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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界定

2010-02-14赵永军

中国水土保持 2010年11期
关键词:主体工程护坡界定

赵永军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北京 10005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界定

赵永军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北京 100053)

水土保持工程;界定;做法;原则;生产建设项目

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审查中,水土保持工程界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不同的编制单位和评审专家理解并不相同,甚至出现较大的分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的严肃性。对水土保持工程进行界定,是形成完备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的关键,对规范方案编制和审查工作大有裨益。结合实践提出了粗浅的判别准则,并在分析不同生产建设项目的基础上给出了界定水土保持工程的常见做法。

1 问题的提出

随着生态文明观念和水土保持意识日益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许多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生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或多或少地考虑了水土保持与生态保护的要求。有很多可研报告,明确了临时防护、拦渣、护坡、排水、绿化等水土保持要求,并对永久占地范围内的排水、护坡等工程进行了简单设计,甚至有的还对临时占地范围内的拦挡工程进行了简单的设计。正因为此,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在进行水土保持分析评价时,多不假思索地直接将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土建内容看作水土保持工程,并认为主体可研报告已经考虑的水土保持工程很多,在编制方案时不必过多考虑水土保持工程,致使方案中的新增水土保持措施和投资很少,甚至没有新增防治措施,整个方案似乎变成了分析评价,这就影响了水土保持方案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使水土保持方案日益边缘化,失去了单独存在的意义。

主体工程土建内容的设计,主要是基于主体工程安全、经济方面考虑,其具有的水土保持功能不是设计的主要功能,而是从属的功能。同时,针对这些工程的描述也是泛泛的,较为笼统,没有平面布置和设计标准,如排水沟设计只有经验断面,没有计算依据和平面布置,达不到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深度要求。正因如此,在基建程序中设置了水土保持方案制度,以对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全面、专门的预防和治理。专门的预防和治理工程即水土保持工程,无论是由主体设计单位一并设计,还是由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来设计,均应达到相应的设计标准,并形成完备的防治措施体系。

由于可行性研究阶段深度的限制,工程设计单位提出的许多措施过于笼统,不同设计单位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千差万别,加上水土保持工程的界定不明确,在方案编制与审查中对水土保持工程进行分析确认时出现了较大的分歧,不同专家有不同理解,有的甚至将明显以主体设计功能为主的、兼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不仅虚列了水土保持投资,而且加大了审查专家的风险和责任,影响了水土保持方案的严肃性,故而有必要对主体设计文件中的水土保持工程进行界定。

2 水土保持工程界定的意义

2.1 明确了不同专业的责任

不论是由工程设计单位设计,还是由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只要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的,在水土保持方案中就应对该工程进行典型设计并注明适用范围,估列水土保持投资,这是方案审查的重点。方案编制单位仅对水土保持工程的设计标准、平面布局和典型设计的安全性负责。反之,如果没有被列入水土保持工程,则说明该工程是以主体设计功能为主,水土保持方案只是评价其水土保持功能,视情况可提出提高防护标准的要求,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对工程的安全、效能等负责。

2.2 明确了水土保持工作范畴

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水土流失防治的基础性文件,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工程内容,是后续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基础。在项目建设与生产过程中,水土保持工程是否同步建设并发挥相应的作用,是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重点内容,也是水土保持验收的重点内容。若是没有明确的水土保持工程,则验收时只能现场巡查一下有没有水土流失危害,若没有就可通过验收,使得水保设施验收只能是走马观花,背离了设定行政许可的初衷。只有明确界定了水土保持工程,才能分析其防治效果,判别是否按设计标准建设,是否经得住时间的考验,进而得出是否可行的结论。

2.3 强化了行政许可的权威

界定的水土保持工程是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依据,特别是临时防治工程,对于防治施工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只要在方案中承诺实施并得到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必须按时、依设计标准建设,这是行政许可制度的要求,也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凡是未按行政许可同意的标准和进度建设的,一经发现,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责令建设单位履行相关承诺,并可进行处罚。

