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玻璃3C现场检查中存在的一些“误区”
2010-02-12汪如洋
汪如洋
(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北京 100024)
目前,由于3C注册检查员培训均由各认证机构自己举办,没有统一的培训教材,从而导致对《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以下称《要求》)的理解有所差异,在安全玻璃3C检查记录评审时,常常发现有些检查员对检查准则“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理解不够准确,出具的不符合报告不能和检查准则准确对应。笔者根据从事产品认证15年的体会,针对一些常见的理解偏差进行论述,提出了作者自己的理解观点,供同行们探讨。
1 职责和资源
1.1 质量负责人的任命
《要求》1.1规定:“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
一般情况下,工厂最高管理者应书面任命一名有胜任能力的质量负责人,并在任命书中明确质量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以便相关人员均知晓。但在一些小型企业中,虽然没有书面任命,但询问相关人员均知道何人为质量负责人,则不宜出具“无质量负责人任命书”这样的不符合报告,因为《要求》中并没有说必须书面任命。此外,质量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在任命书中规定,也可以在其他质量文件(如质量手册、岗位职责权限)中规定,不能因任命书未规定职责和权限而出具不符合报告。
1.2 人力资源
1.2.1 人员能力
《要求》1.2规定:“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此规定着重点在结果,即人员的实际能力,因此判断工厂是否满足此要求时,应在现场检查后期、对与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全部人员抽样检查完成后才能得出较全面的判断,而有些检查员不适当地把ISO9001的要求强加到3C认证中,认为应有能力需求、评价记录等过程记录,否则出具不符合报告。笔者认为检查此条款时应在检查的全过程中评价人员的能力,评价记录只要有岗位资格确认记录即可,如:上岗证、标注了岗位的胸卡,资格证书、岗位编制表、已确定岗位的花名册等。
1.2.2 培训
虽然《要求》中并没有明确培训要求,但为了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尤其是对新建企业的员工和新招聘的员工,在检查准则或产品标准有变更时、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有变更时、质量体系文件有变更等情况下,也应实施相关的培训,保存培训记录。但对于相关人员已具备了必要的能力、体系运行正常、相关认证要求无变更的企业,不必强求有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1.3 认证标志管理
《要求》1.1C)规定:“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境内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认证标志”;第十五条规定:“认证标志的印刷、模压设计方案应由认证标志的申请人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
有些检查员混淆了未加施3C标志和3C标志未备案的概念,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未对认证产品加施3C标志时,出具的不符合报告为:“3C标志未备案,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正确的的不符合报告应为:“认证产品出厂前未加施3C标志,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此外,有些中空(安全)玻璃认证企业自己不生产安全玻璃,只是将外购的安全玻璃制成中空(安全)玻璃认证,而外购的安全玻璃上已有3C标志,若再在玻璃本体上加施3C标志容易造成混乱,此种情况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可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加施3C标志。
2 文件和记录
2.1 质量计划
《要求》2.1规定:“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
这里《要求》并没有规定必须要有单独成文的质量计划,可以是类似文件,只要质量计划的内容在其他文件中有规定即可,因此,笔者认为质量计划可以是一份单独的文件,也可以是若干文件的组合,作为单独文件时,相同内容可引用其它质量体系文件。不能因为企业没有文件化的质量计划而出具不符合报告,关键要看质量计划的内容规定是否完整、合理。
2.2 文件和记录的控制
判断文件和记录的控制是否符合《要求》规定时,应在现场检查的最后进行,不能以偏概全,只在文件和记录控制的主管部门检查后就得出结论。此外,文件“受控”标识并不是必须的,应通过文件的批准、发放和回收记录、文件是否及时更新来判定文件的受控状况。
3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要求》3.2规定:“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在现场检查时,检查员常常比较关注关键原材料的进货检验和验证,对定期确认检验关注不够,由于有些关键原材料企业不具备检验条件,只能进行验证,故定期确认检验就很有必要。
定期确认检验是为了确保关键原材料能持续满足要求,对关键原材料的全部或部分质量特性实施的定期检验。检验的项目和频次通常由工厂确定,也可由工厂和供应商协商确定,但频次最长不宜超过两年。定期确认检验可由工厂、供应商或第三方实验室来实施。定期确认检验的规定应包括:检验的依据、时机、频次、项目、方法、记录或报告的要求、提交方式等。如工厂采购的是获得3C认证的关键件,只要这些证书有效,可作为定期确认检验的证明。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 过程控制
《要求》4.3规定:“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企业是否对适宜的过程参数进行了监控,主要根据生产设备的先进性、稳定性、操作人员的素质来判定,如果已有电脑自动记录、保存,可不必书面记录。检查员不宜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强求企业必须记录很细节的过程参数(当然必要的参数还是要监控的、记录的),因为检查员的经验和知识对该企业可能是不适用的。
