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农村民间调解方式初探
2009-12-08练梅
练 梅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纠纷与矛盾将处于多发期,尽管当前也有一些化解农村矛盾与纠纷的机制,但这些机制有时候会显得苍白无力,所以探索这些机制以外的替代解决机制就显得非常有必要。文章旨在分析民间调解方式在解决当前农村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从而探析在传统民间调解方式基础上的值得推广使用的创新方式。
关键词: 农村矛盾纠纷;民间调解;对比分析
中图分类号: D915.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9)05-0102-04
人类社会充满着矛盾,矛盾是社会存在的基本形式。矛盾有着不同的性质,有少数是对抗性的敌我矛盾,而大量矛盾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其中有相当数量的非对抗性矛盾表现为民间纠纷。矛盾需要平衡,纠纷需要解决,这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是任何社会均面临的重大课题。尽管我们是社会主义社会,同样也面临着消除矛盾、解决纠纷、寻求平衡的问题。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使农村纠纷与矛盾增多,尽管当前也有一些化解农村矛盾与纠纷的机制,如诉讼、仲裁、调解等,但这些机制有时候会显得苍白无力,所以探索这些机制以外的替代解决机制就显得非常有必要。本文试图探讨在新形势下利用传统的民间调解方式与上述机制结合起来,达到调解的目的,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民间调解的历史演进过程
所谓民间调解,是指由民间的群众组织和人员主持,依照法律、政策及善良风俗与公共道德对民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自愿的条件下,运用说服教育、劝导排解的方式,晓之以礼、动之以情、明之以法,妥善予以处理的一种社会冲突解决方式。它是一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民间自治的重要体现。在我国,民间调解方式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数千年的历史进程中,它既是稳定社会关系的基石,也在客观上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和农业社会所特有的熟人社会特点的存在,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传统被继承下来,在扬弃那些体现封建伦理道德和等级观念的基础上,将古代传统的民间调解制度发展成了现代的调解制度,对解决民事纠纷,特别是大量的农村民间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民间调解从来就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与倡导,受到广大群众的喜爱。
关于我国古代民间调解,学界普遍认为产生于初民社会人们解决纠纷时对暴力与文明的理性选择。民间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原始社会已经存在。恩格斯描述当时的情景是这样说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在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惯就把一切调整好了。”可以说,在这个时期氏族首领一般作为调解主体,氏族习惯和共同生活准则作为调解依据,调解成了当时除武力解决之外的另一个必然的而且是必须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没有国家这个统治机器的条件下,调解本质上就是法的体现,因为它体现了当权者氏族首领的意志。据我国史料记载,在尧舜时期就已有调解的范例,周代的地方官吏中就有“调人”之设,其职能是“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伴随着阶级、国家的出现,受公共权力的影响,调解的主体、功能和依据逐渐发生了变化,在维护阶级统治与推行德化教育方面调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秦汉时期,调解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已被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普遍应用到处理民事纠纷上。《汉书•百官公卿表》云:“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缴……啬夫职听讼。”说明乡啬夫是乡级机构中民事诉讼的主管人。唐代沿袭了秦汉制度。宋代以后,家族组织日益完备,官府直接调处相对减少,民间自行调处渐成定制。元朝时乡里设社,社长负有调解之责。明清时民间调解被称为“私休”。他们的主要形式有宗族调解和乡邻调解,其中以宗族调解最为普遍。族内纠纷一般先由族长剖决是非,不允许族人轻易告官涉讼。
二、民间调解与其他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对比分析
总的来讲,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化解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司法机构是国家权威的化解机构,仲裁机构是公正、简单、快捷的三方解决机构,调解中心是基层的化解机构、协调中心,法律咨询与援助机构是缓冲机构和帮助机构。新形势下由于农村矛盾纠纷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上述这些化解机制有时候很难真正彻底解决矛盾,而用传统的民间调解方式加上自身的创新则收到了很好的成效。下面先分析民间调解方式较其它方式的优越性所在。
