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道德与新闻立法:正面宣传与新闻价值的统一之路
2009-11-26蒋亚隆
蒋亚隆
摘要:本文通过对正面宣传与新闻价值观念的梳理,提出正面宣传与新闻价值不冲突的观点,并认为某种程度上唯有通过在正面宣传的内容上多提倡公民道德宣传,以新闻立法为新闻界创造宽松自由的环境,正面宣传与新闻价值方能达到高度统一。
关键词:正面宣传新闻价值公民道德新闻立法
日本龙谷大学教授、新加坡《联合早报》特约评论员卓南生受邀到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举办讲座。在谈到新闻有学无学之争时说,只要关于新闻学的三大主体——史、论和新闻伦理还在,则新闻学就会存在。他还讲道:史和论都好讲,唯有新闻伦理不好讲。因为你到哪里去讲新闻自由,都会受到限制,东方西方概莫能外。
诚然,新闻与权力的关系不好讲,不管这种权力是来自政治的还是通过商业化操作得到的,但是我们又不能不讲,除非我们愿意任由新闻学退化成一门僵化的,只有考据、说教和简单的技术培养的学科。比如正面宣传与新闻价值。新闻价值尚可,正面宣传则很难与政治或者权力脱离关系。但是由于很多人出于各种考虑更多的会去从事新闻史论方面的工作,故而这方面探讨得不多,如果本文在这里以道德哲学的思维路径对此做一个研究。则可能会是一件比较有意义的事。
什么是正面宣传和新闻价值
面对这个题目,我们至少要搞懂三个问题:什么是正面宣传;什么是新闻价值;正面宣传与新闻价值的关系如何?名不正则言不顺。关键概念不明则逻辑无起点。所以这里我们先来对各个基本概念做一梳理。
正面宣传在早期马列主义者们如列宁那里已经有了论述是出于建立和巩固无产阶级政权的考虑。邓小平强调“我们希望报刊上对安定团结的必要性进行更多的思想理论上的解释”。李瑞环系统地提出了要进行正面宣传,并说“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就是要着力宣传报道鼓舞和启迪人们发展力的东西,鼓舞和启迪人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东西……总之一切鼓舞和启迪人们为国家的富强、人民的幸福和社会的进步而奋斗的新闻舆论,都是我们所说的正面,都应当努力加以报道”。由此学者们对其做了系统化的分析,如在刘建明教授那里,正面宣传是:“单纯肯定一种道理,表扬、肯定先进典型、成就和工作经验的宣传。”0
对新闻价值的定义历史源远流长。从1695年德国人卡斯帕-斯蒂勒的新闻应有新鲜性、接近性、显要性及消极性四个特征到1903年美国人修曼提到的“报道适时、对事实的兴趣和令人惊奇的事件”的三元素说再到徐宝璜提出新闻价值的三种要素:最新事实、重要事实、举例相近的事实,其间颇多转折。现在不同学者对新闻价值有不同的说法。邱沛篁教授总结的新闻价值为“新闻基本规律之一。指构成新闻特殊素质和一则新闻作用于受众的能量的诸要素的总和”,具有时新性、重要性、显著性、趣味性和接近性等特性。对新闻价值的解释还有甘惜分教授的效果说、何梓华教授的素质说等。学说虽多,但无一例外都认为新闻价值应该具有真实性、重要性、接近性(人情味)和趣味性,它们之间除真实性是必备的要素外,其他要素不是“且”的关系。而是“或”的关系。
正面宣传与新闻价值的关系
那么正面宣传和新闻价值的关系是怎样的呢?这方面的研究很多相关书籍都显得语焉不详。西方公认新闻价值的“五要素”说为“及时性、重要性、接近性、显著性、人情味”。而西方的很多新闻当中,有着强烈的正面宣传的意识,奥巴马当选。不知道做了多少“正面宣传”。
正面宣传和新闻价值可以统一起来吗?郑保卫教授认为宣传和新闻的关系大致可以分为同一、并行、交叉和包含(广义宣传包含新闻),他认为前两种显得绝对化了。而最后一种则有一定道理但“容易混淆宣传和新闻相区别的界限。造成新闻实际工作中的某种混乱”。相对来讲,他更赞同“交叉论”的观点。即新闻和宣传既有区别也有联系。有交集但又有各自独立的被称为“纯新闻”和“纯宣传”的部分,相互结合的部分就是人们常说的“新闻宣传”。一般来说,交叉结合越紧密越好的。社会效果越好。
