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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老字号企业商业秘密流失途径与保护对策

2009-12-30郑海味

新西部下半月 2009年7期
关键词:保护对策商业秘密老字号

[摘 要] 本文指出商业秘密之于老字号企业的重要意义,分析了老字号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途径,并针对此提出了老字号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对策:1、加强制度管理,构建完善的保密制度体系;2、规范对涉密人员的管理;3、严格对外交流上的保密管理;4、选择合适的法律保护模式。

[关键词] 老字号;商业秘密;保护对策

老字号是指具有展示民族文化创造力的价值,有鲜明的民族传统文化背景,拥有世代相承的独特工艺或经营特色,且技术出众,取得了社会广泛认同和良好商业信誉的企业或产品品牌。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老字号为丰富人民群众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对老字号的传承和保护,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然而,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环境下,老字号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一些老字号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对保护传承人和传统技艺重视不够,珍贵的传统技艺和经营理念得不到有效传承。针对此,商务部文化部曾发文要求各地商务、文化主管部门,必须从弘扬民族品牌、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的战略着眼,加强对老字号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在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也涵盖了一些老字号或与老字号相关的项目。可以说,加强对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刻不容缓。有鉴于此,对老字号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对策进行研究将显得十分重要,本文将主要从商业秘密保护角度来讨论对老字号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商业秘密对于老字号企业的价值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他人所知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由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对于企业来讲,任何的商业秘密都是来之不易的,它对于拥有人往往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比如多年来排名世界品牌价值首位的可口可乐公司,其配方的价值和竞争优势人人皆知。而对于老字号企业来讲,商业秘密之于它的利益更是生死攸关。

1、商业秘密是老字号企业赖以成名的重要基础。作为老字号的商业秘密,像中药的秘方、制作工艺、管理方法等等,都是其赖以成名的家底,如果这些配方、制作工艺、管理办法被人泄露、窃取或者非法获得,会对老字号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巨大的压力和威胁,甚至事关老字号的生死存亡。比如广受关注的一得阁墨汁配方引发的商业秘密之争。中华老字号一得阁生产墨汁,作为一得阁的高级管理人员违背了保守本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披露了其掌握的墨汁配方,其内部工作人员的家属也开了家公司生产墨汁,并且生产与一得阁配方、生产工艺相同的墨汁,给一得阁带来巨大的利益损失。

2、商业秘密是老字号企业招徕顾客的特有“秘方”。大多数老字号起步于家庭作坊。手工操作积累起来的技术、工艺和经验形成“祖传秘方”,历代只在本家族内传承。来自于血缘关系的凝聚力和排他性,使得别人无法掌握这种一脉相承的独家手艺,即使仿效也只能是“形似而神不似”。老字号的“绝活”既保持了产品的独特性和经久不衰,也成为扩大生意、招徕顾客的一大法宝。

3、商业秘密是老字号企业体现历史与文化的证明材料。老字号所以能保持几十年、上百年的兴盛,是因为都有被市场认可、消费者喜爱的原创产品,都有自主的核心工艺技术,并形成了自己的经营特色。商业秘密的存在,是老字号的悠久历史和文化底蕴的证明。这笔精神财富对发展民族经济,开展诚信兴商,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老字号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途径

老字号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途径有很多可能性,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员工跳槽时商业秘密流失

在新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激烈,人才流动加快,在人才流动的同时往往带走了核心技术秘密,导致老字号企业商业秘密的流失。一方面,由于很多技术、方案存在于人的大脑中,不可能删除,另一方面,由于商业秘密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模糊性,使发现、举证、判认侵犯商业秘密者变得尤其困难,可谓防不胜防、禁所难禁。虽然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中有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但由于其涉及到公民的自由择业权、劳动权等相关权利,操作起来也有很多限制,无法有效地保障商业秘密不被流失。

2、合作生产时商业秘密流失

部分企业可能受到生产条件的限制,或短时间内赶货,有时会把一些产品委托其他有加工能力的企业生产,由于疏忽,合同中没有约定保密义务,加工企业掌握了相关技术后自己继续使用或泄露,都会导致商业秘密丧失秘密性。

3、接待参观、考察时商业秘密泄露

接待参观、考察也是企业宣传自己提高知名度的一项公关活动,但是有些“老字号”企业的工作人员待人接物不分内外,缺乏相应的保密意识和知识,在不经意之间将一些重要的商业秘密泄漏给了他人。如景德镇某老字号瓷器厂,在欢迎外方合作伙伴前来考察时,同意对方在产区内随意拍摄,并详细的介绍了工艺流程,结果许多技术秘密流失。

4、文档管理时商业秘密泄漏

某些“老字号”企业对有关的秘密文件不够重视,缺乏相应的文档管理制度,秘密文件和普通文件混同保管;有些企业虽然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但是执行不力,责任不明确。若其他人通过合法手段获取想要的技术,都会造成商业秘密的流失。

三、老字号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对策

针对老字号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各种可能性,企业应该从制度管理、人员管理、保护模式选择等各方面采取相应对策。

