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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主科学决策与公民参与的互动

2010-02-15□李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民主化公共政策公民

□李 德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研部,上海201204)

论民主科学决策与公民参与的互动

□李 德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研部,上海201204)

民主、科学是公共决策的生命线。公共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增强公民共同体意识,维护公共政策合法性,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共决策权过于集中党委一把手,制度化缺失,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程度有限,缺乏普遍性,因此需要健全党内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同时积极促进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提高公共政策决策水平,形成党内民主、科学决策与公民参与的良性互动,进而优化我国公共决策机制。

公共决策;党内民主;公民参与

一、民主科学决策的价值

(一)维护公共政策合法性,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现代政府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是维护公共利益,公共政策的正当性来自于它的公共性。但是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往往会借社会利益之名谋取自身利益,最终必然导致政府行为非理性化、寻租等现象的出现,影响政府的合法性基础。而公民参与可以有效改善这种失灵,公众通过一定途径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利益要求,通过两者之间的协商、合作,形成一个政民互动的工作网络,从而改善公共政策的质量,保证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取向,增强政策的合法性。

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能使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获得强大的合法性支撑,为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条件,增强政府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有利于政府职能的履行和公共产品的提供。政府组织在履行职能和提供公共产品时,必须进行民主科学决策,使公民对公共决策权力实施有效制约,合理综合社会公民利益,优化社会公共资源配置的同时,有利于政府部门职能的转化,增强政府组织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纠正官僚行政的缺陷,尽可能好的服务于民众,服务于社会。决策的民主化将会形成强大的民主监督机制,并产生强大的非法律效应,是有效防止、抑制官僚的自利行为与寻租行为的重要途径。决策的民主化意味着在公共决策中建立和实施公告制度、听政制度、专家咨询制度、追究制度等民主决策机制,以更多的民主机制弥补和纠正行政和法律约束存在的缺陷。[1]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增强公民共同体意识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维护社会稳定,稳定是和谐社会顺利推进的前提和基础。公民参与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政治保障。这就要求各群体利益之间达到均衡,要实现这种均衡就必然要扩大公民参与,畅通各阶层、各群体公民参与的途径和渠道,促进各种有序参与,使得公民利益得以表达,推动民主政治体系的良性发展。同时,公民积极参与公共决策提升了公民对民主政治和国家权威的认同及对社会的信任感,最终形成构建和谐社会的巨大推动力。

公民参与能使公民在政策实践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运用和行使公民权,使政策体系更容易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认同。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过程,也是公民自身能力不断提高和公民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过程。公民参与公共政策,促进了公民主体地位的确立,这有助于激发公民对于公共政策的认同感和接受的主动性。通过全面的公民参与,可以培养共同体意识,在整个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公民参与的文化氛围。

(三)民主、科学是公共决策的生命线

民主、科学是公共决策的生命线,从根本上讲,所谓人民当家作主,是指重大的公共决策,应该由民众广泛参与,由民意决定何去何从。人民的(政权)、由人民(决策)、为人民(谋利益)三位一体,是民主政治的真谛,也是公共决策的根本要求。公民参与是公共政策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基本要求。

决策的民主化既是科学决策、正确决策的前提,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决策的民主化是指具有参与国家公共事务权利的社会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制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发挥主人翁作用,以合法的渠道,通过公众或集体代表参与到政府的公共决策及实施过程中,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和民主治理精神,本质上要求政府组织的公共决策和实施行为处于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中,公民对政府组织的公共决策权力的运用与发挥施加影响,以防止决策中可能存在的片面、主观独断及暗箱操作带来的消极作用,为科学合理的决策奠定基础。社会民众的政治参与和政治需要是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根本动力,公共决策的民主化,实现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满足了社会公众政治参与需要,从而防止民众的政治需要在体制外泛滥。

二、我国公共决策民主化、科学化面临的困境

决策失误是最大的失误,决策成本是最大的成本,决策腐败是最大的腐败。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关键是政府决策缺乏科学化、民主化的刚性约束机制,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公共决策权过于集中党委一把手,制度化缺失

早在1980年,邓小平就指出“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2]P328-329在这里,邓小平精辟地分析了一把手(第一书记)在我国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中的特殊地位和影响力,但直到今天,这种现象仍未从政治生活中消失。

