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学费定价:政府与市场的机制耦合
2010-03-11伍海泉于海曼
伍海泉,于海曼,罗 欢
(长沙理工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市场经济下,产品定价的理想模式是消费者自由购买,不同供给者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无差别,不存在垄断,并且市场上有众多的消费者与提供者,在自由购买产品与服务的过程中,交易双方具有完全信息。但是,高等教育产品是一类特殊产品,高等教育市场往往偏离上述理想状态,导致高等教育学费定价的理想假设基本不成立。
一、市场失灵:高等教育市场的基本特征
经济学语境下的需求与供给是以市场交易为基础的。即使是纯私人产品市场,任何市场都可能产生市场失灵。教育产品本身就不是完整的私人产品,失灵就成为教育市场的基本特点。
(一)高等教育的准公共性与外部性
学费缘于教育产品的准公共性——教育的私人收益性是学费的逻辑起点。尽管对教育的公共性和私人性认识还存在差异,但理论界普遍认为,高等教育是具有明显的私人性、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
高等教育的外部性是指高等教育的消费者之外的其他人可以从高等教育中受益,即没有为高等教育支付费用的人也从高等教育中享受到教育收益。如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举止更文明,更有修养,更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社会文明。又如受过高等教育的投票者更有可能导致一个更好的政府决策的产生,等。高等教育存在外部性,且高等教育的外部性使其社会收益大于学生的私人收益,而高等教育的正外部性会妨碍市场效率的实现,因为高等教育消费的正外部性的存在,使提供高等教育服务的边际收益或额外收益(包括外部性收益)要超过其边际成本,而付费人的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付费人又无权向其他受益人收取相应的费用,进而使得市场均衡时高等教育服务的供给过少。扩大高等教育服务的规模将提高全社会的效率,但高等教育服务的价格会更高。
(二)高等教育的垄断与有限的竞争
高等教育竞争包括高等教育规模、质量上的竞争和教育需求者知识、能力上的竞争,以及办学效率上的竞争。由于教育供求的特殊性,高等教育市场中完全竞争是不存在的,高等教育市场是一个非完全竞争的、有限的竞争市场。
从纯经济学角度分析,我国高等教育市场的行政性垄断既有来源于绝对成本诱致的经济性进入壁垒,包括规模经济、必要资本量、稀缺资源和要素的垄断性占有、产品差别化以及公立高校退出壁垒,等,也有与政策法律制度诱致的行政性壁垒,包括历史、意识形态、财政、制度环境和法律等体制根源。其结果是:从宏观上看,我国高等教育市场的行政性垄断造成了高等教育的教育层次、区域结构失衡,资源配置失效,教育有失公平,教育精神“失常”等对教育本质的伤害;就微观的竞争机制而言,则导致处于低层次的、分散竞争的次要高等教育市场中的民办高校之间竞争过度,而主要高等教育市场中公立高校之间有效竞争不足,民办高校无法与公立高校展开公平竞争。
(三)高等教育的信息不完全
信息不完全指理性的人(即经济人假设)在作某项决策时掌握的相关信息不够充分,不充分的程度与决策后果的不确定性成正相关。高等教育的信息不完全包括高校、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学生及人才市场需求等提供和掌握相关信息不完全所构成的。首先,高校披露的信息不完全或未公开,高校对人才市场需求信息掌握不完全,高校对学生就读意愿、家庭收入状况、家庭教育投资偏好程度等信息掌握不完全。第二,在存在国家垄断高等教育且政府对高等教育行政性垄断程度较高的情况下,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招生、办学、就业等方面的决策和管理控制必须掌握高校和学生双方的信息。如果高校相关数据信息不完全或缺乏,则使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完全掌握高校的信息;而准备接受高等教育的中学毕业生的就读意愿、专业意愿、其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信息不完全也影响着教育行政部门关于高校办学规模、办学方向设置等方面的决策。第三,学生及其家庭可能对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政策、制度等信息理解不充分。高等教育信息不完全是高等教育市场的缺陷,或者说是高等教育市场失灵的具体表现。
二、政府机制:学费定价的必然选择
