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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主政治的“共识”基础*

2010-02-15郭德兵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共识公民民主

李 灏 郭德兵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3)

论民主政治的“共识”基础*

李 灏 郭德兵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3)

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党的坚强团结保证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作为一套政治理念和制度架构,民主因为与个体生命的尊严相联契而极具生机和活力。但是同时,民主本身有其“限度”,在理论的“自足”上需要“自由”与“共和”施以援手,在实践的维度中需要保证如何让激烈对抗与博弈的社会多元利益主体的政治行为谨守民主的边界。因此,理析民主理论的内涵,凸显民主的合作面向及其“共识”基础,将各方的互动与博弈限制在“共识”的框架内,对当代民主政治的建设有着及其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民主;自由;共和;重叠共识

引 论

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党的坚强团结保证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党的关于民主政治建设的思想,是对新中国政治发展要求的时代反映,更是对中国近代以来探寻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积极反思。

考察世界各国民主政治推进的路径便可获悉,民主的建设和良性运行需要一些基础性条件,如经济的高速发展、全民教育水平的提升、科学技术的相对发达等条件作为支撑。更为重要的是,在以利益分殊为基本特征的现代社会,如何让民主运作得既蕴生机和活力,而又不至使各方力量的博弈和抗争越出民主的边界,在“冲突”与“一致”的互动中实现平衡。显然,只有社会多元利益主体基于相互承认而“精诚合作”,并在多个层面上溶就共识的时候,民主的底线才不致被僭越。就中国当前的社会环境而言,民主政治的建设应该从自身实际出发,以党内民主为基础渐次推进,并以共同体、社会体制、以及社会运行程序等多个方面的共识为依托。

民主及其限度

在当今的各种语境中,无论承认与否,民主都已经变成了一套强势的话语体系,以致有学者将其评论为一种流通于政治市场上的“贬值的通货”。[1]如今的民主,已不再仅仅关乎政治,甚至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都遭遇了民主的霸权式言说。然而就其本意而言,民主并不具备今天我们所赋予的种种优越,其构建与运行还需要其他理论资源施以援手。

按照罗伯特·达尔的考证,“民主”(Democracy),起源于希腊语人民(demos)和统治(Kratos)的组合,主要被用来指称当时的城邦政府。[2]古典民主的典型形态出现在古希腊,在那里,“国家是人民的事业”,人们参与公民大会,亲自出场行使作为城邦公民的权利,在相互间激烈的辩论与诘难中议决城邦事务,公民作为城邦主人的角色体验于是被放大到了最大限度,实现了自己对自己的治理,成为城邦“政治的主宰”。[3]因此,就民主的“原生态”而言,应该至少包含以下四重特征:首先,需要公民秉持一种休戚与共的公共精神,积极的投身公共事务;其次,这种参与必须是公民亲自“出场”,在与他人的互动情境中,亲自决定形形色色的关乎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其三,公民进入公共场域的政治行为是自愿的;其四,公民的政治参与是通过国家政权确认的合法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侵害和剥夺。这种纯粹意义或者理想的民主类型在近代以来依然为一些激进的民主主义者所鼓吹,卢梭便认为,“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里,一切都是公民亲手来做。”[4]

