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国民收入分配体系探悉
2010-01-15胡余清
胡余清
(湖南工学院,湖南衡阳421002)
一、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基础:分配正义
社会公平和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对社会和谐孜孜以求的永恒主题。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范畴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分配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把分配正义作为核心价值取向的社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一)分配正义是和谐社会利益协调的价值基础
分配正义原则应该是当代中国社会利益协调的首要原则,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也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从本质上讲,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制度一是致力于实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有机结合的制度;二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制度。
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是一个理顺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过程,也是一个利益格局大调整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旧的利益协调的原则必将被新原则所代替,而这新的利益协调必须坚持公正原则。首要的内容就是要建立一套公正、合理、完善的利益协调制度,即制度公正。具体而言,就是指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我们建立起来的利益协调制度一方面应该能够使所有的参与者根据自己的能力和素质普遍受益;另一方面应该能够使人们的所得与应得、所付与应付尽最大程度的相称。
(二)分配正义是和谐社会制度构建的内在要求
制度文明与公平正义有着密切的联系。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制度构建的首要价值及其根本来源。因为,任何制度设计的基本目的,都不过是为了确立一定的社会秩序,以保障社会稳定和良性运行。但社会是由个人和群体构成的,彼此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矛盾,这就需要一系列能为大家所接受的原则来指导、决定和分配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这个原则就是分配正义的原则。
制度和制度变迁是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的潜在因素。在现实社会中,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分配正义的社会。只有实现社会分配的正义,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融洽协调。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提升社会分配正义的程度,是和谐社会制度构建的内在要求。
(三)分配正义是和谐社会有序发展的根本保障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中,没有稳定就没有一切,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局。分配正义是和谐社会有序发展的根本保障。分配正义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消除利益矛盾来缓解利益冲突,使社会能够稳定发展,使人们的利益能够更好的实现。
构建和谐社会的利益协调必须是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政治局面中有秩序、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坚持分配正义原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也是和谐社会有序发展的根本保障,这是由社会主义利益协调的性质决定的。对于社会各阶层、群体和社会成员来说,分配公正的规则能够起到一种十分有效的激励作用,能够充分激发各社会阶层、群体和社会成员的潜能,使社会各个阶层、群体和社会成员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进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竞争和进取的状态,保证同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分配正常、有序的推进。
二、我国现阶段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推进,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基本建立,收入分配政策和调控机制基本形成,城乡居民总体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但是近年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说明目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的制度和政策建设并不是非常完备的,我国现阶段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存在分配制度和政策严重缺位的现象。这种不完备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分配不公现象显性化
中国收入差距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进入了分配不公平区间。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已经到了比较严重的地步。据世界银行测算,中国城市的基尼系数或者说贫富差距由1978年的0.16增加到2000年的0.459,同期中国农村的基尼系数由0.212升至0.33。世界银行在《共享不断提高的收入》的报告中指出,中国上世纪80年代以来基尼系数不断扩大。从统计数据的收入分配差距来看,最高收入者与最低收入者的收入差距,每年正在以3.1%的增长速度扩大,依据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变动情况,财富正在以1.83%的年平均增长速度向少数富人集中。
图1
近几年特别是金融危机以来,随着下岗和失业等城市相对贫困人口增多,我国居民个人收入差距开始出现过度拉大的现象。世界银行统计认为,到1994年中国城镇的基尼系数就已经超过0.4的警戒线,此后逐年上升,而据最新的数据表明,我国2008年的基尼系数已经逼近0.5,这表明我国已经处于比较严重的警戒状态(图1)。
(二)初次分配缺乏有效管治,行业间差距明显
