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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的生命线

2010-02-16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0年3期
关键词:探矿权矿业权勘查

■ 金 航

(吉林省地矿局通化地勘院,通化 134001)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力”,它是地勘单位的法人财产权,是地勘单位实现企业化经营的生命线。然而,近几年由于政府垄断,管理的复杂化和多元化,使得地勘单位处于获取矿业权的边缘化地位,严重地阻碍了地勘单位的发展。

1 矿业权的简单招、拍、挂严重地损害了地勘单位的利益,也阻碍了找矿突破

(1)探矿权是地勘单位劳动的主要产品之一,也是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的基础。地勘单位矿点和远景地的查明和探矿权的登记获得,应得到国家制度保证,应充分发挥地勘单位的知识和技术优势并作为地勘单位资产获得与增值的主要途径。但各地政府部门在执行中,却有意强化探矿权出让的“竞争性”,以所谓“市场出让”的形式对各类探矿权(甚至空白地)不分矿种、不考虑勘查难易程度、不顾以往地质工作程度,一律采取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由于简单的招、拍、挂,也使得投资人就是探矿权人,致使获取探矿权没有门槛,使得大量社会资金进入,高价逼着内行退出,从而使探矿权资产多数流向一不懂地质、二不会干地质的社会资本;地勘单位因资金缺乏难以获取探矿权,只能尾随“矿老板”或“政府项目”充当“打工仔”,导致地勘单位在获取矿业权过程中永远处于被边缘化的地位。简单的招、拍、挂的后果也造成“资本”对“技术”的挤压和打压,导致探矿权市场的泡沫和炒作,产生了社会资本盲目地抢占探矿权,倒买倒卖,炒作矿业权,追逐眼前利益等问题 。对于探矿权这种特殊资源的出让,招、拍、挂并非市场配置资源的唯一方式和最佳方式,招、拍、挂本质上只是一种竞争机制。探矿权的受让方比拼的主要是所谓的价款,并不顾及环境保护、勘查技术方案、质量保证措施以及可持续勘查、开采、利用等重要因素,这样不仅严重地影响了找矿质量和成果,提高了找矿成本和下游产业链中的矿产品价格,也严重地影响了矿产勘查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2)探矿权一律招、拍、挂也严重背离了地质工作规律。地质工作过程是地质勘查和科学研究融为一体的统一过程,是通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不断地对各种地质现象进行观察研究的过程,找出成矿地质条件,弄清矿床成因和变化趋势,最后形成对地质客观体的概念。科学掌握矿床的地质特征,这是对客观地质体的认识规律。地质工作也是专业性、技术性、探索性和风险性很强的特殊行业;是多学科、多工种集成,是在综合运用地质理论、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技术、探矿工程、实验测试等理论和技术;在基础地质工作的基础上,按照预查、普查、详查和勘探,经过编写和审批地质设计、野外工作、整理资料、室内测试和综合研究,最后编写和提交地质报告的过程。一律招、拍、挂致使投资者忽视了矿产勘查阶段具有高风险的特点,投入和产出几乎没有太大的关系。政府部门违背地质科学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把“权”全部作为“资产”、将“虚拟资产”看作“实在资产”进行拍卖;社会资本更是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并不尊重和重视地质工作规律,而一味以价格推动市场,助长了矿业权的炒作之风,不仅大大提高了矿产勘查的成本,也严重地影响了找矿成果质量,更谈不上找矿突破。

(3)由于矿业权市场的不规范,一律招、拍、挂,刺激社会资本大量输入,造成矿业权市场畸形发展。探矿权的炒作不仅形成了虚拟的泡沫,又在一定程度上剌激和鼓励了政府部门过多地干预探矿权出让,有的政府部门直接或间接地经营探矿权;有的政府主要领导人手握探矿权做为招商引资项目,直接引进投资者;有些地方部门控制探矿权出让,“灵活”增设探矿权出让的前置条件,变相增加“行政审批”事项,为“潜规则”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和温床。而真正有技术能力和工作业绩、管理水平的地勘单位由于资金的缺乏,都很难获取探矿权。矿产资源本来就具有的隐蔽性、风险性和对成矿条件认识的渐进性,加之大部分探矿权又不在具有技术能力和经验的找矿队伍手里,这样不仅地质勘查工作质量难以保证,难以产生具有宏观影响的重大找矿成果,更是破坏了矿业权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也助长了腐败的滋生。

2 政府应在探矿权市场管理中有所作为

在探矿权市场中,政府应扮演好制度、法规与政策的制定,矿业权运行过程的监督,提供信息服务,促进勘查等角色,使其真正成为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的监管和服务主体,而不是市场成员,即政府不可错位、越位、更不能缺位。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监管,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快速发展。

