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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的视角:中国单亲特困母亲生活状况研究
——以山东济南某区为例

2010-01-29孙艳艳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单亲被调查者子女

孙艳艳

(山东大学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随着单亲家庭的普遍化,单亲家庭及其子女越来越引起学术界各个学科的关注。单亲家庭中的一部分,主要由母亲和子女而构成,即通常所指的单亲母亲家庭。单亲母亲,主要是指离婚、丧偶之后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女性。本文中所界定的研究对象为单亲特困母亲。中外学者对“特困”的界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将特困视为个人资源的缺乏,二是把贫困与缺乏机遇联系在一起。[1]单亲特困母亲是因离异或丧偶而造成家庭结构残缺、由女性独自承担赡养老人抚育子女责任、缺少改善现状的机遇并且家庭经济收入处于或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女性。

对单亲母亲的研究涉及社会学、教育学、人口学等不同学科下的不同理论视角。本文中所采用的社会性别视角通常用来描述特定社会中由社会形成的男性或女性群体特征、角色、活动及责任。社会性别概念将男女不平等的主要原因引向社会结构,认为社会结构中男性与女性不平等的权利与资源分配是导致现实社会中男女不平等的主要原因。用社会性别的视角来分析单亲特困母亲的生活状况,将单亲特困母亲的生活境遇置于社会结构的大背景下,不仅从这一群体内部,而且从其外部寻找其特定生活状况形成的原因。

2008年1月开始,在济南市部分高校社会工作教师以及某区妇联的共同倡导和组织下,在该区针对单亲特困母亲开展实施了“阳光家庭服务项目”,旨在提升单亲特困家庭的发展能力和建立社会支持网络,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为了更有针对性、更有成效性地设计与提供各种服务,在项目实施之前,项目组于2008年3月至4月,在该辖区内随机选取了89名单亲特困母亲作为研究对象,并进行了生活状况与需求状况调查。此次调查以问卷调查为主,辅之以访谈法。在被调查的89名单亲特困母亲中,有33人(37.1%)因为离异成为单亲,56人(62.9%)因为丧偶成为单亲。研究对象的年龄主要集中在35—45岁之间(52人,占被调查总人数的58%),其子女年龄主要集中在18岁以下。

一、单亲特困母亲生活状况的简单描述

本文中的生活状况主要泛指单亲特困母亲目前生活中的基本状态。本部分以调查问卷的主要统计数据为基础,调研单亲特困母亲所承担的家庭角色、经济地位与收入来源、工作单位性质、资源占有、社会交往等各个方面。

(一)单亲特困母亲的家庭角色

在调查问卷中,针对单亲特困母亲的业余生活设计了一个问题。调查结果显示,75人选择了做家务,8人选择看书,6人选择经常走亲访友,5人选择经常参加体育运动,4人经常参加文艺活动,2人经常逛街,1人选择旅游,1人选择上网。家务劳动侵占了大部分单身特困母亲的业余时间。同时也反映出,这一群体的生活圈和交际圈都相对狭窄,往往局限在家庭生活内部。

(二)单亲特困母亲有形资源的占有

1、生理健康状况

在被调查者中,有21人健康,占23.6%;有30人良好,占33.7%;有身体或精神疾病的38人,占42.7%,可以看出,单亲特困母亲身体健康状况也令人担忧。较差的身体健康状况,限制了单亲特困母亲外出获得资源的机会,同时,医疗费用等附加项的支出也加剧了其经济的负担。

2、收入水平

被调查者中,有25人家庭月收入在300元以下,占28.4%;有52人家庭月收入在300—800元,占58.4%;有1人在800—1300元之间,占1.1%。从2007年1月1日起,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260元。对比来看,大部分单亲特困母亲的家庭收入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之下或濒临低保边缘。