这种古老的民主类型,虽然结构简单,其运行的条件却相当苛刻。卢梭认为,理想民主制度的构建至少需要四项基本条件:第一,要有一个很小的国家,使人民很容易集会,并使每个公民都能很容易认识其他的所有公民;第二,要有淳朴的风尚,以免发生各种繁剧的事务和棘手的争论;第三,要有地位与财产上的高度平等;第四,要很少有或者根本就没有奢侈。[5]简言之,一方面,就最起码的条件而言,民主需要有一个足够大的空间和先进的技术设备能够使得全体公民自由讨论,自由发言,且保证其他人都能有效倾听演讲者的声音以及犀睿言辞的交互辩驳;另一方面,理想类型的民主还需要保证公民具有高度的内聚性,胸怀“唇齿相依”的公民理念,以持续而饱满的热情参与也许与自身利益并不直接关联的公共事务。仅就后一个方面来说,即便以现代的民族国家为参照,也仅能是一种理想的期许而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根据“时间与人数定律”,“在一个民主的单位中,公民人数越多,公民对政府决策的直接参与越少,他们也就有必要把权力委托给别人。”[6]“原生态”的民主需要经过“改良”以转型为间接的、不纯粹的民主类型,方能使得“民主”作为一种治国理念在现代民族国家具备至少技术意义上的可行性。正如密尔所言:“唯一能完全应付社会的各种紧急情况的政府,是全体人民都参与的政府;任何的参与,即使它行使的公共职能微乎其微,也是有益的;……然而,一旦规模超过了小乡镇的共同体,在这里,人们自己能够参与的公共事务,只是其中微不足道的一部分,这时,好政府的理想类型应当是代议制政府。”[7]在这种间接的民主形式中,一方面可以保证主权在民,国家的终极权力依旧归人民所有,人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代理人参与公共事务,拟制公共决策,同时还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代理人进行问责甚至更替;另一方面,在代议制中,所有职位向公众平等开放,使得社会中的每一个公民都获得了进入政治竞技场的机会,保证了社会的公平、公正。

然而,代议制的民主构想仅仅解决了民主政体的“技术运作”难题,就民主政体本身而论,实有更大的隐忧。法西斯政权的上台,正是基于民主的选举产生,而苏格拉底更是死于民主的审判。因此,民主所面临的最大拷问不是如何在实际中运行得更为接近理想和纯粹,而是如何防止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剥夺和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遗憾的是,民主理论的完备并不是通过自身的理论发展完成的,“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来考量,为民主机器提供限制性保护的主要装置是宪政,而宪政的建构,在很大程度上又得益于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资源供给。”[8]因此,卢梭曾断言:“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9]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首先指出民主思想的软肋并进行反思的是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认为,人有三项自然权利,即生命、财产和自由,政府的存在必须基于人民的幸福,且立法、执行与外交权是需要分离并实现相互监督的权力,若有必要,人民可以通过和平手段实现政府的更迭,“这是因为,受委托来达到一种目的的权力既然为那个目的所限制,当这一目的显然被忽略或遭受打击时,委托必然被取消,权力又回到当初授权的人们手中,他们可以重新把它授予他们认为最有利于他们的安全和保障的人。”[10]同时,对于民主制度最基本的“程序共识”,[11]自由主义思想家也颇有微词。托克维尔更是认为,即便承认一切权力的根源存在于多数的意志之中,但是“人民的多数在管理国家方面有权决定一切”这句格言,“依旧是亵渎和令人讨厌的”。[12]密尔更认为,禁止多数人言论的权利并不比禁止少数人正当,因为这仍然是一种“对人类的掠夺”。[13]

相对于自由主义而言,共和主义在思想史上是一个更为古老的传统。亚里士多德对城邦政体的划分中就有所谓共和政体。在共和理念的制度设计中,社会中的多元主体而不仅仅是多数力量能够够参与到公共事务的议决中来,各方力量既需秉承社会公义而精诚合作,更需出于幽暗假设而相互制衡。简言之,正如有的学者指出,共和思想与民主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民主”推崇多数统治,“共和”偏爱多元治理;“民主”强调人民主权,“共和”主张分权制衡;“民主”持守平民立场,共和内含精英情结。总之,相对于民主而言,共和更加强调多元力量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有效监督。正是在自由和共和的帮助下,民主实现了理论的完备。

