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几点建议

2010-02-11辽宁省建平县读者黄建云

中国畜牧业 2010年3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建平县读者 黄建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上升到了法律高度。笔者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同行商榷。

1.进一步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明确执法主体

国务院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都未明确设置具有独立执法权限的具体监管机构——执法主体,导致管理缺位、力度不够、职责不清。建议从立法高度上健全法制,明确执法主体,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2.理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体应该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所。其理由: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的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从法律上明确了执法主体地位。第二,畜产品质量安全,除了在饲养环节实行全程监控外,畜产品的质量安全第一道关,就是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检疫只检动物疫病——传染病和寄生虫,而动物的一般病及畜产品(肉品)的品质(质量安全)检验却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入屠宰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无害化处理,保证不合格畜产品不出厂。这样,既理顺了体制,明确了职责,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宗旨。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条,已经将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列入动物产品,生鲜乳的质量安全就应该由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管。第五,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动物卫生监督所,机构法定,队伍健全,装备齐全,执法文书完备,有着多年丰富的行政执法经验。理应也能够承担起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任。

3.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设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职责为监管机构作结论,为百姓投诉作鉴定。第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与检测机构必须分离;实现第三方检测,检测结果才具有法定性、可信性、权威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才能体现公平、公正。第三,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与设备,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猜你喜欢

监督机构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公开征求意见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文艺活动掠影
全国各地财政厅局监督机构负责人名录
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会计监督机构负责人名录
Soybean hairy roots produced in vitro by Agrobacterium rhizogenes-mediated transformation
浅谈石河子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能转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日本修订劳动卫生安全法(ISHL)
《食品安全法》修订应瞄准三大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