党委制是中国共产党基于中国实际国情,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上而建立的一种基本决策制度,是体制内权力结构运行的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在宽泛的意义上,党委制属于委员会制。从理论上讲,这是一种合理、便利的民主决策形式和权力运行机制。因为,委员会制的决策模式通常表现出两个显性特点:其一,委员会的规模是固定的、制度化的。在这种制度模式下,每一个决策主体都可以充分发表意见,交流信息,作出判断,并可以对他人施加影响,从而便于自己或他人在充分说服的条件下转换价值偏好。其二,委员会的决策是连续的。也就是说,由于委员会的存续和任期是制度化的,从而使得每一个决策主体的决策权可以连续使用。这两个显性特点是健全的民主制所必须的。

然而,委员会制还有两个不容忽视的隐性特点:其一,尽管委员会的规模和人数是固定的,但通常情况下,每一个决策主体的知识、教育背景、所拥有的社会资源、掌控的信息、人格魅力等是不同的,由此导致在一个决策群体中很容易形成个人优势效应。进一步讲,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由于决策主体的选择强度是不同的,所以在理论上存在着导致决策分歧和组织分裂的可能性。其二,由于委员会可以连续进行决策,即便在出现决策分歧和组织分裂的情况下,基于决策主体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委员会内部可能出现隐性的交易行为,而相互延期补偿的报酬递增机制则激活了这种交易行为,由此导致的一种现象是:本应以具有零合博弈特征的“多数决”形式出现的决策结果,在事实上往往会以具有正和博弈特征的“全体一致通过”的形式而发生。从纯粹的理论意义上说,正和博弈是集体决策所追求的最优结果。但问题在于,当一个决策集体中存在着十分明显的个人优势效应的情况下,决策取向和结果就可能朝着选择强度大的决策主体(通常是一把手)发生不适当偏移。

就党内而言,在目前尚未建立党内决策失误追究机制的情况下,就容易造成邓小平指出的“以集体决策之名行个人专断之实”的现象,从而为重大决策失误埋下隐患。特别是我国现行的民主决策机制中的目标责任制度和追究制度存在极大缺陷,在实际运行中难以确认决策者的责任、权利与义务,这种制度常常会失灵。因为现行的行政干部任职制度具有短期特征,在行政官员任职的动态过程中,责、权、利就分离了。常见的情况是在决策失误而造成的问题凸现时,主要决策者可能已调离,无法再追究责任;即使主要决策者没有调离,因为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被绳之以法的概率很低,根据胡鞍钢研究,该概率还不到6%。过去我们吃够了“长官意志、家长意识”瞎指挥的亏,迄今有资料表明“三拍”(长官拍脑袋出点子、乱拍板定调子、出了问题拍屁股走人)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是贪污腐败造成损失的数倍。[3]P4因此,彰显中国共产党决策制度优势的民主集中制及其原则指导下的党委制,在实践中却往往会出现制度偏移甚至扭曲变形的现象。[4]P20-23

(二)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程度有限,缺乏普遍性

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参与率和影响力是体现民主决策机制的关键,而现行的公告制度、听政制度、专家咨询制度、追究制度等民主决策机制中,参与到公共决策过程的只是公民代表,广大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参与率很低,公民的意愿和诉求仅仅发挥参考咨询作用,对公共决策的影响非常有限,主要原因有:

首先,公共决策权力的使用权具有政府垄断性特征,直接导致政府组织在公共决策中处于主动地位。社会公民参与公共决策对政府部门的公共决策是一种制约,影响政府部门决策权充分和自由的发挥,决策的速度和决策利益的体现也会受到制约。所以,政府组织是不愿意让公民享有充分参与公共决策的权力的,仅仅提供适度的、形式化的让公民表达自身利益要求和影响决策的渠道和方式。从意识上讲,决策者并不积极推动公民参与公共决策。“政府是根据社会意志而建立的政权,用以调节全体社会成员的行动并责成他们促进实现社会意志所提出的目的。这个目的就是谋求整个社会以及它的一切部分的安全、幸福和完整。”[5]P45

