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股东大会:网络时代股东大会的方向
2009-12-01王宗正
摘 要:信息技术的发展及网络的普及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变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网络虚拟股东大会的召开奠定了技术基础。虚拟股东大会可以促进中小股东参会,有利于股东独立行使表决权,大大降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成本,必然成为股东大会发展的方向。国外已经有网络虚拟股东大会的立法与实践,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也已具备了召开虚拟股东大会的条件,相关立法应适时确认这一方式。
关键词:股东大会;网络股东大会;虚拟股东大会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9)05—0100—03
互联网对公司法有着重大的实际影响,网络虚拟股东大会的出现就是一个重要的标志。1996年5月,Bell & Howell公司率先在互联网上召开公司年度会议,美国特拉华州于2000年对其《普通公司法》进行了修正,允许举行在线虚拟股东大会,丹麦、加拿大等国也有召开虚拟股东大会的实践。迄今为止,我国尚未有虚拟股东大会的立法与实践。网络虚拟股东大会究竟是公司法的反常还是公司治理的未来方向?这一问题乃信息化时代我国公司法变革无法回避的问题。本文试结合虚拟股东大会的价值及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现状,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虚拟股东大会的价值及其面临的挑战
虚拟股东大会又称网络股东大会,这种大会并不存在传统股东大会的现场,所有与会人员的报告、质询、答复、审阅资料、投票等都通过网络进行。①虚拟股东大会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虚拟股东大会可以促进中小股东参与公司股东大会,不再需要传统股东大会中对股东人员的聚集,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成本大大降低,中小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管理的积极性明显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司民主。“虚拟股东会议可以刺激股东的参与,因为其使位于不同国家的股东能够以一个相对廉价的方式参加这次会议。这将不再要求每名股东同一时刻在网上,因为虚拟股东大会可以持续数天甚至一个星期。”②第二,公司相关资讯在网上向股东公开,确保了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实现,有利于股东独立行使表决权。“由于电子信息的成本低,分配给股东的信息会增加。公告板提供了股东为某些专题讨论而团结起来的一个新的可能。虚拟股东大会并没有给股东新的权利,但允许他们通过增加信息的分配和采取集体行动以改善现有的权利。”③第三,虚拟股东大会不需要物理场所,使得公司高额的场地租金得以免除,并且可以节省大量的纸质选票和委托书的印刷费用,同时大幅度降低了邮寄会议材料和委托书的费用,从而大大降低了股东大会的成本,这一价值对于股东在地理位置上比较分散的公司而言,表现得尤为明显。④网络虚拟股东大会堪称股东大会的理想模式,在我国中小股东对公司事务参与不足、股东大会严重形骸化的现实情况下,虚拟股东大会更有其特殊的价值。
但是,虚拟股东大会也面临严峻的挑战。事实上到目前为止,相关立法非常少见,已举行了的网络股东大会并没有获得巨大成功,“看上去似乎只是非常有限的实验”⑤。导致这种局面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实行虚拟股东大会的公司并没有利用网络会议可能提供的所有机会。例如,Inforte和Ciber公司都没有设置一个可以让股东互相沟通的电子布告栏,它们只允许股东向董事会提问,从而错过了促进股东之间相互沟通和进行信息分配的机会。另外,这些公司并未向股东保证其所提出的问题将不会被删除、肯定会得到回答。这些使得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股东对网上召开会议持怀疑态度,或者并未给予充分的重视。⑥
二、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虚拟股东大会的可行性
(一)股东网络投票为虚拟股东大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从2004年12月30日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到2008年4月29日青岛华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使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在将近三年半的时间里公司与投票系统提供者已经有了上千次的网络投票经验,网络投票系统在业务上已支持多议题、逐项表决、累积投票等股东大会涉及的所有议案类型,上市公司熟悉了网络投票,也接受了这一新型表决方式。股东网络投票的成功经验是网络股东大会得以召开的重要基础,也是其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换句话说,在我国,网络虚拟股东大会的一翼——网络投票已经具备,只要在此基础上完善另一翼——网络会议系统,就可以将现在的网络投票改建成为虚拟股东大会。
