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农机合作社带来的启示
2010-02-17文/金攀
文/金 攀
农业机械化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巨大作用,由于农业机械化和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从事农业的人口比重下降,推动了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大分工和世界经济繁荣。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目前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美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很成熟,是一个高度分工协作的产业。农场的耕作、播种、施肥、灌溉、收获、加工等作业,可以自己动手,也可以请服务公司全过程代办。农场的任务是制订计划并掌握各个环节的时机和技术,提出生产过程中的措施和要求,签订合同,明确任务和要求,各个环节的工作均可交给服务组织办理。由于产业化链条一环紧扣一环,时间衔接得很好,每个农户经营土地规模甚至可达到200平方公里以上。
“农机环”是德国的农机合作组织,约一半农户加入了农机环,参与共同使用农业机械的农民自愿参加农机合作组织,政府对农机合作组织给予扶持:一是对农民合作购买大型农机给予资金补贴等优惠待遇;二是对合作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如电脑设备等;三是培训合作社负责人,提高他们的组织服务能力。
法国在战后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业机械逐步取代了畜力和手工劳动,为了解决购买昂贵设备的资金困难,提高农机利用率和降低生产成本,农民自发组织了集体购买和共同使用农机的“居马(CUMA)”合作社。一些大型、专业化农业机械,如经济作物作业机械、大型收获机械、基本建设机械等,都通过合作社集体购买。法国共有1万多个“居马”,分布在全国各地。每户拥有土地规模一般在300-500平方米,机具使用费比个人购机使用成本降低了40%。合作社的收入来自社员交纳的会费和农机作业服务费。
日本的农机合作组织主要是建立“农机银行”。日本针对农户小而全的农业经营形式建立了“农业机械银行”,有效地解决了农机化资金不足的问题。其做法是由几户农民联合起来,一家买收割机,另一家买插秧机,其余的几家分别买拖拉机、排灌机械等,独立经营管理,统一集中协调使用,使用人向机具所有者支付租金。这种做法投入资金少,使用效益高,作业成本低,社会效益显著。1978年在东京开始推广,目前在全国已有1000多个这样的“农业机械银行”组织。
发达国家对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都有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对农机作业、教育培训、农机产品质量和安全等,并在法律框架下实施了政府的干预。因此,我国应在《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法律框架下,尽快出台涉及农机各方面的细节法规,健全和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法律法规体系。政府的引导和支持政策应向多元化发展:继续对农业机械购置实行专项补贴;继续实施农业机械用油专项补贴;继续执行农机作业免税政策;加大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在现有的农村融资渠道基础上,改善融资环境,增加专门为农业机械化融资的渠道。
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农机服务组织体系的建设可以包括3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行政管理服务组织,这一层次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行业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与监督;第二个层次是为农机经营主体服务的组织,这一层次的主要职能是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推广、信息开发服务、培训、农机产品质量鉴定、安全检验以及农机产品的零配件供应、维修和安全保险等服务范畴。这一层组织可以包括政府、中介性的公益机构、各种农业合作组织以及各种企业性的服务组织;第三个层次是为农业生产提供机械化作业的服务组织。它由农机大户和各种农机服务组织以及各种企业性的服务组织构成,是农机社会化服务的中坚力量。应逐渐引导各类农机服务组织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制定行业自律规则,拟定农机合作组织、农机协会章程和农机服务协议、合同等规范化文本,规范农机社会化服务运作,保护农机服务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请作者与本刊编辑部联系稿酬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