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老区互助组织与社会主义——山西十个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重新解读
2010-01-29高洁辛逸
高 洁 辛 逸
1951年三四月间,中共山西省委在长治地区原有农业互助组的基础上,试办起了以扩大公共积累、提高按劳分配比例为主要特征的十个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 “十个合作社”),①十个合作社分别是武乡县窑上沟村王锦云社,监漳村暴银锁社和崔五林社,枣烟村魏名标社;黎城县王家庄董桃气社;平顺县川底村郭玉恩社;壶关县翠谷村冯海科社;长治县南天河村曹林水社;襄垣县长畛村陈二明社和屯留县东坡村王成喜社。并据此连续向中央华北局和党中央发出旨在“把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②山西省委的报告主要有:《关于省第二次党代会议主要内容向华北局并毛主席的报告》(1951年3月5日),山西省史志研究院编《山西农业合作化》,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63~64页;《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1951年4月17日),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第35~36页;《关于互助组会议的几个问题》(1951年5月6日),陶鲁笳:《毛主席教我们当省委书记》,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220~222页。。由此引发了山西省委同华北局、刘少奇之间的一场激烈争论。争论在党内逐步升级,影响不断扩大,直至引起毛泽东的关注和对山西省委的肯定。这种由在互助组内“动摇私有基础”,进而逐步提高到初级生产合作社的农业生产关系的变革方式,后来成为全国农业合作化的模式。因此,十个合作社以及由此引发的争论无论在思想理论的依据上,还是在实际操作的层面上,都对不久后在全国勃兴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产生了引导和示范的作用,在中共党史尤其是农业合作化史上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和影响。①薄一波认为,有关山西省十个合作社的争论,“是涉及当时老区农村或土改后的农村要不要开始起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上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90页。很多农业合作化的著述,也都将新中国的农业合作化上溯到山西这十个合作社及由此引起的争论。例如:杜润生主编《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上),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第124~140页;《在激烈争论中率先试办成功十个初级社》,长治市农业合作史编辑室编《长治市农业合作史》,山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68~79页;高化民:《农业合作化运动始末》,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第35~44页;《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7~28页。
关于十个合作社创办的动因,政界和学界大致有三种解释。第一种以中共中央于1951年12月发布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互助合作草案》)中指出的,土改后的农民具有“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和“劳动互助的积极性”为依据,②《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第37页。认为十个合作社是具有劳动互助积极性的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自发兴办的。《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指出,一些互助组的干部认为战争时期、困难时期的互助合作,已解决不了新形势下的新问题,必须提出新的办法巩固和发展互助组③杜润生主编《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上),第103页。。说明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具有互助合作的积极性。曾任山西省委书记的陶鲁笳认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人民群众的伟大创造。”④陶鲁笳:《毛主席教我们当省委书记》,第213页。