3、主要收入来源

被调查者中,28人(31.5%)依靠工资收入;3人(3.4%)有资产收入;39人(43.8%)主要依靠最低生活保障金;1人(1.1%)依靠离异配偶支付的抚养费或生活费;11人(12.4%)依靠亲属支持;4人(4.5%)有遗属补助金;2人(2.2%)主要来源为社会捐助。结合前面收入水平的调查,可以看出,这些单亲母亲主要依靠最低生活保障金来维持家庭经济生活,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被访者中有87人(98.9%)都感到经济上有困难。

4、住房性质

在被调查者中,有15人(17.9%)居住在自购商品房里;8人(9.5%)住在单位福利房里;14人(16.7%)租住他人住房;36人(42.9%)居住在亲属或他人的住房里。美国学者迈克尔·谢若登在其提出的“资产建设”理论中提出,资产(住房所有权)具有重要的心理、社会与政治等效应,如促进家庭稳定、增进个体效能、增加政治参与、增强后代福利等。[2]单亲特困母亲中,较大比例(59.6%)没有自己的房屋,她们不仅生活缺乏稳定性,更难以体会到安全感。

(三)单亲特困母亲无形资源的占有

无形资源或者说非物质资源,往往是指那些非物质性的、看不见摸不着的资源。在这里,笔者主要从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性质、社会关系网络等方面来分析单亲特困母亲所占有的无形资源。

1、文化程度

被调查者中,有1人对此问题没有作答。在回答此题的88人中,有10人(11.4%)是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有47人(53.4%)为初中文化程度,有26人(29.5%)为高中文化程度,5人(5.7%)为职业中专毕业。在目前竞争十分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她们由于自身文化程度的限制,很难具有强竞争力。因此很多人将单亲母亲陷入经济贫困的原因归结为她们文化程度与技能差。但是深入分析后也可以发现,这一群体中大多数人在社会产业结构调整中经历了下岗、失业,从而导致今天的生活状况。自身的知识储备与社会结构的转型共同影响了她们目前的生活。

2、工作单位性质

被调查者中,相当一部分依靠打零工(24人,占27.6%)来获得生活来源,有47人(54%)无业。在现实生活中,工作具有重要的经济与心理效应。尤其是在中国目前的社会福利体系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救助与保障项目往往是与职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没有稳定的工作、失业不仅意味着经济收入与日常生活缺乏稳定性,更使得单亲特困母亲缺乏安全感、稳定感和满足感。工作单位是个人进行社会交往与政治参与的重要纽带。被调查的单亲母亲由于缺少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不稳定,因而也限制了她们社会交往和人际关系网络的建立。

3、社会关系网络

(1)家庭内部结构

家庭结构的改变,使单亲母亲更加注重子女在家庭中的意见,对于一些与子女相关的生活与学习问题,往往是采用“孩子与家长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在被调查的单亲母亲中,有53人(占60.9%,有2人未作答)选择此项。有13人选择了由孩子自己来决定,21人选择了由家长来决定。

单亲特困母亲与子女的关系普遍亲密。调查对象中,有45人(50.6%)选择了非常亲密,有35人(39.3%)选择了比较亲密,有8人(9%)选择了一般,只有1人(1.1%)选择了非常不亲密。

总的来说,家庭结构变迁使单亲母亲与子女的关系出现了较大的变化,而这些变化可能会引起一些积极的影响,如亲子关系更加紧密、子女更加自强自立、更有责任心等等。但是如果单亲自身处置不当,也会给子女造成一些负面影响,如亲子关系紧张、子女压力过大等等。

(2)与男方家庭的关系

离异及丧偶的单亲母亲如何处理与前夫(丈夫)家庭之间的关系?在调查中研究者通过问卷形式试图了解这一问题。调查结果如下表(有88人对此问题做了回答,有1人未作答)。

表1 单亲特困母亲处理与前夫(丈夫)家庭之间的关系

从二者的对比中可以看出,相对于离异的单亲母亲来看,丧偶者与男方家庭保持着更为密切的关系,从男方家庭中获得的物质支持与情感支持相对来说要多于离异者。而离异者与男方家庭的联系相对要少一些。