(二)公司举行虚拟股东大会的技术条件基本具备
举行虚拟股东大会的首要问题是技术问题,除需要公司具有举行网络视频会议的条件外,还需要股东有相应的技术设备和条件。为了使虚拟股东大会具备相当的质量如图像与声音的传送清晰逼真,并且能够容纳较大数量的股东同时在线参与,公司必须有较先进的网络设备配置。目前在我国,许多机构和行业都建有网络视频会议系统,可以以视频的方式召开各种会议。当然,这需要一笔较大的投入,因而只有规模比较大的公司才可能拥有自己的网络视频会议系统,为公司召开网络股东大会奠定最主要的物质基础。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而言,它们不太可能自己建设网络视频会议系统,或者一些公司的系统设备不能满足召开大规模股东大会的需要,那么,它们可以采取租用网络视频系统的办法。目前,欧盟一些成员国已经开发出专用于网络虚拟股东大会的技术,利用该技术,股东在会议期间可以在自家电脑或者电视屏幕上提出问题,行使表决权,从而参与会议。我国公司可以适时引进这类技术或者租用相关系统。
(三)我国投资者参加网络股东会议的条件基本成熟
近年来,我国网民人数增加迅速。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统计,截至2008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2.53亿,网民规模呈持续快速发展趋势。同时,我国具备上网条件的投资者大量增加,他们的网络接入设备和条件也在不断改善。虚拟股东大会对与会者有一定的互联网接入条件要求,宽带接入是较为理想的接入方式。据统计,中国网民中接入宽带的比例为84.7%,手机网民达7305万,手机网民即时通信使用率为77.2%,远高于美国网民的39%和韩国网民的47.8%。⑦
(四)我国已经有了类似网络虚拟股东大会的实验
早在2001年,深圳就有了数码网络股东大会,使股东在网上与公司管理层进行现场提问、对话,并设计了一个网上投票系统,让不便到场的中小股东通过网络对公司的投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⑧这一实验虽然不是纯粹的网络虚拟股东大会,但它已经非常接近于网络股东大会。该实验为我国虚拟股东大会的推行提供了经验,股东对此也倾注了极大的热情,有40.77%的被调查者认为最好现场直播股东大会的情况,部分投资者建议对提案内容比较复杂的股东大会同时在指定网站以类似新股发行路演的方式进行直播。⑨
三、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虚拟股东大会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虚拟股东大会的法律化
目前,我国实行虚拟股东大会制度缺乏《公司法》作直接依据。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20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这一规定使得纯粹虚拟股东大会的召开变得不可能,因为纯粹的虚拟股东大会并没有所谓的“现场会议”,也没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所要求的“地点”。从发展的视角看,我国立法应当重视虚拟股东大会。当然,作为一种探索,可以先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发布专门文件,明确上市公司可以利用网络召开股东大会,在积累上市公司召开虚拟股东大会经验的基础上,再将其纳入《公司法》予以规制。实行虚拟股东大会的前提是公司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保障真正股东的权利,对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11条规定的条件:(1)该公司采取合理的措施,以确认通过远程通信被视为出席并允许在会议上投票的每一个人是股东或代理书持有人;(2)公司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为这些股东或代理书持有人提供合理机会,以便其能够同时阅读或听到会议程序,并就提交给股东的事项进行表决;(3)如果任何股东或代理书持有人在会议上通过远程通信投票或采取其他行动,相应的记录应由公司保存。
(二)虚拟股东大会的运作程序
虚拟股东大会与现场会议的召开程序差不多,区别在于虚拟股东大会是一种虚拟的会议,它的运作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因此,这里仅就虚拟股东大会程序中的若干特殊问题加以探讨。
1.股东大会的召集
我国《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前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50条的规定,“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那么,在召集虚拟股东大会时,除通过报刊进行召集这一方式外,能否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如经由公司网页或者E瞞ail召集?