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计划和市场并存,相应地,靠计划和靠市场调节的收入机制也同时并存,虽然市场调节机制起作用的范围在逐步扩大,但政府该退出的领域没有完全退出,该市场化的领域没有充分市场化,使得收入形成阶段没有充分体现效率优先,经济单位收入的初次分配机制和体制还极不完善,要素市场发育不充分,价格关系还没有理顺。
政府在初次分配领域的政策缺位,导致行业间差距明显。首先,在城乡关系方面。如在税费负担方面,处于低收入位置的农民承担了远比处于较高收入位置的城镇居民高得多的税费负担,税收以及各种各样的费用没有发挥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功能。其次,在行业垄断方面。金融、邮电、保险等行业,受到政府的保护,在市场上处于独家垄断的地位。由于目前国家对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这些行业有条件将垄断利润转化为职工收入,从而导致垄断收益在这些行业流失,其结果必然导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
(三)收入分配监督体系失灵,违法违规现象严重
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由于我国收入分配监督体系失灵,市场体系的不完善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一部分人便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寻租活动,搞权钱交易,获取大量的“黑色收入”、“灰色收入”。资料表明,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权力资本化使国家资源直接和间接变成私人财产竟高达30万亿元人民币,超过3年国民生产总值之和。这些不合理、不合法收入,扰乱了分配秩序,恶化了收入差距。据测算,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使基尼系数上升了31%。
如果说初次分配所形成的收入差距扩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那么由于监督失灵所产生的非法非正常收入而引起的收入差距过大,则属既不公平又不合理的收入差距。从现实情况来看,在我国,对违法非法收入的打击是相对微弱的。一方面从总体上看,打击违法非法收入的政府政策是不全面的、缺乏周密的覆盖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从政府政策对不同类型违法非法收入的打击力度和严密程度上看,政府政策对一般形式的涉及财产侵夺的刑事犯罪的打击要远远超过对于以政府官员或特权阶层贪污腐败为核心的违法非法收入类型的打击。
(四)再分配手段调节乏力,各项保障政策缺位
我国目前的状况是由政府部门直接支配的规范性收入减少,非规范性政府收入数额大,据估计,各种游离于预算之外的非规范性政府收入与预算内规范性财政收入之比,大约为3:2,使得大量的政府收入游离于政府之外,这一方面加重了国有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导致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不断下降。
目前政府的再分配政策主要是税收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这两种调节政策从实际功能的角度看,可能会有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调节并进一步合理分配国民收入,其手段主要是对高收入者进行税收调节和对低收入者进行转移支付。但就目前来说,我国政府的这一职能未能有效发挥,存在着很多政策缺位。一方面,税收调节存在许多缺陷,对高收入者调节不力。另一方面,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如社会保障覆盖面小,一部分社会成员缺乏保障,办法单一等等。目前的各项分配手段调节不到位及保障政策的严重缺位,以至低收入阶层在得不到基本社会保障条件的情况下,与高收入阶层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加剧了收入分配的差距。
(五)房地产市场成为制造贫富差距的重要场所
中国有两个资本市场,一直受到资本的关注。一个是股票市场,一个是房地产市场。而把房地产市场也当作是资本市场来做,即使中国不是首创,也是中国在这个时代,在2009年上半年,做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了权贵们的资本市场。大的权贵垄断土地,小的权贵炒买炒卖,如果遇到市场问题,中国的官员都来动用政府公权,调动政府政策和财税资源,充当高级售楼员,享受房价地价暴涨的快感。在中国,政府、银行、开发商与投资客四方合谋,把中国的房价炒上了天,老百姓要么买不起房,一家人终生蜗居在小房子里,要么成为房奴,背上了房贷的包袱一辈子都难卸下,一生的大部分收入都只能用来付房贷,这些超额负担变成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变成了银行、开发商与投资客的利润,这无异于是对老百姓的掠夺,是社会财富分配的巨大不公。房地产已经成为制造贫富差距的重要场所。
三、关于和谐的收入分配的几个命题
笔者认为,关于和谐收入分配以下几个论断应当是正确的,以下论断有些早就是社会共识了,虽然很简单但是很重要,笔者认为有必要强调一下。有些是笔者的体会,不吝浅陋提出来,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和谐的收入分配绝对不是平均分配,而是有差距的收入分配。这一点不在赘述。
2.和谐的收入分配的贫富差距有一个上限,就是这种差距必须要在人们心里承受范围之内。社会和谐,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整个社会的人们保持一条心,劲往一处使,没有针对社会的破坏性的行为。这体现到收入分配领域就是要求人们的贫富差距有一个上限,就是这种差距必须要在人们心里承受范围之内。一旦超出了这个上项,如低收入档的收入太低到不能保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或高收入者的收入之高到让一些人心里产生不满,则针对社会和富人的报复性行为就会时不时发生,给整个经济和社会正常运转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社会也就没有和谐可言了。所以,笔者认为,和谐的收入分配的贫富差距有一个上限,就是这种差距必须要在人们心里承受范围之内。
3.和谐的收入分配与经济快速发展互为条件,理论上应该有一个以实现经济快速发展为衡量标准的最佳收入分配格局。根据经济学的理论,人们的收入无非是用来消费和储蓄,消费可以直接拉动经济的发展,在整个社会的生产能力充分发挥出来之前,增加消费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立竿见影的作用。但是,从长期来看,要想实现经济发展,投资是必不可少的,投资是扩大再生产的必要条件,投资才是经济增长的动力,投资的资金要靠储蓄。这里面就很有讲究了,如果社会的收入分配过于悬殊,则不利于消费,最终也不利于生产。因为这种情况下,低收入者什么都想买却没有足够的购买力,高收入者有购买力却该有的都有了。这样,消费就会受到很大的抑制,最终影响经济的发展。如果社会的收入分配过于平均,则不利于储蓄和投资,也是不利于经济的长期发展的。所以说,和谐的收入分配与经济快速发展互为条件,理论上应该有一个以实现经济快速发展为衡量标准的最佳收入分配格局。
4.和谐的收入分配的中,中等收入者共同所的财富应占社会财富的大多数,整个社会的分配结构呈橄榄型结构。因为只有这样,才可以称得上是经济发展的成果被大多数人享受了。也只有这样,整个社会才是可以保持稳定的。
5.和谐的收入分配以按市场效率分配为前提,以调节过高收入和补贴低收入者为主要手段。当然我国收入分配不和谐,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初次分配并不是以按市场效率分配为前提的,很多人是靠权力、关系、不正当竞争、行业垄断、身份与地位的差别取得了较高的收入,而很多能力强、贡献大的人却因为没有权力、关系、不正当竞争、行业垄断、身份与地位的优势,所得所入与社会贡献之间严重失衡。
