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鉴定中医学伦理学问题探讨
2010-02-15黄平
黄平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
法医学鉴定是具有法医学鉴定资质的机构,拥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员应用法医学理论和技术对案件涉及活体或尸体等进行检验并做出科学判断,为刑事案件侦破、民事纠纷调解提供法医学证据和审判依据,这一过程称为法医学鉴定[1]。目前医学伦理学受到了社会普遍的关注,而国内学者对法医学鉴定中涉及的伦理学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2-5]。法医学鉴定过程中会涉及有关被鉴定人的隐私权、知情同意权、公平公正原则、尊重原则等。本文针对法医学鉴定中涉及伦理学问题,提出一些初步探讨。
1 法医学鉴定中的伦理学问题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为刑事案件侦破、民事纠纷调解提供医学证据。法医学其自身性质,有别于医学的其他学科而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存在,法医学鉴定范围有明确的划分,明确鉴定对象和某些独特的鉴定方法,其基本的任务是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医学证据。
法医学鉴定的任务就是对人体(尸体和活体)进行检验,以明确死亡原因、推断死亡时间、致伤工具、鉴定损伤程度、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精神疾病鉴定(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等。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与司法机关、被鉴定人、家属和社会各界打交道,能否取得当事人的合作与信任、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医工作者的态度、道德品行、行为规范、口头表达能力都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因此,法医工作的性质决定了伦理学知识是鉴定人所必备的基本知识。
2 法医学鉴定中相关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2.1 尊重原则
尊重是人的一种基本需要,每一个人都应该得到社会和他人的尊重。其内容包括尊重被鉴定人的人格和尊严,尊重被鉴定人的权利,对尸体的尊重等。鉴定人员对任何被鉴定人(包括死者)都应当绝对地、无条件地尊重其人格尊严,以免因服务态度不当和服务质量不高而造成鉴定双方的矛盾,并引起鉴定投诉或者纠纷。尊重被鉴定人的自主选择权,给被鉴定人更多自主机会。尊重患者自主选择权还应该注意到鉴定双方关系不对称性和不对等性的特点,变被鉴定人的被动为主动,坚持与被鉴定人协商,主动向被鉴定人和其家属提供有关鉴定程序的信息,给被鉴定人提供更多的自主机会,被鉴定方有权利选择鉴定人,也有权利了解鉴定过程,同时也有对鉴定结论的质疑和对鉴定服务的投诉权利,这些都是尊重原则的具体体现。同样也要尊重被鉴定人和死者的隐私权利,如法医临床鉴定过程中往往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鉴定人需要对被鉴定人的身体缺陷和疾病保密,不应向他人透露被鉴定人身体的缺陷和疾病,充分对被鉴定人隐私进行保密,泄漏出去,就会给被鉴定人和家属带来伤害。在法医病理学鉴定中,死者家属往往需要向遗体进行告别,所以如果家属要求,鉴定人可以采用“Y”或者“T”型切口,保证颈部的完整性,尸体解剖结束后需要认真缝合切口,并用水洗净尸体上血迹。
2.2 知情同意原则
知情同意在法医学鉴定中,当对被鉴定人做出检查或者检测时,鉴定人需要向被鉴定人提供鉴定方法、鉴定费用等方面真实、充分的信息,尤其是鉴定方法的使用,鉴定结论的依据,使被鉴定人和委托方自主做出选择,并以相应的方式接受或者拒绝此种鉴定方案。知情同意是指被鉴定人和委托方有权知道鉴定的方法、过程、鉴定所使用的依据,并有权利了解鉴定人的情况,选择鉴定人。如在法医临床鉴定中,对损伤评残鉴定时限问题。有些被鉴定人带着资料来鉴定,通过阅读影像图片,发现骨折尚未愈合,不能进行法医学鉴定,应当向被鉴定人和家属解释鉴定时限,鉴定与医疗终结的关系,使被鉴定人充分理解不能鉴定的理由。在法医病理学鉴定中,尸体解剖、器官取材会与当地民族习惯和风俗相矛盾,鉴定人需要向家属说清楚这样做的原因,以求得他们的理解,尸检的操作方案、过程及需要留取的检材应向家属解释清楚。
2.3 保密原则
鉴定人在鉴定中不得向他人泄露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被鉴定人疾病、伤残情况及鉴定结论的隐私。不良后果,是指泄露被鉴定人的隐私会直接或间接损害被鉴定人及其家属的心身健康及人格、尊严和声誉等而产生的后果;疾病、伤残隐私,包括鉴定需要了解到的有关患者疾病性质、诊断、预后、治疗等方面的信息;不向他人泄露,主要是指不向与鉴定有关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泄露患者的隐私。如在法医病理学鉴定中,发现年轻未婚女性死因为宫外孕大失血,该鉴定结论仅可向家属和公、检、法机关告知,不可向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否则将会影响到死者及家属的声誉,必须对鉴定结论保密。法医临床鉴定中,男子性功能检测,检测需要对男性生殖器官进行生理检查,其结果需要保密。