上述观点均肯定农民具有走合作化道路的自发热情,即农民的互助合作积极性推动了合作社的成立。第二种解释则是被多数学者普遍认同的山西省委当年的主张。认为十个合作社的成立,是为了阻止土改后农村出现的土地买卖、贫富分化等趋势⑤参见高化民《农业合作化运动始末》,第35页;杜润生主编《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上),第97页。。山西省委在主张试办合作社的报告中声明:“农村的阶级关系亦开始发生了新的分化。主要体现在土地的买卖上”⑥《山西武乡县农村生产与互助运动的考察报告》(1950年8月25日),《建设》第88期。。“富农方向已经是农民自发的一个趋势……如搞不好,会有二个结果:一个是使互助组涣散解体;一个是使互助组变成为富农的‘庄园’”。正是出于对贫富拉大、阶级分化的担心,也是为了阻止互助组的涣散,山西省委决定将互助组提高为合作社。⑦《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第35页。第三种观点认为,长治老区的互助合作传统已孕育了社会主义因素,是互助组向合作社过渡的原发性动力。当年的山西省委确信,互助组中的“公共积累”和 “按劳分配”两个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因素,对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⑧《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第36页。。长治市农业合作史编辑室进一步认为,以共同劳动、按劳分配和一定公共积累等为主要形式的农业劳动互助,“在全省以至全国都算是起步早、历史长、基础好、典型多、经验比较丰富的”;“是社会主义的萌芽,孕育了社会主义因素并使其逐步成长和发展,是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起点”⑨《长治市农业合作史》,第53、55页。。概言之,土地改革后农民对互助合作进一步发展的新要求,农村社会经济和阶级状况的新变化以及长治农民互助合作的优良传统,是十个合作社产生的三个主要动因。
可见,目下对于十个合作社起因的解读,与当年中共中央和山西省委的说法基本一致。笔者曾经对上述解释深信不疑。然而,笔者在实地调查和查阅相关地方材料之后,发现大量的地方材料并不完全支持上述成说。本文认为,解放初长治老区存在的互助合作传统,是在恶劣的自然条件和特殊的人文环境中自然形成的,一旦脱离这一特殊环境,互助组难免会趋于涣散;互助组内的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与后来合作社中的性质迥异,既依附于土地私有制更以巩固私有产权为前提;当时长治农村出现的两极分化和土地买卖现象,被山西省委和某些著述夸大了,以此作为创办十个合作社的主要根据,难以服人。
本文的上述立论是建立在实地调查和对当事人访谈的基础上的。首先,笔者查阅了山西省、晋城市、长治市平顺县和武乡县等4个档案馆中有关十个合作社的材料,①1985年,原属长治市的晋城市升为地级市。长治地委的档案转归新成立的晋城市档案局。十个合作社中,有4个现在平顺县和武乡县内,两县的有关档案相对完整,十个合作社的几位当事人还健在。访问了长治市农业合作史编辑室以及长治市志办和若干村志办,阅读了一些未刊的地方文献。其次,笔者先后访问了当年山西省委的主要领导人之一陶鲁笳;②笔者本已约定采访当年的长治地委书记王谦同志。不幸的是,在成行前,先生便与世长辞。十个合作社社长中唯一健在的武乡县监漳村西社的崔五林,以及平顺县川底村合作社的3位农民。在此基础上,笔者对上述材料进行了谨慎的甄别和取舍,尽量避免孤证和主观性推测。尽管本文无力还原十个合作社的原貌,但上述查阅、访谈和甄别,对我们从多个视角探悉十个合作社的真实情况不无帮助。
山西十个合作社引起的争论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关于它们的是非评说至今仍然有较大的研究意义和空间。本文试图借助新的历史资料,澄清以往关于十个合作社起因问题的模糊认识,以期对当代中国农业合作化起源的进一步研究有些裨益。
一
“荒山秃岭乱石沟,旱涝风雹年年有,怪石嶙咧无厚土,庄稼十年九不收。”③周建红、张松斌主编《西沟村志》,中华书局,2002年,第91页。这首流传在长治地区的民谣,生动描述了这个地区恶劣的自然环境。对农业生产极为不利的地理环境和长年战乱,使这里的农户很早就养成了劳动互助的传统。这种在特殊环境下形成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劳动互助的初级形式,能否通过提高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的比重逐步过渡到具有社会主义因素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具有一定互助习惯的个体农民是否会有合作化的自觉要求?这些在过去已有定论的问题,在重新研判长治的“地方性知识”后,似乎需要重新审视。
