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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式教学”在劳动争议处理法*课程中的应用和实践研究

2010-02-16张冬梅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法庭争议程序

张冬梅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法学系,北京 100048)

“模拟式教学”在劳动争议处理法*课程中的应用和实践研究

张冬梅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法学系,北京 100048)

模拟式教学不同于传统的模拟法庭。劳动争议处理法课程的特殊性质适合模拟式教学的适用并有着诸多的现实价值。文章以此为基础,重点探讨了模拟式教学法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以及在教学实践中要重点关注的相关问题。

模拟式;劳动争议处理法;实施;实践

所谓“模拟式教学”是指根据课程的特点,在模拟法庭或课堂上对学生进行分组,让每组同学扮演一定的角色,对某一法律实务活动进行模拟。例如,举办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模拟集体谈判、模拟调解、模拟协商等。

一、“模拟式教学”与劳动争议处理法课程高度契合

(一)劳动争议处理法课程的专业特色及课程性质适合模拟式教学法的运用

劳动法的内容包括劳动实体法和劳动程序法两大部分,《劳动争议处理法》讲授的内容就是劳动程序法。与劳动实体法相比,劳动程序法课程具有内容琐碎复杂、实践性强的突出特点,这对劳动争议处理法的教学也提出了与其他法学课程不同的要求,要求在劳动争议处理法的课程教授中注重与实践的结合。而且劳动争议处理法的内容主要是讲授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方法,而程序性的内容通过亲身的感受比单纯的课堂教学和案例的讨论效果要好的多,但是现实中由于在校学生规模的扩大和仲裁机关、法院审判活动的严肃性不可能同时接受这么多学生旁听,而且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案件也很可能与课堂教学的脚步不一致,这就需要在劳动争议处理法的课堂教学中运用模拟式教学满足劳动争议处理法课程的特殊要求。因此,模拟式教学和劳动争议处理法课程两者具有高度的契合性。

(二)“模拟式教学”不是传统的模拟法庭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拥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共有 600多所,开展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已经成为大家的共同选择。模拟法庭,指通过精选典型案例,组织学生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 (如原告、被告、公诉人、律师、审判人员、证人等),仔细研读案例,广泛收集法律依据,反复推敲法庭用语,进行法律推理,全面、完整地模拟法院庭审程序,使学生在“假戏真做”的过程中从不同角度体验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而劳动争议处理法课程中的模拟式教学法有别于模拟法庭。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因此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来说,模拟式教学的方式和内容是多样的,既包括模拟协商、模拟调解、模拟集体谈判,也包括模拟仲裁和模拟诉讼等。

劳动争议处理法课程在其他法学院系中要么没有开设,要么是作为选修课进行开设,因此,该课程作为学院的特色课程,基本上是在没有现成的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等可供借鉴的情况下艰难起步的。当然,关于本门课程的模拟式教学也是在摸索中进行的。

二、模拟式教学法的组织和实施过程

模拟式教学法的实施过程包括:

(一)模拟类型的分类和分组

如前所述,模拟式教学的主要方式包括举办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模拟集体谈判、模拟调解、模拟协商等。一直以来,在劳动争议处理的各个程序中仲裁和诉讼是大家比较关注的,对于协商、调解和集体谈判的重视不够。因此,任课教师在布置模拟活动之前,必须对劳动争议处理的体制及基本程序都已经讲解清楚,有意识的使同学明确作为劳动争议的处理和解决,协商和调解是比较灵活、省时、劳动关系双方都比较好接受的解决方式。在此基础上,首先对于模拟的类型进行分类。具体分为模拟协商、模拟调解、模拟仲裁和模拟诉讼。当然,分类的前提条件是由同学自愿报名。在分类后,再进行分组。分组的原则也是充分尊重同学的意愿,实行自由组合,每组推荐一名组长。

(二)各组准备案例和角色分工

各个小组的模拟类型不同,所需要的案例的性质和难易程度也不太一样。所以,劳动争议处理法课程中的模拟式教学的案例不是由教师统一提供,而是由各组学生根据自己所要模拟的类型的不同自行收集的。任课教师会对大家收集案例提出具体的要求和标准。第一,选择的案例必须具有专业性。案例的选择必须紧扣劳动争议处理法课程讲授的内容,并体现本专业课程的特色及理论深度,使学生通过模拟式训练进一步加强对劳动法及劳动争议处理法知识的理解。第二,收集的案例要鲜活、典型,紧跟社会热点。比如《劳动合同法》颁布及实施前后出现了大量的相关案例,包括一些社会上比较有影响的“东航返航事件”、“华为事件”、“洋快餐违法用工事件”,这些案例都成为模拟式教学的很好的素材。第三,选择的案例要难度适中。对于协商和调解的案例要稍微容易一些,对于仲裁和诉讼的案例要复杂一些。但是太过简单或太过复杂的案例对于我们的教学其实践意义不大。

