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环境金融产品的设计研究
2010-02-15祝超伟
祝超伟
(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5)
气候变化环境金融产品的设计研究
祝超伟
(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5)
中国面临着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双重挑战,创建环境金融市场尤为迫切。设计科学合理可行的环境金融产品是创建环境金融市场的首要问题。设计环境金融产品意味着一种新型资产和产权的创造,应设计一整套的规范与程序作为保障,以保证产权确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及可信性。由于面对国内外市场环境,环境金融产品设计的程序、规则与方法等相差甚大,国际上并无直接现成的模式可以利用,国内也缺少相关的系统研究。本文重点针对气候变化环境金融产品设计的关键要素进行研究,以期为气候变化环境金融市场的建立提供依据。
气候变化;环境资源管理;环境金融产品设计;环境金融市场
1 引言
以市场手段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理论界的共识[1-3],并在世界发达国家进行了初步的实验与验证。但是,不同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挑战中所处的情境与市场环境不同,创建市场时产品与机制设计的方法与内容亦各不相同。
由于处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时期,中国不可避免地面临环境资源的巨大压力,同时,环境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利用不可避免地带来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大规模增长。尽管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承担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应该对历史的排放以及结果负主要责任。但随着经济社会持续的快速发展,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必将同时伴随着较快的增长,在未来占据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较大份额,这必然面临国际上温室气体减排的巨大压力。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始终与解决环境能源问题以及实施节能减排战略密切联系,任何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设计,都必须考虑这一国情,这是中国设计气候变化环境金融市场机制所面对的客观现实。
Chichilnisky指出[1],从建立市场的角度,环境资源以及气候变化问题具有典型的公共品的特征,但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品相比,又具有明显不同的特征,一般意义的公共品均由一个明显的权威机构生产或提供,如法律、国防等公共品一般由政府提供。环境资源产品则不同,环境资源产品是由私人生产的具有公共品性质的物品,如大气污染,水体污染,森林资源的利用,以及气候变化等,无一不是由私人的经济活动而引发,但同时又具有非常典型的公共物品特征。因此,传统的金融市场机制不能直接应用于建立环境金融市场,需要进行新的研究与设计。
国内有关文献从建立SO2排放交易[4]以及碳排放权交易[5]等角度出发,讨论了相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性框架。其它文献[6]对于环境金融以及环境金融产品的定义进行了探讨。
基于京都议定书的CDM机制、欧盟的排放交易计划以及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相关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借鉴。但CDM作为一个双边市场机制,并不符合建立统一的环境金融市场这一研究对象,但该机制设计的基线、额外性等产品设计的思想为本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础。欧盟排放交易计划(EUETS)以及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所开展的温室气体资产化方面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思路,系统地提出了产品确认、分配以及定价方法等方面的程序与规则。
国内现有关于排放交易的研究文献把环境金融产品视作已经存在的前提,对于如何结合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以及技术与法律环境等实际因素设计具有现实应用价值的环境金融产品的完整属性,尚缺乏系统深入的微观研究。现有文献中论及的环境金融以及环境金融产品如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绿色信贷等概念主要侧重于把传统的金融工具应用到环境资源领域,以达到解决环保监管手段缺失或为环境保护提供相应的激励的目的。
本文着重研究气候变化情境下环境金融产品的设计要点,为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资源管理市场机制的建立提供基础。
2 环境金融产品设计的简要经济分析
建立气候变化环境金融市场的理论依据是科斯定理,对具有私人生产的公共产品属性的环境资源、气候变化等以市场化的手段实现产权的明晰,并通过市场机制明确或产生价格,通过价格杠杆优化环境资源的配置,使企业等市场参与者有积极性自主选择合适的技术与途径,减少环境资源的消耗,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这其中的关键是明确环境资源的产权,综合考虑经济、技术以及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因素,设计科学合理可行的气候变化环境金融产品。
