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中的伦理道德再思考
2010-02-13王红丹郭建新樊栓良党永辉朱波峰
王红丹,郭建新,樊栓良,党永辉,朱波峰
(1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2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陕西 西安 710061)
亲子鉴定试验的方法已发展到今日的分子生物学检验水平,与从前相比,其可以使肯定生物学父子关系的准确率达 99.99%,而否定生物学父子关系的准确率几近 100%。正由于此,它被广泛应用于刑事侦破和司法鉴定,解决了许多司法难题。我们看到亲子鉴定技术带来的利益同时也要看到其存在的问题,例如亲子鉴定问题在法律上是一个空白点,国家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来认可或规范其程序及效力。[1]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个过程,它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对亲子鉴定中的伦理道德思考就显得格外重要。
1 对亲子鉴定机构的行为思考
由于亲子鉴定这项高科技含量技术可以直接带来经济效益,致使亲子鉴定机构越来越多,甚至一些无司法鉴定资质的实验室也竞相开展这项业务。随着亲子鉴定数量的增多,尤其是不良鉴定数量的增多,引发的家庭悲剧也在增加。因此,我们不得不对亲子鉴定混乱的市场进行思考。
1.1 鉴定机构的有关规定值得思考
有的鉴定机构为了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甚至提出“委托人不必提供任何证件、照片,可以不提供真实姓名,通过邮寄样本的方式获得结果”。[2]这种做法,即使鉴定人员可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却无法保证送检材料的真实性,这就有可能为激化当事人家庭矛盾埋下重大隐患,有悖于“鉴定人需树立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的思想”。[3]另外,这种规定肯定了只针对生物标本的鉴定和匿名鉴定,而这两种情况很难保证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权,有悖于“鉴定应严格依照知情同意”[4]的原则。由于这些鉴定大多是因家庭纠纷,且大多是单方提起鉴定,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的情感利益、经济利益等,进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1.2 亲子鉴定广告越做越响
亲子鉴定广告随处可见,有些鉴定机构还人为地降低鉴定费用,搞起了价格竞争。其中一些宣传报道使人们对亲子鉴定的认识出现了一些误区和问题。人们越来越相信亲子鉴定的结果是 100%正确的,因此,更加轻易地运用亲子鉴定方法解决夫妻猜疑等问题。这似乎与“自主和尊重”的原则相悖。尊重包括知情同意和保护易受伤害的人和人群,[5]鉴定人员应保证每一个委托人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自主地参加鉴定,而不是加大鉴定宣传,夸大鉴定效果,吸引人们进行鉴定。另外,越来越多的鉴定量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更有可能引起社会的不稳定,产生信任危机。
1.3 鉴定分档让人无法理解
目前,我国多数亲子鉴定实验室采用 STR分型技术做亲缘关系鉴定的检验工作,然而有些鉴定机构却将鉴定分为高精确档和精确档,分别有不同的标价。鉴定程序有其规范性,鉴定结果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鉴定结果要求准确无误,也就是说对一种检材而言是不允许出现不同鉴定结果的,在这种意义上,无法解释鉴定机构提出的高精确档和精确档。鉴定人应当忠于科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依法执业,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方法、手段探求事实的真相,尽职尽责地为委托人服务。[3]分档鉴定有悖于以上职业道德基本标准。将鉴定分档是为了使个人利益最大化,但却没有考虑到社会整体利益是否受损,这种行为不仅荒谬,而且没有必要,有诈欺之嫌。
1.4 保护隐私被拿来掩盖不良鉴定
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鉴定机构多方增加鉴定量,甚至不考虑委托人真正的鉴定目的,比如有些人利用亲子鉴定做产前的性别识别。我们知道,国家法律禁止做产前性别识别,并且严禁非法堕胎。近年来类似这种不良亲子鉴定的案例越来越多,然而鉴定机构似乎本着保护委托人隐私的原则,在不了解鉴定动机和委托人的情况下,就接受鉴定请求,这样更容易出现不良鉴定。因此,鉴定机构应当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只有这样,亲子鉴定这项业务才不会被滥用,才不会引起鉴定领域的混乱,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
