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运作模式探讨
2010-02-10区志恒
区志恒
(柳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广西柳州 545005)
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是整个动物防疫监督过程的结束环节,也是动物防疫链条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无害化处理是否彻底直接关系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权威,关系到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关系到整个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最近个别省市出现已经“被”销毁的含三聚氰胺毒奶粉重新流入市场的情况,这充分说明个别部门在毒奶粉的监管和销毁过程存在严重漏洞,这也提醒我们,在动物防疫监督过程中必须严把销毁关,切实销毁各种病害肉,防止各种病害动物、动物产品再次回到养殖和流通领域,造成动物疫病的扩散和传播。本文对柳州市兽医卫生化制场(以下简称为化制场)的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模式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探讨。
1 柳州市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行现状
1.1 化制场简述
化制场是市水产畜牧兽医局下属的二层机构,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检疫、监督、诊疗、执法等工作中查处的各种病害动物、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也是柳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配套单位。化制场具有独立的法人、独立的编制、独立的场所、独立的财政核算,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目前,化制场有土地6×667.3m2,编制5人,有2座焚烧炉,1个高温处理车间,日无害化处理量为4000千克,基本满足柳州市现阶段的动物防疫需求。
1.2 化制场无害化处理情况
化制场成立二十年来,累计完成1420000千克的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处理动物的种类涵盖:猪、牛、羊、犬、猫、兔、鸡、鸭、鱼、蜥蜴等家畜、家禽、野生、水生动物。送料单位不仅是市水产畜牧兽医局下属的各单位,还包括市工商局、商务局、公安局、林业局、政府热线、进出口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通俗讲只要查处的涉及动物或者动物产品都送到化制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1.3 接收处理程序
经过多年来的摸索,化制场无害化处理过程可分为:接收、处理、防疫消毒三部分,每个部分都是紧密联系,并进行全程记录。送料单位用密闭的运输车辆将病害动物、动物产品运送到化制场后,工作人员根据《处理通知单》内容,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进行分类接收,并进行详细的清点和登记,同时填写《处理通知单回执》交予送料单位。工作人员完成接收工作后,严格按《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规范处理,保证无害化处理质量。接收过程中和处理完成后都要对运输车辆、来往人员、场地、用具、污水等进行彻底、细致的防疫消毒。化制场对送到的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对运输车辆、来往人员、场地、用具、污水等消毒率达到100%。
2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无害化处理主体地位不明确
新《动物防疫法》对检疫、监督、疫情处置、动物诊疗等工作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但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仍然没有明确规定,无害化处理工作的主体地位不明确。同时《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只注明了几种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方法,并没有提到具体由什么单位实施,怎样来实施。农业部制定的各种与动物防疫相关的行业标准和政策法规同样也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这使得化制场在日常处理工作中没有底气,找不到可依靠的法律依据,横向和纵向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联系。特别是在这次兽医体制改革过程中,法律不明确,政府不重视,自身定位不准,存在逐渐被边缘的现实。
2.2 经费不足,发展空间小
化制场虽然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场内每名职工每月的工资能够保证,但除了工资外再没有其它经费,而且工资的收入水平处于全市同等较低水平,职工的待遇与工作量不相符。由于化制场是公益型的事业单位,注重的是社会效益,没有经济效益,而且整个无害化处理过程全部免费并接受社会监督,因此化制场不可能有其他行政事业性收入。化制场的焚烧炉在日常无害化处理工作中会受到损坏,每年都要进行维护,每隔2~3年还要进行大检修,这些维修费用较大,占用大量的处理经费。如果要进行焚烧炉的技改和升级,增添具有科技含量的无害化处理制备,按现有的经费较难完成。化制场目前的无害化处理操作过程基本上以手工操作为主,自动化程度低、职工劳动强度大,无害化处理效率不高。
2.3 工作不被重视,可有可无
化制场从1989年成立至今,虽然进行了大量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扑灭了多起动物疫病,但由于工作成绩不“突出”,社会影响不“显著”,对外不能经常“宣传”,市领导对化制场不够重视,甚至个别分管农业的领导不知道柳州有专门进行病害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场所。同时,有关领导对于《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更是知之甚少,不理解也不知道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再加上柳州市是工业城市对农业的投入存在先天不足,因此造成了化制场虽起步早,但前进缓慢,步履艰难的局面。
2.4 处理设备更新滞后