其次,政府组织是供应公共产品法定组织,并具有垄断特性;而且公共产品既是社会公民的必需品,也是社会公民的“国民待遇”,需求弹性小。从经济学角度看,对于广大的社会公民而言,讨价还价的能力非常有限。况且政府组织和社会公民在组织性、拥有的信息、社会政治地位都具有严重的不对称性。所以,社会公民对公共决策的影响力很有限也是当然。

第三,只有公民有了很高的表达意志的愿望和能力,有了很高的政治觉悟和社会道德水平,能够进行正确的价值判断,能够超越自身个别利益去关注全社会公共利益,能更积极地参与公共决策过程,并且具有全局的、长远的观念,才有可能高度参与公共决策。受公民素质和能力的制约,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能力是有限的,决定了民主参与公共决策的方式只能由政府部门吸收具有代表性的社会精英参与决策。[6]P12-15

第四,公民参与渠道不完善。尽管现代公民参与渠道多样,但最主要有两个渠道:其一,人民通过选举人民代表方式参与政策规程,这是主要渠道,但对于普通公民来说,能够直接参与的机会太少;其二,党和政府部门开设的来信来访、领导接待日、各种不定期的座谈会等等,只是辅助渠道,很大程度上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克服领导机关和领导者的官僚主义作风而开设的。[7]P24

第五,公民参与组织化程度不高。多年来,我国已经有了许多群众组织,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等。但总体说来,公民的组织化程度还很低。突出表现在:拥有近9亿人口的农民群体组织化程度过低,农民维护自身权利的组织还不存在,由于农民工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其政治参与具有极大的被动性和零散性,影响力十分微弱。

三、民主科学决策与公民参与互动的基本路径

(一)健全党内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共产党领导工作的过程,就是民主、科学制定和实施决策的过程。因此,健全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用制度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条有效途径。

1.明确领导决策权限

第一,明确决策权限范围。错误的决策往往是“长官意识”、“头脑发热”、盲目攀比、违规越权造成的。一些地方为了突出政绩,大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争先上“大项目”、搞“大手笔”,如阜阳的“白宫事件”,江苏“铁本投资”等,不仅导致了投资增长过猛,还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造成决策失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坚持科学发展观,决策权限不明确,无疑是最主要的原因。因此,要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就必须明确决策权限,用制度保证决策者不专权、不越权、不缺位。

在我国现行领导决策体制下,党委、人大、政府都有各自不同的决策权。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因此应当集中精力管大事、谋全局、把方向、出思路、抓关键,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明确各自的决策权限范围,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只有这样,才能科学高效地进行决策。

第二,完善重大决策规则。一方面完善集体决策规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涉及方针政策性大事、全局性问题、重点建设项目、重要干部任免,都应由集体决定,并且要加强对集体决策的方案实施的监督,防止“一把手”或少数人从私利出发进行“权钱交易”。有的决策者缺乏党性修养和民主作风,在班子内部唯我独尊,个人说了算,经他拍板的事,不管正确与否谁也不能推翻。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理念淡簿,对“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不够自觉与彻底。另一方面健全议事规则。讨论、决策重大问题,必须召开相应会议。党委不能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常委会,也不能用常委会代替全委会。政府也不能搞行政“一把手”说了算,或者用省长(市长)办公会代替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三是建立决策公示规则。对行政审批、工程招标、财务管理、土地批租、政府采购和干部任免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防止滥用职权、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2.完善中枢决策机制

确保重大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首要任务。在一个行政部门和单位,党委会、常委会、办公会等通常都处于决策中枢位置,其职责是在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决策目标,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拟定备选方案,对方案进行选优和决断,对整个决策过程进行协调和控制,而决断是其最重要的职责。要保证决策中枢决断的科学性,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决策,对中央政府而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国家和社会管理事务、法律议案和行政法规、有关国家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都要完善听取意见和论证制度,确立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附有社会公众意见书、专家咨询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不可行性论证与成本、效益分析论证书的制度。[9]P9-11一方面要注意决策目标明确、合理、符合客观实际,正确处理集体决策和个人负责的关系,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要坚持集体决策,防止“一言堂”或少数人说了算,同时又要避免以集体负责为由,推卸个人决策失误的责任;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决策中枢人员的素质和智能结构。