一般而言,选择CO2还是SO2、COD等环境要素作为环境金融产品的设计对象,从理论角度均无不可。由于在管理与技术层面对SO2、COD等环境要素的环境影响尚难以清楚地定量,不同区域与背景条件下其影响程度存在较大差异,据此设计环境金融产品时,不仅存在着资产属性难以确定的问题,按照总量-交易原则,存在局部地区环境质量恶化的潜在风险,同时由于这些环境要素本身的污染性质,当被用作可以进行贮存与交易的金融资产时,在政治上面临着能否被接受的现实问题。美国的SO2排放交易系统并未把SO2配额视作与传统金融产品同等的地位,也是出于这一考虑。但CO2等温室气体在资产化为环境金融产品时则不存在上述问题,首先是CO2作为温室气体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环境污染物,其次,由于温室气体的环境效应基本不存在区域性累积的问题,利用总量交易原则进行产品设计时,不存在造成局部地区环境质量恶化的问题。最后,从实践角度,CO2等温室气体已经被世界各国作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资产予以对待。因此,以温室气体排放量或其减排量作为环境金融产品设计的对象是适宜的。
本文针对环境金融产品设计的理论框架与要点等问题开展研究,以提出气候变化环境金融产品设计的原则、内容与要点,并结合中国的实际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3 环境金融产品设计要点研究
完整的环境金融产品设计的原则与框架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
①产品定义、设计依据及相关原则;
②基线的确定;
③环境金融产品的分配、定价方法;
④产品的验证、确认程序;
⑤产品的贮存、清算、交割等相关机制与规则。
针对中国建立气候变化环境金融市场的实际需求,按照上述原则框架,对环境金融产品的设计要点进行研究。
(1)环境金融产品设计的原则。
设计环境金融产品的首要问题是确定产品设计的依据,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则,配额(allowance)与信用(credit)。
信用(也称作补偿)是排放源在其规定的排放削减量之外的额外减排量。这个额外的减排量就是可以在市场上出售的信用。配额是总量交易系统中承诺(或要求符合)的单位,受管制的排放源允许相互之间或与非管制源自由交易配额,前提是于每期末其指定帐户上必须有足够的配额以覆盖相应期限内的排放量,因此,总的配额数量规定了受管制的排放源在管制期内可排放总量的上限(IETA)。
目前国际上气候变化领域的交易机制主要分为三类,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欧盟排放交易计划(EUETS)以及美国芝加哥排放交易所(CCX),这三种机制对应三种不同的制度安排。CDM是依据UNFCCC框架下《京都议定书》的履约义务,国家(主要是包括欧盟在内的发达国家)实现温室气体减排成本最小化而建立的机制,CDM只能在国家与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交易;EUETS是欧盟为了实现京都议定书减排义务成本最小化,按欧盟指令建立的跨欧盟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其执行由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欧盟指令予以保证。
CDM作为一种双边机制,由于其自身性质的限制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可能作为一个国家建立环境金融市场机制模式;EUETS规定了欧盟成员国内部不同排放主体之间的交易,是跨欧盟的交易体系,同时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对于一国之内建立环境金融市场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CCX则是美国国内相关市场参与主体以合同强制力为约束的一种交易体系,是典型的自愿性排放交易机制,CCX的成功则在于美国本身具有完善的市场法律基础以及成熟的自由市场体制。三者都采用了总量交易的思想,由于不同的法律环境与制度背景,相关交易产品的设计采用了不同的原则与方法。CDM与CCX由于减排义务的履行地与减排的实际发生地并不一致,二者都采用了信用的方法来规定环境金融产品。EUETS则采用了配额的概念,这是由于欧盟是气候变化的积极倡导者,并追求管辖区域内的真实减排,同时对于所辖各成员国具有很强的法律强制力,因此,以配额方式确定环境金融产品具有现实的合理性。
中国建立气候变化环境金融市场的目标是解决三个关键问题,节能减排、环境资源管理以及应对气候变化,除CDM外,EUETS以及CCX运行的外部条件目前尚难以实现。近年来,中国政府把节能减排作为重要的发展规划予以实施,针对应对气候变化提出了各时期的指导要求,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行政约束力。因此,以法律强制确立节能减排的市场机制已具备现实可行性,采取配额的方式设计环境金融产品比其它方式更加接近现实需要,也有利于减排目标的实现。
(2)环境金融产品设计的依据与选择。
以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的形式设计环境金融产品,尚未存在全球公认的相关认可机构、程序与方法。目前能成为可交易环境金融产品的温室气体数量主要指实际的减排量,也可以指避免潜在的排放量。以配额为原则进行产品的设计时,可交易的环境金融产品是经权威机构认可的可允许排放温室气体数量。
设计环境金融产品相当于创造新的社会财富,按总量-交易思想设计环境金融产品的首要问题是排放或减排总量的确定。目前主要有两方面的依据,一是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这是欧洲等发达国家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市场时产品设计的主要依据;二是依据自身环境资源管理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需要,确定的排放或减排总量。环境金融产品的单位都为1吨CO2等价物(CO2e)。其它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可以按GWP(全球变暖指数)进行换算。
