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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中联动机制的应用

2010-02-13胡志国

中国水利 2010年2期
关键词:采砂领导小组海事

胡志国

(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241000,芜湖)

一、开展联动机制试点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2007年8月,经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安庆海事局、芜湖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共同协商,在上述机构之间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联动工作机制。

1.主要任务

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法规政策;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确保长江防洪和通航安全;严厉打击因非法采砂而引起的暴力抗法行为,维护水上治安,保障人员安全;打防结合,各司其职,加大巡查密度和力度,出现重大案情互相配合、协同作战;加强对可采区现场监控,维护采砂现场管理秩序;以打击小型采砂船为重点,不定期组织开展清江联合行动,遏制非法采砂活动反弹;构建情报信息网络,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快速反应、联手查处的工作格局;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及时沟通采砂管理情况,研究和商定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与对策。

2.组织构成

成立长江安徽段采砂管理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联动领导小组),其成员单位如下:组长单位为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成员单位为安庆海事局、芜湖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芜湖分局。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安庆市、巢湖市、池州市、铜陵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按区段分别成立长江干线安徽段采砂管理联动现场工作小组(简称现场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现场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均由相应的河道、海事、航运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3.工作职责

联动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为统一组织、全面领导,审定联动方案、管理办法,研究决定联动的重大事项,每年召开两次联动领导小组会议,分别在每年禁采前和解禁后首次开采前,通报阶段工作情况,部署禁采及开采管理工作。

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为组织起草联动方案和有关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各区段工作,监督检查联动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有关情况进行信息跟踪、记录、总结,处理现场工作小组上报的有关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总结阶段工作,部署下阶段工作。

现场工作小组主要工作职责为组织、领导本区段采砂管理工作,贯彻落实联动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制定本区段具体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并负责实施,各部门每个月通报一次采砂管理情况,需采取较大行动的报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4.运作方式

凡涉及长江安徽段全局性的清江行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牵头组织,负责统一指挥和调度,并通知沿途长江海事、长江航运公安机关派员配合。

涉及长江局部河段的清江行动,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采砂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必要时,通知辖区内长江海事、长江航运公安机关派员配合。

定期或重要时段(如汛期、枯水期、节假日、春运期间、“两会”期间等)组织开展的全河段联合执法行动由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牵头,事前组织召开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行动方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及时向基层单位贯彻落实,并积极组织人员参与联合执法行动。

长江海事、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可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及长江采砂管理形势与任务需要,单独开展执法行动并在行动结束以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反馈。

在省境长江河道内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根据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可不受区域限制,交叉进行,联动成员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对在联合执法行动中抓获的非法或违规采(运)砂船,应统一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或根据被查获的采(运)砂船的具体违法事实和情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决定是否移交给案发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长江海事、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巡查,单独执法时查获的非法或违规采(运)砂船,可根据本部门的职权范围依法处理,超出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将被查获的采(运)砂船移交给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可采区采砂现场的监督管理应以可采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采砂管理机构为主体,长江航运公安机关行使公安管理事权,海事部门根据本行业有关规定,在维护长江交通安全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及沿江设立的联动现场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均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确立一部供成员单位之间相互联系的电话,明确联系人,确保信息畅通。

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需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由成员单位轮流主办,会议经费由主办单位承担。会议主要内容是通报长江采砂管理情况,总结交流采砂管理经验,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取得共识基础上研究制定下一步采砂管理工作计划和方案。

5.纪律要求

联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依法接受监督,并在联动工作中加强配合和协调。联动单位应当依法高效地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遵守法定程序。

二、联动机制建立后的主要成效

1.发挥了综合执法威力,增强了执法力度

联动工作机制建立以来,各部门各司其职、目标统一、协同作战、高效推进,形成了坚强有力的执法团队,有力震慑和打击了非法采砂者的嚣张气焰和非法采砂行为,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展示了联动机制所发挥出的综合执法威力。

2.部门执法资源有效发挥

联动工作机制建立以来,各部门齐抓共管,加强政策研究,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实现了信息、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的共享,海事和公安部门在长江沿线的执法队、派出所为打击长江河道非法采砂提供了有力支持,使部门间资源有效发挥。

3.提高了采砂管理现代化水平

综合运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无线网络视频监控技术开发建设了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远程数字监管系统,在可采区现场监管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联动机制建立后,水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的采砂管理工作中协商利用海事部门的VTS可视系统,提升了对采砂管理的全天候监控能力,提高了长江采砂管理信息化水平。

4.确保长江采砂处于可控状态

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以来,各成员单位联合执法,强化整体意识,利用各自部门的执法权限互相配合,优势互补,有效遏制大中型采砂船非法采砂,同时加大了对小型采砂船的查处力度,通过严打重罚,有力地震慑了不法人员的偷采行为,使长江采砂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5.有利于长江采砂长效管理

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以来,成员单位实时进行联合执法,定期会商,并根据各自部门的规定与规范要求,针对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和商定长江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与对策,进一步完善采砂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各项制度,不断总结经验,形成联动的长效机制。

三、建 议

1.加强对“三无”船只的综合治理

公安部门肩负着水上治安的重任,而非法采砂容易引发水上治安事件。非法采砂直接涉及“三无船只”的管理,并常常伴随着碍航等水上交通违法事件的发生,因此,水利和海事部门各方要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强化在法律框架下的合作,强化对各类涉砂船舶的综合治理。

2.切实运用好法律武器

目前对不在偷采现场直接抓获而是由小型吸砂船偷采后运到停泊地点的带泵人如何处罚是执法中的一个难点,因调查取证困难,仅依据现有采砂管理法规进行处罚证据不足,给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带来很大难度。应该共同研究运用刑法、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打击非法偷采江砂的组织者、幕后策划者。

3.加大对沿江砂场的综合整治力度

目前,沿江砂场大多缺乏统一规划,管理比较混乱,经营不规范,给非法采(运)砂船特别是小型采砂船偷采江砂就地销赃打开了方便之门。对此应运用联动机制,加强对沿江砂场进行综合整治。

4.提高长江采砂管理现代化水平

可结合数字长江建设,建设覆盖一定范围和重点区域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远程可视化实时监控系统,全面提升对采砂管理的全天候监控能力,不断提高长江采砂管理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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