恶劣的自然条件使长治地区的农民很久以来就形成了简单的劳动互助合作传统④史敬棠主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三联书店,1957年,第38~39页。。长治地区,尤其是十个合作社所在的太行山区⑤中国共产党晋冀鲁豫抗日革命根据地在山西境内分为两个战略区:东部为太行山区,西部为太岳山区。1949年9月,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成立后,太行山区、太岳山区的行政区划被取消,两区腹心地区的17个县(市)被划归为山西省长治专区。本文所说的长治地区,特指十个合作社所在的原太行山区。水土资源十分贫瘠,给农业生产带来极大的困难⑥直至20世纪90年代,长治市中低产田的比重仍占到耕地面积的85%以上。参见山西省志史研究院《山西通志·土地志》(中华书局,1998年)第128~129页。。长治地区土壤多为石灰岩构造,植被稀少,土层瘠薄。这个地区的河流均属山区季节性河流,流程短且流域面积小,大多数农田缺少固定水源,只能靠天吃饭,甚至连人畜饮水都十分困难。⑦《长治市农业合作史》,第2~5页。此外,这里还时常遭受特大旱灾,⑧山西省平顺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平顺县志》,海潮出版社,1997年,第50页。旱灾之后,虫灾通常也会接踵而至。旱灾之年大都颗粒无收。⑨《长治市农业合作史》,第21~22页。长治地区人民的生存境况,“就像一个人长久地站在齐脖深的河水中,只要涌来一阵细浪,就会陷入灭顶之灾”○10〔英〕托尼:《中国的土地与劳动力》R.H.Tawney:Land and Labor in China,M.E.Sharpe.Inc.,Publisher,1966,P77.转引自〔美〕詹姆斯·C·斯科特著,程立显、刘建等译《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1页。。裴宜理的研究表明,极不稳定的生活状态会使人采取超常规的生存策略○11〔美〕裴宜理著,池子华、刘平译:《华北的叛乱者与革命者(1845—1945)》,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48页。。贫乏的水土资源和自然灾害,迫使农民必须投入更多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进行深耕细作和充分灌溉,并且不断开垦荒地,才能共度灾荒维持生计。所以,在抗日战争爆发前,长治地区的农民就已养成了在春耕时节共同开荒和农忙时互助劳作的习惯。共同开荒的组织又叫“工队”或“工合”,大都由十来个青壮年贫农组成。他们除轮流给本队队员开荒外,也给其他户开荒,赚取工资。互助劳作就是几家农户之间互相换工换犋,又称为“变工”或“拨工”,包括人工变工、畜力变工以及人力和畜力互换变工三种主要形式。这些互助形式解决了单个农户在土地、劳畜力和生产工具不足等方面的困难。自1941年中共领导长治地区的大生产运动以后,农民中的互助合作又有所增加。少数互助组在耕种之余又开展了简单的副业和手工业生产,例如武乡县监漳村崔五林互助组常年加工少量毛巾和袜子等,按股分红,以活计工,增加了农民收入①魏晋峰主编《武乡农业合作史》,山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2~13页。。还有的互助组农民共同集资购买和使用水车、大型牲畜等生产工具。例如平顺县川底村郭玉恩互助组集资购买两架犁、一张耧等农具,解决了个体农户农具缺乏的难题②《平顺川底村郭玉恩互助组》(1950年5月30日),长治市农业合作史编辑室:《长治市农业合作化史料(1941—1994)》,未刊,第144页。。
近代战乱尤其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使长治地区遭受空前的浩劫,也促使农民更紧密地组织起来保卫家园共同度荒。战争不仅严重威胁长治地区农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农民对前线的支援亦造成生产生活资料和劳动力的长期匮乏。抗战八年中,太行山区有170043人被日军打死打伤,2262680间房屋被烧毁,12056100石粮食被抢劫③太行革命根据地史总编委会主编《太行革命根据地史稿(1937—1949)》,山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70页。。同时大批人力和物力被征调参战支前。解放战争时期,长治平均每县支前的劳力占到总劳力的30%至40%,个别县则高达60%至80%④《长治市农业合作史》,第24页。。为支援晋中战役,仅武乡县就向前线输送粮食120万斤,谷草50万斤,食油1万斤,木柴50万斤,民工和民兵3万余人⑤魏晋峰主编《武乡农业合作史》,第16页。。为了阻止敌人破坏和克服劳力、生产资料的短缺,在中共的倡导下,农民自愿组织起生产和参战相结合的民兵组织。民兵们“一手拿锄,一手拿枪,敌来打仗,敌走种田”,为互助组中劳动力和畜力短缺的农户和军烈属代耕收割,维护了正常的农业生产。1940年开始,武乡县树辛村李马保互助组配合八路军反“扫荡”,掩护群众转移,埋地雷、割电线,平时互助生产、抢种抢收,在牲畜、农具和种子都严重缺乏的条件下,依靠人力变工完成了春耕⑥魏晋峰主编《武乡农业合作史》,第10页。。一些互助组还以村为单位进行参战和生产大变工。例如涉县王金庄把全村互助组中所有的劳畜力分为三批轮流参战;未参战农民不仅替参战农民完成其农务,而且利用农闲时间开展运输业⑦《太行实行前后方大变工》,《解放日报》1947年2月23日。转引自《长治市农业合作化史料(1941—1994)》,第90页。。可见,在极其恶劣的自然条件和残酷的战争环境的双重压力下,农民只有合起伙来,形成合力,才足以抵御外界环境对生存的巨大威胁。
