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利益关系变化的负面影响与对策思考
2009-12-15汤丽娟
汤丽娟
摘 要:当前,我国的社会利益关系存在着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即:贫富差距拉大,全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社会就业困难,社会发展进程的风险增辐增大;稳定指数下降,社会秩序不稳定因素增加。必须牢固树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念,进一步开源节流、提高利益对象的供给水平,健全利益协调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利益关系;负面影响;和谐社会;利益协调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9)11-0081-03
利益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历史现象,是人们一切社会活动的出发点,是推动社会发展与变革的内在动力。利益关系则是社会系统和政治系统的深层关系,它构成社会和政治运行的内在动力。一个社会的利益关系若发生重大的变化,社会系统和政治系统便会受到极大的冲击而引起震荡。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与此相联系,社会的利益关系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不可避免地要对整个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带来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今天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协调好社会利益关系,通过实现利益关系的和谐来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
中国当代社会利益关系变化的负面影响
(一)贫富差距拉大,全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
改革开放打破了平均主义大锅饭,拉开了差距,激发了人的积极性,但是又出现了部分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差别持续拉大的问题。目前我国收入差别逐渐拉大,高、低收入层对比悬殊。据统计,目前我国50名富豪的财产等于5千万农民的年收入。欧希玛指数(即五等分法)失衡,我国最穷的1/5人的收入占全国总收入的不到4%;我国最富的1/5人的收入占全国总收入的60%。基尼系数处于“危险”状态。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的基尼系数已从1988年0.341扩大到0.5以上,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3-0.4的警戒线。贫富差距年均递增41%。贫富差别的悬殊已经成为社会的重大政治问题,隐含着不安定因素,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社会的不和谐。
(二)社会就业困难,社会发展进程风险增大
这次金融危机对就业的伤害要大于对GDP的伤害。受冲击的主要对象是农民工和大学毕业生。中国社会因大学毕业生就业难而面临困境,再加上为了打工从农村来到城市的流浪民工,构成了中国失业问题的两大轴心。这已经成为可能威胁到中国社会稳定的最大“雷管”。中国每年的新增劳动力在城市和农村分别为300万和1000万。全国约有3000多万左右农民失去土地,成为“种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在城市就业的农民工当中,灵活就业的三分之二,约9000万人。2008年,全国415万名大学毕业生中的60%成为“无业游民”,到2010年,大学毕业生失业者将增加到1400万人。中国经济每年增长10%以上,但失业人口也在不断增加,大学毕业生更以高于经济增长率的速度激增。剩余劳动力也在2008年达到1406万,比2007年增加了211万名。
(三)稳定指数下降,社会秩序不稳定因素增加
从1979年到2005年初每万人刑事案件立案数从55件上升为341件;贪污贿赂渎职受案率和治安案件发案率年均递增32%和52%;通货膨胀率年均递增58%,实际失业率年均递增08%。近两年来,群体性事件频发,并且参与主体多元化,组织化倾向提高,行为方式趋于激烈,涉及面广,参与人员复杂,扩大到多行业、多系统、多地区,城乡均有。有些群体性事件形成了一些自发组织,出现了幕后指挥和挑头人物,呈现出跨区域串联和联动的特点。聚众阻塞铁路、公路交通的群体性事件,暴力抗法,武装械斗,人员伤亡时有发生,冲击党政机关事件逐年递增。社会稳定与社会秩序密切相关,如果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就会直接影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上升,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利益关系变革背景下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对策
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建立和谐的社会利益关系,为此,我们一方面要继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鼓励人们合法地、理性地追求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要建立公平而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通过各种制度和非制度的手段对社会资源和利益进行合理分配,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切实保障个人正当利益的基础上,采取措施缩小各利益群体的利益差别,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从而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减少乃至消除利益群体多元化对政治秩序稳定的消极效应,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牢固树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念
进行社会利益协调,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在出台新的体制、机制和改革政策措施时,一定要考虑新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是否能够调动社会成员生产经营和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否能够有利于社会成员聪明才智的充分施展,最大限度提高生产经营和各项工作的效率,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此同时,必须兼顾公平,要通过体制改革,为全社会成员谋取合法利益创造公平竞争、机会均等、优胜劣汰、施展聪明才智的均等机会、环境和条件,彻底改变目前少数人通过不均等的竞争机会、不规范的竞争规则非正当获取社会利益的状况。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税收调节区域、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通过收入分配制度的完善,使社会大多数成员收入水平随着经济发展大体同步增长,将贫富差距限制在能够认可的限度,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需要,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生存发展的最基本的保障。
(二)进一步开源节流,提高利益对象的供给水平
当前我国存在的社会分配不公和贫富差距拉大虽然是伴随利益分化的过程而产生的,但人们的利益矛盾归根结底缘于生产力不发达,由于生产力落后,国家财力有限,调节二次分配常常捉襟见肘,加快扶贫步伐,加快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也难免有些力不从心。因此,必须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思想,把大力发展生产力置于最优先的战略地位,集中精力把经济搞上去,大幅度提高利益对象的供给水平,让人民群众的利益随着综合国力的提升而不断增长,为形成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利益格局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这才是有效搞好利益协调的根本途径。
(三)健全利益协调机制,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建立有序的利益表达机制。社会主义社会是高度民主的社会,提倡权利平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目前,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尚属初级阶段,权利意识觉醒初期的无序在所难免,公民的权利意识觉醒后的正确行使尚待引导。对于民意的表达,一要确保渠道的畅通,二要悉心指导民意表达的有序理性,三要有“民忧即我忧”的责任感。政府的各个部门,既要坚定不移地维护人民的利益,又要防止维权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权利扩张。对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诉求,要采取措施制止侵害或者调查侵权事实,指导群众的维权实践;对足以损害群众利益的威胁,要立即排除并防止威胁的再次出现;对于群众的误解,要做好解释政策、说明情况、消除误会等工作。
建立广泛的利益协商机制。在制定法律和重要公共政策时,应听取多种群体的意见,使相关社会群体有充分的表达意愿的机会。比如,当制定一些和工人群体、农民群体或是女性群体有关的法律政策时,应有这些群体的代表参与并表达意愿,以使制定出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体现公正性。
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针对通过市场机制的初次分配会带来收入差距拉大的问题,政府要加大二次分配的调节力度,运用税收、金融、行政等干预手段,合理调节收入分配,把社会各阶层收入差距和利益分化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并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有机结合,合理的相对均衡的利益分配格局。与这种利益分配格局相一致,形成社会各阶层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以中等收入层为大多数的“两头小、中间大”的社会成员构成结构。
建立利益矛盾的化解机制。重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城乡自治组织在化解利益矛盾协调利益关系中的作用,及时地把各种矛盾问题消灭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对已发生的社会利益矛盾和冲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干部官僚主义行为和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群众提出的合理的利益要求,能解决的要及时给予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要说明情况;对群众一些不合理的利益要求也要做好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尽快使矛盾得到有效地控制和处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建立长效的利益监督机制。目前,不仅要加强道德规范的引导和监督作用,使各种利益群体自觉遵循市场秩序、公平交易,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加强法律的监督作用,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严格执法,打击各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不良行为,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
建立完善的利益补偿机制。通过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向利益受损者提供一定的补偿,这是化解利益矛盾,提高社会公平程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所必须的。要建立起社会各阶层分担社会转型成本,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建立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即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当然,利益补偿不是无条件的、无限度的,如果补偿过度,就会产生新的社会不公平,削弱社会发展的动力。我们扶助弱者不是让弱者变成懒汉,而是创造条件、提供机会,使弱者通过自身的努力成为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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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