2.4 鉴定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亦可称为公正原则,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公平对待案件、被鉴定人和与鉴定有关的双方当事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处于第三方中立地位,不作为委托方及其关系方的授权代表,不作为诉讼所涉各方的授权代表。开展的鉴定活动不受来自行政、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干预和影响。不能从事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业务,同时鉴定活动依法接受国家、社会、主管部门和委托方的监督。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不应当把被鉴定人当成案件的弱势群体,不管在心理上,还是在具体的工作中,都给被鉴定人一些法律范围内的倾斜,这些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错误的、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如在法医临床学鉴定外伤给被鉴定人造成了很大的精神障碍,但是从身体检查和影像学检查后,没有发现器质性病变和功能性障碍,但是伤者精神上受到影响,这种鉴定需要鉴定人仔细了解案情过程,做出公正的鉴定结论,不能应为伤者现状而做出倾向性结论。如法医病理中,外伤诱发因素导致死亡的案例,外伤虽然参与死亡,但死者自身严重疾病和体质因素才是死亡的根本原因。
3 法医鉴定人和被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鉴定人权利: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身体检查、影像学检验、病史材料收集调查,出具相应的法医学鉴定报告;参加专业职业培训,接受继续司法鉴定及医学教育;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司法鉴定人员除了在从事职业活动时可以享有法律和道德赋予的权利外,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如: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尊重被鉴定人,保护被鉴定人的隐私;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3.2 被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鉴定人的权利包括:鉴定方法和鉴定程序知情权,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和鉴定中所涉及的隐私保密权,对司法鉴定监督权利,以及对鉴定结果申诉权。如法医临床伤残鉴定中,被鉴定人及委托方有权利知道鉴定方法、程序及其所使用的鉴定标准。当被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有疑异或者不满时,有权利提出鉴定复议权利和投诉权利。其义务包括:积极配合鉴定义务,遵守鉴定机构规章制度义务。如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当时人双方有义务提供完整的临床资料,并有义务保证该资料的真实性。
3.3 鉴定人、被鉴定人关系
司法鉴定中鉴定人、被鉴定人关系是建立在司法鉴定这一过程中产生的特定人际关系。我国有些鉴定中心,可以直接接收当事人的委托开展鉴定(直接关系),有些鉴定中心则只接收国家司法机关的委托对当事人进行鉴定(间接关系)。但无论如何,可将鉴定人、被鉴定人关系分为技术方面关系和非技术方面关系。非技术方面关系是指双方交往过程中在社会、法律、道德、心理、经济等发面建立起来的人际关系。技术关系指因鉴定方法、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而产生的关系。这一关系体现了鉴定方和被鉴定方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各自的地位。
4 法医学鉴定中的道德规范
法医学鉴定过程中会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影响和干扰,这种干扰会对鉴定人和鉴定过程产生主观影响,这些影响方面包括:当事人、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群众监督等,所以司法鉴定人员需要提高自身的道德规范。道德规范是需要约束的,往往通过道德规范教育和约束,可以对法医学鉴定人员起到关键作用。内在约束是指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地遵循道德规范,通过自己的信念、道德教育、道德修养、自我道德评价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道德修养的基点是自我的约束[6]。通过对自我道德规范的约束和培养,我们在法医学鉴定过程中,将不受外界干扰和影响,以公平、公正、科学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外在约束是指通过家庭道德、社会道德、职业道德教育和他人道德评价等外界手段提高人们道德素质。社会舆论、传统习惯、思想教育在培养司法鉴定人员良好职业道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在法医学鉴定中,涉及社会广泛关注的死亡案件,法医学鉴定人会受当事人双方、警方、死者家属、人民群众、媒体的监督。这时鉴定人需要有高度责任感,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才能对案件进行合理评定,排除外界因素干扰。外界约束对鉴定人员起到了监督作用。内在和外在约束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内在是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提高的内在根据,是内部原因;外界约束是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提高的外在条件,是外部原因。二者相互依存,不可或缺。
总之,法医学司法鉴定过程中涉及了一系列伦理学问题,需要关注、研究、探讨。同时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伦理学问题所引发的鉴定纠纷和投诉。准确、全面地理解法医学鉴定中的牵涉伦理学问题会进一步提高鉴定业务质量,使法医学鉴定更加科学、公平、准确、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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