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例小腿骨折解剖型钢板固定疗效分析
2010-02-10王岳志南志勇
王岳志 南志勇
河北省迁安市首钢矿山医院(064404)
小腿骨折是一种多发性骨折,固定方法很多。迁安市首钢矿山医院近年来对收治的患者采用小腿前内侧切口加压钢板内固定术治疗,取得较为满意的效果,现进行回顾分析,并将情况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研究对象取自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采用解剖型钢板固定治疗胫腓骨骨折患者42例,男29例,女13例;年龄19~66岁,平均(47±4.9)岁。致伤原因:交通事故伤23例,高处坠落伤4例,摔倒跌伤13例,重物砸伤2例。按AO分类方法,A型 9例,B型13例,C型20例。受伤当天急诊手术11例,2~10d手术29例,伤后超过10d手术者2例。
1.2 治疗方法
患者入院后立即行跟骨结节骨牵引,常规术前准备,部分病例行CT和MRI检查。采用持续硬膜外麻醉,仰卧位止血带下手术。取小腿前外侧切口入路,远端弧向前背侧。牵开外侧肌(腱)群,暴露骨折。清理骨折端纤维组织。整复骨折,注意保护骨膜,尽可能少剥离。将解剖钢板置入,注意要上下端均与骨贴合后置钉。术后6周扶拐下地,12周后负重行走[1]。
2 结 果
42例患者出院后均跟踪回访0.5~5年,愈合率100%,平均愈合时间4个月。无钢板折断及螺丝钉松动,无骨折再移位,X线片示骨折全部愈合。无感染及皮肤坏死病例。无再次骨折发生。
3 讨 论
小腿骨,包括胫骨和腓骨。胫骨位于小腿内侧,腓骨位于小腿外侧。胫腓骨骨干骨折在全身骨折中最为常见。临床表现为局部疼痛、肿胀,畸形较显著,表现成角和重叠移位。通常是由于小腿骨经受不住外力作用而造成。小腿骨折通常是两种外力所致:一是直接暴力;二是间接暴力[2]。
随着医学的发展,根据骨折端间保持一定压力的坚强内固定可形成骨折Ⅰ期愈合(即骨折端间不经过骨痂而由新生骨直接连接骨端)的概念,设计的各种加压内固定物(如加压钢板、加压螺钉等)除可促进骨折愈合,尚可不用或少用外固定,以便早期活动甚至负重。另 外,有些内固定物有坚强的支撑作用,术后可以少用或不用外固定,可以减少外固定的范围和时间,有利于伤肢的功能锻炼和早期起床,减少因长期卧床而引起的并发症。
用金属螺钉、钢板、髓内针、钢丝或骨板等物直接在断骨内或外面将断骨连接固定起来的手术,称为内固定术。这种手术多用于骨折切开复位术及切骨术,以保持折端的复位。但对内固定的缺点,也应有足够认识。不论何种金属内固定物,对人体总是异物,临床上常见到在内固定物的下面及周围发生骨质疏松或吸收内固定松动。一旦发生感染,金属异物将会严重地阻碍伤口和骨折愈合。
治疗小腿骨折治疗的主要目的是恢复小腿长度,对线和持重功能。胫骨的复位与腓骨的复位同样重要,但一般首先满足于胫骨的复位。胫腓骨骨折固定方法很多,如各种钢板、绞锁髓内钉、外固定支架等。其中交锁髓内钉应用广泛,效果也较为理想,但由于交锁髓内钉高钢度,无弹性,使用不当会导致折断,还存在胫骨远近端骨折时应用受限,扩髓时破坏髓腔血液循环,费用相对高等问题,因此钢板内固定仍然是目前治疗胫骨折的较为可靠的治疗方法。
胫骨远端骨折目前的观点是积极采用手术治疗,尽可能达到骨折的解剖复位,坚强内固定,从而早期功能锻炼,促进关节功能的恢复。以往采取普通直钢板内固定,由于该部位处于骨折解剖外形的转形区,很难贴合,无论钢板放置在内或外侧,均难维持解剖复位及固定。AO新近设计的解剖型钢板,充分考虑到该部位的特点,近折端螺钉内外向置入,远折端螺钉前后向置入,使骨折的固定牢固,而且操作更简便,是目前的首选方式[3]。
但必须指出,片面追求骨折的解剖复位,滥用内固定是极其错误的,必须严格掌握适应证。同时,还应认识内固定不过是保持复位的暂时性措施,虽有一定的支撑作用,但不能代替骨折的愈合,术后必须采取不同的保护性措施,直至骨折愈合为止。否则,将会发生内固定疲劳、弯曲或折断[4]。
本组42例患者愈合率100%,平均愈合时间4个月。回访无钢板折断及螺丝钉松动,无骨折再移位,X线片示骨折全部愈合。无感染及皮肤坏死病例。无再次骨折发生。研究表明,胫腓骨发生骨折时,医师可根据经验不同采用不同固定程序,基本满足各类骨折需要。我们所采用解剖型钢板固定治疗小腿骨骨折,手术操作简便,骨折复位固定可靠及早期功能锻炼比其他系统固定更为可靠,可在临床推广和应用。
[1] 亓京文,亓军,李军.小腿骨折钢板内固定81例分析[J].实用骨科杂志,2002,8(1):23-24.
[2] 刘易威. 122例胫腓骨开放性骨折的治疗探讨[J]. 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09,3(23) :74-75.
[3] 李书宽. 两种不同固定方法治疗胫腓骨开放性骨折临床疗效分析[J].中国实用医药,2009,4(34):109-110.
[4] 赵卫,张继荣,王开化.三维多功能外固定架治疗36例胫腓骨开放性骨折[J].贵州医药,2009,33(12):1081-1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