笔者认为,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其并没有排除电子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从这一规定看,如果公司约定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采用电子方式如E瞞ail,应属合法,但经由网页方式召集不能称为通知,因为不能确定每一位记名股东都会上网看公司的网页,从而得知开会信息。另外,用E瞞ail方式召集股东大会虽不是法律所要求的“公告”,但“公告”并未要求每一位股东都要看到,所以用公司网页方式召集股东应当符合“公告”的要求。基于网络的方便性、快捷性,应当考虑用网络代替报纸作为公告之媒介。当然,作为一种过渡,可以在通过报纸进行召集的同时,在公司的网页上公告股东大会召开信息。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50条规定,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这里,如果去掉“篇幅较长”,并将“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改为“公司网站”,就大致符合虚拟股东大会的要求了。
2.股东发言权和质询权的行使
对于纯粹的虚拟股东大会,股东发言权和质询权能够得到较好的保障,公司设置类似于“公告栏”、“聊天室”的区域就可以解决股东发言权、质询权等问题。但对于同时在网络和现场召开的混合式虚拟股东大会而言,现场股东大会的时间往往较短,此种情形下如何保障参与网上会议的股东的发言权和质询权?对此,有人认为,股东的发言权和质询权只能由在现场开会的股东行使,若对网上股东开放此一权利,将会影响现场股东之权利,因为现场股东大会之时间有限。⑩此说有一定道理,但笔者认为,既然允许股东通过网络参加股东大会,就应该保障其相关权利的行使,因此,应当肯定在线参与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发言权和质询权,由公司于会议前提供“公告栏”、“聊天室”等来保障之。
3.股东投票权的行使
股东可以通过网络投票,此方法已经在我国各上市公司中推行。笔者认为,除网络投票这一主要方式外,还应该允许股东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行使表决权。一方面,电子邮件在日常生活中已被广泛利用,这使得股东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行使表决权成为可能。另一方面,电子邮件的发送可以是全天候的,这有利于克服网络投票特别是通过交易所电子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所受到的时间限制。(11)
(三)强化对虚拟股东大会的监督
纯粹的虚拟股东大会虽然可以解决便利股东出席等问题,但其并非没有缺点。公司官员“不顾电子邮件或即时消息比他们避免回答亲自与会者的问题更为容易”(12),甚至会发生“富有挑战性的发问来稿可以无声地被取消,没有其他股东可以看到具体的来稿”(13)的现象。因此,应该加强对虚拟股东大会的监督,使其运行不致损害股东的合法权利。有学者提出,公司可以决定任命一名“股东权利经理”,负责监督虚拟会议所有的技术、法律和组织程序,以保障股东的权利。(14)笔者认为,“股东权利经理”制度的基本作用在于通过监督公司管理层的滥用职权行为来促进虚拟股东大会的顺利运行,其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股东权利经理”能否保持独立性,而显然,“股东权利经理”的报酬和工作费用是由公司负责的,他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也是由公司提供的,他实际上只是公司的一个特殊职员,他的行为能否保持公正是值得怀疑的。为了强化对虚拟股东大会的监督,由某个在经费上并非直接来自举行虚拟股东大会的公司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是有一定意义的。
注释
①林克敬:《利用网际网路召开股东大会之可行性》,《公司法修正议题论文集》,神州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第217页。
②③④⑥(13)(14)Anatoli van der Krans,The Virtual Shareholders Meeting:How to make it work?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and Technology Vol.2,Issue 1,2007.
⑤Elizabeth Boros,Virtual Shareholder Meetings:Who decides How Companies Make Decisions?Melbourne University Law Review,2004,p265—274.
⑦以上数据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8年7月24日发布的《第2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⑧刘俐、高宏娟:《网络为股东大会服务》,《证券时报》2001年8月15日。
⑨苏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研究》,http://service.g.wanfangdata.com.cn,2008—12—20.
⑩Bodo Riegger,Hauptversammlung und Internet,ZHR 165,2001,p212.
(11)王宗正:《股东大会通讯表决的运行规则》,《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2期。
(12)Daniel Adam Birnhak,Online Shareholder Meetings:Corporate Law Anomalies or the Future of Governance?Rutgers Computer & Tech.L.J.,2003,p423—445.
责任编辑:林 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