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质量与公司透明度的概念辨析
2010-02-03许绍双田昆儒
许绍双 田昆儒
摘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是个理论热点问题,然而在理论研究中存在着信息披露质量与公司透明度的概念混用,界定不清的问题,文章结合国内外文献,从理论分析和实证的变量设计两个方面对信息披露质量与公司透明度的概念进行辨析,以期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评价与监管有所裨益。
关键词:信息披露质量;公司透明度;概念;辨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是一个全球关注的问题。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有助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进而改善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而在理论上,人们对“如何评价信息披露质量”并没有达成统一认识;在实践中。投资管理研究协会(AIMR)、标准一普尔公司(S&P)、国际财务分析和研究中心(CIFAR)、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台湾“资讯揭露评鉴系统”等机构的研究也各具特色,不尽一致。究其原因,在理论研究中存在着信息披露质量与公司透明度的概念混用,界定不清的问题。是一个重要因素。基于此,本文结合国内外文献,从理论分析和实证的变量设计两个方面对信息披露质量与公司透明度的概念进行辨析,以期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评价与监管有所裨益。
一、信息披露质量的概念
1理论分析。国内外大多数学者在涉及信息披露质量概念时轻定义重度量,很少在文献中直接对信息披露质量下定义,多从如何测度信息披露质量的角度导入自己对此概念的界定。从现有文献来看,主要存在三个角度:决策有用、委托代理和行为过程。
(1)决策有用。由于信息披露影响企业管理层、监管层、投资者以及企业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决策,具有一定的经济后果(zeff,1978),因此大多数学者从信息披露对信息使用者决策的影响程度来界定信息披露质量。如果披露的信息仅是已有信息的重复,则不会对信息使用者决策产生影响,因此。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应具有稀有性和意外性(Laivi。2008)或具有信息含量(Btown and Hillgeist,2007)。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全面、及时、相关、可靠、便于阅读和理解的信息。因此。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应具有完整性、及时性、相关性、可靠性、明晰性(Singhvi and Desai,1971;HoDkins。1996;张宗新、朱伟骅,2007)。在决策理论中,决策者运用贝叶斯定律,能在新信息基础上不断更新相关事件的先验概率。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因此,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应能提高投资者对证券估值的精确度(Diamond and Ver-recchia,1991和Bloomfield and Wilks,2000)。
(2)委托代理。现代企业是建立在委托代理机制下企业相关利益者间一系列契约的集合(Jensen and Meckling,1976)。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企业管理层可能会偏离外部委托者的目标,进行有选择地披露,因此,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信息披露中管理层自利偏向的程度来界定(KingandWallin 1996)。
(3)行为过程。信息披露是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一个行为活动,因而广义的信息披露质量既包括所披露的信息本身质量,又包括披露过程的质量,还嵌套了信息生成过程的质量(田昆儒、齐萱、张帆2006)。
从决策有用来理解信息披露质量实际上是侧重于公司所披露信息的质量;而委托代理、行为过程两个角度则从广义上涵盖了公司披露信息行为过程中可能影响信息质量的因素。
2实证的变量设计。在实证文献中,测度信息披露质量主要从两个角度:直接测度和间接测度。直接测度主要是通过设计信息披露指数。信息披露指数主要从两分法(Dichotomous Procedure)演变而来。所谓两分法主要是指当一个项目被披露就赋予一分,否则就赋予零分。该方法利用分数累计来计算公司信息披露得分,披露信息的数量越多,得分越高。信息披露质量越高。这种用信息披露的量来代替信息披露的质。对于现实的不完善的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环境来说是很不合适的(张程睿、王华。2007);于是,许多学者尝试探索测度信息披露的质,给予完整性、及时性、精确性等维度不同权重,两分法逐渐演化为信息披露指数。投资管理研究协会(AIMR)、标准一普尔公司(S&P)、国际财务分析和研究中心(CIFAR)、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台湾“资讯揭露评鉴系统”等机构分别发布了信息披露指数测度信息披露质量。
间接测度主要是通过一些数理模型计算影响信息披露质量的某些因素的综合得分。譬如,Lee,Petroni andShen(2006)认为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高、买入一卖出价差小、跟踪评价的分析师多的保险公司会有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因此他们建立了基于三者的因子分析模型。把某保险公司的因子得分作为替代变量来测度该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他们把测度结果与AIMA的评价结果对比,发现两者显著正相关。
二、公司透明度的概念