化制场现在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为2座中型高温焚烧炉,对送到场的各种病害动物、动物产品都是投入焚烧炉,通过炉内预先放置的木柴、燃油等进行充分焚烧炭化处理。焚烧炉的最初设计原形是通过参照农村土窑的结构而修改建造成型的,虽然使用过程中先后多次对焚烧炉进行了改建和扩建,提高处理规模,但其设计原理和焚烧方式没有进行改变,焚烧效率不很理想。目前,化制场无法自行研制出一套科学的无害化处理设备,国内也没有与之相当规模的焚烧炉投入使用,无害化处理工作一直受设备的创新问题困扰,特别是没有自动投料系统增加了处理人员感染动物疫病的可能性。
3 对策与探讨
3.1 设置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机构的必要性
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虽然处于动物防疫工作的末端,容易被轻视,但其完成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整个动物防疫工作。是否设置专门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对查处的病害动物、动物产品进行封闭、专业的处理又是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关键。因此设置无害化处理场所具有四点必要性:一是设置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是动物防疫的根本保障;二是设置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是城市综合实力的体现;三是设置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是当前社会环保的需要;四是设置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是提高广大市民思想觉悟的客观条件。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深入,各种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人民群众法制观念不断加强,这些促使我们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必须强化病害肉处理机制,规范无害化处理行为。
3.2 无害化处理机构的主体应确定为公益性
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完成的好坏,事关动物疫情的防控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各级政府应给予高度重视。现阶段将病害动物、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全面推向社会,完全市场化运作,不利于各种动物疫病及时、高效的控制和扑灭,同时也容易引起不必要的恐慌,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整个无害化处理可以参照民政局下属有关部门的运行模式,进行公益性运行,即可避免因纯市场化运作带来的利益最大化的矛盾,造成无害化处理不彻底、不规范的弊端,又可最大限度发挥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可持续性,维护畜牧业健康发展。
3.3 明确主体,制定实施细则
国家应尽快完善和补充《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等法律法规中与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有关的内容,明确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权利和责任,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的主体地位和可操作性。农业部应对无害化处理工作中常使用的焚毁、干法湿化、高温处理、消毒等方法制定详细的分类操作规程,自上而下的推广一套利于基层开展的无害化处理程序,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点面铺开。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强对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制,防止随意处置病害肉事件的发生。
3.4 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首先要加强对上级领导的宣传,让他们逐步认识到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争取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不断加大对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投入。其次要加强对普通市民的宣传,使他们了解与无害化处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自我辨别病害肉的能力,不断强化法律意识。最后要加强对动物防疫监管对象的宣传和教育,特别是市场和养殖场,要求他们诚实守信、守法经营,自愿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同时加大对运输、屠宰、储存、销售病害肉和随意抛弃病害动物尸体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良好的动物防疫监督秩序。
3.5 开展学习培训,提高处理水平
面对复杂而多变的动物疫病,作为病害动物、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开展多种多样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知识和理论水平,重点加强对近年来国内外暴发流行的各种动物疫病进行专项学习,增强疫病防控的能力和经验。熟练掌握各种无害化处理设备的工作原理及操作技巧,快捷高效地完成各项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中做好人员的防护工作,规范佩戴各种防护用具,防止病原体对人体的侵害。
3.6 推广惠农的补偿机制
近年来,柳州市为促进畜牧业发展,减轻农民负担,降低饲养户的养殖风险,对在屠宰检疫过程中,检出并送到化制场进行销毁的病猪,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由于有了补偿制度,养殖户不必担心生猪运输过程中极易出现的物理因素致死问题,屠宰检疫时不再抗拒检疫,出现病死猪配合接收处理,从而降低病死猪流入市场的机率。通过这一政策的实施,提高了畜禽产品养殖积极性,促进了动物检疫工作健康、良性、纵深开展。
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可以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有效降低对河流、土壤、水源的污染,这样不仅可以改善生态环境,而且在动物疫情发生时能对人畜的安全有所保障,降低各类财政费用不必要的开支,营造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