主流经济学认为,政府机制是治理市场失灵的灵丹妙药。高等教育产品的准公共性、高等教育的垄断与竞争、高等教育的信息不完全等反映了高等教育的市场失灵,反映了高等教育市场的特征,也决定了政府机制成为高等教育学费定价的基本机制。
(一)公共投入:解决高等教育外部性的政府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教育的公共性,政府作为公共品的需求者,既是高等教育的购买方,同时,由于学费定价的市场失灵,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负有对学费定价的价格管制责任。
图1中,横轴为提供的高等教育数量,纵轴为高等教育的价格。从学生得到的高等教育市场收益角度看,高等教育需求曲线为D1,E1为高等教育的市场均衡点,此时高等教育的价格为P1、提供的高等教育的数量为Q1。从高等教育的所有收益(包括学生的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看,高等教育的需求曲线为D2,此时高等教育的需求曲线与供给曲线的交点为E2,E2是高等教育的有效均衡点,此时高等教育的为P2,高等教育的数量为Q2,在这个均衡点上,经济剩余达到最大,因为在Q1和Q2之间,需求曲线在供给曲线之上,即此区间内提供高等教育的边际收益(包括外部性收益)超过了其边际成本,也就是说,价格为P1,数量为Q1的市场均衡点不是有效的,它会带来图1中灰色三角形区域(△E1E2F)所示的无谓损失,或者说,高等教育的正的外部性的结果是提供更多的高等教育服务将提高经济效率。当然,也正是因为高等教育的正的外部性的存在,使得市场均衡时高等教育的市场供给量不足妨碍市场效率的实现,高等教育市场不能达到有效的产出水平。
图1 高等教育市场中正外部性对经济效率的影响
分析可见,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即高等教育的正外部性效应,要求政府应成为高等教育的主要投资者。高等教育培养着国家所需的高级专门人才,高等教育不仅为国家提供劳动能力,也提供科技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国家是高等教育的直接的、最大的受益者。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谁受益谁付款”原则,政府应在其受益范围内支付高等教育费用,因此,政府具有高等教育投资义务,应承担高等教育投资责任,而不能由受教育者独立负担高等教育成本。同时,公共财政的职能也要求政府对高等教育承担责任,教育公平是《世界人权宣言》提出的基本原则和各国高等教育的基本目标,为使不同区域、不同民族、不同群体获得同等的教育权力,享受基本相同的教育资源,公共财政必须承担一定的高等教育成本。
(二)学费定价管制:市场失灵下的政府机制实现
根据混合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为解决市场失灵,政府往往对其价格要进行适当的管制①。作为混合物品的高等教育具有正外部性效应,且存在垄断的可能性较大,所以,高等教育学费定价应由政府管制。
可见,政府既是高等教育的重要投资者,也是高等教育学费定价的主导者,甚至是控制者,即政府具有投资于高等教育和对学费进行政府定价的双重责任。
从学费定价的操作层面来看,由于市场失灵,学费定价就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种价格管制行为。政府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公共政策制定人,在规范学费定价行为中发挥主导作用。首先,政府要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政府价格行为法定,约定政府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政府既不能违背市场原则,“裁判打球”,直接参与或干扰市场正常交易,增加交易成本,也不能不作为,放任不规范的市场行为,政府应该发挥对教育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通过对学费价格的监测与调控、监督与检查,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其次,政府的学费价格行为不仅要合法、规范、法定,还应该科学、高效、有序,在制定、调整公共品和自然垄断物品的政府指导价格或政府定价过程中,应该尊重市场规律,维护公共利益,吸纳公众参与,遵从公共选择。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尚处在发育完善过程中,客观地说,目前,政府还没有成熟的教育市场管理特别是学费价格监管经验,政府自身的价格行为失范与学校不规范的收费行为时有发生。建立和完善价格法规体系,依法依规约束各级政府与教育者的定价行为,是我国学费监管的当务之急。政府学费管制手段与实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是高等教育学费定价的主体;(2)政府高等教育学费定价方法的选择;(3)政府制定学费定价规制;(4)政府主导学费定价决策过程;(5)政府监控与监测教育成本,发布成本信息;(6)政府监督与检查学费收取过程。