1、加强制度管理,构建完善的保密制度体系

企业内部构建完善的保密制度体系,是企业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不被他人非法获取的首要条件。在这方面老字号企业应做好以下几点:

(1)建立企业内部保密机制。首先,要明确本企业的保密范围和项目,包括企业商业秘密所涵盖的所有成果,以及与该成果有关的所有文件、设备以及厂区等。其次,要设置保密等级,对于不同的科技秘密进行分级。国家对秘密的等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企业自己也可以设定密级,使每个等级的秘密有其相对应的重要性,从而可以使接触这些科技秘密的人加深印象,提高重视程度。再次要确立每个职务对应的保密义务。设置保密等级以后,每个接触该科技秘密的人都应该有对其保密的意识,同时企业应该制定一系列员工守则来明确每一个岗位、职务对应的保密义务,以此使员工明确自己的义务,防止无意泄密事情发生。

(2)建立监督保障机制。企业有了保密机制,还需要专门的职能部门来监督保障实施,负责对自己的技术成果进行保密,对已有的在研技术进行保密等级认定,对相关职务的保密义务进行确认和监督。

2、规范对涉密人员的管理

涉密人员的构成具有复杂性,按照进入企业时间的长短以及对企业技术秘密接触的程度,可以将企业员工分为新进员工和离退人员,一般在职职员和经理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对于不同身份的内部人员要进行区别管理:

对于新进员工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新员工是企业秘密的新一批接触者,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应该根据员工的职位和接触的技术秘密程度不同,签订相应的具有约束力的保密合同。

对于离退人员,主要是针对那些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离退人员,企业应该与其具体约定保密义务和企业为此支付的报酬。根据其所掌握的技术秘密签订相应的保密合同,规定离退人员在离开本公司以后若干年内不能泄漏在该公司掌握的技术,不能进入相同或相类似行业,也不能利用该技术进行自主创业,为此公司当然也应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对于一般的在职员工,要规定根据其接触的密级不同,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对此,企业应该在员工守则和企业保密手册里面进行规定。同时针对员工为保密所做的事项,企业给予一定的福利以及补贴,使员工拿到与自己职务相应的津贴,避免同行业以高薪来引诱本企业的员工跳槽。

对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要约定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中都有相关规定,如《公司法》149条出于竞业禁止的考虑,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对于其他主管技术开发的高级技术人员企业也要和他们约定竞业禁止义务。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法定的,而这类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则需要通过约定,企业还要为此支付相应的报酬。若企业忽略了约定,这类人员将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由此可能对企业造成商业秘密流失的后果。因此,企业应该通过协议明确各类人员的竞业禁止的义务。

3、严格对外交流上的保密管理

企业在行业生活中不可避免会与其他企业或者相关行业进行技术交流、技术合作以及技术发布,这个时候针对不同的活动,企业应该实施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

首先,要注重对外技术转让和协作上的保密管理。在签订合同时,企业应该意识到,不但要注意合同的效力,也要注意合同所涉及的技术当中是否包含有商业秘密,如果有就要另外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约定技术获取方在获取技术后能否转让该技术,转让该技术时是否需要技术出让方的同意,以及在技术转让期到期以后,技术获取方能否继续使用和公开,技术受让方为保密所做的事项是否应获得技术转让方的补偿等等事项。

其次,要重视对外成果发布时的保密管理。主要是要求企业应该对发布出去的信息做好审查和审批。每一个行业都会有自己的技术交流会,相交叉的行业也会有一定的论坛或者是信息交流渠道,这个时候是商业秘密容易泄漏的时刻。企业在展现自己技术的时候,发明该项技术的员工可能会在操作中、解析中详细的说明该项技术的研究方式和难点,有时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会故意说一些突破难点时的细节,从而来证实自己是具有一定技术能力的。这样,所属行业的技术人员极其容易从描述的细节中了解到开发此项技术的关键。这类发布会、交流会也就泄漏了本企业的技术秘密,使企业的技术秘密处于公开状态,不再具有秘密性。

再次,要规范科研论文发表前的商业秘密审查。为了发表一篇论文,某些企业技术人员会将技术或者是产品写在论文中发表,一旦出版物公开,该技术也不再具有秘密性。因此,对于那些接触秘密的人,一方面要高薪养师,给予其与能力相符的报酬;另一方面要加强信息发布时候的审核和审查,对将发布出去的信息,要通过企业保密的专门职能机构的审查和核定。

4、选择合适的法律保护模式

老字号企业要根据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含量,反响工程的破解难度,分别确定法律保护模式。对于不易被解密的部分,采取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对于容易被解密的部分,可以考虑申请专利保护,使其保护进入稳定可靠的状态,将公开性保护与隐蔽性保护密切结合起来;对于利用商业秘密生产出的产品可以商标形式予以保护;对于产品的说明书、图纸等可以利用著作权法加以保护。总之,老字号企业的商业秘密要综合性地全面保护。

[参考文献]

[1] 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治出版社,2000.6.

[2] [JP3]唐明、蔡东松.老字号面临的法律问题.中外企业文化,2006.10.

[3] 李玉香.现代企业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2:11.

[作者简介]

郑海味(1973-)女,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系副主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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