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非法行医情况分析及对策
2009-11-16胡丽华彭芳
胡丽华 彭 芳
非法行医是指未经卫生部门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的行为。闵行区2006—2008年非法行医地点主要集中在人口密集的城郊结合部,特别是外来人口较多的地区。诊疗对象主要是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农村文化层次比较低或缺乏基本卫生常识的人群。由于这些无证游医的存在,给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带来严重的威胁,需采取健全完善初级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媒体宣传、加强出租房的管理以及加大对非法行医刑事责任追究力度等综合措施,逐步解决非法行医问题。
1 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于上海市闵行区2006—2008举报登记材料以及“打击医托、整治无证行医月报表”。
2 结果
2.1 专项治理
2006—2008年,闵行区卫生执法部门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投入大量精力、人力,连续多次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的专项行动,共取缔了2 000多户次非法诊所,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非法行医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非法行医依然猖獗,非法行医的举报数近几年在全市一直占据第1位。近3年的非法行医举报占卫生监督总举报情况见表1。
2.2 非法行医的地点和诊疗范围
2006—2008年我区卫生部门共接到629起非法行医的举报,其中查实的有450起,占71.5%。在450起查实的非法行医的举报中,非法行医的地点主要是农村民宅 和居民小区, 非法行医的诊疗范围以全科医疗和口腔科最常见,见表2。
2.3 存在原因及危害性
2.3.1 初级医疗需求 闵行区处于城郊结合部,外来人员大量涌入,目前我区外来人口已超过本地常住人口数,已达90多万,人口数量的巨增与当地医疗网点和医疗资源配置不相适应,存在市场需求,这是主要因素之一。
2.3.2 医疗单位就诊手续复杂药费昂贵 一个普通感冒起码几十元、上百元, 对一般的外来务工人员来说难以承受,这也给非法行医者钻了空子,因为到非法行医者处看病不需要挂号,不需要实验室检查,不需要写病历,不开发票,省时间,且价格便宜。
2.3.3 非法行医成本低 非法行医者一般租用几平方米的农民简易房或小区居民房作为诊疗场所, 既是诊室,又是生活场所,诊疗场所环境差。非法行医者使用的药物往往是非正规渠道进货的,有些药物接近有效期或已过期,少数药物无明确标识,安全隐患严重。
2.3.4 行医人员无行医资质 非法行医者基本上无医学相关学历,无医师资格证书。闵行区卫生监督部门2008年取缔的743户情况显示,有医师资格证的只有1人。这些行医者未受过正规的医学教育,误诊率高, 因此,在医疗质量安全上存在非常危险的因素。
2.3.5 非法行医者诊疗范围涵盖全科 一般行医者除了从事内外科常见病诊疗外,还从事妇产科诊治如人工流产、接产、胎儿性别鉴定等。诊疗活动出医疗事故最多的是流产、接产和输液反应,一旦出现危险情况,由于行医者无相应的应急措施和急救能力, 往往采取逃走的方法, 给患者生命带来严重的威胁。闵行区就曾发生外来妇女在无证行医者处做人工流产术,结果导致子宫穿孔,在无证行医者处分娩导致产妇胎儿双双死亡的惨痛事件。
2.3.6 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对非法行医者威慑力度不够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虽然对非法行医者有相应处罚条款,但威慑力不大。非法行医者经常变动行医场所,逃避执法部门的查处,被执法部门查获后,非法行医者立即逃走,给执法人员的查处和取缔带来一定的难度。当执法人员离开现场后,他们照旧行医, 达不到打击的目的。
3 对策
3.1 加大执法力度,保持高压态势
要认真贯彻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通知的精神, 加大执法力度。政府应成立由卫生、公安、工商、城管、外来人口办公室、房管等部门参加的 “打击非法行医”专门组织,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3.2 加强宣传, 抵制非法行医
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揭露非法行医的危害性,加强对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外来人员卫生法制的宣传和健康教育,引导百姓正确就医,共同抵制非法行医。
3.3 加强对出租房的管理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 尤其是农村民宅和居民小区。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非法行医活动的,应由房管、工商部门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出租人进行处理。
3.4 健全完善初级医疗服务体系
合理进行区域医疗资源规划,进一步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农村村卫生室,增加医疗网点,提高服务质量。鼓励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农村村卫生室向外来人员开放,满足人民群众尤其是低收入人群、外来人员最基本的医疗需求。
3.5 合理调整和控制医疗收费
建立各地卫生局药品招标中心,直接从药厂招标进药,切断医疗机构与药品营销商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做到药品“零差价”,彻底纠正行风不正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
3.6 加强对非法行医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非法行医多次被查获而屡教不改,是目前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难点。值得庆幸的是非法行医的危害性已得到国家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200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卫生行政部门应抓住契机,加强和司法部门的协作,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对非法行医者进行动态跟踪,发现屡教不改的及时移送,配合公安部门作好取证调查工作,真正做到无缝衔接。
3.7 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随着国家医改方案的出台,国家应加快推进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制度,鼓励聘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城市要解决下岗、失业、低保等人员的就医问题。只有完善了医疗保障体系,老百姓才能到正规医院看病,才能从源头上控制非法行医的市场需求。
4 参考文献
[1]朱强,马明强. 非法行医分析及对策措施. 中国卫生监督, 2005,12 (6): 439-441.
[2]张煜,胡江斌,方茗. 上海市某区106个无证行医点情况分析.上海预防医学,2005,17 (2): 86-87.
(收稿日期:2009-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