这样看来,我们就应该做一些讨论了。具体当我们做新闻的时候,什么时候是纯新闻,什么时候是纯宣传,什么时候正面宣传可以顾及新闻价值呢?其实也好分,按照上面的逻辑,那就是正面宣传材料只要是真实的,具有上面说的新闻价值之一种,就是“新闻宣传”。不具有任何新闻要素。则不是“新闻宣传”。而新闻材料如果不能“鼓舞和启迪人们为国家的富强、人民的幸福和社会的进步而奋斗”,则就不是正丽宣传了,所以就有了与之对应的批评性报道。所以在理论上,我们可以看到正面宣传是可以和新闻价值相统一的。
正面宣传与新闻价值统一需多提倡公民道德
新闻价值与正面宣传该如何统一呢?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很多时候,正面宣传与新闻价值不能统一起来,总是相互背离。一种正面宣传和新闻价值背离的情况,就是正面宣传忽视了新闻价值,不讲新闻写作的艺术,在做宣传的时候将没有新闻价值的东西来传播,却将有新闻价值的东西略去了。郑保卫教授曾提出宣传可以以新闻的方式出现,但是,“必须同时具有新闻价值。能给人们提供有新意的东西”。那么哪些东西算是有新意的呢?或者说,如果我们正面宣传。具体有哪些忽视了的东西还需要注意呢?
可以举典型报道为例。我们长期以来的典型报道都充满了说教,乏味而空洞,里面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们在塑造典型的时候总把大量的宗教性道德的成分赋予了报道的主人公,比如他们如何废寝忘食地工作。数十年如一日地坚持或者取得成就前经历了耶稣受难式的艰辛,这使得他们近乎于一个个“神”而不再具有“人”的亲和力。当然并不是说我们的社会不需要这些,否则难以解释诸如文天祥、焦裕禄这样的人的感染力。但是我们或许更多地应该提倡一些现代的公民道德,因为我们不可能按照宗教性道德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但是我们又不能不提倡道德,那么提倡一些社会性道德,比如不随地吐痰、给老人小孩让座、守法诚信等,是完全可以而且应该的。我们现在进行正面宣传,完全可以注意多宣传这些内容,而且与老百姓生活相近,也更容易让他们接受,也符合新闻价值中接近性的原则。现代社会需要更多的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的公民。而不仅仅是一贯利他、毫不利己的“圣徒”。革命政党当然需要对具有大无畏牺牲精神的人进行宣传,但是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号召需要我们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正面宣传的指导方针也是应该与时俱进并有所改变的。
正面宣传与新闻价值统一需促进新闻立法
另外一种情况则是正面宣传时完全无视新闻价值。比如三鹿集团这样的“正面宣传”。早在2004年,三鹿集团奶粉质
量问题就因为安徽阜阳“大头娃娃”事件而被揭发。经过“紧急公关”后方才得以幸免,2007年三鹿集团三聚氰胺的问题已经相当严重了,然而央视还在为之作正面报道:2007年9月2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每周质量报告》播出特别节目——《1100道检测关的背后》,宣称“央视记者带着疑问深入企业10多天……真实了解了三鹿集团……各个质量控制环节。三鹿婴幼儿奶粉过硬的品质,得到中央电视台记者的认可”。而今因为在奶粉中掺加三聚氰胺而导致数万结石娃娃,三鹿被迫宣告破产,董事长也因此受到审判,这对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无疑是一记狠狠的耳光。这种“正面宣传”是对新闻价值的严重背离。