三、市场机制:学费定价的有效运用
高等教育市场的基本特点是市场失灵,市场机制作为有限。但是,由于高等教育市场是一个庞大而结构复杂的市场体系,通过对其市场的细分,发现高等教育内部的市场特点与运行规律,针对不同教育,运用不同的定价机制,采用不同的定价方法,是学费定价中市场与政府机制有效耦合的表现。
(一)教育的私人收益与学费的优质优价
教育的私人收益是学费定价的逻辑起点。收益原则(或受益原则)既是价值交易与市场定价的基本原则,也成为学费定价的基本原则之一。收益原则下,以个人教育回报率的高低来确定学费,学费应反映个人利益获得的程度,个人回报率高的的学校与专业应该实行较高学费定价,即“优质优价”。高质量、高水平大学以及热门专业的学生应缴纳更高的学费 以和其较高的教育收益相匹配,与此同时,社会回报率较高,个人回报率较低的专业(如,国防、师范、农林等专业),学费应保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有些甚至可以免费,完全由政府买单,以和其近似“公共产品”的性质相适应。从市场效应与社会影响来看,“优质优价”既符合市场的原则,也有利于激励高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自身竞争力;热门专业学科的较高收费体现了遵从市场供求规律,有利于高校关注劳动力市场,调整教学计划,优化配置校内资源。
作为准公共产品的高等教育服务,既是满足社会成员私人的教育需要,也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因此高等教育学费定价应考虑不同层次、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不同教学资源和条件等对私人和社会需求的影响程度。(1)对私人效益相对高的高层次教育、办学资源优越且就业率高、就业后收入相对较高的学校或专业教育等,财政投资可适度降低,学费标准可适度提高,如“名校”、“热门专业”学费标准应相对较高,因为学校质量是造成个人高等教育投资边际收益差异的原因,学校质量对学生未来的收入和高等教育投资私人回报率具有显著且直接的正影响,学校质量越高,学生将来的学术成就、教育获得水平以及收入就越高。(2)对社会效益相对较大,而私人效益相对较小的专业教育,如基础学科类专业或人文社科科学类专业等,财政投资可高于其他学科和专业,即学费标准和学生教育成本负担率应相对较低,因为教育的私人效益会影响教育需求,但从教育的公共性角度看,基础学科和专业的社会效应是无法用经济收益或收入衡量的,如果此类学科或专业教育收费标准与应用科学类的专业教育收费标准没有差别,或差别过小,会导致高等教育的公共性、社会性无法满足的状况;同时,高等教育的目标既是为了满足公民教育权的需要,也是为了促进国家科学技术文化的发展。因此,高等教育学费定价在运用成本补偿定价方法的基础下,还需运用高等教育需求差异方法,考虑社会成员和政府对不同教学资源、不同专业的需要。
(二)教育的供求关系与学费分类定价
学费作为调节高等教育市场需求与供给的准价格机制,收费水平的高低对高等教育供求的影响越来越重要。理论上,学费与高等教育供给成正比,学费越低,高等教育供给越小,反之越大;从高等教育需求方面来看,学费与高等教育需求成反比,学费越低,高等教育需求越大,反之越小。当高等教育需求大于供给时,学费上涨会使得教育需求不断下降,直到等于高等教育供给,使教育市场的供求达到均衡。根据高等教育供求规律,对市场需求旺盛,个人投资回报率较高的热门专业,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对农、林、师范等市场需求较少,个人投资回报率较低,国家必不可缺的冷门专业,可通过价格机制适度降低收费标准,甚至免费。
同时,高等教育的需求弹性也是影响学费定价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不同收入人群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弹性不同,因此对学费可实行价格歧视。根据不同的需求价格弹性划分出若干组不同收入群体,对不同收入人群收取不同标准的学费或实行不同的学生资助政策。学费的歧视定价在西方得到广泛运用,包括根据居民居住地不同定价、根据支付能力差异定价、根据学生成绩差异定价,等。
(三)教育的市场反应差异与学费分类定价
从整体情况看,尽管高等教育表现为市场失灵,但不同的高等教育市场反应却存在较大差异,根据市场不同的表现可以对学费分类定价。
