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软件的知识产权研究
2009-11-19糜凯史尚元
糜 凯 史尚元
〔摘 要〕在开源软件被普遍接受的今天,开源软件的使用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本文从开源软件的起源与其出现的初衷说起,分析了开源软件与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之间的兼容与冲突。同时,通过对多个开放源码许可协议的研究,预测了开源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未来的发展走向。
〔关键词〕开源软件;知识产权;GNU;许可协议;开放源码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09)09-0004-03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of Open Source SoftwareMi Kai Shi Shangyuan
(Library,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Beijing 100875,China)
〔Abstract〕The open source software is widely accepted in today.The use of open sou rce software triggered a series of contradictions.In this paper,started from theorigin and meaning of open source software,this paper analyzed the compatibilit y and conflicts between open source softwar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 n system.At the same time,through the study of a number of open source license a greements,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ystem of o pen source was predicted.
〔Key words〕open source software;intellectual property;GNU;license agreement;open source
开源软件的应用与流行面临多方面的问题,概括起来不外乎有两个方面:一是技术方面;二是制度方面。在技术方面,由于GNU/Linux、Java/XML、软件工程、网络安全、分布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成熟,以及新的开源技术和方法的应用,如虚拟化、安全管理、服务导向架构和开源架构的开发,加上大量软件开发人才的培养,技术方面问题已经不再是制约开源软件发展的关键所在。在制度方面,主要是围绕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法律和制度是目前开源软件应用和推广中涉及到的主要问题。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合同法、甚至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成为开源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
1 开源软件的起源
目前较为公认的是开源软件的起源与上世纪70年代的黑客文化有关。黑客文化的信仰就是尽可能地使计算机的使用和信息的获得成为免费的和公开的。这与开源软件的初衷是不谋而合 的。开源软件的出现就是由于看到商业软件公司的垄断和贪婪让越来越多的用户感到不满, 其意义就在于开放源代码、信息共享和自由使用。
早在1984年由美国国家工程院院士Richard stallman倡导了GNU。Richard Stallman是一位极端的理想主义者,极度厌恶专有软件作者们制订的那些规则:经过授权后,你可以使用本软件,但你不得与其它人分享,更不能修改本软件。Richard Stallman认为这样的规则根本不利于软件业的发展,因此,他想建立一个类似于UNIX的操作系统,这个系统本身应该就是一个自由软件,GNU的全称是“GNUs not Unix”,致力于为人们提供一个类Unix的完全由“自由软件”组成的操作系统,并通过GPL协议来保障这些软件能够永久被人们所免费享用和自由地修改发布[1]。自此揭开了开源运动的帷幕,此后的20年中开源运动的声势逐步浩大,时至今日已经是家喻户晓。
2 开源软件与知识产权
长期以来,人们在对开源软件的理解上有很大的误区,认为开源软件是与商业软件相对立的另一个极端,是公开的、免费的,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将其等同于已经进入共有领域的软件。事实上,尽管开源软件具有向公众开放源代码、向公众开放复制传播和发行权以及修改演绎权,但它却享有知识产权的保护。
2.1 开源软件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兼容
(1)开源软件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从开源软件的初衷和知识产权制度出现的原因来看,它们都是为了促进和保障知识与信息在更广阔的空间里交流。让知识和信息的共享跨越时空与地域。
(2)从开源软件的作品形式上来看,开源软件作为一类特殊的软件产品,应该自动适用知 识产权制度中对软件产品的规范。
(3)开源软件的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是知识产权制度中所规定的权利人权利的子集。开源软件的权利人部分地放弃了知识产权制度中所规定的权利人的权利(尤其是财产权)。从这一点上来看,这两者是相容的。
在分析开源软件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之前,先简单回顾一下开源软件领域的著名知识产权事件:
(1)2002年,MySQL AB公司诉讼Progress Software Corp.和NUSPHERE Corp.违反了GPL规则,要求其公开Gemini程序源代码。
(2)SCO在2003年向IBM提起了诉讼,宣称这个计算机巨人在其与Linux相关的工作和IBM版本的UNIX系统AIX中盗用了SCO的商业秘密和代码版权,SCO准备从这个蓝色巨人手中追要50亿美元。
