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问题与治理对策思考
2010-02-11隋红军张荣珍陈会欣管廷武杨宝武
隋红军 张荣珍 陈会欣 管廷武 杨宝武
1 山东省诸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62200)
2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医院(262200)
1 现 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各级政府、有关监管部门以及尘毒有害作业企业,对职业卫生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强化监管,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健全防护设施,促进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落实。
山东省诸城市在这方面采取抓关键环节、抓重点企业等一系列监管措施,有效控制了职业危害,职业卫生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该市属沿海对外开放城市,全国百强县。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业企业迅速膨胀,随之带来的职业危害日益凸现。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职业危害因素对从业职工身体健康危害,预防、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对职业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用人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推进了职业卫生工作的深入开展。具体工作中,该市首先摸清本底。每年进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现状调查,采用统一印制的调查表格,按照“先大企业后小企业,先高毒企业后一般企业,先城区、街道后乡镇”的要求,对企业进行普查。2009年共调查企业114家,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有8700余人;行业涉及到化工、纺织、冶金、建材、机械、印刷、家具制造等,其中印刷业18家,家具制造业7家,化工业5家、机械类56家、冶金铸造业6家、轻工纺织业12家、建材类5家、其他类5家。有毒有害因素主要有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等,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再是强化宣传,利用各种媒体以及举办职业病防治知识讲座,发放明白纸等形式,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知识,让社会各界、用人单位和企业职工充分了解职业危害、职业病的预防措施,以及依法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加强部门协作,依法监管。建立和完善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协调机制,卫生、安监、劳动、建设、经贸、发展改革和工商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规范,各司其职,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集中联合行动等措施,强化对职业卫生的监管,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健全防护设施,严把有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和流通以及使用关,并根据的实际情况进行危险度分析,实行量化分级管理,按照A、B、C三类分类实施监管,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以及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障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2 问 题
2.1 部分用人单位没有正确处理职业卫生与企业发展的关系,特别是规模小、利润高的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职业危害,认为只要有了企业效益,一切问题会迎刃而解,职业卫生抓与不抓,无碍大局。有的甚至把职业病防治与企业发展对立起来,认为办企业就产生职业危害,过多强调职业危害,招工难、管理难,上设备处理和控制职业危害,浪费资源、时间和精力,影响经济效益,从而没有坚持“三同时”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等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不能及时申报,前期预防工作措施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均未达到法定要求,职业病发生的潜在隐患大量存在。
2.2 用人单位刻意回避职业危害
如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方面,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能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更有甚者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职工不知其危害、后果以及防范要求和应急处理措施。同时,也没有对职工尤其是对进入企业的农民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不能使其充分掌握预防职业危害的有关常识以及注意职业危害预防以及自我防护。少数企业已知职业危害因素超标严重,而采取岗位轮换、短时间辞退职工的办法,隐瞒职业危害,逃避职业病防治责任。对于受职业危害而发病的职工,用人单位不愿按《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提供发病人员的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史以及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相关资料,给职业病的诊断、鉴定设置重重障碍,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前些年时风集团所发生的苯中毒事件以及近期河南的“开胸验肺”事件就是例证。
2.3 企业职工自我保护意识淡漠
部分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明知工作场所有毒、有害,但置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于不顾,企业配套的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不使用,甚至有的将防护设施拆毁,自愿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拼命加班加点,以牺牲个人健康甚至生命为代价,追求工效与工资,一旦发病后悔莫及。
2.4 职业卫生监管机制有待完善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卫生执法主体为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检验和评价及职业卫生中介机构的资质认定等。但受诸多因素如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经费匮乏、监管任务繁重等的制约,履行监管职责力不从心。2003年中编办把职业卫生监管的部分职能划给安监部门,而到目前为止,《职业病防治法》没有进行修改或修订,执法主体仍是卫生行政部门,安监部门履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似有师出无名之嫌。现行体制下卫生、安监部门左右为难,卫生部门执法受到中编办职能调整的制约,安监部门监管法律不予支持,致使责任不清,势必出现职业卫生监管无所适从的局面,可能带来较多的行政和法律摩擦,严重的会引起法律争议和诉讼。
部分企业虽然设立了相关管理机构,但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把各项职业卫生工作落到实处。有的制定了规章制度,但没有严格执行,部分企业内部的职业卫生管理基本上流于形式。
上述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除部分企业追逐高额利润是主要原因外,地方保护也是重要因素,不少地方急于发展经济,对存在职业危害的项目或企业,明知需要督促整改,但往往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力推动,甚至在有的地方放任自流。
3 建 议
3.1 强化政府责任,严格目标考核
职业卫生工作说到底是政府的责任,建议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各有关各部门考核指标体系,定期考核,落实奖惩。特别要加强乡镇(街道)和职能部门的考核,督促其强化对所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管理,从基层抓起,抓薄弱环节,整体推进职业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还要强化对用人单位的问责,责成其进一步完善防护设施,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职业危害,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同时,要健全职业卫生监管机构,配备得力人员具体实施监管。要实行严格的监督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确保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3.2 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宣传
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工业企业的职业危害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减少和控制职业危害可不容缓。因此,首先要面向全社会宣传职业卫生工作,让社会各界都了解职业卫生知识以及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形成全社会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工作的局面。再是加大对《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特别是强化对用人单位、企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的宣传,通过宣传让其掌握相关法律规范及其权利义务,依法控制职业危害,搞好职业病的防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另外,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职业病防治先进典型,树立样板。同时对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和跟踪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职业卫生工作深入开展。
3.3 从源头抓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在招商引资、企业审批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职业危害问题,严格准入标准,对涉及职业危害较大、较多的项目,必须经过多部门联合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对已通过审查批准的企业,督促其严格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对所用的设备和生产材料进行全面检查,严禁使用不明毒性的化学品,对没有明确名称,以代号来代替的不明毒性的化学品,一律要向供应商索取相关成分的资料,同时制订出相应的注意事项、卫生应急措施等,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控制职业危害。
3.4 明确部门职责,理顺监管体制
实践证明:职业卫生管理落实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部门监管,只有进一步强化监管之职,才能解决企业存在的职业卫生问题,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首先要明确部门职责,并建立联动机制。还要解决多头执法问题,避免交叉执法、重复执法,维护职业卫生法律的严肃性,确保职业卫生监管到位。
第一,要强化卫生部门的监管、监测责任,责成其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行使监管职权,对违法者严厉查处;第二,要强化安监部门的责任,责成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督促整改,对违法者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第三,要强化劳动部门监管之职,督促其严肃劳动合同管理,强化对用人单位违规违法问责等;第四,要强化对用人单位的问责,监督其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健全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职业卫生档案,完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狠抓各项职业卫生工作的落实。
3.5 健全职业卫生监测工作机构,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职业危害监测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如若没有健全的机构和适应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很难履行监测职能。现行体制下必须建立健全相应机构,配备懂专业、熟练掌握监测技术人员,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健康等,按照有关规范进行监测,并建立评价制度,同时还要强化监测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监测水平,为职业卫生监管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