3 水土保持工程界定的原则

3.1 主导功能原则

以提高固土能力和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水土流失危害为主要目标的防护工程,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以主体工程设计功能为主、同时兼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不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也不纳入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主体设计中已经考虑的防护措施,未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的,应作为水土保持可行性分析的基础:除临时防护外,经分析认为工程建成后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不再设计水土保持工程,如公路路面工程;若不能满足水土保持要求,则既可要求主体设计修改完善,也可提出补充措施,形成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如路基边坡防护。

3.2 责任区分原则

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临时征地、临时占地,施工结束后须归还当地农民、集体或政府,相应地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将同步发生转移。在防治责任转移前,需通过水土保持验收来认定防治责任,排除水土流失危害。验收前,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属建设单位;验收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属当地群众、集体或政府。在验收时应排查水土流失隐患,确认水土保持功能可持续发挥、无水土流失隐患后方可通过验收。因此,这些区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均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也是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的主要内容。此外,工程防护的等级与标准应按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及所属行业技术标准规定的最高要求确定。如果行业标准要求的等级标准低,那么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后续设计中应按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确定,整个工程防护部分应算作水土保持工程。

3.3 试验排除原则

对永久占地区范围内主体设计功能和水土保持功能难以直观区分的防护措施,可按破坏性试验的原则进行排除:假定没有这项防护措施,主体设计功能仍旧可以正常发挥,但会产生较严重的水土流失,则该项防护措施的主要目的应是控制水土流失、改善局部环境或景观,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纳入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

3.4 方便管理原则

水土保持工程是主体工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主体设计报告中多不加以区分。因此,在界定水土保持工程时,需按照方便管理的原则,甄别并界定水土保持工程。所谓方便管理,即如果这个防护工程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那么包含这个防护工程的整个单元工程或分部工程就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反之亦然。

4 水土保持工程界定的常见做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缺乏统一的、明确的概念,不同行业的项目划分情况不同,水土保持工程界定的具体做法也有所不同。对同一类防护措施,有的行业是将单元工程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有的则是将整个分部工程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4.1 植物措施均可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植物措施既可防止水力和风力对土壤的侵蚀,又可增加降水蓄渗。生产建设项目中设计的植物措施一般都是为了保持水土和美化环境。如果没有植物措施的话,主体工程仍可正常运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发生一些缓慢变化,如坡面发生沟蚀等。因此,植物措施均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对永久占地范围内的生活区、厂前区等,在配置植物措施时还应结合绿化美化的需要,提高配置标准,必要时可按园林绿化的需求进行配置。

4.2 临时防护措施均可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注重临时防护是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特点,在技术标准和实践中均强调了临时防护措施。然而在实际中,因临时措施在验收时早已不复存在,所以主体设计单位一般也不怎么重视。但临时防护措施对施工过程中水土流失的控制起着关键作用。若没有这些临时防护措施,则那些松散的临时弃土、砂石料和开挖边坡的裸露面遇到降雨或大风会发生水土流失,恶化施工环境,对周边地区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水土保持方案中应配置临时拦挡、排水、覆盖等防护措施,并将这些措施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4.3 临时占地范围内的防护工程可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在料场、渣场、施工生产生活区、材料堆放地等临时占地范围内修建的各类拦挡、护坡等防护措施,均需通过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从建设单位转移到当地群众或政府,这是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的重要检查内容,也是判别建设单位是否落实社会责任的重要依据。此类措施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4.4 各类排水、截水、降水蓄渗工程可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在项目占地范围内及其周边,均需设置截、排水沟,如高速公路的天沟,大型弃渣场的排洪涵洞,公路路基排水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渗沟、盲沟、急流槽及路面边缘排水设施均为水土保持工程。在干旱地区和沿海缺淡水地区修建的水窖等降水蓄渗工程也是水土保持工程。简言之,与天然降水有关的截排、蓄渗工程均可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相反,因主体工程占用而修建的河道、沟道改移工程,电厂灰场的排水竖井、卧管以及冷却水的引水、排水工程等,均不能计入水土保持工程。因为,依据试验排除原则,若没有这些工程,主体工程无法正常生产运行。

