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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团(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调查与思考

2009-12-29林光照

中国市场 2009年52期

  [摘要]本文根据现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所面临的风险,对如何破解企业信贷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改进集团(关联)企业信贷管理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企业信贷风险;管理执行不力;企业贷款的监控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9)52-0018-02
  
  近年来,集团(关联)企业及其关联交易的迅猛发展,给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如何破解集团(关联)企业授信管理和风险控制这一难题仍是当前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必须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1 集团(关联)企业的表现形式与信贷风险概况(以莆田市为例)
  
  据调查,莆田市与五家商业银行有信贷关系的集团(关联)企业共有88家,其主要组织形式有以下四种:一是由一个母公司投资产生多个子公司;二是多个公司相互投资形成关联企业;三是由关系人投资成立多个企业形成关联企业;四是一个企业按生产流程分拆成立多个企业。
  由于集团(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纽带,必然产生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对债权银行的利益保障提出了挑战,主要表现在:集团(关联)企业中被控制的企业(或称从属公司)利益不当受损、关联企业间相互投资虚增资本、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抵消债权、不当增加从属公司负债、关联企业相互担保等给债权人带来损害。
  
  2 集团(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成因
  
  集团(关联)企业授信风险日炽,究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目前对集团(关联)企业授信管理存在制度性缺陷;二是商业银行对现有集团(关联)企业信贷管理制度执行不力。
  
  2.1 对集团(关联)企业授信管理存在制度性缺陷
  由于集团(关联)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关联交易等问题错综复杂,目前银行对集团(关联)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未能充分、有效地识别、管理、控制其潜在的风险,存在严重的制度性缺陷。
  2.1.1 对集团(关联)企业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界定标准
  目前,各商业银行都提出要对集团(关联)客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但其中关键问题是对如何识别关联企业与划定集团客户的范围均没有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各银行对集团(关联)企业的界定,多依据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布的法规和部门规章,零散且可操作性不强。如2003年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发文规定:“集团企业及关联企业,主要是指在股权或者经营决策上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的企事业法人,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企业;其他可能转移资产和利润的企业。”这个定义虽然看似可将集团(关联)企业全部涵盖,但其中“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及“可能转移资产和利润的企业”等仍缺乏可操作性标准。而《公司法》仅规定公司可设立子公司,但对母子公司之间关系、关联交易的限制缺少规定,也没有界定母子公司持股比例和相互投资的限制。立法的滞后导致银行对集团(关联)企业的法律性质和运作方式认识不清,对集团(关联)企业内部法律关系无法准确识别,很难在短时间内对其组织结构和经营状况作出准确评价。
  2.1.2 对集团(关联)企业缺乏有效的信息收集分析系统,难以作出科学判断
  目前,银行对集团(关联)企业的信息收集渠道主要有企业自己提供的信息、人民银行建立的银行信贷咨询系统、信贷员的调查与判断、银行内部各部门掌握的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但从调查情况看,这些信息来源均存在一定缺陷:从企业方面看,企业自己提供的财务等信息在可信度、时效性上均无保证;从银行方面看,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只能事后查询,授信前无法查到相关客户在他行的融资余额,而且只能查询融资余额,无法查询融资行和他行的授信额度;从政府职能部门方面看,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往往只注重行政审批,而疏于审批后监管,特别是未能按《公司法》的要求对六个月内抽逃注册资本的企业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等。导致企业注册资金严重不实,特别是一些家族式集团企业中存在大量虚假出资、重复验资、先出资后抽逃、注册资本不到位等现象,银行很难准确掌握判断集团(关联)企业的真实负债以及财务效益情况。因此,实际上银行缺乏有效收集、分析集团(关联)企业信息的手段,无法对集团(关联)企业经营状况作出准确判断。
  2.1.3 经营理念偏差削弱了银行对集团(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管理能力
  由于商业银行易受虚假报表或合并报表资产规模的迷惑,对集团(关联)企业经营风险、系统性风险、行业风险、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往往把集团客户等同于优良客户,一些商业银行为了争揽客户,已经到了不惜降低贷款条件和不计营销成本的地步。特别是对大型优质集团客户的争夺使商业银行面临两难的选择:放弃这些大型优质客户,必然使本行的资产规模和经营利润减少。
  2.1.4 对集团(关联)企业缺乏统一评信体系与过度授信,弱化授信风险防范
  银行缺乏一整套灵活有效、针对性强的集团(关联)客户评信办法,没有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信标准,往往以母公司的信用评级、授信作为向子公司发放贷款的依据,用单一客户的管理方式管理集团(关联)客户,造成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差距较大。如某集团企业在工行被评为BBB企业,在农行被评为AAA企业,二者之间差别很大。用单一客户的管理方式管理集团(关联)客户,还极易导致对集团(关联)企业的过度授信。调查中发现,各银行虽已初步建立对集团(关联)企业统一授信管理制度,但在基层具体操作中,由于集团(关联)企业的所属关系比较复杂,往往无法确定全部的关联企业。因此,银行往往更关注对每个具体的借款主体进行授信管理,集团统一授信只是作为一个参考,弱化了通过统一授信防范风险的效果。
  2.1.5 集团(关联)企业贷款抵押率低,使大量贷款陷入“互保和连环保”的怪圈
  集团(关联)客户一般信用需求量大,很难提供足够的资产抵押,集团公司为股东担保、集团(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互保、连环担保现象十分普遍。同时,一些银行不注重对抵押资产的变现价值和能力的审查,高估抵押物价值现象普遍。
  2.1.6 对集团(关联)企业缺乏有效的贷后监控手段
  一是对集团(关联)企业信贷资金用途无法监控。由于集团(关联)企业组织结构复杂,银行监控难有成效,特别是那些产销分离、两头在外的集团(关联)企业,银行根本无法掌握其交易对手、定价机制、货款回笼等情况。二是对集团(关联)企业资产转移无法监控。
  
