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包合作社”的迅猛发展与“诺斯悖论”
——对农民合作社的所见所思
2010-02-17张德元
张德元
(安徽大学 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安徽 合肥 230039)
2009年夏,为了完成承担的两项国家社科重点项目的研究任务,笔者带领课题组跑了7个县。我们研究任务分别是“怎样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合作经济组织是其重要调研内容,因此,在这次调研中,我们特别关注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发展存在很多问题,以下是笔者的所见所思,供大家参考。
一、“皮包合作社”迅猛发展
我们对所调研的7个县的共同印象是,自2008年始,从数量看,合作社的发展异常迅猛,增长速度几乎都是成倍的。国家的宏观数据也能印证这一点,国家工商总局2009年5月中旬发布的《2009年一季度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报告》表明,截至2009年3月底,全国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3.91万户(含分支机构),出资总额1 158.27亿元,其中仅2009年新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有2.79万户,比上年增长25.4%,而出资额方面,更是增长了31.6%。但深入调研后,我们发现,在这些合作社中,“真合作社”少,多是“伪合作社”。一位合作社负责人就直言不讳地告诉笔者:“我们这里的合作社都不规范,多是假的,你要问我合作社在哪里,合作社就在我的皮包里,一本执照和一枚公章而已。”当年,我们开始发展市场经济时,各地一窝蜂成立公司,“倒一根电线杆能砸倒三个经理”,这其中当然不乏“假公司”,人们谓之“皮包公司”。不成想,今天我们发展合作社,“皮包合作社”又应运而生了。根据我们的调查,“皮包合作社”的“皮包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从创设看。这种合作社是空壳的,没有自有资金,甚至社员没有入股或象征性入股,“注册资金”多是假的或虚的;正因为如此,这种合作社一般都没有自己的财务;某县的农委主任就告诉我:鉴别真假合作社的一个有效办法就是看它是否有自己的账本。
其二,从组织看。这种合作社从形式上看,其组织机构是健全的,也有理事会、监事会等名堂,但其实际控制者往往是某个“能人”、“大户”或“老板”,真正的农民合作十分鲜见。某县领导自嘲地对笔者说:“我曾经到日本考察过,人家日本是合作社办公司,而我们是公司办合作社。”
其三,从管理看。这种合作社往往也有一系列管理制度贴在墙上,但通常是不执行的,不要说“民主管理”,社员“开会”都很难得。在某县调研时,笔者要求去某个合作社实地看看,该县领导诚恳地对笔者说:“不用去,合作社就是一间房子墙上贴着各种制度,看不出名堂的,不如找农民和基层干部座谈来得实在。”其管理状况可以想象了。
其四,从运营看。许多空壳合作社是不运营的,有些合作社虽然是运营的,但实际上是“公司+农户”模式或协会性质组织套上合作社外衣,搞点技术服务或培训而已,看不出“统一经营”的迹象,更体现不了市场议价能力,也没有二次分配或返利这一说。
既然如此,地方政府何以能容忍“皮包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地遍地开花呢?这其中的原因很多,但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发展合作社过程中如何处理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上述许多“合作社”是政府催生出来的,“诺斯悖论”在这里应验了。
二、“诺斯悖论”的应验
所谓“诺斯悖论”是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提出的一个经济学论断,他认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把这个“悖论”延伸一下,它的另一种含义就是:政府的干预行为本身应是一种公正无偏的公共服务,但是由于自身利益关联,有时却会导致政府的干预行为最后走到其期望结果的反面:即在一定条件下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有可能成为“公共祸害”。具体到发展合作社这件事情上,“悖论”要告诉我们的是:在发展合作社过程中,一方面,政府的参与或推动将节约合作社的组织成本,促进合作社的兴起与发展;另一方面,政府权力又往往是个人权利最大的侵害者,它的积极性的发挥有可能致使合作社的发展结果事与愿违。在我们调查的地区,这个“诺斯悖论”普遍地得到了应验,其主要表现在:
第一,合作社数量超常增加。如前所言,在这些地区,合作社数量几乎都是在很短的时期内成倍增长的,如果没有政府这个“看得见的手”发挥作用,那是根本不可能的。
第二,县乡干部普遍“抱怨”。他们的抱怨是:我们知道政府不应该直接介入,但我们不干则合作社就很难搞起来——许多合作社正是由县乡科技干部领头搞起来的。而且他们也已经意识到,已经搞起来的许多合作社往往“不像那么回事情”。
第三,许多农民漠然。一些合作社是搞起来了,可是农民对它漠然,甚至一些参加了合作社的“社员”也不明白合作社到底是什么。“合作”成了政府和乡村精英们的事情,普通农民漠不关心。给人的感觉是,农民们“被合作”了。
第四,合作社走样了。如前所言,“皮包合作社”已经泛滥,像点样子的少数“真合作社”也不能完全不按照合作社的基本原则组建、管理和运营,让人满意的合作社凤毛麟角。
三、合作社发展出现问题的原因剖析
首先,应该承认,合作社发展成现在这样一种局面,与大多数农民的素质还比较低有关。农民的合作意识、合作能力还不强。加之政府又常常“迫不及待”,因此,农民往往就“被合作”了。有些学者认为,虽然农民文化程度不高,但他们是“理性的”、“会算计的”,因此,农民们是“可合作”的。笔者对此不能苟同。农民“理性”只是农民合作的必要条件,它不是农民合作的充分条件。农民合作除了“理性”条件,还必须具备诸如“合作能力”等其他条件。这正如,乞丐也可能是理性的,但仅有理性并不能一定保证他致富,致富还需要能力。
其次,应该看到,之所以如此,与中国的“压力型行政体制”有关。今天,合作社发展之所以有如此乱象,“压力型行政体制”“功不可没”。“压力型行政体制”在政府日常工作中最常见的表现就是:一窝蜂、搞摊派、分任务、下指标。在这次“新合作化运动”中,地方政府又这么干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上级要求下级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发展出多少合作社来,并且搞评比,奖“先进”,罚“后进”。如此一来,“皮包合作社”还怎能不如雨后春笋般地诞生呢?