(1)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的学费分类定价
民办学校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在民营机制的作用下,对市场反应相对公办教育要敏感得多,因此,可以适当运用市场机制,在学费定价方法上采用相对灵活的定价方法,在政府价格管制的基本原则下适当放开。
(2)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学费分类定价
学历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主要教育形式,但利用高等教育资源进行的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也是高等教育的重要内容。相对学历教育,市场机制对非学历教育更能发挥作用,因此,非学历教育的学费定价可以采用灵活的价格管制,或者由市场自由定价。
(3)普通教育与继续教育的学费分类定价
普通教育也是高等教育的基本形式,更需要教育公平,继续教育是终身学习的需要,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从教育的收益性分析,普通教育具有更多的公共收益性,继续教育具有更多的私人收益性;从市场反应程度来看,继续教育市场反映敏感,因此,对两者的学费定价,应该采用不同的政府与市场机制。
(4)科学学位(学术型学位)教育与专业学位教育的差异的学费分类定价
两者培养方向不同,普通硕士教育以培养教学和科研人才为主,授予学位的类型主要是学术型学位;专业硕士是具有职业背景的硕士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两者的差异类似于普通教育与继续教育的差异。专业学位的私人收益明显,因此,在学费定价标准、定价机制上,专业学位教育应更多的引入市场定价机制。
总之,在“理性人”利益最大化目标驱动下,市场的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对资源配置具有灵活性、主动性的天然优势,能够使资源动员和配置更具效率。市场经济下的学费作为教育成本的私人负担,具有了价格的某些功能。学费定价适当运用市场机制对教育资源配置有积极作用:(1)学费定价运用市场机制可以动员社会资源用于发展教育,解决政府公共教育投入不足的问题。如,当教育投入不足时,政府可以考虑适当提高学费定价,满足教育供给要求;发展民办教育,对民办教育按教育成本收费,提高办学者积极性等等。(2)学费定价运用市场机制可以适当平衡高等教育供求关系。一方面,通过市场机制可以增加高等教育供给,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市场机制调节高等教育需求结构(3)运用市场机制可以促使学校降低办学成本,加强高校内部管理,提高办学质量,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
市场经济下的学费定价必然会受到市场机制的某些影响,并在教育资源有效配置、政府学费管制与定价方法中起到一定的积极的正面作用。但是,由于市场的天然缺陷,市场机制从来就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运用不好则会造成社会福利损失,贻害教育,因此,在学费定价中必须科学有效地运用市场机制。
[注释]
①王德章.价格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P254。
[参考文献]
[1]闵维方.高等教育运行机制研究[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2.
[2]王善迈.论高等教育学费[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
[3]伍海泉等.市场扭曲与高等教育学费定价[J].教育与经济,2007(04).
[4]闵维方.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政策的决策依据[J].科学决策,1997(06).
[5]吴振球.价格歧视-高等教育学费的一种新的定价模式[J].武汉水电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05).
[6]袁连生.论教育的产品属性、学校的市场化运作及教育市场化[J].教育与经济,2003(01).
[7]Boumol WJ.On the proper cost tests for natural monopoly in a muotipreductindustry[J].American Economics Review,197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