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刍议
2009-11-16石月平
石月平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经历了从一片空白到初步建立、逐步完善的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著作权法律制度基本上是空白。1978年以后,伴随着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进程,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方面不断取得进展,并逐步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在短短的二十多年时间里,从一片空白开始,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通常需要五六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初步建立起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基本涵盖广播影视业的方方面面,为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实务方面,由于全民和全行业从业人员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许多广播电视组织和从业人员纷纷拿起法律的武器,勇于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一些侵犯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的行为受到了制裁和处罚,盗版、侵权猖獗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有的广播电视组织还从自身制度建设入手,制订了著作权管理制度,建立了相应的管理组织,有效地避免了侵权,保护了自身的著作权。
盲区与误区:
我国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
一、立法工作的不完善与滞后,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盲区或模糊地带。比如:广播电视节目版式、结构形态是不是具有著作权,能否得到版权保护;广播电视节目、栏目的名称能不能作为知识产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再比如,广播剧算不算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还有,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权,如何才能得到更有效的保护;下一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行政要求转播上级台节目,双方在知识产权方面各享有什么权利义务。这些问题,在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还难以找到明确的界定和答案,引起了有关各方的争议。例如随着有线电视和数字电视的发展,一些有线电视网络内容集成者,在转播其他台节目时,擅自插播或者叠加自己的广告,破坏和影响了其他台节目的完整性。对这样的侵权行为,除了在道义上予以谴责和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以外,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尚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规定。而在实践中,由于被转播台希望转播本台节目的有线电视网络越多越好,怕因此搞僵关系,也往往不想或不敢对擅自插播或者叠加自己广告的行为提出异议。
随着互联网音频视频储存传输技术的发展,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遇到了新的问题,立法工作更显得滞后。比如如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如何在新技术条件下赋予广播组织新的权利,如何扩大广播电视组织的邻接权,使其与作者、表演者、音像制品的制作者、网络传播者之间实现权利的平衡等,都亟待国家制订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界定。
二、广播影视从业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一方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现象大量存在,另一方面自身知识产权权利流失情况较为严重。比如从总体来说,目前我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除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和部分省级台外,相当一部分台内部还没有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也没有必要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更缺乏具有知识产权管理专业知识的人才。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从业人员还缺乏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应有的敬畏之心。例如在电视剧等文艺节目的来源方面,除了具有合法播放权的以外,有些台自行向外“组织调剂”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在当地没有播放权的片源;有的台甚至直接从市场上购买光盘播放。还有的台擅自把上级台播放的文艺节目录制下来,再在本台节目中播放。这同样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同时,有的台自身拥有的版权,却往往在不经意间流失。如自制、创作的一些广播电视节目和摄录的原始素材被一些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它媒体和个人,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和原因无偿复制拷贝。还有的台,对互联网站未经许可或授权传播自己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听之任之,坐视自身的版权权益流失。
任重道远:
我国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展望
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事关我国广播影视业的健康繁荣和长远利益。根据我国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一、加强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工作,消除与减少法律“盲点”。首先要加强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法学理论的研究工作,在借鉴外国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力争有所创新和突破。英法等国家已经有近300年的知识产权法律渊源,它们对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值得我们参考借鉴。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基于互联网的新兴媒体和新的传输、储存、复制载体和方式层出不穷,给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的难题和挑战。比如电视节目版式的保护问题;介绍影视作品的节目,对运用的影视资料如何认定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使用;互联网上视听节目的链接是否涉及侵权等等,都亟需我们从法学理论上予以分析厘定。因此建议国家广电总局和中广协会,通过设立广播影视重点研究课题等形式,组织知识产权法学专家、广播影视学者和广播影视业界理论骨干等组成攻关小组,对涉及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率先从法学理论上明辨是非,准确界定,指导立法工作和法律保护实务。
其次,要根据我国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暴露出来的“盲点”和模糊地带,结合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加快知识产权保护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保护体系。就目前我国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来看,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不少疏漏和界定不清之处,以及保护力度不足等问题。在制订《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法》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可否先制订出台一部涵盖广播影视制作生产、销售发行、播放传播等领域的行政法规——《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暂行条例》,作为《著作权法》的补充与配套,以厘清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界定保护的范围,准确划分合理使用、模仿借鉴与侵权盗版、侵犯知识产权的界限,明确被转播者与转播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从而提高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激励广播影视组织和从业人员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创作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目,丰富广播影视声屏银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建议国家广电总局及下属职能部门,及时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上报立法规划,争取尽早列入立法规划,启动立法程序。
二、各级广播影视媒体和组织,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与制度。中央、省级广电媒体可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市县级广电媒体也可确定台办公室或总编室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专门部门,落实既懂相关法律、又精通广播电视业务的人员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事务。要根据各台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一系列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从节目采购、生产制作、节目播放与重播、节目保存、开发利用等各个环节消除可能出现的失误和疏漏。在知识产权管理的程序和形式上,要通过格式合同、合同审核制等多种形式,明确广播电视节目提供者、晚会等文艺节目表演者、节目嘉宾的权利义务,明确节目著作权的归属,明确本台的权利与义务。并妥善保管相应的资料和证据,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便能够经得起对簿公堂的质证。同时要注意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加强对本台自制、创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和摄录的原始素材的管理。外单位及个人需要复制拷贝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根据用途和采制成本,收取相应的费用。当自身的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时,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全体广播影视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在竭力保护好自身知识产权的同时,尊重别的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避免侵权。各级广播影视媒体和组织要结合全民普法活动,从根本上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和相关法律知识水平,形成盗版侵权可耻、自主创造创新光荣的氛围和环境。让尊重知识产权、尊重自主创造成为全体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应该看到随着社会法制的健全和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将越来越高。因此,作为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要彻底打消侥幸心理,严格按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从业行为。
(作者单位:海宁市广播电视台)
栏目责编:胡江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