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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的基本思路和对策问题研究

2009-12-27马新玲

中国合作经济 2009年11期
关键词:商业

马新玲

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社会经济成分、利益主体和利益分配关系日益多元化与多样化,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领域或单位不断地滋生繁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毒化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如果不及时治理,商业贿赂引发的市场腐败将成为我们经济发展的瓶颈,对我国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危害都十分严重。现就治理商业贿赂的基本思路和对策谈点个人看法。

商业贿赂的危害

所谓商业贿赂,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宣传、劳务、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使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企业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或谋取高额利润甚至非法利润,在商业活动中不惜铤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办法促成交易的实现。这种行为不仅妨害了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而且极易引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对我国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危害都十分严重。

一、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中,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企业运行的“潜规则”,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自身往往无力对抗,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一些企业在愤怒、无奈之余,也不情愿地选择了屈从。这种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剥夺了其他竞争者公平交易的机会,使守法经营的企业成为受害者。

二、破坏了资源的合理分配。企业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产品,并且通过竞争,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商业贿赂的出现,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贿者一边倾斜。商业贿赂存在为不法生产经营者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方便之门。

三、商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据透明国际估计,全球每年因为贿赂和腐败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32000亿美元。在我国,据有关部门资料显示,建筑企业每年的经营费用约占营业额的2%至3%,而其正常的费用范围仅仅在0.3%至0.5%之内。据有关部门测算,仅在全国药品行业,由于商业贿赂每年流失的国家资产即达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的16%。

四、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在商业贿赂成为“潜规则”后,越来越多的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商业活动相关单位人员(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使国家和集体蒙受巨大的损失,形成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因此,商业贿赂是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已经成为近年来经济领域中犯罪的一个突出问题。

治理商业贿赂基本思路和对策

商业贿赂是生长在经济社会肌体上的一颗毒瘤,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和清除,将会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市场腐败盛行、经济增长乏力,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必须下大力气依法进行治理整顿,坚决刹住这股歪风。

一、进一步完善规范公权。商业行贿的源头,是公共权力运行不规范、不透明。比如:公共权力对市场干预过大,审批项目过多过滥,项目审批权等高度集中,本来应该由市场评价的东西,非要政府进行,为贿赂开方便之门。而当权者对市场利益的攫取,导致市场规律失衡,商业贿赂盛行。所以,限制公权是治理行业贿赂的根本。应该通过规范权力运行,建立规范有序的权力运行机制,减少权力对市场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推动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以此来杜绝权钱交易行为的发生,最终消除腐败行为生存的土壤。

二、依法治理商业贿赂行为。温家宝总理强调: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靠法制,依法治理要贯彻全过程。因此,我们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必须依法而行,依法而治。主要做好两个的工作:

1、先理清相关法律,以更有效地遏制商业贿赂现象。对于商业贿赂,我国并不缺法律。早在1993年,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款就写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又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在《刑法》中则规定,行贿罪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纵观这些法律法规,都未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专门界定。“商业贿赂”这一概念的模糊,就容易导致企业把“回扣”与正常折扣混为一谈,同时也成为有关部门执法的障碍。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商业贿赂,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税务局、纪委和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取证乃至立案查处的权力,都是执法的主体。正是这种多头管理模式的存在,使得对于商业贿赂的监督成了“左手监督右手”或是自我监督,法律也就很容易成为摆设,造成对商业贿赂监督的力度不够。这问题都有待我们进一步进行理清。否则,有法难行,那就更谈不上依法而治的问题。

2、尽快出台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及商业贿赂易发领域及部门的部门法,明确规范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列出对商业贿赂的定义、各项罪名和相关细节及刑罚等,遏止易发领域及部门商业贿赂的蔓延趋势,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净化商业市场发展环境。

三、加大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力度。我国目前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较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商业贿赂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这对于商业贿赂有可能带来的巨额利润而言实属微不足道。另外,我国目前法律对于单位商业人以及总公司或母公司对下属单位的商业贿赂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规定不明确,导致一些涉案公司常常采取“丢卒保车”的手段,以个人做替罪羊而保全公司的利益。因此,要通过修订有关法规,加大经济处罚的额度,以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获利动机。同时,进一步明确经营单位对其下属单位或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监管失察所应承担的经济、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四、建立良好的协作运营机制。目前,我国已有包括行政、民事和刑事制度在内的反商业贿赂的基本法律框架,但现行的各个法律执行主体之间存在着协调程度较差、执法主体混乱、制裁力度不够、执法尺度不一等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对现有法律执行主体进行整合,形成有效治理商业贿赂的合力。

1、搞好协调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查办案件的协查机制和移送受理机制,提高办案的整体效能。

2、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强化打击合力。加强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建立情报、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发现线索迅速移送,及时查处。

3、完善举报制度。针对商业贿赂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的特点,要完善举报制度,畅通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为了鼓励知情人举报的积极性,一方面要对其身份严格保密,而且也应该对举报人进行一定比例的物质奖励:另一方面对侵害举报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惩不怠。

4、建立全国统一的诚信信息系统。由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建设、金融、教育、医疗卫生等机关定期公布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把进行商业贿赂的企业和个人列入诚信“黑名单”,通过诚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让商业贿赂者无处藏身。

五、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促廉政。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为了更好地对权力进行监督,防止权利滥用,各行各业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内、外部监督制约。在内部,一是重大事项要集体研究,让大家行使决策权,不能让个别权利集中的人,独断专行。二是加强财务、政务公开,对各种款项收支使用情况,必须公开详实内容,自觉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三是充分发挥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使每个部门、每个人员的权力真正受到监督。在外部,要采取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聘请廉政监督员等措施,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同时虚心接受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

尽管反商业贿赂之路复杂而艰巨,但我们深信,在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不懈努力,有公检法司的重拳出击,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一定能够取得较大进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会得到不同程度和不断的解决纠正,企业作为市场竞争运行的主体,会越来越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与支持,不平等竞争只是暂时的,公平和公正竞争才是永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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