4.5 边坡防护工程需进一步区分

各类生产建设项目均可能涉及边坡防护工程,但不能将所有的边坡防护工程都列为水土保持工程。①因工程地质原因实施的边坡防护工程,是为确保主体设计功能发挥的必备工程,不能计入水土保持工程,如锚杆、锚索固坡和软基处理工程等。②纯粹的工程护坡如整片的浆砌石护坡、路基挡土墙等不能计入水土保持工程,因其保持水土的功能不显著,似乎更是为了边坡稳定而设计的。同样,防止滑坡和不良地质的抗滑桩、防滑墙以及泥石流防治工程等,均不能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③主体工程组成部分的边坡防护大多不计入水土保持工程。如隧道进出口洞脸及仰坡的浆砌石护坡,立交桥区的工程护坡等。但是,火电厂灰场的中间隔堤、灰坝坝坡的植物护坡和综合护坡,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④植物护坡和综合护坡可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当边坡较为稳定时,对路堤、路堑采用的综合护坡如方格网骨架、草皮护坡、浆砌片石方格网等,就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因其保持水土及生态功能明显优于纯粹的工程护坡。对于没有不良地质、坡度较缓的稳定坡面,如果主体设计采用单纯工程措施护坡,那么在方案编制时应和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协商,将护坡形式改为综合护坡或者植物护坡,并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4.6 拦挡工程亦应进一步区分

①燃煤电站贮灰场的灰坝属主体工程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水土保持方案应对其水土保持功能进行评价,不应将其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但坝坡的综合护坡可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②冶金及其他有色金属生产建设项目尾矿库的尾矿坝、冶炼渣库(赤泥库)挡渣坝不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当主体设计的等级和标准低于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时,应调整设计标准。在有色金属项目采矿部分的排土场后专门设置的挡水坝,也不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但是排土场(废石场)的拦渣坝、挡渣墙则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③井采矿排矸场的挡矸墙、拦矸坝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露采矿排土场的挡土墙、挡土坝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④水利水电工程弃渣场的挡渣墙、拦渣坝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公路铁路工程路堑、路堤的挡土墙不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⑤管道工程横坡段和顺坡段边坡挡墙不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而穿(跨)越河(沟)道的护岸工程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⑥江河湖海的防洪堤、防浪堤、抛石护脚等措施,不能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但以管道大开挖方式穿越河道及桥涵设置的上下游护坡、施工围堰,露天矿的外排土场拦挡等均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4.7 其他情况

①永久占地范围内的场地和道路硬化一般不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只有采用透水形式的硬化路面才可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根据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确需补充硬化措施的,也可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②土地整治工程、表土剥离及其临时防护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③台阶式布置的厂区内不同高程地块之间或与厂外连接的挡土墙,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但厂区围墙不应计入。

5 结 语

通常,主体设计文件在可研报告中提及的水土保持工程和计列的水土保持投资精度都不够,审查会只是确定了推荐方案和主要内容,对专题评价都留了口子,要求在报批可研报告时予以替换,即可研编制单位在报批可研报告时,需将水土保持方案等专题报告的内容、要求和投资进行归口,并做到与专题报告一致。只有对已经开工的项目,后补水土保持方案时,才统计主体工程已经实施了哪些措施,并计列投资。

主体设计单位已经考虑的水土保持工程和方案编制单位根据水土流失防治需要配置的水土保持工程共同构成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其图纸、工程量、投资等均应在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后续设计文件中归类、落实,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和审查单位各负其责。凡是仅有定性描述、没有相应图纸、工程量的文字描述,均没有达到可研深度,均需在水土保持方案中分类进行典型设计,估算工程量和投资。

值得说明的是,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紧密结合,不可割裂开来。在初步设计中,应将水土保持工程按方案确定的设计标准落实到具体位置进行设计,编入主体工程技术文件,形成整体设计方案。同时,抽出水土保持工程的设计图纸汇编成水土保持专篇,落实概算,分组专门讨论是否达到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要求。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更是需要按照区域或地段,与主体工程一并进行定位设计。

S 157

C

1000-0941(2010)11-0006-03

赵永军(1969-),男,河北石家庄市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博士,主要从事水土保持管理与咨询工作。

2010-07-05

(责任编辑 孙占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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