4.2 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要求》4.4规定:“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由于风栅堵塞造成钢化玻璃碎片不合格是钢化玻璃生产企业常见的现象(钢化玻璃国抽不合格企业调查结果显示,大约有一半企业不合格的原因是风栅内部有杂物,未及时清理,造成风栅局部堵塞而使玻璃的碎片状态不合格)。因此对钢化玻璃认证企业现场检查时应重点关注风机房的清洁程度、风栅出风口的检查、维护保养,应特别关注文件规定的合理性、实施情况及有效性。不能只简单看一下文件和记录就作出判断,这就需要检查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否则很难作出正确的判断。
4.3 过程检验
《要求》4.5规定:“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过程检验不必拘泥于形式,可根据企业的人员能力、质量稳定性选择自检、互检、抽检等形式,只要有规定、并按规定实施,能保证过程产品的质量即可,不宜要求企业要有详细的检验记录,只记录合格数和不合格数也是可以接受的。
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4C—028:2009)附件6规定了确认检验项目及最低频次要求,但没有规定例行检验的项目。企业一般会把外观和尺寸检验列入例行检验项目,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对外观和尺寸进行例行检验,对于管理完善、质量稳定的企业,将外观和尺寸作为确认检验项目进行抽检也是可以接受的。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6.1 校准周期
《要求》6规定:“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由于有些检验设备不是强检设备,出具的校准证书上并没有规定校准周期,有些检查员往往会根据自己的理解,认为检验设备已超过了自己认为合适的校准周期而出具不符合报告。其实有些量值不易变化、使用不很频繁的设备可以有较长的校准周期,如安全玻璃冲击试验所用的钢球和霰弹袋,只有妥善保管,其量值一般不会发生变化,假如企业规定5年的校准周期也是可以接受的,但前提是企业已规定了5年的校准周期,并且在检验前对钢球和霰弹袋进行检查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如严重锈蚀或破损)。
当同一种检验设备多于一台时,应关注企业是否对每台设备均编制了独立的编号,检查员出具不符合报告时也应明确设备编号。
6.2 校准状态标识
《要求》6规定:“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一般使用校准状态标签来标识,标签可以购买,也可以自制,但最起码应有校准结论和有效期,并应贴在设备明显、同时又不易损坏的位置上。检查员应关注是否把标签贴在钢球、霰弹袋等冲击体上,因为贴在冲击体上时,试验后很容易造成破损,对于质量较轻的冲击体,还会造成质量变化、冲击接触状态变化等影响试验精度的现象发生。
7 采取纠正措施的时机
《要求》7规定:“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
出现不合格品时,并不是所有情况下均应采取纠正措施,应在权衡成本和后果的关系后决定是否采取纠正措施。这就要求企业在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中明确规定何种情况下应采取纠正措施。
有些检查员在检查此条款时只关注不合格品的控制,忽略了纠正措施的要求和实施。笔者认为首先应检查企业是否在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中应明确规定了采取纠正措施的具体情况: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顾客投诉时、产品合格率低于规定值时、某一时间段内不合格品的数量(个数、面积或产值)大于规定值时、产品安全性能不合格时等等,不宜用“出现严重不合格品时”等表述含糊、操作性差的词语表述。同时应查阅生产、检验记录、顾客反馈记录等,看是否发生了上述不合格,是否按规定采取了纠正措施并按时实施和验证。
8 内部质量检查
《要求》8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有些检查员在检查企业的内审时,按照外审的要求,发现企业出具的内审不符合报告后未附整改材料时, 出具了不符合报告。笔者认为此时检查员应验证企业是否确实采取了纠正措施,已发现的不合格是否重复出现,若没问题,而且企业也记录了纠正措施和实施验证情况,则不应出具不符合报告。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要求》9规定:“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有些检查员认为既然一致性控制涉及到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所有过程,则应保存一致性控制的所有实施记录,若没有则认为未对一致性进行控制而出具不符合报告。笔者认为此做法不妥,因为只有与质量有关的因素发生变更时,才需要对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未变更时按《要求》控制即可),而控制的过程也并不一定非要形成记录。因此笔者认为:检查此条款时,应重点关注一致性控制的结果,如现场一致性抽检的结果、关键原材料变更、产品参数变更是否获得认证机构批准等,同时可通过询问的方式了解若主要操作人员、设备、工艺等发生变化时如何保证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等,若上述检查结果均满足要求,则不应出具不符合报告。
在检查关键原材料变更时,除了观察现场使用的关键原材料是否在认证机构批准范围内,还要查阅企业的采购记录,检查是否采购了非批准范围内的关键原材料用于批量生产(不包括少量试用产品),若有,则也应出具不符合报告。
10 玻璃的防护
《要求》9规定:“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企业可能会根据产品的种类、规格、顾客的要求、运输情况、设备先进程度等采取不同的防护方式、如间隔条隔开、棉线隔开、全面积纸衬垫、四角衬垫,甚至玻璃间无隔离防护等,检查员不应按照自己的想法要求企业采取某一种防护方式,否则就认为企业未对玻璃进行合适的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