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英明的领导,不在于不犯错误,而在于能及时地发现并改正错误,并尽量少犯错误。而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习惯于“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领导干部进行追究惩处,无疑会大大增强决策者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促使其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因此,目前亟待建立健全两项制度:

第一,事中纠错改正机制。目的是为了减少决策失误,避免损失。分析一些决策的失误可以发现,有些决策在当时是正确的,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形势和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进行纠正或者“纠偏”,以免造成“投产即亏损”的无可挽回的损失。为此,需要建立决策执行过程中的跟踪反馈系统。可以由一定的监控主体(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系统、利益团体、人民群众等)按照规范的要求和标准,运用适当的监督方法和手段,对决策方案的目标内容和任务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执行中的各种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加工,将其中对决策执行效果有影响的信息及时反馈给决策者。一旦发现决策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就要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评估要坚持领导、专家、群众三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确保决策结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当发现决策与实际相脱节时,要及时对原决策方案进行调整和纠正。

第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目的是为了有效降低决策失误率。这是一种事后追究制,其好处是既能达到对决策失误者进行追究处理,做到赏罚分明,又能对其他决策者给予警示,从而有效降低决策失误率。实施这一制度的要求是:一要明确决策责任,实行决策法制化;二要抓紧建立和完善与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相关的包括决策失误赔偿制、决策失误辞职制等一系列的制度。当出现决策失误时,要视具体情况依法追究责任和进行惩处;属于工作水平问题造成的决策失误,应进行行政处理;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有以权谋私、腐败现象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此来促使决策者谨慎决策、科学决策,避免随意性决策。同时,对作出正确并取得良好效益的决策的相关人员,应该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激励他们努力提高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水平。[9]P1-4

(二)促进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提高公共政策决策水平

1.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公民参与政策制定是现代公共政策的基石,从转变观念入手,提倡民主精神,破除各种落后的决策观念,树立重视民众参与的决策思想,提升公民的参与意识,扩大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范围,促进政府制定政策质量的提高。同时也培养公民对政治体制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营造一种民主、平等、协商的公共政策环境,形成一种人人能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观点,并积极提出政策建议的局面,促进多种公共政策方案的优化与选择。[10]P96-98毛泽东曾经指出,在我们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注重调查研究,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决策的公众参与机制,从本质上讲,就是坚持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是决策的制定阶段;“到群众中去”是决策的反馈调控阶段,这是保证决策科学性的重要机制。我们的许多重要决策就是这样作出的,许多方针政策也是这样制定的。邓小平强调不断扩大人民实际参与决策的机会和条件,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2]P282

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由此,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己经成为引人注目的社会政治现象,这不仅仅是政府公共决策体制变革的客观要求,同时也反映了行政民主化发展的历史趋势,构成了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决策过程就是信息搜集、整理和加工的过程。不倾听群众意见,不了解决策对象的具体情况和意愿,不掌握有关资料、数据以及历史和现状,就无法决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也提出,要完善政府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决策程序,充分利用社会智力资源和现代信息技术,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因此,在决策方案形成、执行过程中,听取和吸收各种利益群体的意见,有利于保证决策方案的科学性,有利于决策方案的执行,有利于发挥公共政策的积极影响,同时也把问题解决在“决策”状态和过程中,避免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决策失灵情况以及决策失误造成的巨大损失。

2.拓宽公民的参与渠道

从目前的参与渠道来看,主要体现为一种非强制性即制度化参与。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方式和程序有多种多样。除人大选举制度外,公开听证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民意调查制度、“赛博”和博客都是实现政策制定的民主化与科学化的渠道。

第一,建立完善听证制度。听证属于政策制定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听证具有信息、咨询、参与、控制、监督、反馈等多种功能,对于优化公共政策的公民参与,确保公共政策效用具有重要作用,是实现公共政策制定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最为切实有效的制度安排之一。

听证是权力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基于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是现代制度所追求的公正性与民主性的集中表现。在西方国家,听证在国家决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大到国家制定一些涉及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小到退休金、福利补贴的发放和交通违章处罚等,都可以依法申请召开听证会。决策听证既可为公民提供参与的机会,又能有效防止行政专制。