概言之,民主理论本身并不是完全自足的,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制度实际上是民主的“复合形态”,是由几种公认的政治理念“合成”的制度拱架。民主之所以能是个好东西,恰是因为现代政治给民主添加了许多限制性的保护装置,使得民主变得不那么理想和纯粹。就其本意来说,民主的强项主要在四个方面:其一,对于保障公民对国家事务的参与权而言,民主具有天然的强势地位;其二,是代议制下的选举制度设计,使得人民主权的政治理念在实际运作中具有了制度保障;其三,是对社会公平的积极呼吁;其四,是其内含的合作精神。民主既有博弈和对抗的一面,更有相互合作的需求,为了竞争,公民必须学会合作。在民主政治中,公民“为了荐举候选人、阐述观点、向当局请愿、给政策施加影响,他们必须做到通过政党、社团、运动来集体行动”。进而言之,社会中多元利益主体想要在政治场域中发出自己的声音,扩大自己影响他人的能力,就必须秉持“天下为公”的基本信念而“精诚合作”,这是“民主”—“人民统治”的理论本征。这种合作在目的上摒弃了纯粹的功利计较,而以民族、国家乃至全人类之大义为依归;在行为方式上,突破了工业社会中官僚制设计下的诸多法制约束,而首先接受道德的审查,合作者的行为在德治的框架下渐次展开。

其实,民主不一定能带来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治理的井然有序、甚至于政治的和谐稳定等一些我们所认为的优越,这早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现代人之所以孜孜不忘“民主”,根源在于其倡导的基本价值与个体尊严相联契,她使得生活在其中的个体感觉到自己被合乎人性地对待,生命体验的宝贵价值和世间之最贵的责任与自豪在民主社会中被最大限度地凸显。在当代民主理论的研究中,民主主要被聚焦在两个方向:其一,是民主的制度设计,如选举制度、投票制度等;其二,是对民主思想内涵的探讨。从制度设计的层面说,现代民主政治的有序运转不仅应该具备公民选择自身利益代理人以求取社会分配公正、公平的合法途径,同时更应该具备一套基于人性的“幽暗意识”而建构起来的防御性规定;从对民主思想的探究来说,民主政治的合作精神则需要公民就一些基本问题在政治国家所铺设的轨道上溶就共识,从而在议决公共事务、参与集体行动的过程中小心翼翼地护守一条共同的底线。

民主的“共识”基础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系统探讨共识理念的是自由主义思想大师罗尔斯,他的思想明显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分别以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和1993年出版的《政治自由主义》为标志。其思想从前期的“普遍秩序原理”走向后期的“重叠共识”(又译作“交叠共识”)。实现了个人理论上的巨大转变。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认为,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以基本道德整合为基础,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对构成良善生活的基本要素存在广泛的共识,而且这些被社会成员广泛认同的因素具有真理性。所以他肯定地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美德一样。如果一个理论不真实,则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经济,都要加以抛弃和修改。”[14]在后期与其他学者特别是诺齐克和哈贝马斯的论辩中,罗尔斯逐渐意识到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各种关于宗教、道德和哲学的主义或学说,它们都认为自己已经充分实现了理论的自足,虽不相容却各自合理,然而没有一种学说是世人普遍认同的,也无法预期哪一种学说会在将来得到人们的一致认可,但是人们却依然可以基于相互的理解和包容而共存于同一个世界之中。他进而认识到政治不应该属于真理和理性的范畴,而是一个合理性的领域,无需得到公民无差别的认同。这意味着,在政治领域,“价值多元”是一个基本的事实,政治应该考虑的问题不是判断一种学说的是与非,或者是其真实性,而应该就现实政治中何以会存在各种相互抵牾和冲突的政治理念、学说做出解释和说明。罗尔斯于是提出了政治建构主义,认为在纷繁多样且各具合理性的各种主义和学说经历了“反思的平衡”之后,政治正义的普遍原则便能够通过建构的普遍程序或者结构来表达。政治建构主义有四个基本特征:第一,政治正义的原则能够通过建构的一种程序来表达;第二,建构的程序主要以实践理性而非理论理性为基础;第三,政治建构主义采用相当复杂的人和社会的观念,以赋予其建构的形式和结构;第四,政治建构主义合理规定了合理观念并将之运用于各种对象:观念和原则、判断和立场、个人与制度。[15]通过政治建构的程序,使得在基于多元价值的事实上,一些基本的政治价值观和理念在排除了各种对立和分歧之后具有了重叠的可能性,形成“重叠共识”。罗尔斯认为,这种“重叠共识”的获得需要经过两个程序:首先,需要以公民对宪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的认同为基础;其次,在宪法共识的基础上,公民个人和团体进入公共场域,与其他持有不由政治见解和观念的个人与团体充分论辩,使得越来越多的力量卷入到关于某一政治议题的论争中,以巩固自己原则和政策的意义和基础,进而产生新的和根本性的宪法问题。

