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专员进城
2009-11-09李静米艾尼
李 静 米艾尼
针对全国解放的形势,马锡五首先提出的一条就是“司法与行政分开”。虽然自己也是行政干部出身,但他认为,行政首长不宜再兼任司法职务。
电视剧《苍天》这样表现马锡五离开延安时的情景:成百上千的老百姓为他送别,从山崖上垂下一条百丈条幅,上书“百姓青天”四字。
这一幕发生在1949年6月。5月西安解放,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随后由延安迁至西安。长期在边区坚持“田间地头、下乡问案”的马锡五,则以院长的身份进入了城市的司法系统。
与当时大多数红色司法干部的任务一样,马锡五此番进城,旨在建立新的司法系统。此前,在1949年2月,中共中央以一纸《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宣告废止延续了20多年的国民政府法制体系。
这位40年代红遍陕甘宁边区的传奇人物,曾以“田间地头的就地审判,携卷下乡的巡回审判”等做法,开创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实践。现在,他将用自己的经验和精神去建设一个新世界。
停用《六法全书》
所谓《六法全书》本是法律汇编的名称。它源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五法典》。日本引进后加入宪法形成了“六法”。
“六法”一般指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单独条例分别编入“六法”中,如称为“民法及关系法规”。
1946年11月国民党召开“伪国大”,通过《中华民国宪法》。随后在内战期间,又将《戡乱动员令》、《紧急治罪法》等纳入《六法全书》。
不过从抗战开始到1949年,《六法全书》也一直被根据地、解放区司法机关使用。马锡五之前采用的法规依据,特别是刑法、民法,大体也来自“六法”。《指示》称其为“一时的策略上的行动”。
1949年元旦蒋介石发表的求和条件中,有“中华民国的法统不致中断”。3天后,毛泽东就发表《评战犯求和》,驳斥“伪法统”。不久,他又在《关于时局的声明》中,正式提出“废除伪法统”。不久,废止《六法全书》的指示出台。
在废除原有司法体系后,对于新司法系统的建设,《指示》说,在人民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
而在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时,“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
《指示》要求那些“学过旧法律而食古不化的人”,要“丢下旧包袱,放下臭架子,甘当小学生,重新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我们的政策、纲领、命令、条例、决议学起,把自己改造成为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人民的司法干部”。
而这个“人民的司法干部”的榜样,大家就公认是马锡五了。
土生土长的马专员
马锡五1899年1月8日生于陕西省志丹县。家境贫寒的他,勉强读完小学,就开始在陕甘交界闯荡世界。
他当过记账先生,也做过小本生意。直到1930年春,马锡五找到刘志丹,逐渐成长为一名土生土长的根据地革命干部。
马锡五在行政部门,就以细心、公正著名。1943年2月,毛泽东听取马锡五的汇报后,称赞他善于从实际出发,正确执行了党的政策。并亲笔为其题词“一刻也离不开群众”。
一个月之后,马锡五开始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
当时边区政府只在延安设立了地方法院,各县有裁判处。但考虑到边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就在各地区专员公署所在地设分庭,并由专员兼任庭长。各级司法机关是同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在同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工作。
担任庭长的马锡五,此前没有经过任何正规的法律教育。这在当时并非偶然现象。这一时期边区政府的司法干部,多数是从其他行当转来,专业背景缺乏。然而,这并不妨碍马锡五从一个行政官员向司法干部过渡。
马锡五受理案件,都要在区乡干部、附近群众中走访。了解基本案情后,他不仅找当事人亲自询问,还会召开群众大会。
据马锡五的秘书张和儿子马秦宁回忆,马锡五虽出身贫寒又没有什么文化,气质却很儒雅。而这并没有疏远他和群众的关系,当他坐在田间和农民谈话时,农民会觉得自己很受关注。
“三个农民佬,胜过地方官。”在马秦宁的记忆中,这是父亲常挂嘴边的一句话。对于马锡五来说,一旦政策法令为群众掌握,就会发挥无穷的力量。
当众审明犯罪事实后,马锡五开始征询到场群众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群众纷纷发言,最后根据大家的一致意见,结合边区政府政策,宣判才会做出。
他甚至对刑事案件也采取就地审判、召开群众大会的方式。其中最经典的是曲子县苏发云三兄弟“谋财害命案”:三兄弟在被错押一年之后,通过马锡五的新方式被释放,真正的杀人凶犯得到惩办。
