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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通用航空飞行的管制工作初探

2009-12-11孙松波

商情 2009年28期
关键词:通用航空管制员民用航空

李 野 孙松波

[摘要]为了进一步维护飞行秩序,使通用航空飞行能够安全顺利地实施,本文从我国通用航空飞行的现状入手,对目前通用航空飞行的管制工作进行探讨。

[关键词]通用航空 民用航空 管制员

按我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定义的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通用航空是民用航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服务于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多年来,通用航空为国家建设、社会服务、民航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目前,我国通用航空的现状却不容乐观。

一、我国通用航空飞行的现状

自1951年至今,中国通用航空已走过58年的发展历程,从最初的用于防治蚊蝇的简单作业飞行到如今的航测、遥感测绘、物探、农化、护林、飞播、灭虫、人工降雨、科学实验等十几种复杂作业;1952年通用航空的年飞行小时数为959小时,1979年为39739小时,到1991年达到49016小时,呈逐年增长的势头;通用航空器种类也逐年增多,目前的主要机型包括运5、运11、运12、农5、小鹰500、AC500、蜜蜂、海燕等。飞行的高度500米以下有农化、灭虫飞行、巡线和体育娱乐性飞行活动;高度1000米至3000米以护林、航测、航拍、物探等飞行活动为主。

我国通用航空飞行的主要特点是点多、面广、分散,作业项目繁多,受地理条件制约较大,突发性较强,多集中在人口密集的大中城市上空和偏远地区。低空空域内飞行量增多时,对通用航空进行合理管制和调配,将提高低空空域的飞行效率,飞行安全也将得到保障。但就目前情况看,通用航空飞行的航空器机载通信、导航设备简单,飞行高度低,留空时间长,作业区域又多处在偏远地带,现行的监视、保障手段落后,无法对其进行适时跟踪指挥。这给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带来不小的难题,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如何应对这一情况,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通用航空飞行的管制工作所出现的问题

1.通用航空的管制法规和标准体系发展滞后

目前,对于通用航空飞行缺乏相应的管制法规和标准体系,如缺少低空空域高度层标准,通用航空器间隔标准,与地面障碍物之间的最低高度等,这将直接威胁通用航空飞行安全。如今有些地方利用运输航空的管制法规来规范通用航空,但是运输航空与通用航空的飞行特点存在较大差异。通航的主要特点是突发性强,飞行高度低,速度慢,利用运输航空的管制法规和标准体系来管制通用航空,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一套完整的通航管制法规和标准体系。

2.通用航空管制员的管制意识薄弱,飞行随意性大

通用航空的管制员大多来自空军和民航,主要从事的工作是机务维护,因此对航空管制的知识知之甚少,大多以为其飞行速度慢,机型小,飞行高度低且目视可见,因此管制员对于通航的管制指挥大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航空器可以在空中不受约束地自由飞行。就目前来说,机场的管制设备和机载设备的能力没有达到自由飞行的要求,因此,任其自由飞行,不进行适时管制,将严重危及国土防空和飞行安全。

3.通用航空的管制手段僵化,制约通用航空发展

对于我国通用航空来说,可供飞行的空间狭小,限制较多,造成不必要的时间浪费。以美国为例,美国将空域划分6类空域,分别为绝对管制空域A类、终端(进近)管制空域B、C类、机场管制地带D类以及通用管制空域E类,加上非管制空域G类,除了绝对管制空域A类空域以外,其他的各类空域和G类非管制空域都可以为通用航空适度开放,每一级或每一段都有各自的飞行资格、飞机设备及最低天气条件的,而对于最繁忙的路段,限制自然最多。只要飞机及驾驶员符合该级限制条件,通用航空的飞机就可以使用。我国通用航空也要逐渐向这个方向努力,使通用航空的使用效率提高。

三、解决当前航空管制工作问题的对策

1.制定完备的通用航空管制法规和标准体系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定一套完整的航空管制法规和标准体系要符合我国通用航空的状况。由于通用航空器种类繁多,飞行空域包括高空、低空、超低空空域,使用空域跨度之广,随意性之大,飞行作业项目多样化,飞行的突发性较大,因此要建立完备的航空法规和标准体系来规范我国的通航飞行,对通用航空器适航标准、飞行章程、人员培训、高度层划分标准以及航空器安全责任制都应有明确规定。这样,通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有了保障,通航管制员也有了管制标准,对待问题从容面对,依法管理。

2.建立相关机构,扩大空域准入

在空中交通服务和运行管理薄弱地区设立区域性飞行服务站,为通用航空飞行提供飞行计划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告警服务和航空气象服务。仿照美国空域体制,专门建立一个通用航空主要活动的空域,该空域下,可以进行目视和仪表飞行,期间进行适当的管制。其他的运输空域,在没有其他飞行的时候,要对通用航空适当开放,通过管制员之间的协调,灵活处理,扩大通用航空的部分空域准入,提高效率。

3.加强通航管制员的素质培养

从事通用航空的管制员,必须经过航空法规和专业知识训练,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和执照。才能进行管制工作。具体做法是:以集训和实践教学的方式对通航所属管制人员进行教育,使之掌握航空管制的工作流程以及增强处理突发情况的能力。经过考试,按规定领取飞行管制执照,取得空域飞行许可证,使通用航空管制单位飞行管制业务正式纳入飞行管制系统。通过对通航管制员的培训,切实加强其综合处理问题的能力,在日后的管制工作中不出差错。

4.逐步提高通航航空管制设备的能力

目前,通用航空管制部门的绝大部分单位都没有航空管制设备,主要靠现有的防空警戒系统监控通用航空飞行。但防空警戒系统监控飞机活动能力已远远不适应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对某些飞行活动空间较大的飞行任务,会出现雷达跟踪不了,无线电连接不上的现象。因此,目前要亟需提高通航航空管制设备的能力。具体做法是:可以对违反通航管制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罚款机制,利用这部分费用改善通航管制设备。同时也加强通航管制功过的严肃性,有利于通用航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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