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学:从立法论向解释论的转变
2010-02-10特邀主持人张新宝
特邀主持人 张新宝
侵权责任法学:从立法论向解释论的转变
特邀主持人 张新宝
[主持人语]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一法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作为民商法学一个分支的侵权责任法学使命的重大转变: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
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和我本人,是全程参与侵权责任法立法进程的为数不多的学者。2002年以来,我们分别组织起草了侵权责任法学者建议稿,这些建议稿的出版和提交立法部门,无疑为侵权责任法的起草提供了有价值的建议和方案。今天阅读作为法律文本的《侵权责任法》,可以见到三个建议稿以及这一时期我们的文章中各种解决方案和建议的影子。杨立新教授说,我们三人对侵权责任法的许多见解是“君子和而不同”。严格说来,我们有关侵权责任法立法的观点同者居多,争论毕竟是少数。但也不可否认,我们之间的有些学术观点甚至是对立的、不可调和的,比如有关死亡赔偿金的标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等。所幸的是,立法进程并不因为我们的争论而裹足不前,相反,它却在不断的争论声浪中找到了利益平衡点并建构了大家都觉得“胜利”也都不够满意的制度。这就是立法——绝对不是解一道算术题——各种利益、学术观点乃至政治诉求冲突、协调的产物。
作为立法的参与者,我们不应沉湎于立法中的种种争论,而应尽力准确解读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其正确实施继续作出自己的贡献,进而破除“法典出,法学消亡”的魔咒。这里发表的三篇文章都是有关侵权责任法理解和适用话题的。
王利明教授的文章《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特色》,高屋建瓴,把握全局,对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讨论,进路是对该法第2 条第2 款进行解释,得出的结论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具有全面性、特定性与开放性三个特征。这也可能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特征之所在。
杨立新教授的文章《〈侵权责任法〉改革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成功与不足》,对《侵权责任法》第7 章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进行了全面的评述,总结了其中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文章中有关通过司法解释弥补法律规定缺陷的建议是中肯和可行的。
我和任鸿雁合写的《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 条解读》一文,侧重于侵权责任法的一个微观问题,可以说是对一个法律条文的3 款规定中规中矩的法解释。文章探讨立法本意,对“通知”和“知道”情况下的责任认定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而法律的正确适用基于对法律的解释。上面三篇文章同属于“解释论”范畴的作品,但是取材立意各不相同。王利明教授的文章讨论的是一个宏观问题或者说侵权责任法的根本性问题;杨立新教授的文章讨论的是一个制度层面的中观问题;我和任鸿雁的文章讨论的则是一个微观层面的问题。而无论是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还是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建构和适用以及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问题,都是当今法学研究和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希望这一组文章的发表,能够为侵权责任法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