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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媒体制转制浅析

2010-02-05范仕刚

新闻世界 2010年1期
关键词:传媒体制

文 星 范仕刚

【摘要】我国传媒正处于全面体制转制的关键时期。本文探讨了在这一特殊环境下,如何根据实际情况改革一些不合时宜的体制桎梏,使我国传媒能够快速平稳的成长,并对中国传媒转制后的格局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传媒 体制 转制

一、我国传媒面临全面转制

我国传媒自1978年实施“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转变以来,改革的步伐从未停止过。传媒体制改革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步市场化、传媒集团化改革以及“转轨改制”。“政事分开”、“制播分离”、“集团化”、“企事分开”、“资本化”等对我国传媒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也在传媒发展史上烙下深深的印记。目前,我国传媒改革进入了关键时期,以下将从体制转制的背景、标的、时间表三个方面解析传媒转制。

1、体制转制的背景

我国的国情特殊,传媒生长与发育的环境也有别于他国。西方国家的传媒全部或大部分属于私人所有,而我国的传媒均属于国家。在此引入两个概念: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增量改革指不触动大的原则,在现有基础上对事物进行修补,以期取得好的效果。存量改革是指通过对旧体制进行实质性改革实现最终的制度创新,其着力点在制度的转变。我国传媒一直进行着增量改革。上世纪80年代末,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受众对信息需求量增大,我国传媒改革应时而动,实施“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这既是市场的需求,也是传媒自身发展的需要。政府与传媒配合默契,政府默许传媒一定的发展空间,传媒利用广告经营创收。传媒的经济属性通过满足市场需求得到彰显,一些顺应市场的传媒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从总体而言,这种发展是无序的,它的上升空间有限,在某种程度上属于“零和”博弈。一些传媒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自身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市场竞争也显得混乱嘈杂。政府不得不一直对传媒进行改革,但这种增量改革的空间有限,达到一定限度就会遭遇瓶颈。我国传媒体制现阶段就处于这种尴尬境地,急需通过存量改革即全面的体制改制来取得突破。

2、体制转制的目的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指导精神,我国传媒体制转制的标的:(1)从微观而言,要加紧全面完成经营性传媒单位的转制任务,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首要的就是要明晰传媒企业产权,明确出资人的权力与义务,健全企业决策与责任机制。大力培育一批跨媒体、跨地区在国际国内都具有影响力的传媒集团。(2)从宏观而言,要加快新闻出版传播渠道建设,尽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健康繁荣的传媒市场体系;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真正意义上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企事分开,各类行政、管理、经营人员各司其职,使整个传媒产业健康运转。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产业发展司范卫平司长曾指出:“改到深处是产权,改到难处是人员”。此次体制转制围绕产权与人员两大中心展开。

3、体制转制的时间表

我国传媒体制改革有着很强的衔接性。在分析体制转制之前,有必要回顾下我国改革历程。

我国传媒改革经历了单一事业型单位向事业型单位企业化管理转变,紧接着向集团化靠拢,然后进入资本化阶段。这四个阶段可具体细化为:(1)初始阶段(1978——1991年),以传媒经营意识加强、自负盈亏为主要特征。(2)深入阶段(1992——1998年),以将传媒行业定义为第三产业为主要标志,明确其产业属性。(3)整合阶段(1999——2004年),以传媒集团化为主要趋势。(4)调整阶段(2005年以来),以文化体制深化改革战略思想的提出为向导。本文所指的体制转制即第四阶段,这个阶段出台了三个重要文件,分别是200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06年9月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和2006年12月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三个文件基本上给出了我国传媒体制转制的时间表:

第一,各地方和高等院校经营性书籍、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和出版单位2009年底前完成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经营性书籍、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均需在2010年底前完成转制。

第二,截止2009年要完成158家中央在京出版社、7家地方出版集团和103家高校出版社的改革任务。报刊的改革要分三个步骤,所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主办的非时政类报刊需第一阶段完成改革任务,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主办的非时政类报刊需在第二阶段完成改革任务,部委所办的报刊则需在第三阶段完成。该文件中规定争取在2009年截止前建成新体制的基本框架,完成中央所交付的经营性传媒重塑市场主体、培育战略投资者和实现科学发展的任务。