综上,亲子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造成的不良社会效应,主要由于不当的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关系而造成的,它从个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选择自己的行为。社会群体应该从谋求社会利益最大化出发选择自己的行为,只有具有共同的行为标准,社会矛盾才可以得到调节,个人与社会关系才会臻于完善与和谐。
2 对委托人的伦理道德思考
亲子鉴定对于维护当代中国人的婚姻和家庭伦理,抵制性随意和性堕落,打击性侵害和性犯罪,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但同时,它也给婚姻和家庭伦理带来一系列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2.1 亲子鉴定中女权被侵犯
家庭纠纷中先提起亲子鉴定的往往是男方,且时常有单方提起鉴定的事情发生,置男女双方的权利于不平等的地位,客观上强化了“父权中心”这类有悖于现代家庭伦理文明的旧道德。在现代社会,男女平等是衡量婚姻和家庭伦理关系的重要道德标准之一,针对亲子鉴定这一问题,应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但即使这样,也无法避免亲子鉴定对女方人格尊严的损害。亲子鉴定数量的增加,表明家庭这个基本的社会单元已逐渐出现了信任匮乏的现象,说明在当今社会,安全、信任和归属感越来越少,也说明女性独立于生育之外的自身价值和意义仍被漠视。呼吁鉴定人慎重提出鉴定要求。
2.2 亲子鉴定中人们忽视了家庭的意义
性与爱的分离使凑合式家庭越来越多,人们不再重视家庭的意义,用亲子鉴定来证明血缘关系,说明人们看重的只是自然的血缘关系。大家只是顶着一个道德的帽子享受或追求着自己内心的感情,但这感情却不一定是跟自己的配偶。如果家庭的功能只被简单地理解为延续生命,那么家庭还有存在的必要吗?人们将家庭的地位放在何处?人们是否遵守着家庭伦理?值得我们思考。
2.3 亲子鉴定中子女的利益可能受到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尽管这样,也有可能伤害到子女的利益,不论鉴定结果如何,都会影响父子感情,若是否定结果,“子女”就有可能沦落到无人抚养的地步。这有悖于亲子鉴定的不伤害原则,亲子鉴定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那么青少年的权益谁来保护?这之间就发生了利益冲突。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从根本的意义上说是一种社会关系,它不能完全还原为血缘关系,感情因素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不能忽视家庭中存在的社会伦理。
2.4 亲子鉴定中胎儿的生命权有可能受到侵犯
我国目前对人工流产、引产没有特殊限制,不少胎儿仅仅因为不是“某特定父亲”的骨血或者不是理想性别而遭到扼杀。胎儿是有生命的人的前体,应当受到尊重。
3 亲子鉴定的限制和管理
3.1 完善亲子鉴定立法
要建立统一的亲子鉴定管理机构、严格限定亲子鉴定范围、建立亲子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认证制度,要建立亲子鉴定复检制度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3.2 宣传伦理道德
夫妻双方应遵循婚姻和家庭伦理的道德规范,建立互信机制,抵制婚外性行为。鉴定人要严格按照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来进行鉴定,树立维护社会稳定的思想,忠于科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依法执业,尽职尽责地为委托人服务。要维护职业声誉,遵守社会公德,陶冶品行,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在职业活动中,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秘密。
加强个人道德建设。当今社会存在道德危机,主要是因为人们有着不同的道德意识标准。只有人们共同遵守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才能使个人道德意识和群体道德意识相统一,也才能使社会和谐地发展。人们应该从起点出发,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从而达到个人与社会和谐发展。
[1] 贾双林.亲子鉴定的证据是法律上的空白点[N].青年时讯,2001-06-22.
[2] 钱玉萍,刘扬,孙元学,等.一言难尽亲子鉴定 [J].社区,2005,(12):55-56.
[3] 娄友球,邓素兰.江西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M].南昌:江西司法出版社,2005.5.
[4] 邱仁宗,翟晓梅.生命伦理学概论[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3.
[5] 何伦,施卫星.生命的困惑——临床生命伦理学导论[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