在异常艰苦的条件下,长治农民的互助合作在保障生产和维持生计方面确实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这种根植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的劳动互助,本质上是长治农民在恶劣环境压迫下产生的一种求生本能式的换工,是一种带有互惠自救性质的生产关系。一旦严酷的外部生存压力稍有缓解,这种“抱团取暖”式的原始合作不仅失去了存在的动力,而且还会产生诸如剩余劳动力无法安置和管理困难等互助组本身难以克服的难题,其涣散甚至解体均是难以避免的。1948年底,长治地区基本完成土地改革,加之随后解放战争结束,大量民兵、民工返乡,农副业生产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大多数农户都具备了独立生产和经营的能力。很快,以解决劳畜力短缺为主要内容的互助组便开始走向涣散。1950年春季,长治地区参加互助组的农户比1949年减少10%。在互助历史最长的平顺县,1949年入组的劳动力由原来的89.1%降为70%,⑧《长治市农业合作史》,第26页。在武乡县监漳村,部分互助组由于生产发展,财富增加,许多农民产生单干自由的思想,不愿参加互助组。该村有一类互助组,⑨武乡县委将监漳村的23个互助组按照经营情况分为五类,其中第四类互助组有3个,历史较长,有少量公用农具、剩余劳动力和核心领导人,但单干思想较严重,属于五类互助组中的普通类型。1950年种地421.9亩,共32个全劳力,实际只需要25个,剩余7个,另外还有耕牛9头,所以一些互助组员认为单干的效率更高。其中,崔存福全家共有劳力4个,还有1头牛,今年又修了3眼窑,生产生活都没有困难,因此不愿留在互助组。①《武乡县监漳互助合作问题研究》(1950年8月5日),武乡县档案馆,档案号:2-1-3。
一部分维持下来的规模稍大的互助组,大多是以合股拥有大型农具或生产技术能手为核心组织起来的,它们并不代表比小农经济更高级的生产关系②1950年,平顺县互助组中,平均8.1%的互助组是以集资购买水车、步犁等大农具或者牛、马等大牲畜为基础的工具组,37.8%是以技术能手为核心的技术组。《1950年夏季生产运动总结报告》(1950年8月25日),平顺县档案馆,档案号:6-6-6。。但是由于当地农民普遍缺乏科学文化知识和现代管理经验,即使个别互助组出现少数有技术、善于管理的农民精英,也很难实现生产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创新。1946年冬季,平顺县青草凹村6个互助组联合成一个以土地、肥料和劳力统一入股的合作社。由于合作社干部缺乏领导集体生产的经验,1947年春耕时,合作社被迫解散,又还原为原来的几个互助组。③《长治市农业合作史》,第34页。即使是1951年成立的十个合作社,在经营方式、劳动和分配制度等问题上也暴露出个体小农难以克服的缺陷。例如农民几乎没有发展商品经济的观念,大都满足于自产自销;合作社对劳动力控制得过死,剩余劳动力由社里统一组织安排,限制了社员个人经营能力的发挥;合作社干部和社员限于知识和理解能力,难以领会和贯彻长治地委制定的记工评分制度,造成了分配不公和效率低下④吴平汉、宋子勤、孔金良:《长治地委试办初级农业社的由来、构想和结果》,《中国农业合作史资料》未刊期刊,第2期。。因此,根植于封闭落后的自然经济,为解决生计问题而共同劳动的小型农业互助组织,与科学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农业社会化生产组织有本质区别,很难担当起社会主义开路先锋的历史重任。
当时互助组中的换工开荒、共同经营副业和集资购买耕畜和大农具,确实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和解决了生产难题。然而,这种形式的互助合作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有偿交换和合股经营,与后来山西省委倡办的十个合作社中的按劳分配和公共积累,虽然在组织形式和语言表述上具有相似性,但两者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互助组的制度基础是清晰的土地私有产权,劳动互换和集资购买农具是完全依附于私有制的补充性和辅助性制度安排;而十个合作社中的按劳分配和公积金制度则是以相对独立的部分公有制为基础,并开始否定和限制农业生产资料的私有产权。当时急于推进农业合作化的倡导者们,显然没有注意到互助组与合作社在基本制度上的本质区别,就想通过互助组“冲破个体经济和富农经济的一统天下,打开通向社会主义的道路”⑤《长治市农业合作史》,第49页。。
