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尸体处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2010-02-11山西省陵川县畜牧兽医局秦瑞英
○山西省陵川县畜牧兽医局 秦瑞英 常 杰
动物卫生和动物性食品安全目前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行业经济领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当前动物疫病防控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病死动物尸体无法进行集中处置和无害化处理,进而影响了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引起了一系列公共卫生问题。
一、存在问题
1.直接造成了环境污染。病死动物大多数发生于广大农村或动物养殖场,基本上都以土埋方式进行处理。但也有一部分养殖户缺乏法律意识,将动物尸体直接抛尸野外或对外销售、食用,即使做到深埋处理,也不符合无害化处理规定。不仅造成了环境污染,也给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留下了隐患。
2.严重威胁着人类身体健康。一些屠宰场或屠工、屠商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和逃避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甚至暗地将病死动物屠宰上市或以低价出售给非法商贩,对公共卫生造成严重危害。
3.病死动物不能及时处置,引起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与传播。由于动物疫病的发生,对畜产品的生产与贸易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人类健康。
4.养殖户处置病死动物的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养殖户在动物病死后不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督。
5.处置病死动物不规范。动物病死后,养殖户由于不按规定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监督机构也无法对病死动物的处置实施监督。
6.处理病死动物成本偏高。病死动物大多数是以土埋的方式进行处理。由于病死动物作无害化处理成本较高,所以导致养殖户在动物病死后不愿意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和主动作无害化处理,甚至逃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
二、对策建议
1.加强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认真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养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按程序规范处理病死动物尸体。
2.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作用,长期对其所辖范围实施监管,对乱丢、乱抛病死动物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对乱丢、乱抛、随意处置、经营加工病死动物的养殖户或从业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村级防疫员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要定期进行巡查,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
3.规范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工作程序。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是一个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要严格执行《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动物病死后,养殖户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做好临时看管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具有资质的兽医技术人员到现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4.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保障此项工作正常运行。
动物无害化处理是一个长期性的工作,所需费用如果全部由养殖户承担,此项工作有可能不能正常实施,动物无害化处理将不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实施。因此,各级政府应将此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从而有利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开展,保证畜牧业健康发展。
5.落实病死动物尸体“四不一处置”原则。即对病死动物尸体一不宰杀、二不销售、三不食用、四不运输,并将病死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6.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培训。一是要加强对养殖从业人员的培训;二是要加强对兽医从业人员的培训;三是要加强对动物卫生执法人员的培训;四是要加强对畜产品经营从业人员的培训;五是要加强对屠宰从业人员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