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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首都签约兽医工作的思考

2010-02-10李红良李增建朱启泊陈书丽杨怀伟

中国动物检疫 2010年11期
关键词:福利待遇监督机构检疫

曹 利,李红良,李增建,朱启泊,陈书丽,杨怀伟

(北京市房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北京 102488)

从2005年启动的兽医体制改革,到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再到2010年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与这些重大的历史坐标相对应,首都现代官方兽医制度不断得到完善。而首都签约兽医是首都官方兽医制度的配套,是首都现代官方兽医工作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按照北京市关于推进官方兽医工作的指导意见,房山区认真调研、严密布署、积极推进,在建立官方兽医制度的同时,狠抓工作落实,取得阶段性成效,尤其是已经全面展开确定签约兽医以及聘用培训工作。2010年3月完成了首批23名镇村兽医的签约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知识、产地检疫规范、签约兽医工作程序、工作标准等,并与其签定了《房山区动物卫生签约兽医责任书》。签约兽医运行一段时间以来,取得了一些经验,为了深入推进首都签约兽医顺畅运行,我们开展了一些调研,逐步对下一步完善首都签约兽医运行机制有了一些新认识。

1 签约兽医模式与协检员模式的简单比较

目前,除了北京正在推行的签约兽医模式,我国其它省市创造性的开展和推行了动物检疫协检员工作模式,签约兽医与协检员的比较,有很多相同与不同点。签约兽医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承担特定区域或单元内动物临床检查和动物产品检验,辅助官方兽医开展动物检疫工作的在职兽医技术人员。首都签约兽医包括执业签约兽医、镇(乡)村签约兽医和院企签约兽医。签约兽医要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符合条件拟开展签约兽医工作的个人签署协议书,并核发资格证件[1]。而其它省市地区在完善官方兽医检疫工作中,为了解决检疫力量不足的问题,多数地区在现有的防疫员中选聘协检员,甚至每个行政村至少1人[2],并将协检员检疫工作完成情况纳入防疫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与防疫员补贴挂钩。

1.1 相同点:签约兽医与协检员都是始于2005年启动的兽医体制改革,成型于2008年《动物防疫法》修订,并得到法律支持,二者都是协助官方兽医工作,都是完善检疫队伍,解决检疫力量不足的问题,都是官方兽医工作体系的组成部分,都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的兽医专业人员。动物检疫协检员和签约兽医都要经考试考核合格,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文任命,并颁发统一的动物检疫协检员工作证,大多是原有身份不变,即兼职,其报酬等待遇由各县区一级自行确定。

1.2 不同点:动物检疫协检员和签约兽医并不完全相同。除了名称不同,总的讲,签约兽医是社会化、国际化的制度,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可是协检员属于行政化,是一种官方兽医制度不健全的过渡形态。签约兽医符合国际惯例。经过几十年的探索,美国、加拿大及欧盟成员国都已基本建立起了适度垂直、全过程监管、官方兽医与执业兽医有效合作,决策、执行与评估有效结合的新型兽医管理体制,但发达国家在发展战略中仍然提出了继续改进兽医管理体制的目标。官方兽医与执业兽医队伍的合作方式,使签约兽医承担越来越多的官方职能,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增加官方兽医工作力量。而协检员是我国的创新,从时间来看,我国协检员称谓始于检验检疫系统,检验检疫协检员是指协助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货物查验、取样检测、检疫处理、数据录入等辅助性工作的非检验检疫编制人员。另外,签约兽医都是兼职性质,协检员可以是专职,也可以是兼职。

2 推进首都签约兽医运行机制的关键点及对策建议

包括我们房山区的首都签约兽医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一些不足,例如,签约“协议”(就是合同)约束性不强,责任模糊,难于追溯,福利待遇不明确,兼职人员基本没有专门津贴,协议书过于笼统,责权利三者不协调,另外,专职签约兽医和兼职签约兽医也要加以区别分类管理。