真相大白后,群众议论纷纷:“如果这个案子放在旧社会,衙门高高在上,苏氏弟兄早被枪毙了。只有人民机关的负责人,才能不冤枉好人。”
在红色司法系统内部,一种以马锡五命名的审判方式开始推广。
提倡“司法与行政分开”
张向本刊记者回忆说,1944年3月,延安《解放日报》以《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为题,首次公开总结其审判经验,归纳为“深入调查、注重调解,诉讼手续简便、来自民间”。
这些经验一经推出,即与国统区的司法经验形成了不同的格局,特别是“群众路线”的审判方法和作风。“国民党法院采用的是高高在上的‘坐大堂问案的方式,而我们采取了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调查研究、不拘形式地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在群众参与之下,解决问题。”
1944年,由李维汉执笔,经毛泽东、周恩来审阅后,《陕甘宁边区建设简述》发给中外媒体,其中提到:提倡审判与调解、法庭与群众相结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甚至国统区的一些人士也对此产生了极大兴趣。1944年6月,《国民公报》记者周本源来到边区了解司法工作,走前他写道:实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是边区司法的新猷。
到了1949年,延安时代所形成的陕甘宁边区司法经验和原则,成为新中国的司法建设基础。
显然,延安的作风并没有从马锡五身上消失。在大城市的环境中,他身体力行地坚持着自己的方式。
马秦宁向《瞭望东方周刊》回忆说,进驻西安后,马锡五曾在护城河边找到一块空地,发动新老干部一起翻土。他要求干部们学习、上操,下班后开荒种菜。尽管年过半百,他总是带头挑水、挑粪。
在边区人民法院的党组会议上,马锡五一再指出:我们进入大城市,生活环境变了,生活条件好了,工作既繁重又复杂,我们必须继续保持延安时代的那种作风。
不过,对于过去的司法经验,马锡五也有了新看法。这在1948年12月,他与副院长乔松山共同主持草拟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总结报告》中可见一斑。
针对全国解放的形势,马锡五首先提出的一条就是“司法与行政分开”。虽然自己也是行政干部出身,但他认为,行政首长不宜再兼任司法职务。
与此同时,他还坦诚地指出:虽然自1937年以来,延安先后办过多次司法培训班,并在延大设立司法系,但多数学员尚未毕业就被调去做其他工作。而随着形势的发展,又因司法工作是一项带专门性的工作,司法干部异常缺乏。
他提出,专业的司法干部需要大量充实和培养起来。在培养的过程中,特别要树立起“法治精神”。
这与延安时期司法干部的培养有不少差异。根据马锡五的总结,陕甘宁边区对司法干部的挑选和培养,着重于工农积极分子,首先一条就是“能够忠于革命的事业”。
离去与回归
“三反”之后,1952年5月,中央组织了四个巡视组到各地视察。巡视组的报告说,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还在横行,旧司法人员比例高,党的干部被侵蚀。各地包庇反革命、贪赃枉法等多有发生,甚至奸淫妇女。6月,中央发动了司法改革。
根据时任司法部长史良当年8月的报告,全国法院有干部2.8万余人,其中旧司法人员6000人。经司法改革后基本被清除。
各种与《六法全书》有关的观点被彻底批判。
1954年,马锡五带着陕甘宁边区的司法经验来到北京,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很快他就赶上了各种运动。而建立完善法律新体系的努力,则延迟到上世纪80年代才告启动。
1961年,马锡五来到陕甘宁一带调查。“都是山路,蜿蜒曲折,他顾不得旅途的疲劳,白天开会,晚上就接待各地的干部群众。”张回忆说,这趟西北之行,马锡五不仅调查,还亲自纠正了一些错案,最后针对发现的问题写了五个报告。
这些报告为1962年召开全国第六次司法会议,纠正法院“左”的路线,积累了大量的资料。然而这也成了马锡五的告别之旅。回京后,他就病倒了,半年之后去世。
在马锡五进城60年后,他在延安时代所创立的“群众路线”审判方式,依然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
在2009年8月10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大法官研讨班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王胜俊表示,其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所思所想,很多来自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感悟。
今年2月开始,延安全市法官在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冯迎春的带头下,深入当事人所在的学校、厂矿、乡村,进行“马锡五”式的巡回审判,现场开庭。而河南从2008年5月开始,就在全省境内全面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
面对此番热潮,张表示,如今最需继承的,应是马锡五的亲民精神。