按照罗尔斯的观点,民主显然是一种“重叠共识”。在民主的制度设计中,不同的观点和学派有了自由表达的机会,每一种价值偏好和学说又都接受了民主的基本理念和制度设计的一般框架。但是,罗尔斯的“共识”观念为我们提供的更多的是一种解决问题的视角和方向,他提示我们,价值多元是这个社会的基本事实,谋求社会的良善治理应该思考如何在多元价值和文明中去探寻“不同而合”。但是,罗尔斯却没有回答,作为一种高度竞争从而“内核”极易遭受破坏的政治拱架,民主是否需要共识,以及需要哪些层面的共识。

对于以利益分化为基本特征的现代国家而言,民主政治的推进显然更需要共识作为支撑。按照萨托利的说法,民主理论需要区分至少在三个层面可能共有或可能一致的对象:其一,如自由、平等等构成了政治信仰系统的终极价值;其二,政治运行的游戏规则或程序;其三,特定的政府及政府的政策。[16]萨托利的区分对应于戴维·伊斯顿在《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中所述的政治合法性的三个层面:政治共同体、典则和当局。政治共同体是由政治劳动分工联合在一起的人群团体(这里主要指国家);典则是指政治系统中对政治活动的一系列制约,由价值、规范和权威结构三部分构成;当局即权威角色的承担者,也就是具体的掌权者[17]。依循伊斯顿关于政治合法性论述的基本思路,我们可以将民主政治的共识划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共同体层面的共识。在这一层面的政治共识主要是指对民族国家的认同,指共同体需要分享同样的价值和信仰。不可否认的是,现代性的扩张使传统民族国家的许多特征在逐渐消减,亨廷顿甚至认为,未来世界的冲突将不再表现在国与国的相互交涉上,而是以地域为单位的不同文明间的冲突。但是,全球化中各国激烈的竞争不但没有减弱公民对民族国家的认同,相反,正是全球化这一过程强化了国家在保护公民和各种团体利益中的作用。就当代民主政治的建设说来,首先需要在共同体层面达成共识,让各种不同观点拥有表达的机会和渠道,但是这些论证和博弈必须以促进民族国家身份的认同为依归,我们需要意识到“共同体是一种源自历史的社会和政治建构,如果不经常注意去巩固其基础,它总是脆弱的。因为一个共同体是需要建设的。共同体不能日日创新,但也不能仅靠一段共同的历史和过去创建时的神话或事件来维系”[18]。这是民主政治推进的首要共识。

第二,体制层面的共识。在这一层面的政治共识主要表现为对现有政治制度的认同。其含义是说,一方面认为“民主国家内宗派的竞争是一种必要的邪恶”,但是另一方面,大家又都认同现有的宪法和法律框架是不可逾越的价值底线。就这一层面的共识来说,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如西欧各国,主要表现为对共产党的“驯化”,而组建成为社会民主党;另一方面,民主政治要求社会中的个体成员和团体接受政治运行的基本规则,不能动辄诉诸暴力,一切问题和矛盾都应该寻求和平的方式予以解决。所以,在民主政治下,“持异议的少数派表示不满并继续追求其目标的渠道总是畅通的。不论少数派如何不满,也无需忍气吞声、喋若寒蝉,也无需诉诸革命达到目的。”[19]

第三,程序规则层面的共识。就最起码的意义来说,民主政治的程序设计应该给予所有人同等获益的机会,予规则的违反者以同样的惩罚,并将其视为冲突解决最高的“游戏规则”。进而言之,所有在民主政治框架下展开的竞争,不论其结果如何,只要是按照规范的程序运作,我们都应该视之为合法的结论并予以接受和认可。比如民主的“多数规则”等等。