  2.2 集团(关联)企业信贷管理制度执行不力
  2.2.1 贷前调查不尽职
  一是没有对集团(关联)企业进行综合分析,仅以单一的企业报表为依据,而不是对集团公司进行综合财务分析,结果夸大了集团公司的资产实力,导致过度授信;二是对集团(关联)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时,所依据的企业报表没有经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导致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
  2.2.2 贷中审批不执行有关规定 一是没有按上级行的批复要求发放贷款;二是隐瞒企业的关联关系,超权限审批贷款,对企业的关联关系没有进行真实反映,以便在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内审批贷款,但其关联企业的贷款总额已超过上级行的授权范围;三是人为降低企业贷款风险度,变相提高贷款审批权限,达到越权审批贷款的目的。
  2.2.3 贷后检查流于形式
  对影响集团性企业偿债能力的重大事件不够敏感,对贷款的用途和去向没有适时监控。一是对异常财务变动缺乏高度警觉;二是对企业资金移用控制不力,放任关联企业对信贷资金的移用,即使在同一行开户,将流动资金贷款转账给关联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而银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贷后监控过于松懈;三是没有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对企业大额取现控制不严。
  
  3 改进集团(关联)企业信贷管理的建议
  
  3.1 制定对集团统一授信管理的具体的、量化的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
  首先,对统一授信的集团(关联)企业的范围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这是对集团客户授信科学管理的基础。其次,可参照国际做法,结合本行实际,确定一个合理的动态集团授信限额。
  
  3.2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集团(关联)企业信息的调查分析
  从这次调查中可以看出,部分集团(关联)企业结构关系复杂,外部人很难完全掌握其关联关系,加之其分散融资,使得金融机构难以做到对整个集团贷款风险的预先控制,这也是造成集团(关联)企业贷款管理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银行只能从集团(关联)企业处取得信息,必然使银行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利于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因此,建议商业银行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已有的信贷登记系统和其他信息来源,积极创造自己了解信息的渠道,从而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对集团(关联)企业的过度授信。
  
  3.3 切实加强对集团(关联)企业贷款的监控
  商业银行要认真落实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严格执行各行(社)制定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已有的监管规定。通过审慎授信、增加集团客户贷款的抵押和质押比重、加强贷后管理、借助外部中介机构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分析等,控制风险较高集团客户的过度融资和信用扩张,减少银行授信的盲目性,避免局部系统性风险的积累和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