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
2009-11-17吴金山
吴金山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恪守“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主题,秉持“执法为民、立检为公”的检察理念,在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专项活动基础上,我们自觉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一、维护公平正义,构筑信访通道
现行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正式制度具有两个方面的职能,一是政治参与,二是权利救济,许多老百姓将上访视为解决问题的最后通道。但一项权威的调查却显示,经信访反映的问题解决率只有千分之二。根据有关机构的统计数据,信访案件的数量构成呈现“中央多、基层少”的“倒金字塔”型。为了缓和上访潮对国家权力结构的冲击、减少业务负荷以及未决案件的积压,2005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信访条例》修订本限制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同时整顿基层信访机构,力争就地解决问题,加强了各级信访机构的实权、责任制以及督促系统。
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
“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是政法系统改进执法工作、加强队伍建设的一项全局性战略部署。实践中,我们把“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专项整改活动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在教育活动中,我们组织全院干警深入开展“学习查摆、整改提高、整章建制、培训考核”等阶段性工作,使过去在检察工作中存在的执法作风不够严谨、执法监督不够到位等一些傾向性的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检察队伍的形象进一步改观。
三、开展法律监督,加强能力建设
1.执法为民守望弱者权益,立检为公弘扬宪政精神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5月26日宣布,从该年5月起,全国检察机关将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案件。并把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确定为这次专项活动的查办重点之一,此举是为了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2006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学习贯彻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努力使检察工作充分体现人民的愿望、适应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运用检察职能解决广大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2.依法监督为被告人权益,防刑期错误为司法公正
判决书是判决的书面表现形式,是重要的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在判决书的结果部分,如果被告人已被羁押的,应当写明刑期折抵情况和实际执行刑期的起止期间。司法实践中,判决书刑期计算错误问题常有发生,不仅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刑罚执行的公正,如果计算错误的刑期确已执行完毕,还将发生国家赔偿,势必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神圣性乃至国家的权威。我院监所科在今年第一季度查出七起刑期计算错误案件,可见问题的紧迫性与严重性。为防止刑期计算错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我们结合司法实践,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对刑期计算错误的情形,原因进行解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防范措施。
3.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检察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老百姓从情感上而不是从法律上看待我们检察机关的工作,往往使矛盾升级或导致新的社会矛盾。就要求我们检察干警做好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本职检察工作的同时,还要注意化解社会矛盾,普及法律知识。这也是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应有之义,更是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做的实实在在的工作。
4.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依法坚决履行抗诉职能。(1)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情况。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抗诉情况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法院再审改判率较低,原审错误裁判不能得到充分及时的纠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改判率低的原因相当多,但民行抗诉程序立法不完善,检察实践中没有具体规范的程序保障是改判率低的重要原因。我院民行抗诉的详细情况由我们民行科负责人汇报。
(2)三策并举加强刑事抗诉工作。首先转变观念强化监督意识。过去,受“重起诉、轻抗诉,重打击、轻维权,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审判监督意识不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和高检院公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强化审判监督的若干意见》精神,为加强和推进刑事抗诉工作,我们首先转变了观念,强化了审判监督意识,以及对刑事抗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其次正确处理了刑事抗诉质量和数量的关系。刑事抗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抗诉理由充分且有抗诉的必要,这是确保抗诉质量的关键。案件数量则是实现刑事抗诉的目标工作,也是取得审判监督效果所必不可少的。刑事抗诉的工作力度需要抗诉案件数量和质量二者的共同支撑,是处理两者关系的关键。最后正确处理了依法抗诉及检法职能分工的关系。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同时也赋予了法院的依法独立审判权。大家知道,审判权是一种终局裁判的权力。也就是说,虽然检察机关依法有权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审判监督,但从权力属性上看,法院是否接受监督意见则并不取决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而取决于其审判权,这是无可回避的现实。实践中,刑事抗诉意见被采纳率低、抗诉质量不高的原因,往往更能显示出审判权的这种“独立性”。也可以说,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宪法定位在某种程度上成了某些检察机关“不愿抗诉”的理由。但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为检察机关与法院合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现实中,检察机关在开展抗诉工作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与协调往往是刑事抗诉工作取得积极效果的重要方法。特别是为了克服法院系统内部事实上存在的案件裁判请示、汇报方式给抗诉工作带来的难度,检法之间的沟通协调就显得更加重要。□
(编辑/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