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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区域人力资源开发与合作

2010-02-16李震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0年1期
关键词:制度性区域间人事

●李震

(作者系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秘书长,本刊副主编)

当前,在区域经济一体化推动下,区域人力资源开发合作机制迅速发展。但区域人力资源开发普遍缺乏一致性的规则,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多是以一种倡导式的非制度性的合作协调机制来运行,政府相关体制改革和机制建设明显滞后。由于缺乏全国性的统揽全局的有效协调,区域内的各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的人力资源开发规划和人力资源政策、措施主要是考虑本地区的局部问题和局部利益,一方面造成竞争失度,另一方面又影响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由于缺乏科学的系统规划和宏观指导,还造成了某些产业、某些部门和某些领域人力资源开发在低层次上的重复建设。

因此,要尽快扩大合作范围与领域。各地区不仅限于局部地区,还要向区域周边、向全国范围内的人力资源开发合作拓展。在人力资源开发合作内容上要加强针对性,在不同时期和阶段,各有侧重,分段突破。要把握区域人力资源开发一体化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多样化的有效的合作途径和渠道,在充分尊重各地区利益、充分考虑各地区资源类型和禀赋差异的基础上,寻求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各区域人力资源开发合作的路径与模式。要围绕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的热点以及人力资源开发的需求,在人力资源信息服务、人力资源流动、人才培训和智力服务、公共人事服务和人事政策互通以及人事人才工作理论研究方面加强各区域间的合作,着力建立起人力资源开发合作交流的信息资源贯通机制、项目开发合作机制以及政府人事部门合作机制。通过开发并组织实施一批人才与智力、资金、项目等要素有效结合,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合作项目,形成区域内或区域间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格局。最终通过全方位、多层次推进区域人力资源交流与合作,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服务合作体系。

与此同时,要完善区域内和区域间的制度性合作机制,积极推进区域内人才政策和制度的协调和衔接,构建相互兼容的制度平台,消除人力资源开发合作中的制度性障碍。应当按照区域人力资源开发一体化的要求,整合包括人才培养引进、配置使用、工资奖励、社会保障、开发资本投入、有序流动等在内的相关政策,并逐步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逐步构建符合人力资源开发一体化要求的人力资源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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