2.1 分类管理“专职”和“兼职”签约兽医,细化“签约”协议书

顾名思义,签约就是签订合同,签约兽医的协议书应该相等于一个劳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但是意义和实效大不同。对于专职签约兽医,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专职签约兽医以此为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该依靠“劳动合同”与签约兽医建立稳定而长久的劳动法律关系,担负起为签约兽医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合同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它内容。对于兼职签约兽医,应该签订“劳务合同”。当事人一方(签约兽医)向对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劳动力以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由对方提供动物检疫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必须注意,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则主要由民法进行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直接诉诸于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在雇佣合同中,其稳定性较差,雇主也没有为受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相对宽松,成本较低,适合现状。从目前情况看,分类管理“专职”和“兼职”签约兽医,细化“签约”十分必要和可行。

2.2 建立并逐步强化签约兽医责任追究机制,密切与签约兽医津贴、福利待遇等挂钩

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这一规定,使签约兽医工作有了法律支持,结合考察各地“协检员”管理经验[3],我们认为要将首都签约兽医检疫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签约”考核的主要内容,与签约兽医福利待遇、工资、补贴挂钩。签约兽医主要职责是:一是按照检疫规范、10个新的检疫规程,协助官方兽医对出栏动物进行检疫;二是签约兽医要定期(每周)对辖区巡查一次,巡查动物饲养数量(繁育、出栏、引进)、免疫、检疫、死亡、疫病发生等情况,对调入动物、死因不明或疑似染疫的动物要及时向执法人员报告相关情况。三是把违反法律失职渎职等逐条列入签约兽医责任,逐步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动物防疫法》责任追究主要针对官方兽医,应该转移、分解、细化落实到相应的签约兽医,并且明确有别于签约兽医,主要在经济报酬和津贴上体现。

2.3 争取各级财政落实专职签约兽医福利待遇和兼职签约兽医发放津贴

签约兽医工作重点和难点都在区县这一级,其中,解决签约兽医的福利待遇问题是完善和建立首都签约兽医机制的基础,也是深入推进首都签约兽医工作的关键、重点和难点。在国外,与政府签订合约的执业兽医(私人兽医)在自行开业的同时,与官方兽医在屠宰检验、疫病监测及控制等特定项目上进行合作,收取政府酬劳,如法国签约兽医这部分收入占其总收入的4%~8%[4]。2004年以前,北京市检疫检疫费均由各镇(区)畜牧兽医站检疫员具体实施,检疫费全额或部分归镇(区)兽医站作补充工作经费。目前,仍旧实行收取检疫费的地区,可以把收取的产地检疫费按一定的比例(20%)奖励给动物协检员。由于北京市已经早在2003年就取消了检疫收费,签约兽医福利待遇和兼职签约兽医发放津贴就无从落实,签约兽医的责任和权力有了,而利益却“挂”了,责权利不能统一协调,签约兽医既无激励机制,也无惩罚,使得签约兽医工作运行不畅,无法良性循环起来。因此,北京市以及区县的各级财政应该重视,落实专职签约兽医福利待遇和兼职签约兽医发放津贴,而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先行考虑,财政有困难的地方,市里应该给以相应帮助。否则,随着首都签约兽医工作的大范围深入推进,随着首都现代官方兽医制度不断完善,各区县的签约兽医工作会越来越困难重重。提早解决事半功倍,会使各区县的很多老大难的防疫难题迎刃而解。

[1]李全录,王剑,彭红,等.首都官方兽医工作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J].中国动物检疫,2009,26(3):1-3.

[2]徐福康.依靠协检员实施产地检疫的体会 [J].现代畜牧兽医,2009,(6):43.

[3]顾惠娟,李俊美,周涛.检验检疫协检员制度有待健全[J].中国检验检疫,2008,25(7):6.

[4]高进东.法国兽医业考察见闻[J].兽医导刊,2007,(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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