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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伦理学发展的三维向度

2010-02-09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伦理学伦理共同体

曹 刚

当代伦理学发展的三维向度

曹 刚

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理论,它要反思、论证和回答的问题主要有三个:道德推理的有效性问题、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问题及道德的应用和实现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探求和回答既形成了伦理学内部的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等形态的区分,又指示了考察伦理学形态发展的三维向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当代伦理学的发展定位于三维向度:其一,厚薄之间,即权威伦理—境遇伦理—程序伦理;其二,群己之外,即义务伦理—权利伦理—责任伦理;其三,由近及远,即族群伦理—全球伦理—生态伦理。

伦理学;发展;向度

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理论,它要反思、论证和回答的问题主要有三个:道德推理的有效性问题、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问题及道德的应用和实现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探求和回答既形成了伦理学内部的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等形态的区分,又指示了考察伦理学形态发展的三维向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当代伦理学的发展定位于三维向度:其一,厚薄之间,即权威伦理—境遇伦理—程序伦理;其二,群己之外,即义务伦理—权利伦理—责任伦理;其三,由近及远,即族群伦理—全球伦理—生态伦理。

一、厚薄之间:权威伦理—境遇伦理—程序伦理

美国当代伦理学家迈克尔·瓦尔茨在他的《厚和薄:内与外的道德论断》一书中将传统伦理学称为从“薄的伦理学”到“厚的伦理学”的过程,这就是伦理学研究从简明的公理性的道德原则出发,运用于具体性、特殊性的社会生活中的过程。他认为,从相反的途径来探究或许能提供更真实的人类道德生活的图景。“伦理学的开端是‘厚实的’,这一开端有着一种文化上的整体性与深厚的内蕴,当它遇到具体的情境,需要为了特定的目的说出道德判断之际,它通过稀薄化的方式表明自身。”[1](P126)瓦尔茨意在表明,随着社会的发展,面对层出不穷的道德难题,道德推理方式发生了变化,伦理学的面貌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当然,瓦尔茨的表述是粗略的。这种由于道德论证方式的转变所引起的伦理形态的变化过程,我们将其概括为从权威伦理到境遇伦理再到程序伦理的过程。

道德共同体是由共享一套文化传统和道德价值的人们组成的联合体。在道德共同体内部,存在着为该社会的人们所共有的并影响人们行为方式的核心价值和价值秩序,存在着把社会成员凝聚和结合起来的道德纽带(富勒语),存在着维持这一道德纽带的意识形态和国家的强制力量,由此形成了共同体成员处理道德问题的特有的权威伦理的演绎范式。一般而言,权威伦理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存在一个道德权威。一般人并不具有识别善恶的能力,人性的善恶与否,行为的应当与否,都是由权威说了算。换句话说,判断善恶应当与否的标准是由权威规定的。[2](P30-31)

第三,道德判断是律法主义的。律法主义是弗莱彻极力反对的一种道德推理方法,即指每一个道德决策都要去寻求权威规则的做法。其基本路径或者是从一个或多个自明的原则推演出一系列标准和准则,最后说明我们的各种具体的判断。它类似于金字塔,金字塔的顶端屹立着一些非常抽象的、一般的概念和规则,由此出发又可以得出许多具体的和有内容的概念和规则。

可见,权威伦理的道德推理是严格运用先在的、具有基础性和确定性的道德规则,以解决具体情境中的道德问题。这是一个由薄而厚的推理结构,其思维形式是演绎的道德推理。

应当承认,自伦理学产生以来,由薄而厚的演绎式的道德推理是解决道德问题的最主要方法。但在现代社会的道德生活中,这种道德推理受到了质疑。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社会生活领域出现了大量的伦理问题,这些亟待解决的道德难题各有其特殊性,无法由几个简明的道德公理,通过三段论式的演绎来获得解决。人们只能从具体问题出发,从人的现实境遇出发,从具体的社会生活经验出发,而不是从抽象的原则和概念出发,来寻求解决问题的出路。正是为了满足解决各种具体的道德难题的需要,决疑法便在詹森(Albert Jonsen)和图尔明(Stephen Toulmin)的努力下得以复兴。[3](P140)以决疑法为核心的道德推理被称为境遇伦理。境遇伦理具有不同于权威伦理的三个特征:

第一,人们不承认有一个掌握了唯一的真理和至高的善的道德权威。人们认识到,无论何种权威,都存在认知上的限度和价值立场上的偏私,况且,现代社会被视为一个互助合作的联合体,每个合作者都是道德自治的主体,他们有能力判断什么是有利的、什么是不利的,也有能力和别人平安相处。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就阐述过社会公民所具有的这样两种能力,即把握善的能力和正义感的能力。这使得合作者不需要别人的指手画脚,就能有效地自理、自控和作出选择。

第二,人们质疑是否有一套不证自明的道德公理。如果存在这样的规则,也不过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和生活经验的产物,并不具有确定无疑的普适性。事实上,那些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原则是从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高度抽象而来的,它舍弃了个别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不能穷尽千差万别的具体,所以,适用一般的道德原则,并不能在具体的道德境遇中,提供行为选择的正确导向。同样,那些具有确定性的道德原则总是超越于变化万千的现实生活,但生生不息、变动不居的现实生活,不断涌现出新的生活领域和新的社会关系,使得确定的道德原则具有某种保守性,总是滞后于生活的需要,从而产生两者的不同步。由此,道德判断和选择的起点不应该是抽象的道德原则,而是具体的道德情境。

第三,决疑法是人们运用来解决道德困境的最常用的方法。决疑法否认共相的存在,认为现实存在的只是具体的、个别的事物,获得知识的方法就必然是从具体的、个别的事物中找出共性,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必然是从解决的具体问题中获得。因此,决疑法无需系统的伦理学理论和道德规范体系来解释它所得出的特定结果,它有意撇开各种伦理理论的争议,直接从个案的比较入手,去获得个案上的共识。可见,决疑法是一种“从特殊到特殊”、“由个别到个别”的推论,可称其为从厚到厚的伦理学,是一种境遇伦理学。

当土壤介电常数为ε,天线间距为L,地面直达波的传播时间t可以通过对雷达记录剖面的分析来提取,传播速度v=L/t,则有:

应该说,正是决疑法的这种境遇论的特性,使其在现代得以复兴,并为解决现代社会层出不穷的道德个案问题提供了有效的途径。但问题在于,境遇伦理之决疑法更多地依据人们内心的确信独断,由此获得的结论具有某种程度上的随意性,且无法解决现代社会所产生的深刻的道德分歧。可见,要有效地解决当代社会的道德难题,就需要我们在厚薄之间寻求一种更合理的道德论证方式,这就是程序伦理。恩格尔哈特曾用道德异乡人和道德朋友的概念来描述当代人的道德生活的特征。在现代生活中,我们既要处理与道德朋友之间的关系,又要处理与道德异乡人之间的关系,现代道德生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任何人都可能会有这样两个层面上的道德生活。如果说在道德朋友之间,我们尚可通过权威伦理的方法和境遇伦理的方法来进行合理的道德选择的话,那么,在道德异乡人之间,似乎只能另寻出路了。总之,程序伦理是指人们在解决当代社会的冲突性道德难题中,试图通过达成程序共识来解决道德冲突和争议的更高级的思维形式。程序伦理的三个基本特征是:

第一,程序伦理内含了否定价值独断论的主张,认为道德决定只有建立在平等而自由的程序共识的基础上才具有合法性。程序伦理是一种由厚到薄的推理,这意味着,在解决道德难题时,我们总是从具体的道德情境出发,运用我们在特定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下形成的道德感来进行道德论证的。在试图使我们的道德感获得道德异乡人的认同并成为一个普遍化规则的过程中,我们常常试图诉诸一个大家都接受的更高原则,甚至最终诉诸“真实的和足够一般的”(罗尔斯语)实在性共识和价值性共识。但在道德异乡人之间(恩格尔哈特语),能够被普遍接受的原则和共识很难轻易达成,尤其困难的是一般价值共识的达成。这样,一种程序性的共识就势在必行了。可见,程序伦理最终归之于一种平等的论辩,而非权威的压制。该论辩旨在证明这种选择和决定比其他选择和决定更可取,由此来说服对方,令对方信服。这自然内含了否定价值独断论的主张。

第二,程序伦理体现为道德实践中的权宜之计。程序伦理从不期许毕其功于一役,通过提供一个道德普适原则或方法来解决所有的道德问题。它努力去做的是提供一根人们摸索中前进的拐杖和谨慎行动的指南针,或者按照C.胡比希的说法,就是临时搭建一个遮风避雨的“伦理帐篷”。这种保守和谨慎的特质,使得并不具有实质道德内容的权宜之计成为伦理学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专注于具体情境的权宜智慧,最充分地体现在C.胡比希提出的七条处理价值冲突的战略中,如个体化处理、平行转移、推迟决策等。概而言之,应用伦理学注重权宜之计,但权宜之计其实也是缓兵之计,它能使我们在伦理的探索中一步一步试探地前进。

