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国有企业的三大社会责任
2009-12-22李曙光
李曙光
[摘要]本文从国有企业的数量及比重出发指出在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方面国有企业对整个社会的辐射度、影响度最大。文章着重论述了国有企业的三大社会责任,认为国有企业应该通过更多的上缴红利、保证社会与市场交易信用的链条、通过保障就业和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承担其应尽的社会责任。
[关键词]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上缴红利社会交易信用保障就业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6623(2009)05-0073-02
在全球金融危机仍未缓解的形势下,讨论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很有现实意义。我想着重谈谈国有企业的三大社会责任。
关于国有企业,有三个方面的数字,第一是由国家国资委管理的国企数量,现在是138家。它的数量虽然少,但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是非常大的a无论是经济发展方面,还是社会责任方面。第二是现在有接近80家左右的部委和部级社会团体组织、事业单位,下面有6000余家央企。第三就是地方国资委管理的约11万家国有企业。
把这三个数字加在一起,我们发现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和对整个社会的辐射度应该是最大的,比跨国公司、民营企业的影响大得多。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实际上很多指的是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关于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我谈三个观点:
第一,国有企业应该更多地上缴红利,承担他们的社会责任。
1994年制定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时,立法者提出来建立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社会保障预算三大预算制度。后面这两个预算制度这些年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2007年伴随着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进程,国务院提出来要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出台了相关意见与办法,开始要求国有企业上缴红利。这个制度自2008年实行。实践中是把国有企业分为三档,第一档只上缴利润的10%,像资源类的企业,主要是石油、石化、煤炭、电力、电信等。第二类只上缴利润的5%,指的是一般竞争性企业,主要是钢铁、贸易、出口、加工等。第三类是军工和科研企业,暂时不上缴任何红利。按照国务院的这个收取办法和国有资本预算的意见,三类企业在2008年共上缴了547亿元,而2008年全部国有企业的利润估算是9000亿元以上,547亿在9000亿中占的比例非常小。也就是说,国有企业作为全体国民出资建立的企业,回报是非常少的,远远达不到全体国民、全体股东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预期。因此,应该加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改革,促使国有企业更多地上缴红利,真正履行社会责任。也就是说,除了一般企业应该缴税的社会责任之外,国有企业还有一个额外的社会责任,就是应该是更多地上缴红利。
有三方面的改革应该加快推进:
一要扩大国有企业上缴红利的范围。目前上缴红利主要集中在央企,又仅仅是工业交通类的企业,铁路、烟草等行业暂时没上缴红利。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还有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实际上都没有纳入国有资本金预算。下一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改革,新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经规定了专门一章,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我认为各类型的国家出资企业都要遵照执行。
二要提高上缴红利的比例。现在最赚钱的企业如资源性的国有企业上缴10%的红利太少,还有一般性的企业上缴红利5%,甚至不上缴红利。你连一分钱利润都不交,又不承担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的责任,纳税人为什么要养这样的国有企业。所以应该提高国有企业上缴红利的比例。我建议国有企业上缴红利的比例应该是60%,或应该超过50%。余下的40%可以留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再投资之备。
三要改变国有资本预算的支出结构。2008年国企上缴红利547亿的支出使用是三个结构,一是200亿用于国有企业资本金的增减,也就是说有46%用于国有资本金的补充和增减。二是190亿大概占36%用于支付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如去年的冰雪冻灾,支付160多亿给五大电力企业。三是大概15%是支付给国有企业战略布局和改革调整,用于破产及并购重组的支出。
这个支出分配结构是非常不合理的。用于资本增减只是个暂时的任务,去年自然灾害比较多,年初的冰雪冻灾和汶川大地震,也不是长期的。应该更多地把资金用于结构调整,特别是减员增效、再就业工程与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安置和呆坏账的冲减,这个比例应该达到40%以上。增减国有资本金这一块应该少一点。
通过以上三种方式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改革,以让国有企业承担更大的更合适的社会责任。
第二,在社会转型与市场经济体制构建中,国有企业承担着另外一个更重要的社会责任,即如何保证社会与市场交易信用的链条能够比较完整,不断裂。
现在有两个现象比较突出:
其一是“担保圈”问题,即好企业与困境企业互相担保,不负责任的担保,导致企业连带破产现象频频发生。这种“担保圈”问题始终是这么多年国企改革的一个心结。解决不了。从早年的深圳担保圈、上海担保圈、福建担保圈,到新近几年出现的新疆担保圈、河北担保圈、内蒙担保圈,都给市场经济秩序与投资者权益带来许多损害。“担保圈”是中国市场经济中的一个毒瘤,国有企业在其中承担着非常大的责任。为什么这几年有这么多的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组的程序,一多半是因为或有负债,是因为互相担保、循环担保、胡乱担保造成的。比如说近年发生的河北沧州化工的破产,完全是因为宝硕公司破产而连带的。早期像福建的九州公司,也是退市破产,因为15家公司连保。担保会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担保圈的问题如果能够解决得好,是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维系信用体系的重要表现。
其二,还有一个法外特权的问题,近年来大量规制市场经济的新法律出台,如《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出台,新的《反垄断法》、《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但在实施中都遇到很大的障碍,其中一个原因是国有企业没有履行其社会责任。国有企业不依法行事,成为可以游离在法律之外的“超级”市场主体。如许多国有企业至今都没有建立基本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严重违背《公司法》精神;一些国有企业不按《企业国有资产法》、《合同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经营;一些国有企业应该破产的不破产,或者现在仍然在进行政策性破产,国家已经对国际上承诺我们的政策性破产在2008年结束,但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还在搞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信用的政策性破产。
所以,我们应该重视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国有企业对整个社会市场信用体系的影响非常大,应该承担起建构社会交易信用的基本责任。
第三,国有企业还应在保障就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
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物质基础,是政府用以调控经济、维护社会安全、实现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资源。它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理应在保障就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在国家4万亿新资金的投入主要还是投给国有企业,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和国企拿到资金后,把资金都投到一些投资大、见效慢、用人少的所谓大项目中,甚至宁愿资金闲置也不愿“保民生”、“保就业”,有的地方简单地把保障就业的职责推到非国有企业身上,这不是一个正确的选择。4万亿投资中应有很大一部分用于保障地方的就业。另外,一些国有企业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严重侵害职工权益,不仅给国企改革增加了难度,也对社会稳定带来挑战。国有企业应该在“保就业”、“保增长”、“保权益”方面承担中坚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