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联营之垄断属性及其反垄断法规制
2009-12-07蒋敏章小欢
蒋 敏 章小欢
摘要专利联营作为一种新型的专利许可模式,可以有效解决“专利灌丛”的弊端,适应了全球一体化下科技发展和技术标准日益强化的新趋势。然而,专利联营是一把“双刃剑”,既能促进竞争也能限制竞争,特别是国外跨国专利联营对我国民族产业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阻碍。因此,我国应该有效利用专利联营,合理规制专利联营。
关键词专利联营反垄断规制
中图分类号:D908文献标识码:A
一、专利联营的内涵及发展变革
专利联营是指技术标准的部分或全部专利持有人将所持专利联合在一起,相互之间或者共同对外协议授予专利实施许可。专利联营通常由某一技术领域内多家掌握核心专利技术的厂商通过协议结成,各成员拥有的核心专利是其进入专利池的入场券。
专利联营的最早出现是科技发展和专利制度结合下的产物。从缝纫机专利联营,再到动画工业专利联营,再到汽车生产商专利联营,美国专利联营的发展逐步验证了专利联营的正当性,突显了专利联营的正反效果,也完善了专利联营的运作机制。1997年,基于 MPEG—2数字视频压缩标准的MPEG—2专利联营成立,美国司法部认定该专利联营并未构成垄断。之后,DVD3C和 DVD6C相继成立,其产业影响更是遍及全球,专利联营也引起全球重视。现代专利联营的再度兴起适应了全球一体化下科技发展和技术标准日益强化的新趋势。
二、专利联营的垄断属性之论证
(一)专利联营的“双刃剑”现象解析。
专利许可是专利权人实现经济利益的方式,专利合作是专利权人利益共享的方式,因此专利联营的存在具有正当性和价值性。专利联营作为知识产权许可的一种方式,也是一把双刃剑,会对经济贸易产生正反两方面的商业效益。一般来说,专利联营是有助于竞争,并能产生一定商业效益的,比如整合互补技术、减少交易费用、清除妨碍因素、避免昂贵的侵权指控。但是,专利联营也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产生反竞争的效果,比如搭售非必要专利、收取不合理的许可费、联合定价、限制竞争的回授条款、限制技术改进条款。因此,专利联营能通过促进技术传播,鼓励竞争活动,带来良好的商业效益。然而,专利联营也可能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谋求市场的垄断。专利联营具有反竞争的因素,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二)专利联营的反垄断法分析。
专利联营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并不是必然落入反垄断法的规制中。根据专利之间的关系,可以把专利分为竞争性专利,即在市场中处于相互竞争关系的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障碍性专利,即在从属专利和基本专利之间构成使用上的相互障碍;互补性专利,即专利权人的专利具有互补性,只有相互合作才能具有良好的商业效益,不合作权益就会受到阻碍。分析专利联营的垄断属性,首先应该对联营实体内各个专利之间的关系进行区分。如果联营体内的专利完全是互补性或者障碍性专利,那么一般不认为该专利联营构成垄断,反而被认为有利于竞争,有利于增加社会福利。如果联营体内的专利是竞争性的专利,那么该专利联营则可能被认为具有垄断的属性,并且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
三、我国专利联营的反垄断法规制
(一)制定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反垄断指南。
我国已经制定了《反垄断法》,并明确禁止了一些阻碍市场自由竞争的垄断行为和垄断协议。根据我国的《反垄断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制止知识产权许可中的一些垄断行为,特别是对一些严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我国应该在此基础上制定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反垄断指南。知识产权许可中,特别是专利联营中的垄断,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危害性,应该由专门的法律和机构来审查和规制。
(二)建立完善专利联营的反垄断机制。
首先,我国立法应该注意知识产权专利法和反垄断法的协调,同时应该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解释中增加规范专利联营的条款。其次,我国应该设置具体的专利联营反垄断机构,进行审查和规制。
(三)国内企业应该加强自主研发和创新,组建自主技术标准,参与国际专利联营。
了解了专利联营在国外的发展历史,我们应该对其进行恰当的评价。企业也要努力掌握核心专利、核心技术,从而可以绕过或者加入专利联营。企业和行业之间也应该加强联盟,积极发展和保护国内产业,与国外垄断的专利联营做斗争。
(四)有效利用专利联营,合理规制专利联营。
专利联营好似一把双刃剑,它有促进竞争的积极作用,也有限制竞争的嫌疑。因此,我国既要认真认识专利联营的作用和运作,利用该模式大力发展产业,也要用一套有效的反垄断机制制止专利联姻的垄断。我国民族产业面临着国外知识产权的巨大压力,特别是在技术标准化和专利联营的国际环境下,我国应该有效利用专利联营,合理规制专利联营。□
(作者:蒋敏,宁波大学法学院07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章小欢,宁波大学法学院08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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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詹映、朱雪忠.标准和专利战的主角——专利池解析.研究和发展管理,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