(3)社会支持系统

在调查问卷中也提出了相应的问题来了解单亲特困母亲的社会支持系统。在询问“过去三年中,如果遇到经济困难曾向谁求助过”时(多选题),30人(34.1%)曾经在遇到困难时向父母求助过,48人(54.5%)曾经向亲戚求助过,13人(14.8%)曾经向朋友求助过,8人(9.1%)曾经向邻里求助过,1人(1.1%)曾向同事求助过,39人(44.3%)曾向社区居委会求助过,2人(2.3%)曾向单位求助过,19人(21.6%)曾向民政局或其他政府部门求助过,1人(1.1%)曾经求助过新闻媒体。另外,有的被调查者曾经得到过教友等的资助。

在问到“您心情不好时首先找谁倾诉”时,23人(27.1%)首先想到的是朋友,19人(22.4%)想到自己的兄弟姐妹,15人(17.6%)首先想到的是自己的父母,15人(17.6%)首先想到的是子女,4人(4.7%)找邻里倾诉。另外还有被调查者选择找教友。值得一提的是,有5人表示会“闷在心里、压抑、憋着不说”。

调查结果显示,不管是有形的工具性支持(物质、工作等),还是无形的情绪支持(情感倾诉、压力缓解等),最先求助的对象都是血缘群体以及朋友这一非正式网络支持。相对而言,机构的支持比较小,社区居委会是被调查者经济困难时求助的主要部门。

(四)心理状况与生活满意度

在问到“您是否会感到孤独”这一问题时,结果显示,在做出选择的88人中,有13人(14.8%)总是会感到孤独,有20人(22.7%)经常会感到孤独,有23人选择了“一般”。偶尔感到孤独与从不感到孤独者共计32人(36.4%)。

单亲特困母亲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而这些压力的来源也是多元化的。在被调查者中,有38人(43.2%)认为目前生活的压力主要来自于教育子女,有38人(43.2%)认为目前生活的压力主要来自于抚养子女,9人(10.2%)认为来自于家务劳动负担,17人(19.3%)认为压力主要来自于父母的养老问题,1人(1.1%)认为主要来自于家庭和事业之间的冲突,有6人(6.8%)认为压力主要来自于社会上对单亲家庭的偏见,有76人(86.4%)认为压力主要来自于经济,有6人(6.8%)认为主要来自于个人情感。另外还有被调查者因为无法忘记原配偶、身体健康差等原因而产生了压力。

可以看出,经济困难是这一群体首先面对的最大压力。其次,由于原来家庭结构的变化,单亲母亲需要独自承担子女抚养与教育的义务,亲职压力很大。排在第三位的压力源是父母的养老。单亲特困母亲所处的社会阶层,其父母的生活保障往往也缺乏稳定性,加剧了这一群体的经济压力。除此之外,有部分被调查者感受到了来自于社会偏见的压力。与此相关的是,在婚姻市场中,离异或丧偶的女性再婚的障碍比较大,也成为部分被调查者压力的来源之一。

综合之前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经济紧张、不稳定的生活空间、家庭的长期纠纷与变故、多重角色压力等都是单亲特困母亲长期的压力源。

对于自己目前的生活状态,有40人(46%)认为一般,25人(28.7%)非常不满意,15人(17.2%)比较不满意,6人(6.9%)比较满意,其中只有1人(1.1%)非常满意。单亲特困母亲对生活的满意度总体来看偏低,缺乏幸福感。

二、单亲特困母亲生活状况的原因简析

通过此次调查,并结合以往文献研究,笔者认为造成单亲特困母亲目前生活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单亲特困母亲自身的原因

从直观来看,造成单亲母亲陷入弱势与其自身有很大的关系。此次调查的结果也显示出:单亲特困母亲自身缺乏技能与知识、难以获得有竞争力的工作岗位、缺乏有力的社会支持网络和社会资源等因素,直接导致了单亲母亲在经济上陷入贫困的境地。