由于中国目前并不承担约束性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设计与选择的依据可以根据自我认定的减排目标,如按各阶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规定的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为依据,计算相应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环境金融产品的设计。
(3)基线确定。
基线是确定地区、行业企业/装置温室气体排放状况,从而据以分配环境金融产品的重要依据。
行业的合理划分是基线确定的前提。原则上应把具有类似性质及技术水平的燃烧装置的企业划分到同一行业,同时考虑行业或企业的不同发展潜力等市场因素。
确定基线应考虑法律法规要求、行业最佳适用技术标准等因素。达到法律法规要求是最低标准,为保证技术水平不同的同类企业在排放现状确认以及产品分配时处于基本公平的起点上,应研究并制定行业最佳适用技术导则与规范。
(4)额外性。
根据UNFCCC的定义,额外性是指CDM项目活动所产生的减排量相对于基准线是额外的,即这种项目活动在没有CDM支持时,存在诸如财务、技术、融资、风险和人才方面的竞争劣势和/或障碍因素,靠国内条件难以实现,因而该项目的减排量在没有CDM时就难以产生。反言之,如果某项目活动在没有CDM的情况下能够正常商业运行,它已经成为基准线的组成部分,那么相对该基准线就无减排量可言,也无减排量的额外性可言。
尽管额外性是CDM中的一项规定,但目前世界上已着手建立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都借鉴了CDM额外性的思想,额外性规定的设计可以保证温室气体的真实性减排,为环境金融产品设计奠定了真实的环境与经济基础,而非只是设计纯粹用于交易目的的环境金融产品。
中国建立环境金融市场既然担负着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双重使命,必然要求实现温室气体的实质性减排,额外性成为产品设计的必然要求。额外性要求考虑相关的环境资源以及气候变化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经济以及技术等因素。
(5)能源增长预测。
通过基线确定行业企业排放量仅是确定了过去和现在的排放状况,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同行业企业的能源消耗总量必然会随之而增加,与之相对应,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必将随之增长。气候变化环境金融产品的设计必须考虑该因素。
建立能源消耗增长预测模型应基于科学而非传统的行业分类,根据不同行业的经济发展预测,考虑法律、技术进步以及市场竞争环境等因素。根据该模型计算所得的能源消耗增长量,计算相应的温室气体排放增长量,以此为基础,综合考虑基线确定的排放量,即可确定行业或企业/装置实际允许的排放量,据此确定可分配总量以及各行业、企业/装置的分配比例和数量。
(6)新项目贮备和西部地区发展贮备。
经济社会的发展必然伴随着新技术的应用与新项目的设立,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也必然同时带来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增加。在进行环境金融产品的设计时,应对此予以充分考虑,以保证环境金融产品的属性、范围以及数量的变化能为市场预见,在鼓励技术进步的同时,对于产品价格的确定形成稳定预期。
除此之外,中国东西部发展的不平衡要求为西部地区未来发展预留更多的发展机会与空间,按上述规则设计的环境金融产品对东部地区更有利,因此,在国家层面应考虑为西部地区预留或分配较大比例的气候变化环境金融产品。这是环境金融产品设计公平性的体现,也是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的必要保证。
(7)环境金融产品的定价机制。
环境金融产品的定价机制主要是免费发放、市场出售与拍卖。
免费发放是根据行业或企业的历史排放数据,同时考虑不同的行业发展空间、特殊行业的保护以及地区之间的差异等情况。
出售是政府直接向市场卖出温室气体环境金融产品的方法,但是由于政府的垄断地位及需出售的产品数量巨大,直接在市场上出售对市场影响过大;同时,由于中国目前尚未建立环境金融市场机制,缺少进行出售的市场,因此该方法近期内难以实施。
对于环境金融产品的定价建议采用拍卖的方式进行,在环境金融市场机制并不完善的情况下,由政府采用市场出售的方法进行产品定价难以实现效率,也不能实现价格发现的作用。理论上存在各种复杂的拍卖机制,应选择与气候变化环境金融产品属性相适应的拍卖机制。国外的研究与实践证明,上升价格时拍卖是比较适合温室气体环境金融产品的拍卖定价机制[7]。但是针对具体拍卖机制的设计,如拍卖的数量与比例确定还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全部进行拍卖对于经济发展和企业竞争力会造成短期的重大不利影响,先进行部分拍卖最后过渡到全部进行拍卖是可行的方法。
(8)环境金融产品验证、确认程序以及相关交易机制的建立。
由于环境金融产品具有私人生产的公共产品的属性,传统金融市场手段并不能保证市场的公平与效率[1],产品在市场中进行登记、交易、交割、贮存、清算等活动的交易机制,可以借鉴传统金融市场的相关机制,但应根据气候变化经济学以及相关科学与技术研究成果予以补充与完善,使之适应于环境金融产品的交易。
4 政策建议
系统而详细的设计对于建立有效完善的环境金融市场机制极为重要,从环境金融产品设计的角度,应尽快开展以下基础性研究工作:
(1)法律制度的建立。
气候变化环境金融产品的设计即温室气体的资产化,是社会财富的创造和分配,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其法律地位。法律确定的核心作用之一是保证环境金融产品产权属性的稳定性、权威性与可预期性,以及该产权明确过程的公平性、公正性以及权威性,为环境资源保护、节能减排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行为给予持续稳定的激励,同时保证环境金融产品作为一种新型资产的合法性。
(2)基线研究。
基线研究是环境金融产品设计最为根本性的技术工作,不仅需技术方法上对不同的行业企业或装置的排放进行研究,而且应对于不同行业企业或装置的真实排放状况进行确认,以确定其当前的排放状况,为环境金融产品的确定与分配制定依据。基线研究需要大量的理论与应用研究的支持。同时,基线研究是个案性很强的工作,无法用通用性的标准方法适用于所有不同的行业企业或装置。额外性以及行业最佳适用技术指南的确定是基线研究相关的两项重要工作。该项工作耗时耗资巨大,需要不同部门与层次的合作与参与,因此需要提前做出周密安排。
(3)能源消耗增长预测、新项目以及西部地区发展贮备研究。