(1)要在矿业权市场中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服务型政府职能定位。政府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更新管理观念,转变工作方式,克服习惯于项目管理、技术管理的传统惯性,从重微观管理走向重宏观管理,从重审批走向重监管,强化社会性管理,改进行业管理,繁荣矿权市场,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各级政府要切实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自身行为,准确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加强探矿权出让的科学有序管理,公平地协调好与探矿权有关的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努力改善探矿权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对探矿权出让宏观指导和监督工作,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公平的地质找矿市场勘查制度和交易规则,包括制定政策法规、引入竞争机制、搭建交易平台、完善交易规则等,而不是亲自参与勘查和交易,与民争利。要注意全面清理地质找矿工作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调整完善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及适应企业化经营的财务管理制度,全面提升业务技术管理水平。

(2)努力营造商业性勘查市场中平等的经济关系和竞争环境。

一是要切实改变探矿权市场管理混乱的局面,确保地勘单位探矿权运作的生命线。在探矿权授予过程中,应对申请人的技术方案、技术能力、以往的工作业绩、管理水平等进行全面的考核,真正把探矿权授予那些有地质找矿技术能力、资格、资质、信誉的地勘单位;切实改变投资人是探矿权人的政策,促进勘查技术与勘查资本的有机融合,通过理性的、公平的、有序的竞争确保探矿权流向技术能力强、技术方案好、资质信誉高、管理素质优和有资金保证的地勘单位,全面提高地质找矿效果。二是政府主管部门要切实改变集执法权、代表权、经营权于一身,政企不分给矿业权运作带来严重障碍状况。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宏观经济管理者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调解者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矿业权的经营活动,更不能自身成立隶属于自身管理的“杂牌军”,以特有的身份直接参与地勘市场的竞争,挤压地勘单位的生存空间。三是要切实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中央、省、市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地质勘查工作中林业、水利、土地、所在地居民等高额收费,强行入股和因矿产资源可能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导致探矿权所在地政府与地勘单位争利,利用政府手段强行干预地勘单位勘查工作,严惩损害地勘单位利益的行为。

(3)制定鼓励勘查、鼓励找矿、鼓励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优惠政策。地质找矿过程既是发现资源的过程,也是地质信息积聚的过程和探矿权价值发生变化的过程,是地质工作者通过投入自己的智力劳动,运用勘查技术方法和工程手段,经过科学的研究、分析、化验和计算甚至经过多次的反复实践,最终得到所需地质矿产信息的过程。找矿的成果就是地质报告。探矿权的价值在于地质工作者的智力投入和探矿权人资本投入共同作用的结果,特别是探矿者的经验、理论、技术水平、敬业精神,对探矿权价值的影响至关重要。因此在探矿成果收益分配上必须充分考虑地质工作者所付出的智力劳动方面。通过制定地质找矿项目转让收益比例从项目转让收益中支出,提高地勘基金项目(包括中央、省财政设立的地勘基金项目)、资源补尝项目等提取比例用于奖励找矿有功单位及个人,增强地质工作人员的找矿积极性,并真正建立起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勘查开发项目收益分配的新机制。

(4)制定和完善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的配套政策。国有地勘单位既然已明确为“戴事业帽子,走企业路子”,就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地勘单位要真正做大做强,实现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繁荣、稳定的矿业权市场和探采一体化之路。建议:①政府应尽早出台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建设和规范、繁荣矿业权市场;鼓励和支持地勘单位以多种方式获取矿业业权,对地勘单位获得的各类探矿权要允许和支持其按规定进行处置,基金项目矿业权应优先配置给地勘单位勘查;对地勘单位参与勘查的矿产地,应允许地勘单位优先开采或支持地勘单位与其他企业合作开采,以进一步增强地勘单位的综合实力。②政府应在法律、政策、资金等方面重点支持地勘单位向矿业延伸,实施勘查开发一体化,最终将地勘单位打造成勘查型矿业公司。③要进一步落实好地勘单位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加大对地勘单位的地质找矿投入力度,并把地质劳动成果——矿业权的所有权、经营权、处分权,收益权全部放给地勘单位,以调动地勘单位的找矿积极性,实现找矿的重大突破和国家投资的保值增值。④地勘单位属地化管理后,地勘系统各种质量技术规范、预算标准,特别是会计制度在各省已不适用或废止,而目前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又很难适应事业体制下实施企业化经营的地勘单位。因此,“戴事业帽子,走企业路子”不单是一个体制的问题,更主要的是要有相应配套政策的支持。政府应充分认识地勘行业的特殊性,尽快制定完善地勘行业统一的质量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适应企业化经营的财务管理制度,以进一步搞活地勘单位,努力实现地质找矿的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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