二、中国传媒转制后的格局与展望

我国传媒体制转制对于传媒领域的作用和影响现在还言之过早,但我们可以展望其未来。政府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支持转制后的传媒企业,产权明晰、充满活力的传媒企业必然如同蛟龙入水、乘风破浪。在此,政府需守好国家公共话语权这道防线。

1、企业化架构的理性回归

企业化有选择性,并非针对所有的传媒、传媒的所有业务。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指导精神,传媒企业化针对的是传媒的经营性业务。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柳斌杰对此作了进一步的阐释,企业化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一些经营性事业型的单位可以转制成企业,另一层意思是一些已经成为企业的单一国有制新闻单位可以转制股份制。企业化架构是按照企业的结构标准架构传媒,其意义在于:首先,确立了一些经营性的事业型新闻单位明确的市场主体地位,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公民。它们完全以企业的运作方式参与到市场经济之中,改变了以往事业型单位的性质。一些经营管理人员由以前的事业编制转变为签订合约的企业员工。其次,以企业的架构方式架构经营性传媒。以往的“剥离转制”是将传媒的经营权与出版权或播出权相分离的前提条件下,将经营性部门转换成企业。这样往往出现经营部门与采编部门脱节,不同的薪酬待遇也容易造成不同部门人员之间的矛盾。而企业化架构以整体系统的观点,将传媒内部所有部门人员看成企业的一员,但不同的部门可以有不同的规章,但因为同属同一企业而允许人员流动,尽力做到人尽其才。

2、市场主体的蛟龙入水

企业化实际上是一种传媒的整体转制,它使传媒企业获得难得的自由之身。具体表现在:第一,它重新定位了传媒单位的法人属性,使它获得了明确的法人地位以及经营权、播出权、出版权在内的完整权利,实现内容产品生产与经营的统一从而参与市场竞争。以往经营部门如同零售商或是批发商,只能出售内容生产部门制作的产品,缺乏独立自主性。这对于经营部门来讲是极为不利的,它由此不能根据市场的变化快速反应,跟随与市场分离的采编部门刻舟求剑的结果只能是一无所获被市场抛弃。第二,企业化架构还使得一些传媒摆脱了以往既要管宣传又要盈利的非事非企尴尬身份,使其获得了完全意义上的企业公民的待遇。传媒企业不需再在经济利益与政治宣传之间徘徊。作为企业公民,只要尽到自身公民义务,就可以在现行传媒政策与公序良俗下放手赢利大力发展。第三,恢复市场主体地位之后,国家还采取特定的优惠政策支持其发展。如《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就有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1)经营性新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不征企业所得税;(2)财政部门拨给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新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对原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3)对经营性新闻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涉及增值评估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拨转让所涉及的一些相关税收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4)对党报、党刊的发行、印刷业务和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另外,针对传媒企业融资贷款难的问题,国家也有相应的政策支持。这些措施很好地解决了转制传媒企业的后顾之忧。

3、国家和公共话语权的守望防线

传媒企业自由度如果太大,受损害的将是国家与公众。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传媒对社会亦是如此。话语,意味着一个社会团体依据某些成规将其意义传播于社会之中,以此确立其社会地位,并为其他团体所认识。话语权最本质的内涵是舆论引导,它是公民新闻自由权利中的一项。而公共话语权还有议程设置功能,它可以设置“谈什么”和“怎么谈”,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属性。传媒舆论导向对国家长治久安作用重大,政府必须守住国家与公共话语权这道防线。政府守望的具体途径有:(1)刚性的传媒政策限制。2006年12月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就很好体现了这一点。它将传媒领域分为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两部分。现行的“转轨改制”中有所保留,所针对的也只是经营性文化产业。(2)掌控一定数量的大型主流新闻宣传机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就有中央各部门单位出版社转制后需保留人民出版社、民族出版社、中国盲文出版社、中国藏学出版社事业体制的规定。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社等作为党和人民“耳目喉舌”的全国性主流新闻单位也一直是事业编制。(3)对一些具有市场主体地位的传媒实行柔性引导。如通过主流传媒的强势宣传、税收等手段不断调校一些已经市场化的传媒的宣传导向。■

(作者:均为湖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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