互助组换工开荒、副业收入按劳资比例分配以及农民集资购买生产工具,与山西省委所倡导并由十个合作社实施的“按劳分配”⑥山西省委所说的“按劳分配”,具体指《长治市农业合作史》分析的“集体开荒的收获和工副业的收入由集体统一经营并按劳资比例分配”,第56页。和“公共积累”性质迥异。互助组的按劳分配不仅不触动农民对各自土地的私有产权,而且是完全依附于土地私有制的一种补充和辅助性分配制度。农民换工开荒的按劳分配,是在承认开荒土地归农户私有的前提下,农民投入劳动量抵充折算后的收入;⑦当时开荒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不赚取工资的队员之间互相开荒;另外一种是统一赚取工资的开荒队,工资由被开荒土地的所有者支付。开荒队在外包工时,农民按各自付出的劳动分配工资;给某位队员开荒时,这位队员会尽力为自己多开荒,然后要求其他队员与他开同样多的地,没有完成的队员将被扣除一部分工资。刘岱峰:《太行区农村的劳动互助形式》,《边区时报》1943年9月1日。转引自《长治市农业合作化史料(1941—1994)》,第5页。互助组中的副业收入,也是按照农民投入的劳动和资本进行分配,其前提是资本的收益全部按出资比例归出资人所有,绝对不触动私有产权⑧《长治市农业合作史》,第31、32页。。而且,按劳分配与按土地分配是主次有序、泾渭分明的。开荒和副业都是农民在保证经营好各自的私有土地这个主业的前提下,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农闲时间进行的辅助性生产经营,与私有土地的经营和收入相比,按劳分配的比重很小。换工开荒一般只发生在春季,成员仅局限在青壮年贫农中间。副业生产则正如太行山区党委指出的:“从事副业的劳力仍与互助组保持农业的变工等价关系;以农业为主,副业的活动范围、经营范围较窄小;副业活动服从于农业的要求。”在长治地区11个县23个村的互助组中,副业收入平均仅占农民总收入的26.6%。①《进一步组织起来》,晋冀鲁豫《人民日报》1946年5月31日。转引自史敬棠《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下(三联书店,1957年)第841、847页。与此相对照,后来十个合作社中的按劳分配则已触及农民各自的土地私有权,农民的私有产权在合作社中变得模糊不清。合作社的分配比例是:土地分红不得超出30%,劳力分红不得少于50%,公积金、公益金和教育基金为20%②《在长治区互助代表会上关于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报告》(1951年3月27日),长治地委政研室编《长治地委一九五一年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资料汇集》,山西省档案局档案,档案号:21.7-34。。而且,合作社将副业收入在社内所有人口中间统一分配③《长治地委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夏季生产向省委的报告》(1951年10月4日),山西省档案局:《长治地区试办和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若干历史资料》,档案号:21.7-34。。当时的一位合作社的农民说:“他们在家里种地,把我的地也种了;我们在外面搞副业,赚了钱就在合作社这18户里面按人口平分”④2007年8月14日上午,笔者在平顺县川底村对农民郭德考(76岁)的访谈笔录。。可见,合作社当中的按劳分配已占据相当大的比重,使农民的土地私有产权受到极大的削弱。合作社试办的当年秋天,长治地委对农民的收入进行估算,其中有7.7%的农户收入比上年减少,他们大都是地多劳力少者。⑤《长治地委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夏季生产向省委的报告》。所以说,在互助组中不论哪一种形式的按劳分配,都只是以私有土地分配为中心的延伸和补充,与合作社中“否定私有基础”的按劳分配在性质和作用上截然不同。因此,互助组中出现一定的按劳分配现象不能说其已经产生了社会主义的萌芽。
长治一些互助组集资购买的少量大农具和牲畜等,在产权归属上与十个合作社中的“削弱私有基础”的公共积累亦相去甚远。互助组中共有大农具的出资、维修和使用,都严格按照农民入组的土地面积等进行摊派和分配。关键是,农民出组时,互助组按照农具的折旧程度和农民购买农具时的出资比例将农民的投资给予清退。⑥《长治专区互助组中的公共财产与公积金问题》(1951年2月),王谦:《劫后余稿——试办初级社文存》,山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页。互助组中的农民对共有农具享有自由完整的参股和退出权,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收益取决于他们入组时的土地面积,从而保证了非常清晰和完整的私有产权,这实际上在巩固和强化土地私有权。正因为如此,一旦互助组在处理公共积累的过程中侵害了私有产权,互助组就难以为继。比如,潞城县五里后村的王庚寅互助组,1945年和1946年合伙购买了牲畜和农具。因为没有制定严格的责权制度,牲畜和农具损耗严重,1947年只能分给各户,互助组名存实亡。⑦《长治专区农业互助组织的情况和今后的方向与作法》(1950年5月30日),山西省档案局,档案号:21.7-34。相反,平顺县郭玉恩互助组因为制定了“专人保管共同使用,大伙用坏大伙修理,个人不慎损坏个人扣除折损包赔”的规定,互助组就没有在这个问题上出现纠纷⑧《平顺县郭玉恩互助组》(1950年5月30日),《长治市农业合作化史料(1941—1994)》,第144~145页。。