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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带班下井:“不走样”方能见成效

2010-02-12本刊评论员

中国煤炭工业 2010年11期
关键词:下井矿工煤矿安全

文/本刊评论员

领导带班下井:
“不走样”方能见成效

文/本刊评论员

古人云: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

“领导下井”,近来成为出现在各种媒体上的一个高频词汇。

10月7日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正式实施。《规定》是国家安监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特制。

《规定》对于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提出刚性约束,就带班下井的责任主体、履职细则、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予以翔实规范。

《规定》甫一出台,即引起广泛热议。甚至出现“领导下井是陪死”这种怪论,不过,其逻辑与情理之谬,不值一驳。倒是舆论一致解读认为,这是一项针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铁腕规章,是切中煤矿安全管理弊病的有力举措。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业界和舆论普遍指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是如何确保这一制度的贯彻落实,以及在执行上不打折扣,使制度设计产出预期效果,而不至成为“一纸空文”。

铁腕规章切中矿难“命门”

近年来,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趋于好转,但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以今年上半年为例。全国煤炭行业共发生5起特别重大事故,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很大。比如,今年1月5日,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谭家山镇立胜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34人遇难,经调查,认定为一起“责任事故”;3月28日发生的王家岭透水事故,38人遇难,也被认定为 “责任生产事故”;6月21日发生的河南平顶山矿难,49人遇难,被认定为“特别重大的爆炸责任事故”……这些矿难几乎都被认定为“责任事故”,都不同程度存有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彻底,管理混乱,监管缺失等弊病,特别是,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没有严加落实。那么,最该对事故负责的人,自然是煤矿主要领导。

煤炭行业作为一种高风险行业,应时刻绷紧安全弦,处处“防患于未然”,同时,更应积极寻求有效的、超越其他行业的“强力”管理手段。“领导带班下井”,不能也不可能是根治矿难的“灵丹妙药”,但对于目前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来说,确实是一种最“廉价”和有效的举措。

不妨举一个相似的例证。“二战”期间,厂商供应给美国军方降落伞的合格率达到99.9%,但美国军方要求必须达到100%,否则,在1000名伞兵中,就会有1人因降落伞质量不合格而牺牲。厂商不以为然,认为任何产品都不可能达到100%合格,除非“奇迹”出现。后来,美国军方在验货时,决定随机挑出一个降落伞,让厂商负责人装备上身后,亲自从飞机上跳下。采用该方法验货后,降落伞的合格率竟达到了100%,真的出现了“奇迹”。

从生物学的角度讲,人人都有“避险趋安”的心理需求。如果将一项制度设计的初衷和执行者的切身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就能促使其产生感同身受的责任感,将相关规则严加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无疑是将其切身利益包括生命安危,与一线矿工紧密“捆绑”在了一起,在“避险趋安”的心理驱使下,就会严加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程,以此倒逼企业切实加大安全投入,进行科学、规范生产,最大限度地避免事故的发生。

毋庸置疑,领导下不下井结果迥异。在宽敞、舒适的办公室思考问题、处理事件是一种情态,在阴暗、逼仄、危险的巷道工作又是一种情态。据报道,有县委书记下井后在爬行通过狭窄的巷道时,曾被吓哭。可以想象,这是因巨大的心理反差和震撼引起的强烈情感反应。有了这种感同身受的情感体验,作为煤矿领导,就会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意识,真正将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实践证明,矿领导下不下井,对于安全生产有如天壤之别。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吕日周在任长治市委书记时,就制定了“县委书记、县长必须下井”的制度,从2000年执行到现在,结果是煤矿数量、产量占全省十分之一的长治基本无矿难。正如国家煤监局局长赵铁锤所说,此前许多事实和实践经验表明,只要煤矿领导坚持带班下井,相当一部分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特别是煤矿发现严重险情时,带班领导在采取立即停产、排除隐患、组织撤人等紧急处置措施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更进一步讲,“领导带班下井”这一制度的善意之处,体现在将人的生命、健康、价值、权利和尊严,作为现代企业追求的最高价值理念。现代企业,不只是生产技术力量的先进,管理方法的高效、科学,更应体现在以现代文明价值理念为根基,即对生命、健康、价值、权利和尊严的推崇。唯有如此,才是现代企业的长青之道。

“领导带班下井”关键在执行

以惯常思维,人们常常将某种无法根除的社会或行业积弊归结于制度的缺失。然而,对于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来说,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法制保障体系渐趋完善。差就差在对相关法规的执行上。

其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也并非新规,在2005年至2007年,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先后下发三个“指导意见”规定了该项制度,但落实情况难尽人意。特别是对那些层层转包的小煤窑来说,“带班下井”制度形同虚设。

可以说,执行力的大打折扣,已成为煤矿安全管理的一大弊病。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一些煤矿以种种对策来“制衡”法规的约束。如最近,广西河池朝阳煤矿突击提拔了7名矿长助理下井带班,而包括矿长、副矿长在内的5名主要领导却稳坐在办公室里。

如果没有强力的贯彻执行,再好的法规也只能是一种徒具形式的摆设。那么,究竟如何监督领导带班下井,不妨从以下几方面来执行。

其一,切实改变以往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单一监管模式,构筑由政府监管部门和矿工以及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多边、立体监督体系。

在当前矿工的表达权、监督权都处于相对弱势的现实语境下,应健全以工会为主要载体的矿工维权组织,真正使矿工成为监督的权力主体,使他们敢说话,监督有保障、见实效。比如,公开举报电话,让矿工举报领导不下井的现象;对不下井的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等。同时,强化社会监督,各级人大、政协有权力进行日常监督,上报并向社会公开监督结果;发挥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媒体及民间组织等非利益关联方的作用,构筑立体的监督体系。

其二,切实改变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方式,打破以往走过场的陋习,不定期让各级政府监管人员也“下井”工作,以实地监督煤矿领导的“下井带班”情况。对监管人员履职不力者,严加问责。这样,就将政府部门监管人员、矿领导、一线矿工的切身利益“捆绑”在一起,以此促使监管职能真正落实到位。

其三,切实加大惩治力度,对于没有履行带班下井的矿领导及舞弊弄假者,严加问责。加大经济处罚力度,“要罚得他们翻不起身来”,以此形成强力的震慑力和高压态势。此外,对发生事故而没有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一律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切断其异地任职的退路,使其终身不得任职煤矿领导。

古人云: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希望所有煤矿都能够切实贯彻执行“领导带班下井”相关法规,各级行业监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能,真正让“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到位,成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道强力屏障。

(责任编辑:厉克 庞永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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