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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研究

2009-12-17郑春霞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8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青少年

郑春霞

摘要青少年是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被喻为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祖国的未来,思维活跃、意气风发。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也在逐渐增多,青少年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方式成人化、犯罪手段残忍化的趋势日益突出。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关乎国家的稳定和民族的未来。因此,对有关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矫治青少年罪犯以及保障无罪的青少年不受刑事追究等课程,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青少年 司法机关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033-02

一、未成年人如何界定

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岁的公民,我国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到的刑罚处罚的行为。

《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明文规定。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0年至2009年,某市某县某院审理各类青少年人犯罪案件312件472人,其中适用减轻处罚190人,宣告缓刑142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65人。涉及的罪名有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寻衅滋事、强奸、贩毒、敲诈勒索、交通肇事等,且以抢劫等前三种犯罪居多。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从某市某县某院近五年来审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看,青少年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犯罪性质严重。多为暴力、侵财案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明显。少有过失犯罪,但多因未成年人易冲动、好胜心强、情感不稳定而临时起意,突发犯罪,且不计后果,常为一些琐事大打出手,甚至行凶杀人。

第二,犯罪手段老练。特别是有的未成年人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策划和犯罪过程中组织实施均显得成熟老练,没有心虎、胆怯的表现,犯罪手段已类似于成年人罪犯。如许某、冯某、李某、王某在实施抢劫犯罪的过程中,从邀约到踩点,从暴力实施抢劫到抢劫的手后逃离等,几人均作了周密安排,实施犯罪时行动有条不紊,不象是未成年人作案。

第三,纠合犯罪增多。未成年人独立性差、意志不坚定,喜欢聚群、结伙。主要以哥们义气为纽带,以邻居、同学、亲朋关系为桥梁,拉帮结派、交叉影响,在相互不良刺激中很容易一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未成年人盗窃犯罪中,很多情况是两个纠合一起,一人望风,一人行窃,共同作案。有的甚至发展为团伙犯罪,危害一方。如采取用钥匙开或强行扳开摩托车锁等手段盗窃摩托车,强行拉开卷闸门锁的手段盗窃商店,共作案27起,盗窃物品价值5.4万元。

(二)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由于青少年的心理、生理都正处于成长阶段,分辨是非的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正确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血气方刚、义气用事,做事又不计后果,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具体来看,成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青少年身心发展的不平衡。青少年时期,是人一生中最为关键一个时期,无论从生理学是心理上都经历着一场剧变,从人的生理变化来看,主要表现为身体各个器官的成长速度急剧上升,性激素开始分泌,生理发育开始走向成熟;从人的心理变化来看,主要表现为求知欲强,有好胜心,易冲动,心理发展滞后,不能与生理发展完全同步。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少年抵抗外部世界的干扰能力显得相当脆弱,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作出越轨的举动或实施违法犯罪。

第二,受人文环境及不良文化影响。优秀的文化可以促人上进,而低级、庸俗的文化只会腐蚀人的灵魂,阻碍社会文明的进步。由于文化市场管理失范,某些环节管理不严,查处不力,致使一些质量低劣,格调低下,内容庸俗的精神产品充斥文化市场,目前的文化市场,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中充斥着大量的暴力凶杀、封建迷信、淫秽色情以及其他有损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内容,各级电视传媒大量引入港澳台影视作品,其中不乏渲染暴力凶杀、淫杀色情的情节,这些受污染的社会文化生活环境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了极坏的影响。更有甚者,许多别有用心的人将各种渲染色情、恐怖、暴力等情节的书刊杂志充斥的校园周边,使青少年滋生了贪图享受的思想。

第三,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生活方式在发生变化,但社会贫富差距依然存在。一些先富起来的大款、大腕们行云流水般的高消费生活方式,在一些青少年幼小的心灵里种下了贪慕虚荣的种子,讲排场、讲穿戴、讲吃喝等不良习惯应运而生,加之,坑蒙拐骗、唯利是图、贪污受贿等社会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了较大影响。而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在不良风气的影响下,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外界因素的影响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特别就当指出的是网吧、迪吧及毒品往往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特别是网吧,现有一些未成年人整日泡在网吧,有家不归,甚至赊帐上网等,没有钱付款便去外面抢劫、盗窃。