这种情况为什么会发生呢?首先,这是由新闻资源紧缺引发的恶性竞争引起的。由于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以正面宣传为主,适当实行批评性报道”方针。正面宣传限制小且不会“越界”,而批评性报道限制多且后果严重,于是记者大量在作正面报道,塑造正面典型,然而新闻资源有限,当作正面报道的人过多而新闻资源又出现紧缺的时候,就会出现恶性竞争,就会出现正面宣传背离新闻价值的情况。某种程度上,正面宣传与新闻价值背离得有多远,就显示了这种竞争有多激烈。其次。这是由于有大量利益和权力在背后博弈,新闻不仅很容易被泛政治化,同时还很容易被泛商业化。新闻多以正面宣传为主,而受众的阅读天性却是喜欢那些“坏消息”。现在的新闻媒体大都处于市场环境中,需要扩大发行量以适应商业竞争,所以很多时候也会做一些不负责任的负面报道。同时由于现在商业资本无孔不入,形象公关无处不在,所以很多企业也会进行各种“公关”和“游说”。在这种情况下,记者很难坚持自己的专业精神和职业操守,职业伦理道德大打折扣。最后,由于欠缺成文的法制法规,使得新闻报道没有明确的权责界线,而使得新闻记者缺乏法律意识。且社会缺乏公民教育,无论是企业还是记者都不能明确基本的道德界线。这些原因导致了媒体在进行正面宣传时完全无视新闻价值。
于是我们便见到了这个怪现状:泛政治化使专业主义沦陷;新闻环境不宽松和商业需要导致恶性竞争;新闻法律缺失导致权责不明。上述种种情况使得媒体处于水深火热、进退维谷之中。导致了媒体监督不力,最后就出现了“三鹿门”这样的怪胎。我们的有关方面需在这方面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针对这些情况的发生培养记者理想主义和专业主义精神,培养记者的职业操守。还应该采取措施,创造宽松的新闻环境,只有新闻环境宽松了,我们的社会才会少出现一些“三鹿门”。少出现一些各种腐败,才能够建设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当然更高的目标是促进新闻立法,争取《新闻法》早日出台,让法制为自由作保证。新闻需要一个自由的环境,但如果还有什么比自由更重要的话,那就是宽容以及为宽容作保障的法制。
结语
当然有人会与我争辩,说法律作为一种契约,也不过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说的产物,仍然会导致对权力的窃取和滥用或者“多数人的暴政”,导致“恶法”出现。针对这个问题,首先需要理解的是“恶法”在某种程度上比“没法”好,因为毕竟这是摆到台面上来了的,是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而不仅仅是行政手段来解决的。至少还是能让人赢也赢得坦荡、输也输得服气的。对程序的执行固然可能出问题,但是多了一个程序,至少会“麻烦”一些。增加更多的博弈来减少不公,同时也能为社会的怨气添加一个“减压阀”。其次需要明白的是,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证主体的基本权利。不过我们可以看到毕竟文本是要公之于众、立此存照的,所以就保障基本权利的条款进行讨论也应该是可以进行的。
通过上面的叙述,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唯有通过在正面宣传的内容上多提倡公民道德宣传,以新闻立法为新闻界创造宽松自由的环境。正面宣传与新闻价值方可能达到高度统一。然而就这个问题围绕着新闻自由与新闻制度保障博弈的三股力量——商业企业、政治权力以及新闻媒体和记者——很多时候要么表现出一种“问以经济策,茫然坠烟雾”的迷茫,要么就表现出排斥所有薪的事物,带着“躲进小楼成一统,管他冬夏与春秋”的敌视,要么就是看清楚了却因为种种原因而出现“便纵有千种风情,更与何人说?”的失语。原有的妥协总是忍不住会侵犯公众的基本权利,经过“三鹿门”、百度竞价排名以及山西封口费等事件,这种妥协已经由于犯了众怒而显得脆弱不堪,岌岌可危。如何再次通过多方博弈达成新的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妥协,我想这是相关各方也是学界应该进行一些思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