倘以以上几个层次的共识来考量的话,西方成熟意义上的民主应是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才完成的。表现为:公共议题向所有公民无差别的开放;不论何时何地,个人和团体都有权利就各种公共政策进行论争;政府的组织和再组织过程也成为一个可以论辩的领域,即治权已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在不同力量间的充分竞争,国家权力的公共性不断增强。

当代中国的政治民主化是一个相当曲折坎坷的历程。从仿行西方基本政治制度到体悟民主政治之精神,中国政治民主化始终以民族振兴和国家富强为目标,是一段被民族危机不断推动的“外生后发”过程。[20]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政治民主化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党内民主和基层民主的推进、以及政府体制改革、法制建设等多个方面都取得了辉煌的成绩。改革开放三十年,我们坚持党内民主,明确提出以党内民主促进人民民主和社会和谐,完成了党的建设诸多重大问题的理论创新。[21]在这个过程中,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其作为国家主人的地位得到不断彰显和强化,个体生命的价值和尊严也得到了承认和尊重。

然而,民主政治的建设和良性运行需要诸多条件作为限制和支撑。对以利益分殊和多元化为重要特征的现代国家而言,尤其需要审慎考察民主政治的“共识”根基。无疑,西方民主理论的共识基础对我们具有巨大的启示意义:只有在共同体、体制和程序规则等多个层面的“共识”足够完善并最低限度地定格时,民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的优善力量才能充分发挥。一定意义上说,“竞争谋生存”只是民主政治的一面,而且是民主政治发展不够成熟一面,而“合作为发展”进而创造和谐的政治生态环境,为整个人类大家庭的幸福和尊严而求索,才是民主政治发展的旨归。推进扎实根基。就中国当前国情而言,后一方面显得尤为紧迫。

余 论

对于长期依靠经济发展以累积政治合法性的后发国家而言,如何在威权格局中协调由市场经济发展和不同文化背景所产生的利益诉求,以谋求“变革时代”中社会多元主体的均衡发展,是思考推进民主政治和治道革新的首要任务。民主本身是一种不能完全自足的理论,且在实践中又极易被多元主体的利益博弈所崩离。因此,在当代民主政治的建设中,我们需要将民主从其结构上的无所不包、功能上无所不能中离析出来,还其以本来面目,进而思考如何让彼此对抗的各方力量相互承认,在政治“共识”的基础上展开合作和博弈。因此,中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一方面需得广开渠道,使得各种力量都能通过制度化的渠道顺畅的发出自己的声音,同时使公民对自身神圣选票的有效性信心百倍;另一方面,则应着力构建政治共识,使得社会中的各种意见和声音真正地围绕着“大国善治”的目标前行,而不是出于某些可能带来社会动荡的叵测争执,为政治民主的

[1]刘军宁编.民主与民主化[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20.

[2][6][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4、118.

[3]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0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10.

[4][5][9]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88、88-89、88.

[7][英]约翰·斯图尔特·密尔.代议制政府[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55.

[8]张凤阳等.政治哲学关键词[M].江苏:凤凰出版集团,2006.68.

[10][英]洛克.政府论:下册[M].上海:商务印书馆,1996.91-92.

[11][16][美]萨托利.民主新论[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7.95、101.

[1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287.

[13][英]约翰·斯图尔特·密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2.

[1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3-4.

[15]顾肃.重叠共识如何可能——后期罗尔斯的自由主义观念[J].南京大学学报,1999,(3).

[17][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北京:三联书店,2003.559、373-375.

[18][法]皮埃尔·卡兰默.破碎的民主[M].北京:三联书店,2005.81.

[19][美]卡尔·科恩.论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227-229.

[20]徐宗勉.近代中国对民主的追求[M].安徽:安徽人民出版社,1996.5-9.

[21]习近平.改革开放30年党的建设回顾与思考[J].科学决策,2008,(9).

(责任编辑:玉 东)

D082

A

1672-1071(2010)04-0040-05

2010-05-26

李灏(1985-)男,侗族,贵州铜仁人,南京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公共行政、公共政策;郭德兵(1985 -)男,仡佬族,贵州铜仁人,武汉大学政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西方政治思想史、政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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