四、和谐社会构建中国民收入分配的策略选择
健全、完备的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国民收入分配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贫富差距持续扩大;劳资冲突开始表面化;城乡差距与地区发展差距拉大等不和谐因素表明,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机制还不完善。要使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公民,必须依靠科学的国民收入分配体系以保证所有公民的基本生活权利。
(一)建立规范的初次分配环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主要是市场分配,要受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供求关系的调节,受要素边际生产率的调节。为了优化要素的配置,优化产业、产品结构,一般情况下,政府不应干预收入的初次分配,否则就会锁环资源配置效率。但是市场经济进行收入初次分配不等于完全不要政府对初次分配机制的调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机制,必须以发达、完善的市场机制与健全的市场体系为前提,扭曲、失衡的市场机制不可能形成规范、完善的收入分配机制,因此,完善市场机制,建立规范的初次分配环境是解决社会主义收入分配问题的基础。具体来说,我们一是要建立市场规则,加强统一市场立法,改变市场无序和紊乱的状况;二是要加快市场发育,促进各类市场进一步发展。尤其要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多层次劳动市场的建设,尽快培育经营者市场、探索风险资本市场、完善市场体系、大力发展市场中介机构等,为各种资源、要素的自由流动,大范围重组配置,创造交易费用低、价格与供求反应灵敏的市场条件。
(二)加强收入分配的制度建设
在当前的收入分配中所暴露的问题是严重的。在战后一些发展中国家发生的“马科斯陷阱”和“拉美现象”是值得警惕的,而加强分配制度建设是消除贪污腐败等非法致富待业的根本途径。[1]
社会要实现公平,避免“灰色寻租”,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关键。首先,健全收入分配的法律法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法律体系。制定和完善《劳资法》等法律法规,将企业内部的分配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其次,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前提下,企业应该遵循按劳分配的基本分配原则。在改革和完善企业内部资产管理制度的同时,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等具体情况,摸索和制定符合企业情况的收入分配方式和制度。再次,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提高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建立审批责任制度,建立公共资源和生产要素公正配置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手段干预;进一步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健全权力监督约束机制。
(三)加强政府再分配调节力度
政府对收入初次分配的干预并不能充分保证实现国民收入的合理分配差别。所以,要使国民收入差距保持在大体合理的范围内,政府还必须通过收入再分配手段对收入初次分配的差距进行调节,以保证人们获得均等的发展机会和共享经济增长的成果,为社会公正的价值体系提供基础的物质支撑。因此,在国民收入再分配这个层面,政府调控责无旁贷,必须加大调控力度。
政府对个人收入的再分配是调节社会不同成员存在的过高收入,减轻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的主要途径。再分配的功能在于弥补初次分配的天然缺陷,是政府改变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最能动、最有效的手段,这就要求保证中央财力的稳定增长以拓宽政府再分配收入渠道,扩大调节范围。一是税收手段调节收入。我国应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在不断巩固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前提下,尽快建立起个人所得为主体,辅之以个人消费税、个人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税收调节体系,有效地发展税收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二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作为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国民经济运行的调节器,在克服社会分配不公和缩小社会贫富间的差距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我们一是要建立健全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二是要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安全保值增值的机制;三是要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尽快实现社会保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四)积极推进社会第三次分配
在加速转型期,中国社会呼唤第三次分配。如果说再分配是政府弥补市场之不足,那么,第三次分配则是对再分配的补充,可实现社会收入的转移支付,弥补财政转移支付的不足,是社会互助对政府调控的补充。第三次分配建立在志愿性的基础上,以募集、自愿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的分配,它依靠“精神力量”,奉行“道德原则”,它与构建和谐社会在目标上是一致的。
我们要积极推进调节收入的社会第三次分配。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各种形式的第三次分配的制度和机制。一方面,由于社会也已具备一定的实行转移支付的条件,由私人捐资建立的各种非赢利性的基金会开始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我们可以通过授予社会荣誉的办法鼓励其捐资设立公益、慈善基金,并允许设立者对该基金的运作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指导权。另一方面,国家应为私人捐资的基金会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并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其监督管理,按照基金章程规定的用途,将其用于资助科学研究、文化、教育、救助等公益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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