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前境逼仄?
2009-12-01田耸屹周曼
田耸屹 周 曼
当经济学界还在为“经济危机是否见底”争论不休时,一个新的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悄然诞生。煞时间,大家把目光集中于这一新鲜的事物上,褒贬不一,各有各的论调。那么,消费金融公司,是否成为刺激中国内需的一剂良药?它能给普通民众带来怎样的消费生活方式呢?
多重使命出台
近日,为切实贯彻和落实党中央“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宏观经济政策,加大金融对扩内需、促消费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可持续发展,银监会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
消费金融公司是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和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拟试点设立的专业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在设立之初,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规模扩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此类专业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
《试点办法》共五章三十九条,对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监管指标及消费者的保护等都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试点办法》,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范围仅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借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结合国际经验,《试点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设定了相关的监管指标,包括较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以及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等;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试点办法》还规定了三方面相关内容:一是贷款利率不能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二是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三是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应采取合法的方式,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从内容上看,《试点办法》相关规定的设计可谓近乎完美。然而,面对一个经济形势如此复杂的大国,消费金融公司能够如初所愿承担起扩内需、促消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重任吗?
用美国的病根 治中国的病根
消费金融公司的建立将为中国消费金融市场再添新生力量,若再加上外资金融机构“抢滩”中国消费金融业,其所产生的“鲶鱼效应”,定会有力推动我国消费金融事业的快速发展。然而,华南农业大学金融学教授程昆的结论却让我们大吃一惊——“消费金融公司从运作原理上来说,跟美国的次贷是一样”!吃惊之余,我们对这类公司的成立意义和发展前景也增加了一些深思。
此前,我国人事消费金融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类型只有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两类,消费贷款占贷款、总额比例不到12%,而且主要以住房按揭、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为主。对于居民耐用商品消费,以及旅游、教育等一般用途的个人消费等方面的信贷金融服务,只有个别银行和担保公司联合办理,但规模小、利率高、手续繁琐、专业化程度和效率不高。
成立专门的消费金融公司意味着对商业银行消费信贷职能的剥离。“这肯定意味着要降低发放消费信贷的门槛。”程昆教授分析说,如果新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还是像之前的商业银行一样,则没有成立的必要。如果要有所作用,一定是在发放消费贷款方面放松条件,否则,消费金融公司无法实现它所设想的“扩大内需”目标。
根据《试点办法》,消费金融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客户办理一笔业务,最快只需要半个小时”。简化手续的背后也是门槛的放低。如此一来,符合条件和并不怎么符合条件的消费者都有可能获得贷款,美国的次贷正是这样的组合。
既然如此,美国因为次贷危机引发经济衰退,而中国反而利用相似的原理来治疗萎缩的内需,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是否意味着美国的今日就是中国的明天?对此,程昆教授认为次贷产品本身没有问题,它通过这种组合,降低了产品的风险,唯一的问题是,它无法避免系统风险:宏观经济的波动,民众预期的变化。
舶来品在中国水土不服
消费金融公司以“快捷、无担保”作为竞争优势,这恰恰成为高悬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众所周知,类似的金融公司在西方国家运行已久,尤其是在崇尚超前消费的美国,这已成为其金融特色。然而,在西方国家,此类公司历经长期发展历程以及金融危机的洗礼,现在已很少面向低端客户,而是选择一些中高端信用良好的客户。有信用作保,在贷款程序上可以做到“快捷、无担保”。
然而,中国目前信征体系还非常不健全,所谓的能带动内需、面向城市中低收入者的消费金融公司如何“快捷”地甄别出具有还贷能力的客户?
详细调查客户的信用记录必然做不到“快捷”,没有“快捷”,消费金融公司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反之,没有详细的客户信用记录,又如何避免消费金融公司所面临的巨大风险?如果客户到期无法偿付,依据《试点办法》,只能用正当的手段催收,不准用威胁恐吓的手段。然而,大量贷款无法回收,违法手段或将成为一个隐秘问题也未偿可知。
“快捷、无担保”——风险。使消费金融公司陷入一种囚徒困境,减小风险必然做不到“快捷、无担保”,而这就失去了其竞争优势。
与此同时,银监会规定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加剧了风险程度,必将使得消费金融公司陷入“贷款回收难”与“融资更困难”的尴尬处境。
另外,消费金融公司的运作并不符合中国老百姓的消费习惯。目前,我国国民的家庭理财方式仍以储蓄型为主,家庭储蓄率较高,除了住房贷款之外,我国其它消费品的贷款市场一直都不景气。信用卡的消费数量虽然庞大,但高达85%的信用卡使用者每个月都保持账户平衡,信用卡的信贷消费功能远未开发。汽车金融业务在国外已经成为汽车公司主要的利润来源,在我国却尚未得到充分发展。消费金融公司能否为老百姓接受是一个事关其生死存亡的关键性问题,但目前看来,前景不容乐观。
拉动内需 动能不足
依靠消费金融公司来扩大消费、启动内需任重而道远。要使国民转变“量入为出”的传统消费观念,由积累型消费转变为贷款消费模式,目前还存在很大挑战,而这也将成为未来消费金融公司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消费金融公司在中国获得长足发展,并非易事。消费金融公司对我国目前的消费贷款体系起到了很好的查漏补缺的作用,但如果以此作为拉动内需的重要力量,恐怕还要经过一番深思。
依靠消费金融公司来拉动内需实际上是“小马拉大车”,尽管马会长大,但目前还是小马。小马要真正发挥作用,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从国际经验来讲,主要包括一下三条:第一是商业运作的成型体系;第二是法律体系,怎样界定和划分一些问题,比如收债,需要法律进行建设;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建立真正的诚信文化,它是现代消费、现代金融的社会基础。从我们现在的情况看,需要花费大力气来补课。
“消费金融公司”在实践中将会产生怎样的价值?是繁荣还是萎缩?我们唯有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