基线研究只有与本部分内容相结合,才能设计出市场意义上完整、公平、可接受的环境金融产品,但国内已开展的相关工作对此尚未给予足够重视。为此,需对下述内容尽快开展研究:
一是进行不同的行业能源消耗增长预测研究,确定适合各行业也被各行业广泛认可的能源消耗增长预测模型,研究不同行业企业的能源消耗增长规律,确定温室气体增长量。
二是确定鼓励发展的新项目目录,对于诸如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等新能源或节能技术通过新项目贮备进行支持。
三是对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与东部地区相比,西部地区目前尚处于欠发达的状况,如果仅按基线以及能源消耗增长预测进行环境金融产品的分配,西部地区必然得到较少的份额,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需要进行较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时,面临着花费较大代价购买相应额度的困境。需尽快开展对东、西部地区之间分配依据、比例与方式等问题的研究。
(4)建立实验性的气候变化环境金融市场。
建立气候变化环境金融市场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尽快建立试验性的环境金融市场,以检验、实验相关设计的合理性,使市场参与者熟悉了解相关的规则,获得市场的反馈,及时发现并完善机制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同时适时考虑与国际现有环境金融市场机制的接轨。
[1]Graciela Chichilnisky,Development and global finance,the case for an international bank for environmental settlement,UNESCL Discussion Paper,[J]1995,1996.
[2]Lord Nicholas Stern,Stern review:The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R].http://www.hm-treasury.gov.uk/sternreview_index.htm
[3]OECD,Lessons from existing trading systems for international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OECD environmental policy committee ENV/EPOC(98)13/REV1,Aug 16 1998.
[4]王金南,杨金田.Stephanie benkovic grumet,Jeremy xchreifels,马中等,二氧化硫排放交易—中国的可行性[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5]于天飞.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研究[D],江苏:南京林业大学博士论文,2007.6.
[6]葛兆强.循环经济、环境金融与金融创新[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2009,19(3).
[7]Gregory Cook,Lee Solsbery,Peter C.Cramton&Lawrence M.Ausubel,EU ETS:Planning for auction or sale,UK 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R],2005,2.
Design of Environmental Financial Product in the View of Climate Change
Zhu Chaowei
(School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Sichuan University,Chengdu 610065,China)
China faces the double challenges of developing with excessive to the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s costs and the challenge of climate change.Environmental financial market is vital in this area,and designing a reasonable and applicable environmental financial product is the key of creating such a market.Different market mechanisms have been developed on different social economic background,and differing in market micro mechanism,especially in the procedure,process and rules in designing the environmental financial product.This paper gives the details to design the environmental financial product and tries to contribute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such a market in China.
climate change;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management;environmental financial produdt design;environmental financial market
2009-12-24
祝超伟(1969-),男,山东潍坊人,环境工程硕士,金融财务工商管理硕士,副研究员;研究方向:环境经济政策,环境金融市场。
F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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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