案例确定之后,要对学生进行合理的角色分工。这部分工作主要由各个小组的组长和自己的组员协调完成。通过角色的分配和承担,一方面培养了学生的团队意识,另一方面也锻炼了他们的沟通和协调的能力。

(三)模拟前的准备

1.要求学生根据自己在模拟活动中所担任的角色书写所需要的各种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同学们要承担各种证据的编制、法律文书的起草、法律法规的查找、代理意见的书写等大量工作。此外,为了使同学们对庭审程序有一个更清晰、全面、完整的认识,还可以组织学生旁听、观摩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诉讼案的审理、裁决,增强其司法实践的直观认识;也可以播放一些疑难案例审理、裁决的教学片和教学光盘。在这一过程中,教师要为学生提供一般性的指导如教导学生怎样阅卷,注意查阅哪些卷宗材料、如何撰写阅卷笔录、怎样按自己所扮角色做准备工作、庭审每一阶段的任务等等。但不应当用自己的思维模式禁锢学生的思维,应引导学生自行思考。

2.进行模拟活动的练习。在正式模拟之前,各个小组可以进行多次的模拟练习。练习过程中,指导教师一定要随时提醒学生用法言法语去提问与回答问题,注意语言的逻辑性、规范性。

(四)现场模拟

这是模拟式教学的关键阶段。现场模拟前的准备工作如何,课堂理论教学的效果如何,学生平时学习的效果如何,都会通过现场模拟加以检验。在这一阶段中,学生要按照角色的分工进行实际表演。这一阶段要求学生进入角色,各项活动都严格按照实际工作的要求开展。在模拟法庭实验室正式开庭时,有的学生会觉得麻烦,直接穿常服参加,但实验下来的效果表明,不够理想。服装影响场内气氛,同时也影响学生自身的角色意识。所以应该要求学生正式着装,法官着法袍,公诉人穿公诉人服,律师着律师服,造成一种严肃、正规的法庭气氛,使学生进入“实战”状态。开庭审理的过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各组选派出来的法官、律师、当事人、证人等,组成模拟仲裁庭或模拟法庭参加人员,对案件进行处理,其余的学生旁听整个过程。教师在整个过程中处于旁观者的角色,不宜对学生的错漏之处加以指正,以影响争议处理的进行,只需仔细观察和聆听,记录学生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律知识的运用是否准确、法律程序的进行是否存在疏漏或瑕疵、仪态和语言是否恰当等等。因此,在表演的整个过程中活动的主体始终是学生,学生们按照自己小组所模拟的类型的不同,按照不同的程序规则的规定进入自己的角色。学生通过亲身参与,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以实现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综合考虑的目的。

(五)总结和评价

在完成模拟表演以后,要对整个模拟的实践过程进行总结和评价,这既是法学模拟式教学的最后环节,也是进行法学模拟式教学的目的所在。教师应首先组织学生对模拟活动进行全面地总结或讨论,让亲自参加模拟的同学及旁听的同学分别发表对该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材料、法律文书、适用法律及庭审表现等方面的意见。在分析评价阶段,主体仍然是学生。在学生点评的基础上,教师应对模拟过程和表现进行全方位点评,如案件的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进行完整正确、法庭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准确得当、今后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等等,肯定教学成果,解决教学疑问,启示学生更深人地学习和研究,使学生的学习深度和广度达到一个新的层次。

三、模拟式教学法在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

模拟式教学法在劳动争议处理法课程中的应用已经多年。多年的实践表明这种实践教学的方式有着明显的教学效果,既保障了学生对法学基础理论的掌握,又培养了学生对知识的实践运用能力。但在模拟式教学法实践的过程中,有一些问题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引起注意。

(一)模拟式教学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准备、实施和评价三个阶段。准备是基础、实施是关键、评价是保障。在整个模拟式教学过程中,我们不能忽视和偏废任何一个阶段,不然,模拟式教学的效果会大打折扣。

1.做好法学模拟式教学的前期准备工作

要使法学模拟式教学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就必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一是组织学生去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参加旁听活动,通过参加不同性质案件的听审活动,从总体上把握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要求,明确不同程序的具体要求,为搞好模拟奠定基础。二是掌握与案件有关的实体和程序法律规范,这是搞好模拟所需要的法律基础。