再次,还要指出,之所以如此,与乡村精英合谋有关。这里讲的乡村精英既包括基层干部,也包括“乡村能人”。基层干部要实现“压力型行政体制”下必须完成的政绩,而“乡村能人”则眼盯着合作社可能有来自政府的“好处”,二者一拍即合。于是,受利益驱动,“能人”们纷纷期望把他们的企业、协会包装成合作社,很显然,如果这没有来自基层干部的“合作”是做不到的。这也就从一个方面可以解释,为什么地方政府或基层干部明知一些合作社是“皮包性”的,而又能允许其登记、容忍其存在的原因。
最后,不得不说,之所以如此,与地方政府的发展冲动有关。“发展是硬道理”已经深入人心,这也是当前地方政府贯彻最彻底的来自中央的“道理”;加之现行财政体制使得地方政府“公司化”倾向十分明显,GDP的多少不仅仅是表现政绩的“光辉数字”,也是决定地方政府可用财力的“真金白银”。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当然是“不惜一切手段”发展经济。很自然的,合作社也就被地方政府当作“手段”急功近利了一把,让合作社承担起诠释“硬道理”的历史使命。地方官员们一厢情愿地想:尽快把合作社搞起来,农业就规模化、现代化了,于是经济就发展了。可见,他们发展合作社的思维逻辑落脚点不在“弱者联合”,而是希望“强者更强”。
四、对合作社发展的再思考
综上所述,摆脱“诺斯悖论”,及时纠正当前合作社发展的乱象已是当务之急。当然,合作社不能健康发展,与基本制度不健全、体制机制不顺、文化氛围不浓、自治空间狭小等因素密切相关,但是,这些问题非一朝一夕可以解决,必须假以时日,因此,在此对这些问题暂不讨论,笔者认为以下是近期应该做并能够做的几件事情。
第一,对合作社发展不实行“考核制”。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克服急功近利思想,对合作社发展不实行“考核制”,不允许上级对下级分任务、下指标。合作社的发展是需要条件的,不可揠苗助长。要像共产党组织发展党员那样,耐心选苗并精心培养,“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掀起发展合作社的宣传热潮。要使合作社能够健康发展,首先必须让干部群众明白什么是合作社、为什么要发展合作社、怎样发展合作社这些基本问题,现在干部群众对这些基本问题的认识还很模糊,发展合作社不可能不出问题。“压力型行政体制”虽然有缺点,也有它的优势,那就是它的动员能力特别强;我们应该发挥它的这个优势,拿出当年搞“路线教育”的干劲,掀起合作社发展的宣传热潮。果真如此,必将奏效。
第三,把好入门关。一些学者坐在书斋里呼吁:合作社登记的门槛过高,要降低合作社进入的门槛。错了!我们看到的情况是门槛不是过高了,而是过低了。在一些地方,合作社的登记比公司的登记还要容易,还美其名曰支持“三农”;只要造出一个合作社章程和几个规章制度文本,找几个农民作为社员——收集他们身份证作为工商局检验的依据即可,注册资金可以胡编乱造,基本上没有验资的程序。“皮包合作社”怎么可能不满天飞。
第四,先规范,后发展。有些人强调,合作社刚刚起步,可以先发展起来,然后再规范它。这种想法要不得,只要你下去看看就明白为什么了。现在,我们见到的合作社绝大多数是“老板合作社”、“大户合作社”、“皮包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套取国家扶持合作社的“好处”,如果任其存在下去,政府扶持合作社的资金必将成为商业资本的“俘虏”,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因此,对合作社的扶持应该暂缓,因为“皮包合作社”已经不是个别现象。有人说现在的合作社七成是假的,依笔者看不止这个比例。要对现有的合作社进行鉴别,该取缔的取缔,该整顿的整顿,然后再谈发展,再谈扶持和支持。
第五,要给合作社找个合适的“婆家”。前面的“诺斯悖论”告诉我们,虽然政府有可能把合作社办糟,但政府的参与能促进合作社发展,在合作社发展的初期尤其如此。因此,要给合作社找个合适的“婆家”,婆婆管多了不好,但没有婆家也不行。现在,工商、税务、农委都可以管合作社,都能管也就都可以不管了。虽说目前已经明确农委是合作社指导机关,但农委对合作社只有指导的义务,没有管理权力和手段,成了“假婆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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