目前中国在不断推进政治民主化、法治化,倡导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有限政府、透明政府等理念,因而实实在在地向行政领域的变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像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等活动,必将更多地体现和促进政治民主的进步。因而,完善听证制度设计中的组织和技术,既是必要的,也越来越体现出可行性。我们所要强调的是,应该超越技术和组织本身来认识听证制度设计所需要运用的技术和组织,应该把它们本身看作是民主的组成部分,或者它们至少应该体现民主的要求。不存在一种可以脱离民主原则但又能体现民主的组织技术。[11]P40-48

第二,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大力推行电子政务,为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建立信息平台,提高公共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目前,我国利用信息技术协助政府与民众间的互动,数字化、网络化的政府信息系统框架已经形成,为政府组织公共决策的民主化建立了最为有效最为便捷的渠道。政府组织可以利用信息网络动员公众参与公共决策,公众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对重大问题的公共决策发表意见、建议和要求,可以最大限度获得公共决策有关的知情权,使公共决策过程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比如,借助信息网络,政府组织公布所有的政府招标项目、招标商答复招标所需的文件、在线招标的过程与结果,重大案件立案及处理过程,政府采购等有关事宜,极大的提高了公共管理与公共决策的社会透明度,有利于公共管理组织革除官僚作风,提高管理效率和降低管理成本。[6]P12-15同时积极建立公民网络参与制度,因为网络是架起政府与公民之间相互沟通和对话的电子桥梁,可以推动公民与政府直接对话。一方面,借助于网络,公民可即时表达意见,增强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力;另一方面,政府能更广泛地了解公民的意见,有利于集思广益,做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目前,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倡导信息高速公路建设,构建“电子政府”,建立更加开放型的民主。

第三,公开公共决策制度。公共决策公开是指公共决策主体主动或通过申请,用法定的形式向社会或利益相关者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之外的)公共决策过程、结果及其相关信息的活动过程。公共决策公开主要包含政务公开与决策公示两个方面。

公共决策公开对于互动式民主决策最基本的意义表现为公共决策公开是公民参与的前提,而只有公民能够真正参与公共决策中才有可能实现政府与公民的合作与互动。因为公民只有在知晓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才能够有效地参政,否则公民纵使有丰富多样的参与形式以助其参与权的实现,也不过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形式而已。而公共决策过程及其结果只有向社会公开,才能为公众了解并参与公共决策提供渠道。这是提供公民政策参与路径的最基本方式,也是现代公共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种制度规定,是现代公共决策程序中不能缺少的一个环节。正如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所说,政府信息不公开,保守秘密,会削弱公民参与民主过程的能力。因为就每个人而言,依然存在一个阈值,他们愿意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而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度的,保密增加了信息成本,这使得许多公民在自身没有什么特殊利益的情况下,不再积极参与民主过程。[12]可以说,公共决策公开是公民知情权的保障,是拓展公民政策参与范围和深度的一个重要条件,是行使公民对政府监督制约权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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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自由、知情权和公共话语—透明化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J].环球法律评论,2002(秋).

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Democratic Scientific Decision and Citizen Participation

LI De
(Department of Teaching and Research,China Executive Leadership Academy Pudong,Shanghai 201204,China)

Democracy and science is the life line of public decisions.Democratic and scientific public decisions are favorable for promoting social harmony,strengthening the citizens’sense of community,maintaining the legitimacy of public policies,and building a good external environment.But actually,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field of public decisions:excessive concentration of decision power on the principals of the CPC committees,lack of institutionalized decision procedure,limited citizen participation in public decision,etc.Therefore,we need to complete the intra-Party democratic decision mechanism,enhance the Party’s ruling ability,actively promote the citizen participation in public decisions,improve the decision level of public policies,and form the positive interaction among intra-Party democracy,scientific decision and citizen participation,thus optimizing the public decision mechanism of our country.

public decision;intra-Party democracy;citizen participation

C93

A

1674-0599(2010)03-0072-07

(责任编辑:王 舴)

2010-04-10

李德(1977—),男,河南平舆人,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研部教师、博士,研究方向为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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