(3)2003年3月7日,SCO集团在美国联邦法院犹他州地方法院对IBM公司提起诉讼。此案在全球的信息技术领域,尤其在以Linux为代表产品的开放源码界引起轩然大波。此案件的法律裁判对Linux的发展模式及发展前景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甚至将会使得Linux基于GNU GPL的许可模式的终结。
(4)SCO对Red Hat和Novell穷追猛打,后来又开始威胁要将自己的用户告上法庭,除非它们同意对Linux的知识产权付许可费,而SCO称该产权归其所有。
(5)2003年5月,SCO集团向许多跨国公司发出了法律警告,要求它们警惕使用Linux系统的法律风险。
(6)IBM对SCO集团30亿美元的索赔要求也提出了反诉。Red Hat也对SCO集团提起了正式诉讼,以表明它没有侵犯SCO的知识产权[2]。
从以上事件不难看出,随着开源软件的逐步发展壮大,其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地显现出来。开源软件本身固有的一些法律问题给应用软件的使用造成了一定的风险。
开源软件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开源软件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在共享和交流的实现方式上与知识产权制度发生冲突 ,一些开源软件许可协议与知识产权相背离。以至于有人认为开源软件(自由软件)对现行的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持“怀疑”或“对抗”的态度,号称“Copyleft”,以表示是版权Copyri ght的相反方向。但现实证明,开源软件难以游离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外,无论是GPL协议 ,还是BSD协议,所有开源软件许可协议都是以著作权法作为其法律基础。这就决定了开源 软件仍然应遵循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规则。而如何妥善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是包括开源软件界和法律界必须面对的课题[3]。
(2)开源软件所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目前各国所实施的知识产权不在同一层面上。目前各国所采用的知识产权制度对软件产品的保护处于较高的层面上,而开源软件所要求的是一个较为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换句话说,也就是开源软件要求降低现行知识产权对软件产品的保护力度。
(3)在侵权行为主体的判定方面也有争议。开源运动中一个流行的错误观点认为程序员有权力为开源软件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事实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由员工创造的知识产权应归属雇用他的企业或者个人。也许有人会争辩说,程序员在业余时间编写的程序的知识产权应该属于个人,然而很多法律和案例都表明,程序员无论在工作时间还是业余时间所编写的程序的知识产权都属于雇主(参见英国1977年专利法令和1988年版权、设计及专利法令)。如此一来,只有那些自由程序员才真正有权力将自己的成果贡献给开源运动。其他程序员如果这么做则无异于侵犯了雇主的知识产权。
此外,由于无法抑制“搭便车”行为,也会引发开源软件使用中的一些矛盾。一方面,缺乏激励与约束机制,使得愿意提供开源软件的开发公司或人员逐渐丧失开发热情,无法确保开源软件源源不断地开发出来。另一方面,由于软件开发是一项高成本的风险投资,一些软件公司所开发的软件很有可能被开源软件所代替,从而引发侵权争议。
3 开源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走向
将开源软件的保护严格纳入著作权、专利权等保护体系中有过度保护的嫌疑,在实践中是难以实施下去的;然而,如果完全按照开源组织提出的一些构想来实施对开源软件的保护,又未免保护不够。所以,开源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必将在这两种保护趋势的相互碰撞、相互交融中取得折中、达到平衡。
3.1 开源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对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各国都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大多数国家主张采用著作权来保护软件产品,但也有采用专利法保护的国家。除此之外,在实践上通常还利用合同法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大家在安装软件的过程中都会碰到一个使用授权协议(通常称为授权协议或许可协议,英文License Agreement)的文件,一般而言,如果用户不同意该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条款,安装程序则无法进行;选择“同意”就意味着和权利人(软件公司)签署了一份民事合同,在使用过程中双方必须严格遵循其中的各项条款,否则就认为违反了合同,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我国除了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为计算机软件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之外,还有国务院据此专门制定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按照《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①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②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 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③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 的权利;④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⑤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 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⑥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 ,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⑦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 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⑧翻译权,即将原软件 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⑨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 权利[4]。