第三,程序伦理强调明智、审慎等辅助性德性。汉斯·约纳斯在《技术、医学和伦理》中,就从科学研究、医学进步、器官移植、克隆人、安乐死等方面论述了责任伦理的具体实践,提出节制、审慎等应该成为现代人的美德。节制、审慎是应用伦理学中很重要的德性,但节制、审慎是辅助性的德性,它们在程序伦理中得以强调,体现了当代伦理学的“二线伦理”的特征。

二、群己之外:义务伦理—权利伦理—责任伦理

伦理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给出善恶和应当如否的实质性标准。前者告诉我们什么是好的、有价值的生活或人生。后者告诉我们什么是应当做的。如果伦理学的使命不只是宣示规范,而是要追问规范本身的合法性,生活的意义问题就是伦理学的本体论的问题。可见,道德的要求是对人的某一方面本性的自觉表达。如果说人类社会的发展史是人的潜在而丰富的本性逐渐得以展现的历史,那么,道德的内容就不是抽象的、固定不变的,它体现了人的内在本性在历史中展开的辩证法。如果说伦理学史是人类自我道德的确证史的话,那么,伦理学形态就是与人的本质的展开过程有着内在的一致性,表现为以群体为本位的义务伦理学和以个体为本位的权利伦理学向以人类为本位的责任伦理学的发展。

以群体为本位的义务伦理学是人类早期主流的伦理学形态。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人们微小的力量尚不足以对抗恶劣的大自然,人的生存更多地依赖于自然的恩赐,同时,人又只能把个体生命凝结成社群生命以扩大力量,从而获得生活和生产资料。这就必然使得个人完全附属于他所生存的群体,决定了个人对共同体的从属性和工具性,个人往往采取自我牺牲的形式来实现人的自我发展。由于个体是没有独立性的,只能以特定的身份和特定的职能与共同体发生特定的社会关系,这种依赖于血缘和职能而不是依赖于个体需要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使得人的活动只能以身份为依据,而不能取决于自己的意志。总之,在这个时期,人的生存依赖于自然,人的价值集中于群体,人的活动取决于身份,从而使得这一阶段的伦理学必然是也仅仅是以群体为本位的义务伦理学。义务伦理学特定的历史内涵表现为:

其一,道德规范的依据主要是身份伦理。在这个阶段,由于独立自主的个体并不存在,个体既没有避免限制的自由,也没有自主选择的自由,更没有创造的自由,因此,他只能顺从地去扮演一个被规定好了的角色。

其二,道德要求只是表现和确证了人的群体性本质。一方面,这个阶段的人和自然的关系还处在原始的混同状态,作为社会现实道德要求的人类责任仍未有提出的必要。另一方面,个体自主性的缺乏,也使得个体利益的正当性不能成为社会的主要道德要求。显而易见,对人类责任缺乏自觉,对身份道德的过分强调和对个体权利的压抑,是这个阶段的道德的基本特征。

其三,崇尚道德权威。在人的依赖关系阶段,人的本质体现在对自然关系的依赖上和外在于个体的群体那里,它们会以人格化的实体出现,成为人们道德的权威。道德权威既是现实人格的道德典范,又成为高悬在人们头上的神,故美德伦理学是这个阶段的主要形态。

近代以来,由于人类不断摆脱了对“人的依赖关系”,通过对物的依赖,逐渐地扩展了人本身的“独立性”,使得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个人不但得以摆脱共同体的束缚,共同体也被视为满足个人目的和需要的工具。梅因曾把社会发展的进程概括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其中便内涵了从美德伦理到权利伦理的发展线索。权利伦理学有三重规定:

第一,自主性个体的确立,使得自我选择、自我设计、自我实现成为人生的主要价值追求。人们相信,个人作为公民必须接受法律和公共道德的约束,自由的边界是不妨碍和损害他人的利益。除此之外,个人坚持何种生活信念,追求何种道德价值,完全属于他个人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和他人的干涉。由此,个体权利成为道德要求的基本依据,权利概念被置于伦理学的核心位置。