(二)社会政策原因

透过社会性别的视角来分析可以发现,单亲特困母亲的生活状况从根本上来说受到社会政策的深刻影响。

以就业政策为例,性别规范要求女性要照顾家庭,使得男性的工作效率要远远高于女性。同时,与性别角色相联系的是社会中“公”、“私”领域的划分。男性往往被认为是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而女性则更多的被认为主要从事家庭事务。即使是在“公”领域中也进行了划分,如把某些工作看做是适合男性的,另外一些工作被认为是适合女性的。单亲特困母亲由于年龄、技能等诸多原因,在劳动力市场中更加弱势,所从事的多是技能要求比较低、薪金比较少的服务性工作。在目前的就业市场中,没有针对单亲特困母亲的就业或再就业救助政策。从社会性别的视角来看,这一社会政策是缺乏女性立场的,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单亲特困母亲进入劳动就业市场的难度。

除此之外,调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妇联、教育等其他部门的优惠政策等,也可以看出社会政策对这一群体生活状况的影响。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之前的调查结果中发现,调查对象中相当比例(43.8%)的单亲特困母亲依靠最低生活保障金获得生活来源。然而,目前的低保制度不以单亲母亲的身份进行特殊照顾,可以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社会性别是盲视的。

调查中,从妇联、教育等部门都了解到,济南市各个区(县)都出台了一些针对单亲特困母亲及其子女的救助政策。在89名被调查者中,有32人表示自己的子女上学会享受到学校或市区教育部门的优惠措施,而其他被调查者表示虽然听说过这样那样的救助或优惠政策,但是自己并没有享受到。这表明,一些针对单亲特困母亲的社会救助或优惠政策往往缺乏刚性,在实施中受益群体明显过窄。同时,在一些救助或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一个统一的组织和部门进行监督和落实,造成了许多部门“各自为政”。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第一,单亲特困母亲的家庭与社会角色是社会建构与个体建构互相作用的结果。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价值认同逐渐多元化。但是,即便如此,现代社会中的主流文化仍然遵循父系道德传统,推崇家庭的完整与婚姻的持续,而女性又往往成为失败婚姻后果的承担者。女性的社会关系结构也体现出深刻的社会文化烙印。应该说,单亲特困母亲社会角色的建构是自我认识与社会文化之间不断碰撞、斗争的结果。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但是同时,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构建出这一群体的社会角色特征。如果要改变其中某些因素,也应该同时从两个方面来着手。

第二,单亲特困母亲目前生活状况反映出了基于性别的劳动分工和以社会性别为基础的资源分配方式。

在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中,由于性别隔离,使女性通常从事低收入、低福利的职业。从世界范围内来看,“贫困女性化”的趋势,暴露了社会深层的社会性别等级结构,并从日常生活领域延伸到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于单亲母亲来说,女性与单亲的双重身份,使她们更难获得社会资本和经济资源,而目前社会保障体系中对社会性别的忽视,使这一群体的生活状况雪上加霜。

已有研究中,也有学者对单亲母亲家庭贫困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造成单亲母亲家庭贫困主要有三点原因。首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体制的转换及结构调整对单亲母亲的经济贫困产生了深刻影响。第二,以女性为户主的单亲家庭的利益在现行婚姻法律中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及维护,是造成大量单亲母亲家庭贫困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最后,主要因为缺乏社会保障和社会支持。[3]

三、改善单亲特困母亲生活状况的建议

(一)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有学者建议,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考虑到单亲家庭的特殊困难,如在救助标准上可以参考杭州、厦门、深圳等地根据家庭人口分级计算的方法,如杭州三人户人均370元、二人户285元、一人户300元。单亲家庭由于成员少,维持其基本生活所需的人均费用也相对较多,因此,对其应享受的救助标准做出相应调整,体现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公平性。[4]

(二)整合各种针对单亲特困母亲的救助资源,建立单亲特困母亲救助的专项资金

由于目前针对单亲特困母亲的救助资源具有一定的部门性和分散性,建议将各种救助资源整合起来,建立单亲特困母亲救助的专项资金。以妇联或民政为主要牵头机构,发动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募集并统筹援助基金,建立并健全监督机制,完善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的多样化资源筹措机制,丰富社会救助的形式,使对单亲特困母亲的社会救助更有效。