开源软件不过是权利人有条件或无条件地放弃了上述九项权利中的部分权力(主要是涉及财产权的部分)而已。目前,对开源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形成共识的是采用开放源码许可协议来规范开源软件的知识产权问题。根据开放源代码首创行动组织的开放源代码的定义,该组织对开源软件及许可证的认定标准有如下几个方面:发布的自由,关于对源代码的要求,关于演绎作品,关于源代码的完整性,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歧视任何应用领域,关于许可证的发布,关于程序的部分,许可证不能影响其他软件[5]。这些既是对开源软件权利人权利与使用者权利的规定。
3.2 开源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走向
在开源组织和倡导者看来,知识产权法由于鼓励软件私有、纵容源码封闭,必将阻碍软件的传播和共享,与其所倡导的信息共享、自由开放背道而驰。于是,1984、1985年Richard Stallman在美国相继成立“自由软件联盟工程”(GNU)和自由软件基金会(FSF),1998年Bruce Perens 和Eric S.Raymond等人于在美国加州创立“开放源代码倡议组织”(OSIA),这些组织提出了令人耳目一新的软件知识产权规则[6]。
从开放源码官方组织OSI(Open Source Initiative)的官方发布站点可以查询到经由OSI认证的所有开放源码许可协议的内容,其中通用的许可协议包括GPL、LGPL、BSD、MIT等。OSI接受开源软件项目提交的许可协议认证申请,许可协议经OSI认证后将进行官方的发布,如许可协议自身进行了版本更新,需要向OSI重新提交申请进行认证。经过OSI认证的开源软件许可协议包括Academic Free License、Adaptive Public License、Apache Software License、W3C License等。到目前为止,由OSI确认的协议共有58个,这一体系仍然处于不断扩张之中。
目前开源软件许可协议的种类繁多是有目共睹的,势必造成管理与使用上的混乱,从而给开源软件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通过对各种开源软件许可协议的内容和发展过程的学习,以及对目前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研究,我们预测今后对开源软件保护的走向:
(1)利用开源软件许可协议对开源软件进行保护是最佳选择,对开源软件的发展和普及有着至关重要的促进作用;
(2)开源软件许可协议的分类和内容的细化是开源软件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阶段;开源软件许可协议的过分细化,例如每个开源软件项目都拥有自身的许可协议是不切实际的方法,对开源软件的整体发展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3)名目繁多的开源软件许可协议容易造成对其管理不善、使用不便,通用的、普遍适用性更强的用户许可协议是许可协议发展过程中的必行之路。
(4)探索适合中国开源软件发展的开源软件用户许可协议,与国际接轨是我国开源软件产业与国际接轨的保障。
(5)随着开源软件在软件中的地位上升,开源软件管理组织的权威性需要受到保障,因此,开源软件管理组织的民间化向官方转化。开源软件许可协议的审批将更加具有权威性。
(6)对开源软件的保护要与国情相适应,即保护力度应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
参考文献
[1]张韬略.开源软件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EB].http:∥www.xlfl.com/zuan/zc/200603/980.html,2006-06-02.
[2]开源软件的知识产权事件及开放源码许可协议[EB].http:∥tech.bokee.com/151/2005-11-03/389635.html,2005-11-03.
[3]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有关开放源代码软件与商业软件知识产权的研究报告(摘要)[EB].http:∥xueh.bokee.com/3537826.html,2005-11-16.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M].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12-20.
[5]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有关开放源代码软件与商业软件知识产权的研究报告[EB].http:∥spdevelop.cnblogs.com/archive/2005/11/02/266861.aspx,2005-11-02.
[6]张韬略.开源软件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EB].http:∥web.tongji.edu.cn/~ipi/communion/ztl10.htm,2006-12-02.2009年9月第29卷第9期现?代?情?报Journal of Modern InformationSep.,2009Vol.29 No.92009年9月第29卷第9期基于Lyapunov指数的高校图书馆图书借阅流量混沌预测Sep.,2009Vol.29 No.9
收稿日期:2008-12-16
作者简介:王 静(1977-),女,馆员,研究方向:信息服务,发表论文11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