第二,权利伦理学在凸显了人的自主性价值的同时,却忽略了社群的内在价值,而且仍然缺乏对人类责任的自觉。一方面,人和人的关系被归结为冷冰冰的物的利益关系,以物为对象建立起来的数理的、经济的、技术的手段,成为把握世间万物价值的尺度,而把无法计算的一切均作为忽略不计的东西予以舍弃;另一方面,随着征服自然能力的提高,人类逐渐忘记了自己天人一体性的本质,人和自然的原始一体关系被人与自然的对立关系所取代,那种尚在朦胧状态的天人一体的道德意识也被遗忘了。

第三,底线伦理取代了对美德的追求,并成为社会存续的纽带。美德被当做在道德领域中纠缠不清的主观价值因素被排除,而确立社会关系中相对重要的、更具公共性的价值关系来予以保护才是正道,所以,道德的制度化建设才被提倡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就曾把政治理论分为三类,即“以目的为基础的理论”、“以义务为基础的理论”和“以权利为基础的理论”。麦凯则进一步把这一区分从政治理论引申到一般的道德理论,尝试建构一种以道德权利为基本概念的一般道德理论。这些理论努力合乎人性展开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但权利伦理学在凸显了人们自主性价值的同时忽略了社群的内在价值,而且仍然缺乏对人类责任的自觉。

当人以新面貌即将登场时,责任伦理学就应运而生了。所谓新面貌,就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的潜藏着的类本性,逐渐得以展现。所谓类本性,是指通过人的自觉自由的活动而创造的天人一体性。这种一体性关系不但构成人的有意识的活动的对象,还是人的自为活动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可见,人的新面貌,必然促成伦理学的新形态,即责任伦理学的诞生。责任伦理学是因应人性的新发展而产生的伦理学新形态,它内涵了传统伦理学所不具有的新的人性维度。

第一,责任伦理学认为人应承担作为类存在的分内之事。这里的“责任”不是指的个体的责任,而是指人类的责任,体现的不是人的个体性和群体性,而是人的类本性。责任有两重含义,即分内应做之事和没做好分内应做的事所应当承担的过失。一般而言,“分内”是针对个体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而言的。韦伯正是从政治家的角色出发,建立起了区别于信念伦理的责任伦理。但新责任伦理学认为人之为人的责任还有一个重要的维度,即人类整体的责任。在新责任伦理学的视野里,责任主体是人类整体,责任对象是大自然。人类之所以要对自然负责,其根本缘由还在于只有对人类的集体行动具有责任意识,才有可能避免由于现代技术的自我累积和扩张,所可能导致的人类自我毁灭。同时,正是因为人类拥有理性和创造文明的能力,所以应该积极担负起守护与关爱整个自然生态圈的职责。

第二,在责任的认定和承担问题上,责任伦理学强调应由集体承当一种前瞻性的无过错责任。之所以强调由集体而非个体承担责任,是因为现代社会的人类活动尤其是科技活动,往往是涉及诸多主体、诸多环节的集体合作行为,责任的承担只有通过主体间的“普遍连带”的责任承担机制,才可能落到实处。之所以强调责任的前瞻性,是因为责任伦理学是以人类的生存和延续为目的,其基本要求是不拿整个人类的生存去冒险。由此,仅有回溯性的事后责任是不够的,还需要一种事前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的前瞻性责任。之所以强调无过错责任,是因为现代社会的科技活动产生的影响或后果具有不可精确预测性,我们即便能断定行动的当下效果,也很难担保未来会有什么样的效果。由此,仅仅通过对个体的故意和过错来认定责任,就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无过错责任通过社会的连带机制,如保险制度来客观地认定责任,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这一局限性。

可见,责任伦理学和传统的规范伦理学不同,它是内涵了传统伦理学所不具有的新的人性维度的伦理学新形态。

三、由近及远:族群伦理—全球伦理—生态伦理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伦理学的形态呈现出“由近及远”的发展态势,即道德共同体的边界不断拓展、道德关怀的对象不断扩大、道德经验和知识不断普遍化的过程。这种由于道德应用范围的扩展所引起的伦理学形态的变化过程,我们概括为从族群伦理到全球伦理再到生态伦理的过程。