所以,这个时期长治互助组集资购买共用农具的制度,是在完全保障农民土地私有产权的前提下进行的,可以理解为农户土地私有制的延伸与完善。而十个合作社中的公共积累基本上是集体产权,农民对各自土地的责权利是非常模糊的。合作社抽取总收入的20%作为公共积累,对公共积累的权利及其使用不是按照农民入社时的土地面积,而是一人一票每人拥有平等权利,更重要的是,农民退出合作社时不得带走公积金。长治地委也承认,互助组中实行按土地积累公积金的办法,与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入社、集体耕作形式积累公积金的办法不同,“合作社的公积金,从集体劳动成果中先行扣除……而‘按劳享用’的原则便和互助组中土地较多而劳力较少之农民的利益发生矛盾”。⑨《长治专区互助组中的公共财产与公积金问题》(1951年2月),王谦:《劫后余稿——试办初级社文存》,第13页。
最后,长治老区的互助劳动形式不仅不是社会主义的萌芽,也没能培养广大农民对农业合作化的巨大热情,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不能把这种基于小农意识和小农生产力水平上的互助合作,看成与科学社会主义集体化大生产相等同的东西”①董国强:《对五十年代初农村改造运动的再探讨》,《中共党史研究》1997年第4期。。土改后,农民最大的愿望就是发家致富,而当时的互助组不能满足农民的这个要求。长治地委的调查显示:“大部分农民的要求是进一步发展生产,多打粮食,发家致富”②《长治专区农业互助组织的情况和今后的方向与作法》(1950年5月30日)。。“一部分富裕中农感到雇工扩大经营是最理想的。一部分农民要求国家给予技术上的援助,特别是畜力的困难……缺牲口户要求组织起来,有牲口户却因牲口报酬低不愿意参加互助。一部分劳、畜力均困难的农民,要求政府能多办些社会事业,如免费或减费治病,成立兽医站。农民的共同要求是减轻负担,希望有更多的剩余,用于扩大自己的生产和多购买些生活必需品”。③《土地改革后农村阶级变化情况》(1950年1月3日),晋城市档案局档案。华北局对此作出的判断是,农民对现有的互助组织已经不满,迫切要求:“第一,改良技术,而最迫切的要求是防治病虫害。第二,解决供销困难。农村有大批山货、药材、竹器等找不到出路,所以农民有这样的呼声:‘你们让我们生产,生产下来又卖不出去,你们又不想办法’。第三,要求技术领导和经济领导。农民对一般的政治领导和号召表示十分厌倦,特别要求干部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给予领导”。④《华北局关于农村生产情况与劳动互助问题向毛主席的报告》(1950年7月27日),《建设》第80期。当笔者询问当地农民当时是否有办合作社的愿望时,他反问:“哎,自己哪有什么想法?咱都懂不得这个,咱是老百姓”⑤2007年8月14日上午,笔者在平顺县川底村对农民郭德考(76岁)的访谈笔录。。土改后,作为个体小私有者和小生产者的农民,除个别困难户仍然依赖互助组的帮助外,绝大多数农民的迫切要求是改变农村落后的生产力水平和不发达的商品经济,尽快使自己的生活富裕起来,而不是搞农业合作化,削弱自己的私有产权。在1951年底的全国互助合作会议上,长期扎根于长治老区的作家赵树里,就不认同《互助合作草案》中关于农民存在着劳动互助积极性的判断,“他反映农民不愿意参加合作社,连互助组也不愿意参加”⑥《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第29页。。
《互助合作草案》中所说的农民的“劳动互助积极性”,与恶劣环境下农民的互助自救习惯是两回事;互助组中的按劳分配和共用农具,与合作社中按劳分配和公积金这两个“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的社会主义因素也是两回事。在特殊的自然和人文环境中兴起的长治老区的互助劳动组织,虽然具有与农业合作社形似的合作劳动形式,但它毕竟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牢牢捍卫着土地的私有产权;世代将土地视为命根子的底层农民,不可能主动要求放弃来之不易的土地私有权,变成迫切早日进入社会主义的合作社社员。因此说,山西省委创办十个合作社,与其说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提高了一步,不如说是对老区农民互助传统的彻底改造。
二
1950年夏季,山西省委调查组在长治老区武乡县考察后得出结论,农村阶级关系已开始发生新的分化。有些农民经不起灾难的袭击,一遇意外灾难,只得被迫出卖自己的土地。凡组织起来、生产运动开展好的村庄,因生产困难、生活困难而出卖土地者就比较少,或者没有。这说明农村生产迫切需要组织起来。⑦武光汤、郭忠:《山西武乡县农村生产与互助运动的考察报告》(1950年8月25日),《建设》第88期。山西省委对土改后的农村形势更加忧虑:“农村两极分化的趋势是明显的,发展是很快的,它提出了新形势下我们党如何领导农民的问题。”⑧陶鲁笳:《毛主席教我们当省委书记》,第189页。时隔不到一年,在山西省委的直接领导和推动下,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为旗帜的十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全国率先成立。显然,土改后农村出现的土地买卖和两极分化,是山西省委决定“把互助组织提高一步”,使老区农村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主要根据。可是,老区农村的土地买卖和两极分化是否已经严重到使相当一部分贫困农民的生活达到难以为继的程度?是否应该立即否定私有基础向社会主义过渡才能避免两极分化?至少对于长治地区而言,也同样是需要重新审视的问题。
