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
2016-04-21李芷柚
李芷柚
摘 要:商事审判独立化不仅彰显着商法独立性,而且可为商法的独立性提供保障。对于商法独立性而言,要求达成商事审判独立化,否则,将无法实现商法独立。践行和落实商事审判独立化时,一定要明确独立商事审判的内涵。
关键词:商法;独立性;商事审判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5-10-30
一、商法独立性内涵
从实质层面而言,商法独立性指代商法和其余法律内部的正确辨别。分析和探究商业发展史发现,商业贸易在逐步发展时期与统一市场构建过程中,不断确立了商法独立性,落实了商法的发展。就交易安全保障与交易成本缩减层面而言,统一和规范商业贸易规则具有深远影响。
二、商法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独立化的关联
1.商法独立的达成离不开商事审判独立化
站在作用机理的层面来剖析审判行为,不仅可唤醒死法律,还可进一步发挥法律自身的引导作用。站在审判机关角度来剖析审判行为,一方面围绕已经出现的纠纷开展事实回复,实施逻辑判断;另一方面,解读和应用法律条文。类型存在差异的案件,其内在要求也各不相同,开展法律处理时,应满足相关要求,各国面向审判对象,围绕程序,依据实施科学的划分,一般涉及民事、刑事以及行政等诉讼形式。由此可知,商法独立性的达成离不开商事审判独立化。
2.商事审判独立化有利于商法独立性的达成
法律发展一般沿着民刑混合、多种法律整合、程序法剥离实体法、实体法具体化的逻辑线索。另外,法律内部情感因素剔除缓慢还是其显著特征。旨在通过裁判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常规条件下,法律规定不仅具有一般性,还具有原则性,其实际内涵要求联系具体案件,通过法官来解释。由此可知,运用诉讼法时,法官判决会填补实体法的缺陷。综上可知,审判包含着工具主义特性,相对成熟的审判独立化有利于商法独立性的达成。
三、商事审判独立化遵循的设计理念以及基本要求
1.设计理念
一方面,应坚持效益第一的理念。效益第一表明较为关注效益。对于商事立法以及商事审判活动而言,公平价值只是依附和辅助的,应重视商事主体效益,并将其放在首位。因此,评价商事审判活动时,其评价标准为“是否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能否创造社会财富”;另一方面,强调动态保护,保持利益均衡。对比分析商法以及传统民法可知,商法强调保护动态交易。商法一般会全面管控与严格要求商事主体资格,最终构建出完整的主体原则。同时,商法还增加了商事主体的社会责任,其中最为基础的是保护交易双方的切身利益。总而言之,在司法程序环节,更加强调效率,证据规则则相对宽松,商事审判活动应突显利益均衡。
2.基本要求
(1)救济手段具有独立性。商事救济制度涉及商事救济规范、体系和法律法规。一般具有全面性和同质性特点。全面性特点旨在通过民事救济活动来恢复当事人的基本权益,商事救济涉及民事救济目的,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了拓展;同质性特点,在商事以及民事救济中,其基本内容均是恢复失衡主体切身利益,而恢复方式属于同质救济。商事救济突显商品货币关系。
(2)法律渊源具有独立性。在商事审判实践中,商事习惯以及惯例获得大面积应用,因此,法官应掌握并尊重商事习惯和惯例。
(3)适用法具有独立性。诉讼活动通常借助程序规则的指导来提升社会公信力。商事审判活动突显行为有效性,重视信赖利益保护。在具体的商事审判环节,较为重视行为内部的独立,在开展判定活动时,密切相连的两个行为,若其中一个归结为无效,则该判定结果只是适用于该行为,并不适用于其他行为。
四、结语
商事审判独立化区别于审判程序的调整,而是从审判理念、手段和结果中进行变革。只有真正落实商事审判独立化,有效掌控商事审判的主要内容,才可让审判活动彰显差异化保护标准;不仅要让审判结果达到一般民事主体客观性要求,还要实现推动经济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吴 瑶,王企彦.论商法的独立性[J].法制与社会,2012,(1): 3-4.
[3]周 晶.商法思维与商事审判独立性的研究论述[J].法制博览, 20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