2.模拟式教学法在实施中要正确处理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的关系

模拟式教学法能够克服填鸭式教学的缺陷,但同时对教师和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教师改变原有的主导地位,要求有学生的积极思维相配合。教师要在总体上把握模拟活动的进展情况,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给予正确的指导,对语言表达出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规范,也就是说,在法学模拟式教学中教师应成为引导学生自己解决法律争议的路标或评论人。对于教师来说如何调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为此,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尽可能地使学生全部参加到教学之中,使他们身临其境地去感受案件、参与案件,进而关注案件的审理及判决;二是根据学生自身情况,由他们自己决定其在模拟中担任的角色;三是模拟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必须全部由学生自己按照要求进行规范写作,不能为其提供现成的材料,否则,模拟就变成了单纯的表演,失去了模拟式教学的真正价值。所以,只有使学生亲自参加实践,才能在参与教学过程中增长知识、培养能力,从而内化为学生自身的素质。当然,如何进一步的调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仍然是一个需要不断进行探索的问题。在历年历次的模拟式教学过程中都会出现有个别学生为了完成模拟拿到学分而走过场、走形式的现象。

3.课后评价是保障模拟式教学效果的手段

课后评价主要分为教学效果的评价和对学生能力的评价。其中对学生的评价对于提高学生的积极性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在实践中对于实践教学的评价仍然很难。对于教学效果的评价主要通过学生对于教师授课的评价和反馈意见、教师自身对于学习氛围变化的感受以及学生在法律咨询、阶段实习和毕业实习阶段能力等方面得以体现。对于学生能力的评价,应注意评价以下内容:一是案件涉及到的实体法律规范的运用。二是与案件相关的程序法律规范的运用。三是模拟活动组织情况的评定。四是实施法学模拟式教学所需要的能力素质的评定等。评价的方式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首先,由旁听的学生进行评价。其次,由参加模拟的学生进行自我评价。最后,由指导教师进行总体评价。应该说,课后的评价在整个体系中目前是比较弱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二)开展模拟活动的时间要适宜、次数要适当。劳动争议处理法课程开设在大三下学期,这个阶段的学生掌握了一定的基础知识,对于抽象的法律条文有了一定的理解。在此阶段在课程教学中运用模拟式教学法是非常适合的。但在劳动争议处理法课程讲授过程中,何时开始模拟式教学成为任课教师需要把握好的一个问题。开始模拟式教学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是学生已经了解和掌握了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和主要规则。由于我国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比较特殊,没有独立的诉讼程序,适用的是民事诉讼程序。而民事诉讼法已经在劳动争议处理法之前开设了。这样,实践中我在讲授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过程中布置模拟。因为在这之前已经讲授了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和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程序,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学生也已经比较熟悉。

关于模拟教学开展次数的问题,我们从模拟式教学实践中体会到次数不宜过多。一个最突出的问题是,从确定案例到现场模拟,要求任课教师和学生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准备。尤其是任课教师,本身模拟课不是独立设课,属于劳动争议处理法课程中的实践教学形式。任课教师不仅要进行该课程的正常讲授,还要指导 6-7组不同类型的学生的模拟活动,工作量相当大。安排次数多了,不仅投入的时间、精力不够,而且会影响模拟的效果,最终会变成走过场、走形式。因此,每学期 1次较为适宜。

(三)要正确引导和平衡劳动争议处理各种形式的模拟。在我国当前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下,个别劳动争议处理的形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集体争议处理的方式包括协商、集体谈判、仲裁和诉讼。相应的,在劳动争议处理法课程的模拟式教学中应该包括模拟协商、模拟调解、模拟集体谈判、模拟仲裁和模拟诉讼。但在实践中,在模拟式教学的各种形式中,模拟仲裁和诉讼多,模拟协商和调解少。几乎没有学生进行模拟集体谈判的模拟活动。对于这样的一种状况,任课教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正确引导和平衡各种劳动争议处理形式的模拟。经过多方努力,在 2005级的模拟式教学中出现了几组模拟协商和模拟调解的类型。但各种模拟形式之间的不均衡状态还是存在的,还需要进一步的引导和平衡。

[1]姚建涛,杜庆贵 .关于模拟法庭教学的若干问题 [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3).

[2]孟宪乐 .模拟法庭教学法研究 [J].山西教育学院学报,1999,(2).

[3]俞金香 .论模拟法庭教学范式革新 [J].甘肃政法职业教育学院学报,2006,(4).

Simulation-based Instruction:A Review on its Application and Effectiveness in teaching the Law of Labor D ispute Settlement

ZHANG Dongmei
(China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Relations,Beijing100048,China)

The simulation-based instruction is not the traditionalmoot court.The special nature of this course of theLaw ofLabor Dispute Settlement is suitable to use simulation-based instruction,and there are a lot of practical values.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organiz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simulation-base instruction,and related issueswhich need to be paid attentions.

simulation-based instruction;the Law ofLaborDispute Settlement; implementation;practices

D922.591;G642.421

A

1673-2375(2010)01-0096-04

2009-12-10

张冬梅 (1976—),女,辽宁朝阳人,法学硕士,副教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劳动法教研室副主任。

[责任编辑:刘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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