第四,受不良家庭教育的影响。家庭是青少年生活、成长的主要场所,家庭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危机。来自家庭不良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亲情过剩,即过份溺爱,使其从小就养成了不良性格,形成了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对社会、家庭缺乏责任感,无奉献意识,对他人缺乏同情感和爱心。二是疏于管教。一些家长对子女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自觉不自觉地放弃了对子女的管教义务,致使家庭教育功能丧失。一些家长对子女身上的缺点错误,或是不闻不问,放任自流,或是打骂了事。子女因得不到父母及时悉心的管教,养成不良品格,终由小错而大错直到违法犯罪。三是管教不求实际。有的家长奉行“棍棒成才”的信条,对于子女要求不求实际,过于严格,导致子女觉得理想与现实中的反差过大从而离家出走、流浪在外,这样极易被社会上的不法分子用花言巧语拉下水。四是有的家长本身就存有不良恶习,只从自己的兴趣爱好出发,对子女关爱太少,子女耳濡目染,自然而然沾染上不良习气,最终发展为犯罪。此外,家庭暴力、单亲家庭和感情危机家庭也是滋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土壤。

第五,学校教育错位的影响。由于现行应试教育制度本身存在的弊端,使一些学校对差生爱护不够,缺乏关心与耐心,他们或者采取歧视、冷漠的态度,对差生视而不见,放任不管;或者只是向家长“告状”了事;有的教师则态度粗暴,采取训斥、辱骂、体罚、讽刺挖苦的做法。其结果往往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使他们对学校与教师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与逆反心理,对学校和教师的信赖、依附心理逐渐减弱,甚至荡然无存。于是,一些差生索性破罐破摔,无所顾忌,在校内或社会上游荡,惹事生非,违法乱纪,甚至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活动;一些差生则干脆辍学,过早流入社会,混迹于不良小群体,在与有劣迹的人员交往过程中,受到同化,走上邪路。一些未成年人在初中毕业后没有继续升学读书,处于“三不管”状态,即学校不管、家庭不管、社会也不管,再加上他们又没有掌握一定的谋生技能,结果是经常三五成群纠合在一起,惹事生非。一些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未能展开,或开展得不够,致使一些在校生不能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而成为法盲,或一知半解。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法律意识难以形成,法制观念淡薄,这使得一些学生在触犯法网后,还不知道或不太清楚个人的行为将受到有关法律的制裁。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

第一,向未成年人的父母、学校等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人和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从教育管理或者监护疏漏、不当之处予以切中利弊的建议。对于司法建议的使用范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从了解到的青少年犯罪情况和犯罪心理等方面结合犯罪青少年的家庭、学校和社区的管理、监护疏漏和应改进的情况发出司法建议,例如,对经常打骂青少年的父母可以建议在教育方法上予以改变,对经常售酒给少年的商店也可以给予司法建议。司法建议虽然不具有强制力,但是作为一种非裁判性的法律文件,它所起的作用是刚性的司法裁判所不能代替的,它可以结合个案,把法治的精神普及到与青少年日常成长、它可以给合个案,把法治的精神普及到与青少年日常成长、生活密切相关的公民和社会组织中,对青少年健康环境的培育将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

第二,与有关单位签定“帮教协议书”。法律对帮教协议没有规定,但是实践中少数法院已经试用,具体指人民法院对免予刑事处罚和判处缓刑的青少年,由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监护人和未成年人学习的学校或者工作的单位签定“帮教协议”,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心理成长情况进行特别的关注,如果出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恶习或者人格偏差时可以通知人民法院予以回访并及时告知其父母,此类“协议书”适用范围较窄,一般只用于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其人格偏差特点确有必要进行跟踪回访教育的青少年。

第三,切实发挥学校、社区“法律辅导员”的功能。目前,很多中小学校都在当地法院等司法机关聘请有法制辅导员,定期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但是因为它不是人民法院的正常业务,并且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规定,所以每一位知法、懂法的执法人员,为贡献社会服务人民定期对当地自己负责为学校进行法制讲座,结合一些实际的案例,并根据未成年人的人格,心理特点强化其守法意识,此举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有极为积极的意义。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后再犯罪占了其中的较大比例,而且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持续增长,如不及时加以控制,极易蔓延。关心、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让他们成为“恶之花”,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而且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所以,预防和减少未成人犯罪,必须全党动员,综合治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将“综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写入其中,我们要严格实施一些重要的法律,使预防未成年人更加卓有成效。家庭、学校、社会应积极参与,尽职尽责,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2004年《最高法审判参考》第9期.

[2]赵秉志.刑法纵横.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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