(三)针对单亲特困母亲制定特殊的就业与再就业政策

许多国家都对单亲家庭有特殊的经济援助和就业促进政策。如日本相关法律保障以母子福利资金的贷款为主,包括修业、就业准备、技能学习、创业、营业等众多项目的资金都可申请贷款(子女未满20岁均可享受),资金新设、额度的提高、偿还期限的延长等每年都有新的调整与改善。①日本厚生统计协会编集、发行:《厚生白书》,日本厚生省1989年版。转引自徐安琪:《单亲弱势群体的社会援助》,《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通过对单亲特困母亲的政策扶持,来促进实现社会公正与性别平等。在对单亲特困母亲的就业或再就业政策支持中,可以考虑借鉴国外或国内目前已经成熟的就业扶持形式和项目。如通过小额、低息或免息的贷款,帮助单亲特困母亲进行创业。

(四)针对单亲特困母亲开展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

专业社会工作不以盈利为目的,强调“助人自助”。在改善单亲特困母亲生活状况方面,专业社会工作者可以从以下方面尝试进行介入:

1、为单亲特困母亲提供就业、再婚、技能培训能信息,增强自身的技能和资本;通过各种小组、社区等活动,协助单亲母亲建立和扩展社会支持网络,增加获取各种资源的机会;增强单亲特困母亲正面的情绪和自我认知,树立生活的信心和理想。

2、开展社区活动,鼓励单亲特困母亲参与社区生活,健全社区支持网络。

3、利用各种渠道,及时向政府或有关政策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为单亲特困母亲争取更有利的生存环境及福利资源。

4、推动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培育和建设,在整个社会推动专业社会工作的专业认同。

除以上政策与建议之外,很多离异单亲特困母亲备受困扰的便是子女抚养费的落实问题。在调查中,不少离异单亲母亲提出,因为子女抚养费难以落实,加剧了原本贫困的生活,也影响了自己和子女与前夫之间的关系。为了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有学者建议,应从将子女抚养费给付标准的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对拒不给付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的操作化,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应切实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几个方面来完善目前的法律与司法制度。[5]

四、小结

单亲特困母亲的生活状况,不仅是因为家庭结构的残缺造成的,更是因为在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由于其女性身份,在社会结构中难以获取机会与资源而造成的。因此,解决这一群体的现实问题与需求,不仅要靠单亲特困母亲这一群体自身的努力,还需要从社会文化与社会政策上营造一种更有利于单亲特困母亲生存与发展的氛围。

专业社会工作在服务项目中强调对单亲特困母亲的“赋权”。“赋权”不能被给予,而必须由自己产生。改变社会性别关系的政策所能做的只是为女性提供有用的资源,使她们对自己的生活有更多的支配权。①卡比尔:《颠倒的现实:发展思想中的社会性别等级制》,沃索出版社,伦敦。转引自坎迪达·马奇、伊内斯·史密斯、迈阿特伊·穆霍帕德亚著,“社会性别意识资源小组”译:《社会性别分析框架指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在问卷调查结果基础上实施的各类小组工作、社区工作以及政策倡导等活动,都从单亲特困母亲及其子女自身意识改变与能力提升等短期目标出发,着眼于长期发展能力的提高与生活的改善,以及更宏大的社会公平与性别平等的目标。如何有效地实现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介入以及服务效果等方面的评估,也将是未来的重要课题。

[1]广东省妇联妇女研究中心课题组.广东单亲特困母亲家庭长效援助机制研究[DB/OL].http://www.gdwomen.org.cn/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9077/c70.

[2]迈克尔·谢若登.资产与穷人——一项新的美国福利政策[M].高鉴国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05.

[3]王世军.单亲家庭贫困问题[J].浙江学刊,2002,(1).

[4]王淑娉.单亲家庭子女的社会化过程中的法律、政策支持[J].青海师专学报(教育科学),2007,(2).

[5]徐安琪.单亲弱势群体的社会援助[J].江苏社会科学,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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