毫无疑问,在探索本地区农村如何由互助组过渡到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方面,山西省委在全国是率先垂范的。然而,对于土改之后的农村是否应该马上通过部分地否定互助组的私有因素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无论是当时的中共中央内部还是今天的研究者都提出过质疑,质疑的焦点在于当时的农村是否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刘少奇指出:“党内已经有一些同志对这种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并且企图去加以阻止或避免……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①《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第33页。。薄一波和杜润生都认为,山西省委对当时农村两极分化估计得过于严重,土地买卖和租赁等现象大部分是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和调整生产引起的,在当时还是有利于推进生产力发展的②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版)上卷,第214页;《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第31~32页。。董国强对此持相同的看法:大多数农民出卖土地不是由于贫困所致,少量的土地买卖并不危及农户的生存③董国强:《对五十年代初农村改造运动的再探讨》,《中共党史研究》1997年第4期。。笔者在分析了十个合作社的详实资料后对上述观点深以为然。并进一步认为,当时长治农村并不存在明显的两极分化现象;而且土地买卖的数量与农村合作化程度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很难得出十个合作社的兴办是长治农村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这一结论。所以,山西省委以农村土地买卖和两极分化严重为由倡办合作社,提前削弱和否定互助组中的私有制基础,似乎是难以成立的。
首先,山西省委调查组认为,长治老区的土地买卖已经使农村出现了较严重的“两极分化”。这一结论与史实有较大的出入。
武乡县六个村1950年土地出卖情况表
上表显示,在武乡县6个村出卖土地的139户中,因为生产生活困难而出卖土地的有50户,他们占全部出卖土地户的36.0%,仅占6个村总户数的4.32%;其出卖的151.9亩土地占全部出卖土地的37.1%,仅占6个村土地总面积的0.85%。④《武乡六个村经济发展程度表》(1950年8月2日),武乡县档案馆,档案号2-1-3。很明显,不足5%的农户出卖了不足全部耕地1%的土地,不足以说明长治老区的土地买卖已经威胁到本地区的社会稳定,应该尽快实现农业合作化。不仅如此,土改后的长治农村生产生活呈现整体上升的态势,并未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
武乡县六个村土改后人口和土地的变化
从上表显示的各阶层人口及其占有土地这两项来看,土改后的两年中,中农增幅最大,而且占总人口的绝大部分,富裕中农小幅增长,贫农大幅下降。很明显,与土改前相比,此时的社会结构更接近两头小中间大的“纺锤形”,社会分层和财富分配正趋于合理。此外,据长治地委1950年初对另外5个村的调查,只有39户农民生活略微下降,其余96%的农户收入逐年增加①《关于五个村土改、生产中阶级变化的调查》(1950年1月10日),《长治市农业合作化史料(1941—1994)》,第166页。。就全国来说,也有类似的情形。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占有趋于平均,中农化的趋势占农村阶层结构的主导地位,两极分化的现象并不严重。土改后出现的新富农的比重,在各地约为0.18%至2%,经济地位下降的农户约占农村人口5%至10%。②董国强:《对五十年代初农村改造运动的再探讨》,《中共党史研究》1997年第4期。我们还注意到,当时的农民也没有感觉到有严重的土地买卖和贫富悬殊,他们说:“当时已经没有地主,47、48年土改时把土地都平分了,差距不是很大,只有少数卖地的”③2007年8月17日中午,在武乡县监漳镇采访农民崔五林(84岁)的笔录。。武乡县6个村的实际情况也正如这位农民所说,存粮1石至10石的农户占总农户的46.32%,够吃户占47.16%,不够吃户仅占6.52%④《武乡县六个村1950年生产手段调查表》,武乡县档案馆档案,档案号2-1-3。。就武乡县一般情况来看,余粮户占25%,有少量剩余或够吃户占65%,困难户(即孤寡、军干烈属、不善经营者及二流子等)仅占10%⑤董国强:《对五十年代初农村改造运动的再探讨》,《中共党史研究》1997年第4期。。可见,当年山西省委判断,个体农民的富农化已经是农民自发的一个趋势,如搞不好会使互助组变成富农的“庄园”,这个结论明显是夸大的。