1理论分析。“公司透明度”受到真正关注始于20世纪90年代,国内学者张程睿、王华(2006)对公司透明度概念的国内外文献进行了梳理,此后,张程睿与王华(2007)、高雷与宋顺林(2007),冯素玲与曹家和(2008)、李丹蒙(2008)以及叶建芳、李丹蒙与丁琼(2009)等学者分别研究了公司治理、控股结构以及机构投资者持股等对公司透明度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公司透明度概念内涵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个角度:
(1)将透明度作为会计信息的一个质量特征((IASC,1996);
(2)将透明度解释为一个包括会计信息在内的公司所有信息的质量特征的总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8;葛家澍和陈少华2002);
(3)透明度作为相关信息机制作用下信息系统的综合输出结果(Bushman et al,2004);是基于相关利益与成本权衡的产物,是一个从制度、文化、公司治理到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以及控制人的各种动机的系统的综合输出产物(张程睿、王华2008)。
(4)从信息使用者对公司信息的充分获取和理解上的角度来界定公司透明度(AICPA,1994)。
(5)上市公司透明度是指在特定的制度和环境下,上市公司采用和执行的有关信息披露策略的市场体现,综合表现为公司对外的信息披露水平,内容囊括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张程睿、王华,2007)。
(6)透明度实际上指除了强制信息披露之外的自愿信息披露(Simon S.M.HO&Kar Shun Wong,2001:崔学刚,2004;冯索玲、曹家和,2008)。
从会计信息乃至所有信息的质量特征来理解公司透明度实际上是侧重于公司所披露信息的质量:从信息系统的综合输出结果的角度来理解公司透明度实际上是从广义上强调了公司披露信息行为过程中可能影响信息质量
的因素:第五种观点则强调了公司透明度不仅要测度披露信息的数量。而且还要测度信息披露质量(满足投资者决策需要),实际上是认为公司透明度包含信息披露质量;由于信息披露一般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因此第六种观点实际上是认为信息披露质量包含公司透明度。
2实证的变量设计。在实证文献中。测度公司透明度主要通过两种途径:
(1)设计信息披露指数。譬如。崔学刚(2004)在研究公司治理机制对公司透明度的影响时汇总了41个信息条目,设计信息披露指数来测度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Bus-hman et al(2004)从财务透明度和公司治理透明度两个方面测度了公司透明度。
(2)以机构公布的评价数据作为对上市公司透明度的衡量基准。譬如,国内学者大多以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考评等级作为对上市公司透明度的衡量基准(高雷、宋顺林,2007;张程睿,2008;李丹蒙,2008;叶建芳、李丹蒙、丁琼,2009)。张程睿、王华(2007)在研究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市场效应时使用了深交所考评数据以及监管部门公开批评的违规披露公司的信息。
三、概念辨析及启示
在语义上,“Disclosure 0uality"和“信息披露质量”相对应,而“Corporate Transparency”和“公司透明度”相对应,“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透明度”应该是不一样的事物。然而由上述文献可以看出,大多数学者在理论分析这两个概念时都是一方面强调信息质量:另一方面强调公司披露信息行为过程中可能影响信息质量的因素,还有的学者在公司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质量之间包含关系上结论截然相反:在实证的变量设计时。这两个概念基本不做区分。这说明在理论研究中存在着信息披露质量与公司透明度的概念混用,界定不清的问题,在实证分析中,这两个概念被视为等同。
概念的混用和界定不详必然影响理论研究的继承和发展,基于此;本文认为这两个概念在理论上应该有个清晰的区分,在研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时两者取其一,而不应该混用。
如果两者取其一,本文认为。在语义上“信息披露质量”比“公司透明度”似乎更贴切。理由如下:
信息披露在资本市场中的主要作用是保障证券的定价效率。从而改善资源配置效率。无论是信息披露质量的评价还是公司透明度的测度,其最终目标是分析资本市场中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导上市公司不断提高信息披露水平。
1这两个概念所指向的事物实际是基于投资者决策需要的信息服务水平。这个水平的高低不仅取决于公司所披露的信息质量,还取决于公司披露信息行为的质量,譬如及时、公平、易得等。
2信息披露主要是指企业通过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审计报告对某个事实的一个清晰展示(Kohler。1957),将企业财务经营等信息完整及时地予以公开,供市场理性地判断其证券投资价值的行为。质量就是“符合要求”(Crosby,1979),是“适用适宜”(Juran,1988),是指“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由上述质量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谈论质量只有相对于特定的规范或要求才有意义,合乎规范即意味着有了质量;而仅仅强调合乎规范。难免会忽视质量顾客的需求。对于质量顾客而言,质量就是产品或服务在使用过程中满足自身要求的程度,即适用性。信息披露既然是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一个行为,一个过程,那么其质量一定是相对于企业披露的信息的使用者而言的。从语义上理解,我们可以直观地认为信息披露质量是指企业提供的信息服务行为满足其使用者需求的程度。该程度的大小必然受到公司所披露信息质量和披露行为质量的影响。
3根据《维基百科全书》的相关词条。透明度即是公司信息的公开程度。透明度在语义上更强调信息的易得和全面。
基于此,用“公司透明度”涵盖公司所披露的信息质量和公司披露信息行为的质量,从语义上来说。其贴切性不如“信息披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