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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口”协议为哪般

2009-12-01毕均让

记者观察 2009年16期
关键词:封口乙方小华

毕均让

据2009年6月26日陕西《西安晚报》报道,5月21日晚,一男子窜入横山县韩岔乡中心小学一女生宿舍内,对11岁的小华(化名)实施了性侵害。一个多月过去了,提及此事,小华的家长仍悲愤不已。目前,警方正在全力侦破此案。

学校管理遭质疑

据小华的一位舍友讲,事发当晚,睡梦中的她被开门声惊醒,看到有个男子进入宿舍,拿手机在每个学生脸部照。起初她以为是学校老师查房,因此没敢出声。接着,这名男子在小华旁边的空床上坐了一会儿后,便开始对小华动手动脚。其她舍友说,当时她们听到动静后,吓得不敢吱声,直到歹徒逃离现场。天亮后,小华还坚持出了早操,但其下体出血染红了裤子。班主任得知此事后,便向校长作了汇报。张培宏校长告诉记者,听闻此事后学校立即报案,同时打电话通知小华家长,但电话一直没有打通。据小华的爷爷讲,出事那天,别家小孩都按时放学回了家,但小华却迟迟没有回来。后来,小华的父亲亲自找到学校,才得知小华出事了。于是,小华的父亲立即将她送往横山县妇幼保健医院。经医院诊断,小华下体严重裂伤,处女膜破裂。在医院治疗一周后,小华被家人带到榆林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了为期十天的心理治疗。小华的爷爷叹息道,目前他们不敢把小华带回家,只能在县城租了房子,慢慢哄孩子开心,让小华快乐起来,慢慢走出这段人生阴影。

小华的家长认为,学校管理不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学校的大小门长期敞开,任何人都可以钻进去,晚上学校也没有值班人员,学生在校园的安全根本得不到保障。显然,学校没有尽到保护孩子的职责。韩岔乡中心小学校长张培宏解释说,小华所住的宿舍前几天刚换了门框,还没来得及安装锁,原以为小学不会出什么事,也就没太在意。学校的值班老师一般到了晚上11时左右就不再打扰学生的休息。

7月15日,记者来到该校采访时注意到,该校共有两个大门,前门据说能上锁,但通往操场的后门却常年未予上锁,学生宿舍也没有锁。记者看到,通过后门可以直接到达设在校园之外的另一个小院,那里是学校的操场和幼儿园校舍,但同时这里也是校外人员可以不受限制的直接进入小学的顺畅通道。出事宿舍位于从后门进入学校的第二个房子。据派出所民警介绍,第一个宿舍和第三个宿舍住的都是男生,而当晚其他宿舍都没进去人,看来作案人是直接进入第二个宿舍的,也说明作案者很熟悉该校的环境或者已经对学校观察好长时间了。负责该案侦破的横山县刑警大队队长也肯定这一点,专案组已经就此把嫌疑人锁定在熟人作案上。但是由于该学校长期不锁大门,又加上事发现场线索太少,学生又提供不出有价值的线索,造成案件侦破有一定难度。长期敞开的后门和长期没有门锁的宿舍给作案者造成了直接出入该校的便利条件。负责总务工作的老师说,事件发生后学校才给宿舍安装了锁链。

14日下午,记者见到了受害者小华。在交谈中,孩子表现得很烦躁,一直流汗,虽然房子并不热,总在催促妈妈离开。父亲说,小华一直很乖,也很可爱,但出事后孩子很少再说话也很少再笑过了。在讲了好多笑话之后,她露出了的笑容,那个笑很甜很甜,只是刹那间就消失了,随后又是一语不发,茫然地摆弄着衣角。我们不知道这件事给这颗幼小的心灵留下了多么大的伤害?也不知道今后那甜甜的笑容会不会经常出现在这张可爱的小脸上?但是,我们知道小华现在所承受的负担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虽然与此案相关的责任人受到了追究,可是谁又能抚平这颗受伤的幼小心灵呢?

如此“封口”的协议

2009年7月2日,学校(甲方)和受害人一方(乙方)达成了一个所谓的“封口”协议。协议规定:甲方赔偿乙方住院费、陪护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补助费、差旅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贰拾陆万五千整。还规定:本协议生效之日即由甲方支付乙方各项赔偿壹拾六万五千元整。余下的十万元待事态彻底平息(指上级领导不作批示、新闻媒体不再关注此事、也不再追究有关责任人或该案三个月内公安机关破不了)后,由甲方于2009年10月4日一次性付给乙方。另,乙方必须保证三日内在纪检、监察部门、各新闻媒体上消除对甲方的不良的影响;本协议生效后,若乙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则甲方有权追回给乙方的各项费用,并由乙方支付甲方五万元违约金。协议最后这样写道:“甲方:韩岔乡中心小学,法定代表人:张培红;乙方:高某、张某;中介方:高志学、高某”。据说,参与制定该协议的还有县教育局局长、一个县委副书记。记者曾多次和高志学联系,借此了解协议出台的过程,以及是否有县领导参与协商等等,但始终联系不上此人。16日,记者在横山县教育局见到了该局局长。该局长说,当事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曾给过他一份副本,他看过,但是他没有参与过该协议的协商。关于其中的一些条款,他本人也认为不妥。他说,这个协议是以个人身份达成的,并不代表组织意见,而且赔偿金也由个人出资。另外,高志学身为该乡主管教育的乡领导也不应该出现在中介人一方。

一般来讲,按照法律规定达成的协议往往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该协议是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呢?为此,记者专门邀请了几位法学届人士进行相关点评。一位从事了几十年的法律工作者认为,当事双方达成民事赔偿是可以的,但协议的条款不能违背法律。但是这个协议明显带有威胁成分,双方处于一种不对等的位置,失去了公平公正原则。而且,协议也不能代替法律和党纪处分。他指出,如果赔偿部分为个人出资,那么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学校,另外要求学校进行赔偿。陕西省法学会律师张允光先生说,协议的有些条款显然不妥,如果是当事双方个人签订,说明他们对法律了解得不是很全面,这有情可原。但是如果有县领导参与的话,那就别有一番意味了。不过,在权大于法的官本位思想还没有完全消除的今天,这个协议的诞生似乎是可以理解的。这个协议可能会成为人们饭后的笑柄,但它引发的思考却是十分深刻的。假如有权力参与该协议,只能说明该县的普法教育还很缺失,权利能代表一切的思想还很严重,很值得深思。

由于一直联系不到协议签字的关键人士,签订协议的细节情况我们不得而知。不过,关于这起案件的进展情况,本刊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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