其次,山西省委调查组认定:“凡组织起来、生产运动开展好的村庄,因生产困难、生活困难而出卖土地者就比较少,或者没有。这说明农村生产迫切需要组织起来”的结论,也是十分勉强的。下表显示,土地买卖与互助合作开展好坏之间不成严格的正相关。
武乡县六个村农户因生活困难出卖土地的情况(单位:亩/户)
坡底村是互助运动开展较好的3个村庄之一,但该村平均每户出卖的土地却远远多于一般村和落后村。同样,落后的两个村出卖的土地却比一般村都少,甚至与先进村相当。山西省委调查组忽略上面的例证,而且未参照各村人均占有土地的差异等因素,就得出“互助运动开展好的村庄,因生产生活困难而出卖土地少”的结论,未免有些草率。进一步讲,即使把互助组提高到合作社,也未必能够解决农民的贫困问题。土改虽然均分了土地,但没有也不可能均分农民的劳动经验、勤勉节俭精神等,再加上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土改后出现一定的贫富分化是难以避免的。依据长治地委1950年初对5个村的调查:“各阶层只要是劳动好,经营好,就能向上发展”;在生活下降的39户中,28户是由于个人懒惰、浪费和经营不善所致,其余11户是因为劳畜力的伤亡①《关于五个村土改、生产中阶级变化的调查》(1950年1月10日),《长治市农业合作化史料(1941—1994)》,第166页。。农民自己也认为,解放后贫穷主要是个人原因造成的。有位农民说:“我有个叔叔,土改前没有多少土地,又不好好劳动,把家里的东西都卖了。共产党来了以后,一下就给他分了七八亩地。分了地后,他还卖了三四次。他不想劳动光想吃,随便卖。”②2007年8月14日上午,在平顺县川底村采访农民郭德考(76岁)的笔录。因此,山西省委认定凡是互助组涣散严重的地方大多出现了较严重的两极分化,也就是将少数农民的贫困归因于缺乏互助组的帮助,似乎没有找准问题的症结。③陶鲁笳:《毛主席教我们当省委书记》,第190页。
既然长治农村的两极分化还没有严重影响大多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把农民组织起来也不是解决农民贫困问题的最有效途径;那么,山西省委把互助组提高到合作社作为长治农村发展的客观需要就缺少充足的依据了。
三
长治老区互助组中的换工开荒、按劳分配和共有生产工具,不仅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也是建立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小农经济不是新民主主义的当然更不可能是社会主义的基础,正如毛泽东指出的:“分散的个体经济——家庭农业和家庭手工业是封建社会的基础,不是民主社会(旧民主、新民主、社会主义,一概在内)的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区别于民粹主义的地方。简单言之,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基础是机器,不是手工。”④《毛泽东书信选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38~239页。毛泽东对民粹主义的解释是:“所谓民粹主义,就是要直接由封建经济发展到社会主义经济,中间不经过发展资本主义的阶段。”他警告说:民粹主义“这种思想,在农民出身的党员占多数的党内是会长期存在的。”⑤《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23页。
土地改革刚完成不久,有人就试图在这个小农经济的基础上,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制基础,组成合作社,直接向社会主义迈进。刘少奇对此不以为然。他说:“单用这一种十家八家组织的农业合作社、互助组的办法,使我们中国的农业直接走到社会主义化是不可能的,那是一种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是实现不了的。”⑥《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第31页。然而,仅几年后,刘少奇所说的“不可能”,却变成了现实。
社会经济的变迁有其自身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和法则。不是人们提出一个什么主张,社会就会按照人们的主张和设计来演变。当然,社会的演进不是直线的、清晰的,中间会有许多曲折和反复。但社会的发展方向不会有大的改变;从长时段来看,社会规律的力量终究是要显现的。新中国成立60年来,从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理论到实践经历一个复杂曲折的发展过程,历史发展往往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在曲折中发展进步的,本文所述这段历史就说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