传统伦理学是近距离的族群伦理。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科学,任何一种只对特定共同体成员提出道德要求的道德规范体系,任何一种只是凝聚了特定共同体的事实性和价值性共识的伦理学理论,都是近距离的伦理学。可见,近距离之“近”表现为族群共同体的边界意识,其实质是有限范围的共同利益,其关键是针对特定族群成员的道德要求。道德是基于社会的共同利益,对社会个体追求私人利益行为的肯定和约束。共同利益是一定范围内全体成员或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相同利益。由于共同利益无法靠个体成员自发地实现,而是需要通过群体成员的共同协作来实现,因此,需要一定的人类共同体作为实现共同利益的现实途径。迈克·沃尔泽就指出,所有最古老的人类社群,如军营、寺庙、作坊和城镇,最初的形成都是为了某种共同的利益。人类共同体的现实形态多种多样,特别是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扩大和发展,人类社会领域的不断分化,共同体的形态也由最初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如部落、氏族、家庭等人类共同体,逐渐发展到社会形成的共同体,如基于职业、阶级形成的共同体等。人类共同体是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形成的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相互交往、共同活动的关系和形式的总和。换句话说,任何现实的社会共同体都是以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中存在的群体为前提的,其实质是利益的共同性决定了共同体范围的大小。正因为如此,时间的距离使得现代人和遥远的后代人不能组成现实的利益共同体,空间的距离使得当地人和遥远的外地人不能构成现实的利益共同体。这种有边界的利益共同体可统称为族群。道德共同体是建立在利益共同体基础上的价值建构的产物,它不是个人的简单集合,而是存在着为该共同体成员所共享的一套价值体系。共同体的核心价值观形成了共同体成员处理道德问题的特有“范式”,决定了共同体成员彼此道德关怀的基本依据,划定了道德判断和选择的合理范围,形成了普遍的伦理关系的价值基础。可见,利益共同体的边界决定了道德共同体的边界,体现这种边界意识的伦理学理论,就是近距离的族群伦理。换句话说,族群伦理正是以特定共同体的历史条件和文化传统为背景,基于族群的公共利益,根据共同体的核心价值观,来论证传统伦理学理论和道德规范体系的。根据约纳斯的概括,这种伦理学具有三个特征,即时间上具有当下性、空间上具有相邻性和伦理学知识的地方性。由此,约纳斯称传统伦理为近距离的伦理。族群伦理不过是地域历史阶段的产物,当社会发展到世界历史阶段,近距离的传统伦理学自然就捉襟见肘了。现代社会出现了吉登斯所说的“脱域机制”。“脱域”这个概念准确地揭示出了世界一体化的实质性特征,这意味着传统伦理学的基础发生了某些实质性的变化,伦理学需要增加远距离的视野,变近距离伦理学为远距离伦理学。

脱域化的进程必然促使全球利益共同体的形成。世界市场的形成、信息化的生存方式以及随着科技发展导致的风险社会的产生,使各个国家、民族连成一体,形成了互相依赖的共同利益。应该说,现代社会之所以称为风险社会,就意味着人类社会已经形成了现实的利益纽带。在关乎全人类命运的风险面前,种族的、性别的、阶级的、政治的等等边界都将被弱化,正如贝克所言:“从总体上考虑,风险社会指的是世界风险社会。”[4](P24)显见,风险社会的形成,意味着人类的命运已经现实地紧紧联系在了一起,人们之间的利益关联已明显超越了地域、社会制度、单个国家利益而关系到整个人类的利益,人类整体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全球利益共同体的形成为全球道德共同体的形成确立了现实基础。要维系人类利益共同体,就必须为人们在现实社会中的道德选择提供全新的价值坐标,必须有某种得到全人类普遍公认的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必须有某些得到全人类普遍认同和普遍遵循的活动规则,必须有新的道德知识和实践智慧来处理全球性问题,全球伦理由此应运而生。可以说,全球伦理正是致力于提出、论证和实践全球性道德共识,促使人类通过合作来共同面对全球性风险。

风险社会的形成,不但超越了种族的、性别的、阶级的、政治的等等边界,使在世的所有人都形成了利益共同体,而且还突破了时间的边界,使当代人和遥远的后代之间形成了利益共同体。理查德(Richard)和劳特利(Val Routley)关于开往未来的列车的描述就很能说明问题。[5](P406-408)显见,开往未来的火车突破了时间的阻隔,利益共同体不再局限于能实际接触或能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相互交流的同时代人之间,当代人和遥远的后代人之间也建立起了现实的利益关系,形成了跨时代的利益共同体。确实,当人们还没有能力通过自主选择影响到遥远世代的利益时,就不能现实地建立起不同世代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可能穿越时间的阻隔,形成跨时代的利益共同体,也就不可能去反思这种关系并建构调整这种关系的道德规范。与此不同,现代人已经有能力通过自主选择影响到遥远世代的利益。如当代人造成的环境污染、能源危机已经威胁到了人类的可持续生存发展,当代人对核子技术、基因改造等科学技术的运用影响到了遥远的后代人的利益。正是因为当代人的行为选择现实地、直接地影响到后代人的利益和负担,不同时间位置的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才会存在一种现实的利害关系,才会产生对这种利害关系进行道德调整的要求,也才会进入伦理学的视野。代际伦理学的产生无疑拓展了传统伦理学的时间维度。

