较广,泛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的差异就是由于扣除项目上的范围界定不同而造成的。

四、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差异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之间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差异,应当采取相应的会计手段来进行处理和调整,从而合理平衡两者之间的偏差。通常采用调整纳税或调整会计利润的办法来实现。会计所得即为会计利润,而计税所得即为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以得出如下三种情况:

第一,计税所得=会计所得,在这种情况下,就等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之间实现了对等,不需要采取相应手段来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即可达到平衡状态。

第二,计税所得〉会计所得,这种结果出现在企业根据税法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时,即: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调整项目增加额。会计利润低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调整增加项目的金额应当超过调整减少应税所得的金额,使得计税所得大于了会计所得。

第三,计税所得〈会计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调整项目的净减少。当企业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时,调整增加的应税所得金额小于调整减少,出现了计税所得小于会计所得的情况。

无论企业怎样采取相应方法来调整会计利润,都要以遵循税法为前提,会计所得是计税所得的基础,会计所得发生变动,必然也会导致计税所得连动变化,因此,企业的会计人员应当认真贯彻税法制度与会计制度,并结合两者,在实际的会计核算过程中发挥准确的会计工作职能,为企业管理与发展服务。

五、结语

综上所述,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差异的存在,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带来极大的不便,如何缩小差异,如何协调及调整差异是我们当前急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差异的协调是涉及所得税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的配套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值得我们在今后的工作结合实际继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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