第一,民间调解主体较其它调解方式的主体要广泛得多。民间调解作为民间自治的主要表现方式之一,调解者往往与社会自治条件下的民间自治组织和自治群体相联系,如居民自治组织的典型形式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行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以及很早就出现的邻里、亲友、家族等,他们大多来自于民间,这就决定了民间调解主体具有了广泛性。现代农村民间调解主体主要有:村干部、德高望重的老人、亲友、村里的能人、有知识或较有学问的人、本村在城里工作有一定身份的人等。这也是民间调解区别于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的重要特征之一,司法调解须由基层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调解须由乡镇政府组织进行,在人员数量和素质上有一定的限制,有时会影响调解的成效。
第二,民间调解较其它调解方式在程序上更具便利性,从而降低了社会成本。在当事人发生纠纷后,调解组织近在身边,可运用的调解方式不拘一格,调解地点“随遇而安”,田间炕头都可以成为解决纠纷的场所。调解主体可以主动或被动地在事前、事中、事后的任何时间段内介入纠纷,以化解消除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再者,调解主体可以根据被调解双方的意愿自由选择和控制调解的程序和进度,这就大大节约了人力、物力的损耗,使民间调解达到了纠纷解决活动成本收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
第三,民间调解较其它调解方式对民间具有更大的适用性。有时村民们在对待和处理公共生活的冲突和纠纷时,往往求助于民间调解。民间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相比,调解主体在解决纠纷时更注重灵活、便利和迅速地解决纠纷,其所适用的规范除了现行法律、法规等正式规范外,还有其它诸如公共道德、地方风俗习惯和行业标准等非正式规范,同时还注重于“人情”、“面子”,让村民们更易于接受。正是依靠这些民间调解,许多民间纠纷才得以顺利解决,国家的法律规范也潜移默化地占领了人们的思维阵地。
第四,民间调解较其它调解方式在适用范围上更为广泛。民间调解经过人类社会的发展,从最初调解的本意过渡到传统上主要适用于公民之间的涉及人身、财产及身份利益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纠纷,至今,民间调解的范围已扩展到企业、公司等法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联营纠纷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而我国现行基层社会的调解方式如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在适用范围上相对来说则较窄。
三、新形势下民间调解对解决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替代性作用分析
现行基层矛盾调解方式大致有三种:人民调解(民间调解的主要形式)、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在基层,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家族性及乡土性等特点,因而调解时既可以考虑到法律的运用,也可以同时综合考虑到当地的社情、习俗、道德和村规民约等。因此,农村社会纠纷解决应该以民间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各种调解方式的网络优势,体现群众自治的理念。民间调解方式不仅是村民的首选,对政府来说在其它方式无法起明显作用时它可以起到替代性的作用。
(一)社会性作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实现社会和谐、构建美好生活,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但是,在一切有利益追求的社会中,社会纠纷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荀子云:“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解,则不能无争。”稳定的社会秩序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农业、农民始终是中国发展演进过程中的关键词。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群体的社会纠纷能否有效解决更是影响着现实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发展的问题。
和谐社会的“和谐”是指社会状态(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的和谐,也是指维持社会和谐状态的机制之人道、舒畅、和谐。这正是以民间调解方式来解决农村社会纠纷,体现传统文化中“和为贵”、“无讼”理念、“和谐”精神的外化和要求。从传统的“息讼”到司法调解制度,再到村民调解委员会,无不散发着东方“和”的文化光芒。我国的农村地区是传统文化流传最广泛的地区。民间调解解决手段可以在农村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中大显身手,主要就在于其容易得到文化支持和心理认同。在众多纠纷解决方式之中,民间调解依然是符合乡村社会解决纠纷要求的理想方式之一,民间调解既在传统上符合乡村社会的特点,也在现代精神上契合国家对乡村社会治理的需要。民间调解工作作为“维护乡村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可以说与诉讼形成了层级递进、功能互补关系,而且民间调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诉讼本身产生的一些弊端,在纠纷解决中发挥自己独特的功能。