全球伦理无论在空间上还是在时间上,都极大地拓宽了传统伦理学的视野,可以称其为远距离的伦理学。但应该看到,全球伦理和传统伦理一样,都还只是人际伦理,此时,人和自然的关系还没有真正进入伦理学的视野。奥尔多·利奥波德曾把伦理进化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主要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第二个阶段主要协调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第三个阶段则将协调人与大地之间的关系包括进来。如此看来,以前的伦理都属于伦理进化的前两个阶段,其基本主张仍是某种“人类例外论”,即强调人在宇宙中的特殊地位,认为只有人才具有道德主体资格,只有人才是道德关怀的对象,只有人际间的关系才可能是伦理关系。但当今的生态危机已使人们意识到,这是“到目前为止的所有伦理学的最大缺陷,就是它们相信,它们只需处理人与人的关系”。[6](P73-75)只需处理人与人的关系的伦理学,当然无法容纳人与自然的关系,反而可能割裂人与自然的一体性联系。因为站在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上,人们往往根据人类自身的不同需要,把自然界分割为价值高低有别的不同部分,在人为地加强或削弱自然的某种联系的同时,会分裂和破坏自然界本身的有机联系以及自然界和人的有机联系。由此,人与自然的对立以及由此产生的生态问题,就是不可避免的了。在这样的视野里,当然无法解决资源稀缺、生态失衡、环境污染所带来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而这些问题已经现实地、严重地制约了人类的发展,并使发展难以持续了。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所谓“蓝色救生艇”的人类生存意识出现了,并由此引申出“地球村”的概念和“生命共同体”的思想。[7]

“生命共同体”的思想无疑意味着人们需要超越人和人的道德关系而深入到自然中去,以内化的方式去转化外部世界的自然力量,并且发挥人的主体性去实现天地自然的最大的潜能,从而建立人与自然的相互依存、共存共荣的共同体关系。在生命共同体的基础上,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对象的生态伦理应运而生。生态伦理是将伦理关怀的对象由人际间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并运用生态伦理道德的规范和原则来调节人们的行为,以人类发自内心的自觉行为来保证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近年来,生态伦理学主张所谓的“非人类中心主义”,试图通过论证自然的内在价值,赋予自然权利,建立起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不管这样的理论建构是否成功,都说明了生态伦理学达到了传统伦理学所无法企及的深度。其中人们所致力于的一个基本方向就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审视和定位,具体而言就是承认和揭示出人与自然也有伦理关系,建构一种生态伦理规范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一努力的积极成果就是生态伦理学学科体系的建立和逐步完善。

[1]转引自牟博编:《中西哲学比较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2]E.弗洛姆:《为自己的人》,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2。

[3]参见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编著:《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4]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

[5]Richard and Val Routley.“Sidelight:the Nuclear Train to Future”.inThe Environmental Ethics and Policy Book.edited by Donald VanDeveer and Christine Pierce.Belmont,Calif.: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1994.

[6]纳什:《大自然的权利》,青岛,青岛出版社,1999。

[7]杜维明等:《当前学界的回顾与展望》,载《开放时代》,2003(1)。

Three Dimensions of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Ethics

CAO Gang
(School of Philosophy,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

Ethics is the science of morality.It reflects on,argues and answers three major issues:the validity of reasoning morally,the standard of the judgment between the moral and the immoral,and the application and realization of morality.To quest these issues leads to the differentiating criteria among meta-ethics,normative ethics and applied ethics in ethics and the three dimensions for examining the morphological development of ethics.It is in this sense that three dimensions have been applied to the judgment of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ethics.The three dimensions are“between thickness and thinness”concerning authority ethics,situation ethics and procedure ethics,“outside groups and individuals”concerning obligation ethics,right ethics and responsibility ethic,and“from the nearness to farness”concerning group ethics,global ethics and ecological ethics.

ethics;development;dimension

曹刚: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副教授(北京100872)

(责任编辑 李 理)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7年重大项目“法伦理学研究”(07JJD82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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