(二)经济性作用——节约成本,节约公共资源。和谐社会是一个节约型社会,节约型社会的建设重点不仅包括自然资源的节约,还包括各种社会资源的节约如人才资源、信息资源、诉讼资源的节约。因为羊吃了一片青菜而引发了耗时五年的马拉松式诉讼,或者“一口唾沫找到两级法院”,“为了一堆垃圾打了两年官司”,这些行为从经济学角度讲,是投入与收益严重失衡的行为,如果大量的类似纠纷涌入法院,会浪费有限的诉讼资源,这是与效益、节约观念背道而驰的。民间调解由于其方便易行、耗费低廉,所以也是一种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体现了和谐社会厉行节约的要求。新形势下,农村居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当村民在真正遇到纠纷想诉诸法院时往往是望而却步,因为在村民看来诉讼是要花钱的,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经济负担,既费时费力又费财。许多村民不愿冒着“鸡飞蛋打”的风险选择诉讼。一般来说,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大多发生在邻里之间,当事人一般要么是有血缘关系,要么就是亲属关系或是同村邻里,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很多人不想因打官司而破坏了这种关系,进而影响到各种交往,增加日后活动的机会成本。所以更多的人选择了民间调解这种便利的、经济负担较少又能使纠纷得到永久性解决的调解方式。
(三)道德性作用——道德教育,维护人际关系。中国在几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传承了孔子思想和儒家文化,中庸之道在古代社会被视为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人的美德,它对人们的社会行为方式影响至今。民间调解往往利用了中庸思想,劝诫村民凡事不能太过,得饶人处且饶人,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尊重、合作与共赢,这样纠纷就容易得到解决,彼此之间合作关系得以维系。而且随着交往的深入,彼此之间的诚信会逐渐增加,久而久之就会使诚信意识在人们内心的价值世界生根发芽,成为一种自觉意识,维护了人与人之间的良好关系,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
四、新形势下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民间调解方式初探
(一)充分发挥村庄精英的调解作用。村庄精英比别人拥有更多的社会影响力,这些影响力来自于他自身所掌握的资源,包括财富、职权、知识、经济、人际关系等等,这些资源一旦与权力运作在一起,就会转化为权力资源。村庄精英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他不一定拥有权力,他的权威来自于他自身长期扎根于农村社会中,对村规民约有认同感,对农村有着深厚的情感。
当前农村基层中村庄精英包括:村干部、经济能人、宗族精英等。村干部拥有一定的政治身份,是村民的父母官,村民一旦有了矛盾纠纷首先会找到村干部,大多数村民对村干部有一定的依赖性。经济能人是农村中“先富”之人,在经济上决定了他拥有了一定的地位和身份,因而说起话来也有一定的份量,村民有了纠纷有时候会听这些能人的劝导。当前农村中出现了村干部与经济能人两种身份相结合即“老板村官”现象,这种“双重”身份在民间纠纷或矛盾调解中能产生较高的效率,老百姓都较信服于他。在宗族活动中,宗族精英能力和实力的展示给了宗族成员以信心,所以对于发生在宗族成员之间的纠纷,宗族精英运用民间调解制度往往能很好地予以解决。村庄精英在调解矛盾纠纷时运用他自身的资源优势,充分发挥了作用。如村民在发生纠纷时由于双方情绪对立,谁都不愿先放下面子求和,这时村庄精英通过他自身参与整个事件的过程做出判断,巧妙运用自己的权威,在调解中进行劝导、说服,起到了缓解矛盾的作用,从而使争议得到和解,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充分发挥传统风俗的特殊作用。风俗是特定社会文化区域内历代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或规范。风俗是一种社会传统,某些当时流行的时尚、习俗经过久而久之的变迁,原有风俗中的不适宜部分会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改变,所谓“移风易俗”正是这一含义。由于风俗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它对社会成员有一定的行为制约作用,因此,可以说风俗是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基础和辅助部分。中国传统习俗中就有求和平、促和谐、希望邻里和平相处、相互照应的愿望,没有生死攸关的矛盾不愿把邻里关系搞得太僵,只是需要一些中介机构来缓冲一下小矛盾、小纠纷,这时候民间风俗习惯可以给他们提供一个民间调解的平台,化干戈为玉帛。民间调解在处理民间矛盾纠纷时往往会起到很好的作用。当然,对传统风俗习惯我们还要一分为二去看,当它与封建迷信纠缠在一起时就可能会引起民间的矛盾纠纷,对此我们应坚决抵制。
(三)邻里调解、家族调解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都是聚群而居的,相邻关系十分密切,所谓“远亲不如近邻”,既是指邻里互助的重要。但是,在长期生活中,邻里间难免会产生矛盾,发生纠纷。这时,其他邻人即会进行调解,规劝双方当事人谅解、让步,以团结为重,因为彼此是近邻,平时都很了解,这种调解往往是及时的成功的。邻里调解、家族调解是民间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人特别是广大农民极为重视家族关系,有些地方还是聚族而居,同宗同姓的人关系极为亲密,家族中德高望重的长者,有的还是名实相符的族长,在家族中起着重要作用。一旦家族成员中发生了纠纷,族长就会主动干预,进行调解。由于族长或长者既了解情况,又有很高威信,其调解成功率是很高的,发生纠纷的双方也会心悦诚服的服从调解的结果。
(四)“友好调解”方式可以起到一定作用。中华民族具有团结互助、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当遇见别人发生纠纷时一般都会出面予以劝导、疏通、说服教育,使争议双方能化干戈为玉帛或者至少先稳定局面,然后再交由有关方面处理。“友好调解”方式是日常生活中不时会遇到的,我认为这也是民间调解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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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余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